張雅琳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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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3,499 00:00:13,640 主席
00:00:25,854 00:00:49,748 4月4日,衛福部有給立法院一份兒童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正建議報告。這裡面其實有講到就是這下面我在貼的這個增訂兒童性影像、在電子行政主份局下榨時限等等有三點。那我想要確認一下就是說我的理解就是說我們會簡化行政流程,必要時會立即限制接取網站,並且加強尋網能量,並制定規範。簡單來說是不是就是這個意思?對。
00:00:53,610 00:01:16,723 那我想要再確認一件事,就是相關機關指的就是性影像中心,對嗎?我這個紅框標示的這個…性影像中心是在衛福部底下委託的一個單位,它並不是屬於機關。
00:01:18,805 00:01:37,282 當時在講機關主要是指的是警政他的科技偵訪中心還有法務部這邊了解懂了等於跨部會的其他單位的意思就對了相關單位好那我想要來確認一下就是說因為在衛福部下面這個單位性影像中心裡面我們
00:01:38,323 00:01:57,000 目前我看報告裡面是有講到我們從去年八月到現在總共將近八個月的時間移除了總共是說受理需要移除的案件有767件然後由業者完成下架的有665件所以移除成功率將近九成
00:01:57,961 00:02:18,710 但是這個成績其實我覺得我不會說他不好因為畢竟只有八個月成效如何很難說但是我想我們還是需要的加進去擴大我們的這個所謂的量能這件事情因為我們的這個兒少性剝削的這個案例尤其在其中這個拍攝製造
00:02:19,270 00:02:22,813 議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案。
00:02:44,731 00:03:06,577 是不是說我們的民眾還不知道說當我遇到這個狀況的時候,我要去性影像中心求助,是這個宣傳部分我們要再加強呢?還是量能的部分要再加強呢?還是什麼樣子的部分?這個部分可不可以請部長說明一下?各位委員報告,這兩千多件,一百一十二年有兩千九百多件,那事實上這個是通報,也就是說人家來申訴的。對,沒錯。
00:03:07,977 00:03:21,641 但是這中間有許多是沒有王子,或者是一些資料就不完全,所以沒有辦法再進入去調查。所以說能夠去處理的就是剛剛那一張。
00:03:23,442 00:03:40,775 所以等於是說2900多件裡面大概只有700多件是符合所有的資訊,他可以去處理的。那這樣子的話就是說是不是等於是說民眾在通報的時候沒有把相關的資訊提供完整。那是不是就是說,喔剛剛不好意思因為他搖頭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可不可以說明一下呢?
00:03:41,596 00:04:04,200 跟委員說明那個2900多件是有些同學聽說誰誰誰怎麼樣是疑似的那如果是真的要影像移除當事人或者他的家人要提出他的網站還有那個影像才能夠處理所以不是通報的人提供資訊不夠清楚而是性質不同
00:04:05,790 00:04:33,013 那這樣聽起來就是說我們到底真實有多少案件好像是不清楚的對不對?因為這樣看起來有些是疑似啦對,那這樣子的話我們等於是說因為可能有很大的黑數是我們不確定那等於是我們如何的讓民眾更有意識的去來做通報這件事情就變成衛福部需要再積極的做宣導那因為我相信因為這個案件其實對傷害對受害者其實傷害非常非常的大人家都在開跑操跑在拍片
00:04:33,553 00:04:35,795 議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00:04:47,660 00:05:08,410 在這個44條裡面其實有講我們不能夠只有處罰買的這個人做的就是有買的這個行為支付對價這個可是現在其實也有一些是沒有支付的狀況之下他還是盡情的去看這些影片所以就是說因為我有提出這個版本所以我也是希望說
00:05:10,391 00:05:23,124 接下來我們在過這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的時候部長因為其實有相對多的一些委員都有提出這一個我們不能夠只有處理製造影片的人觀看影片的人也要有相對應的條文來處理所以這一點再請部長支持這樣謝謝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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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14時32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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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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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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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部長好,4月24號的時候,衛福部有給立法院一份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正建議報告,裡面其實有講到我簡報貼的增訂兒少性影像電子行政處分及下架時限等總共有三點,我想要確認一下,就我的理解就是我們會簡化行政流程,必要時會立即限制接取網站並且加強巡網能量並制定規範,簡單來說是不是就這三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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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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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那我想再確認一件事,就是「相關機關」指的就是性影像中心,對嗎?我這個紅框標示的「增訂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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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那個性影像中心是衛福部底下委託的一個單位,它並不屬於機關,當時在講的機關主要是指的是警政的科技偵防中心還有法務部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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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了解,相關單位等於就是跨部會的其他單位的意思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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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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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那我想要再確認一下,就是衛福部下面這個性影像中心裡面,我看那個報告裡面講到我們從去年8月到現在將近8個月的時間,總共受理需要移除的案件有767件,由業者完成下架的有665件,所以移除成功率將近九成。這個成績其實我覺得我不會說不好,因為畢竟只有8個月,成效如何很難說,但是我想我們還是需要加緊去擴大所謂的量能這件事情,因為兒少性剝削的案例,尤其其中拍攝、製造的猥褻、性交之作品其實1年有將近有3,000件,等於我們現在執法的能量了不起大概最多只有現實案件的23%,所以我想要瞭解這個23%,如果接下來我們希望可以儘量加速的話,那我們是不是要來提升性影像中心的量能?還是我們的民眾還不知道當遇到這個狀況的時候要去性影像中心求助?是宣傳部分要再加強呢?還是量能的部分要再加強呢?還是什麼樣子的部分?這個部分可不可以請部長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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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112年有兩千九百多件,事實上這個是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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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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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也就是人家來申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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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對,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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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但是這中間有許多是沒有網址,或者是一些資料不完全,所以沒有辦法再進去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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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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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所以能夠去處理的就是剛剛那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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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所以等於是兩千九百多件裡面大概只有七百多件符合所有的資訊,它可以去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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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對、對,可以去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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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這樣子的話是不是等於民眾在通報的時候沒有把相關的資訊提供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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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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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那是不是就是……不好意思,因為他搖頭,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可不可以說明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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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跟委員說明,那個兩千九百多件有些是同學聽說誰誰誰怎麼樣,是疑似的,如果是真的要影像移除,當事人或者他的家人要提出他的網站還有那個影像才能夠處理,所以不是通報的人提供資訊不夠清楚,而是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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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了解,這樣聽起來就是到底真實有多少案件我們好像是不清楚的,對不對?因為這樣看起來有些是疑似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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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沒錯,這種東西黑數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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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對,這樣的話可能有很大的黑數是我們不確定的,等於我們如何讓民眾更有意識地來做通報這件事情就變成衛福部需要再積極地做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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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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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因為我相信這個案件對受害者的傷害其實非常非常的大,人家都開超跑在拍片,所以我們真的不能夠……我們真的速度也要加快。
再來,上次我質詢的時候有提到第四十四條裡面我們應該要去強化……不好意思,再占用一點點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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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把握時間,因為我們要處理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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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在第四十四條裡面有講不能夠只有處罰買的這個人,就是有買的這個行為、支付對價的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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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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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雅琳:可是現在其實也有一些是沒有支付的狀況之下,他還是盡情地去看這些影片嘛,所以我有提出版本,我希望接下來我們在要通過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時候,因為其實有相對多的委員都有提這一個,我們不能夠只處理製造影片的人,對觀看影片的也要有相對應的條文來處理,所以這一點再請部長支持,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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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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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
接下來請涂權吉委員、涂權吉委員,涂權吉委員不在。
王世堅委員、王世堅委員,王世堅委員不在。
馬文君委員、馬文君委員,馬文君委員不在。
王美惠委員、王美惠委員,王美惠委員不在。
莊瑞雄委員、莊瑞雄委員,莊瑞雄委員不在。
鄭天財委員、鄭天財委員,鄭天財委員不在。
王鴻薇委員、王鴻薇委員,王鴻薇委員不在。
何欣純委員、何欣純委員,何欣純委員不在。
賴士葆委員、賴士葆委員,賴士葆委員不在。
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不在。
羅廷瑋委員、羅廷瑋委員,羅廷瑋委員不在。
沈發惠委員、沈發惠委員,沈發惠委員不在。
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委員莊瑞雄、楊曜、盧縣一、陳冠廷、涂權吉、林思銘、羅智強、黃仁、沈發惠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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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莊瑞雄書面質詢:
一、修法有必要,但去年該法已有針對兒少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影像從3年以上7年以下調整到3年以上10年以下,散布兒少性影像調高刑責(原3年以下,調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由行政罰修正為刑罰(1年以下),另外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都納入處罰,以嚴懲散布兒少性影像者。
目前修法版本如果加重刑責,但能否對症下藥?本席仍有其疑慮。因如按個案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影像,去年修法至今,地檢署統計共有38件偵查終結案件,但僅起訴6件、緩起訴8件、不起訴處分達23件,顯見未來如修法通過,提高刑責,可能仍未有效。
因此,本席建議法務部、司法院與衛福部應檢討現行實務與構成要件明確性,以供修法所需。
二、另外,現行持有(第39條)為人詬病認為刑罰太低,但需要特別注意,僅需相關證據顯示持有外還有幫助犯性質,即可構成38條或36條的幫助犯,7年且可加重1/2刑期。
然重要的是,如何抓到影片拍攝的源頭,及早阻卻違法事由,並減少受害者才是當務之急,因此,本席認為應加強查緝作為,衛福部與數發部通力合作,先釐清散佈方式與主要據點,並降低流通相關影像的平台,減少兒少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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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楊曜書面質詢:
一、兒少性剝削案件數逐年增加,衛福部積極作為為何?
問題:衛福部統計,兒少性剝削案件數,從2020年的2,077件逐年增加,到2022年的2,931件;其中,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物品案件數,從2020年的1,333件,到2022年的1,971件、使用網路工具犯罪案件數,從2020年的1,239件,到2022年的1,628件,兒少性剝削案件的通報數逐年增加,反映了第一線的基層人員,對於兒少性剝削案件的警覺性提高外,不免也讓人擔憂兒少性剝削的狀況日益嚴重,請教衛福部,對於兒少性剝削案件的通報數逐年增加,衛福部的積極作為為何?
進一步檢視數據,可發現涉犯兒少性剝削案件類型,近七成為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物品,可處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請教衛福部,既然法有重罰,為何案件數仍逐年增加,是背後利益誘人,還是處罰過輕?
再者,使用網路工具流通兒少性影像者(網站(含社群網站)及通訊軟體)占通報數的五成,網路犯罪有私密、流通迅速的特性,增加查緝及阻斷的難度,衛福部身為主管機關,要如何來研議嚇止?
二、如何阻斷非法網站使用加密貨幣的金流使用?
問題:媒體報導,加密貨幣交易所XREX共同創辦人暨集團執行長黃耀文在社群網站表示,揭露台版N號房「創意私房」4個錢包的區塊鏈上金流,以MistTrack、Arkham、BitQuery、OKLink等區塊鏈分析與幣流可視化工具,追查「創意私房」金流的上下游關係,試圖尋找在真實世界中,消費的「會員」及從中獲得利益的「背後集團」,他表示,過去很多人都認為,只要金流進入到加密貨幣就是一個斷點;但其實可以從技術上解決這個問題,甚至在傳統調查網域遇到阻礙時,轉往區塊鏈上追查,可以告訴我們更多蛛絲馬跡,讓不法分子現蹤,報告中分析,創意私房4個用來收款的加密貨幣錢包,從2021年底至2024年4月,「入金」到創意私房的交易筆數(可能是會員),合計逾3,200次,4個錢包加總共收款89.4萬泰達幣(USDT),換算約新台幣2,880萬元。根據報告指出,最新一次資金轉移發生在4月10日晚間11時19分,由OKX交易所轉入第4個收款錢包,意味此錢包仍被頻繁使用、處於活躍狀態,請問金管會,是否參考國外國家管制加密貨幣做法,如今諸多不法業者使用加密貨幣的狀況頻繁,交易所多、使用加密貨幣幣別多,要如何阻斷非法網站使用加密貨幣的金流使用?
三、法務部針對持有非法兒少性影像者如何訂定相對應量刑標準的看法為何?
問題:有婦女團體指出,相較於國外案例,台灣對於非法兒少性影像的購買及持有者,罰則明顯過輕,應修法提高刑責,並考量加害人持有兒少性影像的數量多寡、加害者的資歷、被害者年齡、被害者性影像內容等因素,訂定相對應量刑標準,為此,請教法務部,針對持有非法兒少性影像者如何訂定相對應量刑標準的看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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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盧縣一書面質詢: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2023年曾修法三讀通過,如今上路才一年,又要再度修正,是否新法施行上仍有不足之處?現行法適用上遭遇困難何在?
二、請問衛福部、司法院:審查「兒少性剝削條例」
報載:新法修正的四個方向有:
(1)加重刑責
(2)簡化封網流程
(3)對付費觀覽兒少性影像者處以刑責
(4)授權政府主動搜尋相關網站與金流。
疑問:如何簡化篩選不法網站以進行封鎖程序,不至於造成「寒蟬效應」?進行適度的網路管制下,會不會又對言論自由形成了過多的事前限制?
發言片段: 37
委員陳冠廷書面質詢:
一、青少年網路性誘拐
(衛福部)部長,黃子佼案引發國人關注兒少性剝削議題,我們立法部門也針對製作、散播、持有兒少性影像,提出相關修法,填補制度上的缺陷,捍衛兒童權利。
但我要強調,我們要保護兒少也要注意縮減加害人接觸被害人的管道,尤其是落實交友軟體平台會員註冊的身份認證機制。
部長,儘管現在平台註冊時會出現「未滿18歲不可加入」字樣,但仍可直接再次修改出生年份,其中不乏未成年的使用者冒充年齡進入。我們辦公室的同仁就曾表示,他在15歲的時候就可以透過漏洞繞過交友軟體的年齡限制機制,成功註冊會員。部長,你覺得這樣合理嗎?衛福部現在只在網路上提醒青少年使用交友APP要「了、了、分、明」保護自己避免網路陷阱,部長你認為這樣夠嗎?
部長,衛福部今年2月指出,網友透過交友軟體約見面,進而發生性侵害人數逐年增加,2019年665例,2020年801例,2021年798例,2022年905例,除了2021年小幅下降,其餘呈現逐年上升趨勢。以年齡分析,12至18歲受害比率最高,2022年有436人,幾乎占半數。
部長,我要提醒,我們雖然有在法令上限制未滿18歲的青少年無法註冊交友軟體。但業者終究會找到出路,使用者們也紛紛轉向另一款具備直播功能的社交App─Yubo。目前Yubo在全球擁有6,000萬名註冊用戶,其中99%的用戶是Z世代,堪稱「青少年版Tinder」。我希望衛福部夥同教育部、數發部等部會針對交友軟體問題提出對策。
部長,兒少性誘拐的首個步驟就是加害人運用交友軟體,掌握被害人的交友網絡形態與動態,利用一個或多個身份的帳號出現在被害人的友誼網絡圈內。接著持續透過聊天增進信任與接觸機會,扮演兒少日常生活傾訴者的角色位置,最後以忠誠試探兒少,開始要求性接觸藉由情感連結,進而發生性剝削(廖美蓮,2021)。
因此,交友平台過於寬鬆的身份認證機制會讓青少年暴露在風險下。部長,青少年正處於自我探索、增強社會獨立性和逐漸轉變成獨立個體的階段。雖然青少年普遍視網路交友為機會,但交友過程中可能存在各式各樣的騷擾,甚至延伸成現實中的犯罪行為。
因此,隨著網路犯罪數量增加,考量青少年的自制力與判斷能力尚未發展完全,在諸多青少年可能遇到的網路風險中(例如接觸到暴力、色情、霸凌等不利於身心發展的內容),衛福部可不可以給我書面答覆,了解目前你們應對此狀況的作法?
資料來源:廖美蓮(2021)。網路性誘拐─兒少影像性剝削實務挑戰。當代社會工作學刊,(11),35-80。
發言片段: 38
委員涂權吉書面質詢:
壹、過去,本席多次質詢時提到創意私房案早在「818天」前就可以遏制性影像的散佈、減緩被害人被二次傷害的風險,假如檢察官在扣押證物、羈押被害人還不能有所動作,到底法律要怎麼修正,才能避免過去薛瑞元部長口中的「法律風險」?以創意私房案來說,如果都一審定讞了,衛福部22天後才在立委一再催促下,採取強制執行的手段來封網屏蔽,這次修法能不能不再讓情事再度發生?
貳、這次部版修正案有三大方向:1.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衛福部負責被動接申訴、諮詢、查察被害人狀況,司法警察、檢察官負責負責主動網路巡察;2.發現有犯罪嫌疑通知網路業者、警察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收到通知後做成行政處分;3.上述行政處分送達不以書面形式為限。檢視部版第八條的修正條文,整個流程基本跟4/10對於創意私房引用行政執行法強制封網幾乎一樣,想請教,此次修法還會有衛福部承受不合理「法律風險」的疑慮嗎?
部版規範司法警察、檢察官負責網路巡察,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負責通知警察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做出封網屏蔽的行政處分,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數發部等機關的態度是?願意配合?還是尚有困難之處?最後,最關鍵的一點,這是衛福部版本的草案,政院支持嗎?政院假若不支持,出不了政院,今天的討論還有意義嗎?
參、過去多位立法委員質疑衛福部為何不在檢察官起訴時通知數發部封網屏蔽時,衛福部總回覆說「法務部、檢察官沒有告知」、「起訴書未公開」,本席想請叫,如今的部版條文,在上述條件沒有變化下,如果創意私房類似案例再起,「性影像處理中心」如何在一審完結前,就能通知主管機關做成屏蔽封網的行政處分?
延續過去質詢的問題,請教就衛福部提出的版本,未來在下架性影像這部分,對照「創意私房」案,政府將能夠在哪個時間段就立刻停止解析?如果可以更快停止解析,請問按下方表格哪個時間點可以即時處理、停止傷害。另外,衛福部次長李麗芬有向媒體提到,封網的行政處分由地方政府下達,是不是依照部版條文,地方政府就沒有角色了?
肆、衛福部如今提出的法案版本,有提到未來將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單一窗口並統一處理性影像案件,本席覺得是一個好的檢討方向,但對於究竟如何落實非常好奇,請教衛福部,目前已經有保護司專職處理兒少問題,「性影像處理中心」跟保護司的業務哪些不同?另外,假如「性影像處理中心」要委由民間團體成立,這個業務涉及「個人隱私」、「犯罪影像」、「兒少保護」,請問預計要找哪一類的民間團體?哪些民間團體足以擔當這樣的任務?如果衛福部要把這樣機敏的公務外包出去,可能的風險是什麼?法務部有看法嗎?最後,委託民間單位難道是會找諸如兒福聯盟等民間團體?是否有評估其有相應的能力,與政府協力處理層出不窮的性影像犯罪,如果所託非人又當如何,衛福部針對成立後的預算、人力目前是否有個粗略的數字在嗎?
發言片段: 39
委員林思銘書面質詢:
近幾年未成年性剝削的案件是層出不窮,受害的兒童及少年,身心都遭受到嚴重的迫害,且其所需療復時間之漫長,都是我們所難以想像。因此需要透過修法,來遏止這些惡意製造、散布或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圖畫畫、語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的犯行。
因此本席的提案,除提高刑罰與罰金外,也要求相關主管單位,需要建立兒少性剝削犯罪資料庫,並公布犯行者的姓名與相片於主管機關的網站上,提供民眾查詢。
此外,除了強暴、脅迫與意圖營利等犯罪樣態外,本席也特別提案,將那些使用不法取得的兒少性剝削物品,來恐嚇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並致生危害安全的犯罪者,加重其懲處。
最後,現今這些犯行多透過網際網路,因此也需將數位發展部列為主管機關之一,更需要求網際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於規定時限內主動通報,並增加犯罪者輔導教育之時數,以嚇阻相關犯行的一再發生。
我國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兒童及少年」定義為未滿18歲者,但社會各界認為現行罰則太輕,呼籲加重處罰。是否應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而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會不會偏低?是不是應該提高?
另外,目前的詐騙案件猖獗,有很多是來自於境外之通信與網站主機伺服器,檢警對於架設於境外之犯罪主機總是一籌莫展。我們很嚴格的制定了法律,加重了刑責提高了刑度,但,事實是連犯罪嫌疑人都逮不到!否則詐騙怎會抓不勝抓,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與詐騙網站一樣,此類兒童性相關網站均設於國外。此次黃姓藝人涉案的創意私房也是架設於境外。創意私房是販賣偷拍、同意拍攝但不同意外流、未成年等非法性影像之非法論壇,存在多年,會員者眾,創辦人「老馬」至今仍抓不到。
加重刑責提高刑度是很必要,但如何抓到嫌犯是否更具急迫性?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法務部調查局國際事務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在國際偵查中是否有遇到困難?否則怎麼成效如此不彰?對於境外的犯罪,我們到底可以如何提高破案效率?
發言片段: 40
委員羅智強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羅委員智強,就網路性暴力事件受害者有近七成為未成年,不僅侵害兒少隱私權、身心健康權,造成永久且難以平復之身心傷害,對於跨黨派提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刑度修正後,在預防與防制作為上行政機關仍應持續精進,特向衛生福利部提出質詢。
說明:
針對台灣社會當前的數位技術普,造成兒少性剝削案件增加之因應作為與現行政策檢討。從衛福部自行統計的數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通報被害人」來看:2017年是1,060人;2018年是1,060人;2019年是1,211人;2020年是1,691人;2021年1,879人;2022年是2,280人;2023年是3,346人。
網路性暴力事件受害者有近七成為未成年,不僅侵害兒少隱私權、身心健康權,造成永久且難以平復之身心傷害,國人更稱為「靈魂式的謀殺」,且如今兒少性犯罪行為,從招募、介紹、製作到影像之販賣,產業鏈儼然成形,對國人之傷害至深且重,為有效杜絕兒少性剝削,落實保護兒少福利及權利之目的,應該有必要進行違反本法者之刑度調整。
要有效防治網路兒童性剝削問題,我們可以借鏡美國的經驗,針對以下幾個方面提出相應的措施:1.強化法律法規2.加強執法力度3.提升公眾意識4.加強國際合作
從2017年開始到被害人數現在成長了近三倍,在2020年有加拿大媒體曾經撰文指「疫情期間加拿大兒童性剝削現像上升趨勢」,跟台灣的攀升趨勢類似,但數位教育已經是不可逆的趨勢下,防範工作會變得更加艱辛。
過去根據民團的調查,國高中生每周課後使用網路高達32.2小時,在線上世界裡,有22.8%兒少曾有被網路詐騙的經驗;有21.4%兒少表示有遇過網友提出特殊要求,網友的要求中,最常見的是情侶交往(59.3%)、視訊通話(51.3%)、單獨約出去見面(50.9%)。除此之外,有一成左右兒少身邊同學被散布收到裸露照片/影片(10%),甚至有5.3%的兒少自己或同學曾傳給網友裸露照片/影片。
依據家扶基金會2023年所執行之「兒少網路社群使用習慣調查」發現,網路平台即使有標示「未滿18歲」警語,仍有超過2成的兒少會主點擊;4成兒少每天使用網路社群超過2小時。調查也顯示有1成6的兒少是在國小前就開始接觸網路社群,且約有160名兒少自述曾提供私密照,而國小中高年級學生就要面對網路霸凌、提供私密照的狀況,比例甚至高於國中生,顯見兒少有越早開始了解網路社群使用安全的需求,家長對於兒少的網路社群瀏覽內容的把關更需要高度的關注。
2019年兒福聯盟所做調查,有高達82.7%的兒少有自己專屬的智慧型手機,平均10歲就有智慧型手機,近9成擁有社群媒體帳號,而有68.2%的兒少曾在網路上看過恐怖血腥、色情暴力等相關內容,有35.8%的兒少每週、甚至每天都會上傳影片。
本席認為,針對本法第三條,對於網路基本安全的使用宣導,應該從一學年調整為一學期。
過去2018年就曾發生過,美國聯邦調查局(FBI)監控散布兒童色情影片全球百大名單,其中共有2台灣嫌犯,美國聯邦調查局為防制兒童色情影片擴散,啟動「百夫長強化專案」行動(Operation Centurion Plus),長期監控全球百大流量散布兒童色情嫌犯。目前不少的網站都是架設於國外,打擊兒少性剝削的犯罪行為需要跨部會,也需要跨國的合作。
被害人沒補件、網站IP在國外、聯絡資訊不明等因素,造成移除困難,行政機關要再次強化相關機制,不要讓每一次的上傳再製,一次又一次的終生凌遲被害人。
最後,為明確我國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之總體政策方針,及有效提升跨部會整合防治效能,應參照美國制定《國家預防和防止剝削兒童策略》(National Strategy for Child Exploitation Prevention and Interdiction),讓各單位能夠有明確的依據並執行防治工作;早在2013年,AIT與台灣合作的研討會上,當時酈英傑處長,就有鼓勵台灣制訂國家策略。我們應該借鏡美國的經驗,訂定一份屬於台灣的「國家預防和防治剝削兒童策略」,針對法律法規、執法力度、公眾意識和國際合作等方面提出相應的措施和協調網絡,共同守護兒童的健康成長。
發言片段: 41
委員黃仁書面質詢:
☆Q1:
數發部是否要建立兒少性剝削資料庫?
數發部的宗旨是要連結公民和技術,來提升數位產業與安全發展。
根據衛福部的統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通報被害人,從107年1,060人增加至111年3,309人(參考以下圖示)
對於真人兒少性影像犯罪,政府應該採「零容忍」,請NCC、數發部等機關,主動在網路上偵查巡邏有無犯罪,並記錄在兒少性剝削資料庫。
綜上所述,應該趕快建立資料庫由〔源頭〕比對,並阻斷這些偷拍影片的供應,才能保護孩子不被傷害、不被侵犯。
發言片段: 42
委員沈發惠書面質詢:
今年爆發之藝人黃子佼及「創意私房」網站涉及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案,震驚社會,衛福部統計去(112)年類似違法案件多達三千人以上受害,爰有多位委員提案修法,具體方向包括一、擴大犯罪態樣及定義(如持有、購買、販售、對價取得存取兒少私密影像之權利等),並加重刑責;二、加快強制限制接取(封網)速度;三、責令犯罪行為人強制接受身心治療或納入輔導教育對象、提高輔導時數;四、加強查察組織犯罪。針對有助於擴大保障青少年兒童權益及預防此類犯罪之提案,本席亦表達支持。
針對本次修法,本席尚有幾項建議,建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及司法機關進一步審酌:
第一、除了前端的修法外,針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如安置、心理輔導等)及法律協助等事項,尚需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民間機構加強研商,並盤點資源,完備預防兒少剝削案件的發生及後續處理,主管機關宜配合修法檢討現行計畫;另有檢察官建議提高緩起訴處分金,完善犯罪被害人之保障,應予積極研議。
第二、依過去法院判決統計,有近三成因「情堪憫恕」或因和解而減輕處罰的案件,購買或持有亦有多案處以不起訴,引發社會爭議,且質疑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爰此檢警調刑事偵辦之證據力允宜加強,避免修法卻未符效益之情況。
第三、參酌檢方偵辦經驗,不管是創意私房或SCP論壇此類平台,除創設者外,提供兒少性影像供平台販售者,彼此間雖可能不認識,但相關行為都符合組織犯罪條例中所明定的「發起、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然少見以組織犯罪起訴或加重其刑者,司法機關應予重視。
第四、有關持有、意圖觀看等定義及犯罪構成要件宜參考國外立法例,如持有之故意及非故意要件,或予例示(釋),以加強偵辦、定罪。
發言片段: 43
主席:作以下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我先做預告,今天的議程進行到四點半左右會先休息,本次會議為兩天一次會,週三仍繼續開會。
現在請宣讀提案條文內容,若有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
二、修正動議:
三、附帶決議:
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防制條例第八條之附帶決議
為因應少數不肖網路服務提供者,透過兒少性影像、偷拍影像等牟利,並鼓勵上傳,且一再查禁又一再重起爐灶等狀況。
目前乃將不肖網站與正當經營之網路平台採用同等規範,未能充分區別兩者本質上之差異。衛生福利部、數位發展部等相關部會應召集相關業者、平台、NGOs利害關係人共同商討,如何就明顯涉及犯罪,如鼓勵上傳兒少性影像、偷拍、性侵害之影像藉此牟利等狀況,建立判定標準。讓此類網站之查處能有別於正派經營、願意自律、非以犯罪牟利之業者。
在建立標準後,衛生福利部應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中就「移除下架」至「限制接取」另行建立程序,使政府能快速對應不肖網站,避免受害人影像被傳播,也阻斷犯罪者藉此獲利。
提案人:吳沛憶  林月琴  陳俊宇  林淑芬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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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1-1-26,36-1
speakers ["王育敏","黃捷","蘇清泉","郭昱晴","葛如鈞","陳冠廷","李坤城","許宇甄","沈伯洋","王世堅","陳菁徽","王美惠","王鴻薇","張雅琳","何欣純","范雲","林思銘","林月琴","陳昭姿","廖偉翔","劉建國","黃國昌","林淑芬","陳俊宇","王正旭","邱鎮軍","黃秀芳","張嘉郡","楊瓊瓔","陳瑩","鍾佳濱","吳思瑤","陳亭妃","林宜瑾","吳沛憶","陳培瑜","李彥秀","蔡易餘","莊瑞雄","楊曜","盧縣一","涂權吉","羅智強","黃仁","沈發惠","羅廷瑋"]
page_start 131
meetingDate ["2024-04-29"]
gazette_id 1133701
agenda_lcidc_ids ["11337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一、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 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徐巧芯等24人擬具「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陳冠廷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 一條文草案」案;十一、委員李坤城等 22 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二、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三、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四、委員廖偉翔等 18 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五、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 案」案;十六、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七、委員黃建賓等 18 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八、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十九、委員王世堅等 16 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委員陳菁徽等 16 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一、委員王美惠等 18 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二、國民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王鴻薇 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 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 十六、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委 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 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陳素月 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委員林思銘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委員張雅琳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五、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六、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
agenda_id 11337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