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素月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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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4,797 | 00:00:31,246 | 謝謝主席請主席邀請陳主委麻煩陳主委謝謝主委午安今天司法法制跟交通委員會聯席就是針對我們NCC的這個組織法的一個修正案那我們看到今天有幾位國民黨的委員提出了針對我們NCC組織法提出這個修正的草案那主要大概就是三個重點 |
00:00:31,966 | 00:00:32,927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案案案 |
00:00:56,420 | 00:01:08,897 | 其實我們來回顧一下剛剛很多委員都有提到了事實上在19年前在2005年的時候那時候是阿扁執政在立法院的話是國親兩黨是實質的過半 |
00:01:11,721 | 00:01:31,714 | 那時候他們就已經有提出希望就是這個ACC的委員是由各政黨來舉薦然後依立法院的這個比例席次來做一個分配那由行政院院長來推薦三名不過這樣子的一個提案在立法院通過之後經由行政院提出釋憲那這個 |
00:01:33,835 | 00:01:42,323 | 大法官釋字第613號也做出了這樣子的一個解釋大法官釋字第613號的解釋認為這樣子的一個提案是違憲的那違憲的這個理由主要兩個 |
00:01:51,011 | 00:02:04,455 |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 |
00:02:19,739 | 00:02:25,542 | 將NCC委員提名人數以政黨比例推薦,實質上侵犯人事權、行政權,實質剝奪。」在之前大法官就做出了釋字第613號的解釋,已經非常清楚了。 |
00:02:41,010 | 00:03:07,598 | 那麽很遺憾的就是說今天國民黨仍然再次的提出這樣子的一個違憲案這個違反這個憲法的一個案子那我們來看一下第二個有關主委跟副主委互選產生這樣子的一個主張我們來回顧一下就是說這樣互選的一個制度在過去也曾經實施過就主委您的了解那當時產生什麽樣的狀況 |
00:03:09,537 | 00:03:38,232 | 後來我們就一個最有名例子就是說我們的七位委員裡面有一個所謂四人幫跟三口組當然是戲稱但是說會產生整個在運作上來講的話因為內部高度的對立很多的政策或者政務是沒有辦法順利推動所以後來在那時候我記得是在國民黨執政的時期他們當時是修法後來在委員提名的時候就直接指定誰為主任委員誰為副主任委員是這樣的 |
00:03:38,652 | 00:03:44,655 | 那我們也看到這個文件過去的這個文件的一個記載在100年的時候民國100年12月14號的時候這個也是經由立法院修正這個NCC組織法第四條的規定將這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互選的規定把它改為就是由這個行政院院長來提名任命然後經由立法院來行使同意權 |
00:04:04,787 | 00:04:05,808 | 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案 |
00:04:26,086 | 00:04:41,393 | 剛包括本席所詢問的包括這個委員比例就是說這個依政黨比例在由這個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這個違憲的這樣子的一個解釋之後呢就確定下來了嘛對不對 |
00:04:42,553 | 00:05:10,598 | 在美國95年的時候就是經過有這樣的解釋之後確定了確定了這樣的一個制度之後那時候是阿扁執政沒錯可是後來也政黨輪替了嘛對不對政黨輪替之後2008到2016年8年國民黨也執政了8年了也是一樣是依照這樣子的組織法在運作嘛對不對也是由他們來提名任命嘛對不對那如果說他們對這樣的一個制度 |
00:05:11,118 | 00:05:11,879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
00:05:33,814 | 00:05:34,535 |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
00:05:49,378 | 00:05:50,379 |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案。 |
00:06:07,259 | 00:06:09,101 |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案。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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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12時30分)謝謝主席。請主席邀請陳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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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陳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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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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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主委午安。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跟交通委員會聯席,就是針對NCC組織法的修正案,我們看到今天有幾位國民黨的委員針對NCC組織法提出修正案,主要大概就是三個重點,一個就是委員會委員人數跟組成要依政黨比例來推薦,另外一個就是主委跟副主委互推來產生,另外一個就是委員任期交錯制度要廢止和取消,大概是這幾個重點方向。我們來回顧一下,剛剛很多委員都有提到,事實上在19年前,在2005年那時候是阿扁執政,在立法院是國親兩黨實質過半,所以那時候他們就已經提出希望NCC的委員是由各政黨來舉薦,然後依立法院的席次比例來分配,由行政院院長來推薦三名。不過這樣子的一個提案在立法院通過之後,經由行政院提出釋憲,大法官釋字第613號也做出了解釋,認為這樣子的提案是違憲的,違憲的理由主要有兩個重點,我們看到解釋文裡面也說得非常清楚,就是基於權力分立的原則,依我國的憲法,行政院是最高的行政機關,所以應該保留行政院院長對獨立機關重要人事決定的權限,所以如果按照當時的提案或今天國民黨的提案,要將NCC委員的提名依政黨比例來推薦的話,這樣子是實質侵犯了人事權和行政權,就是實質的剝奪。之前大法官就做出了釋字第613號解釋,已經非常清楚了,我們很遺憾的是,今天國民黨再次提出這樣子的一個違反憲法的案子。 |
我們來看一下有關主委跟副主委互選產生的主張,我們來回顧一下,互選的制度在過去也曾經實施過,就主委您的瞭解,當時產生什麼樣的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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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舉一個最有名的例子,我們的七位委員裡面有四人幫跟三口組,這當然是戲稱,但是就是說會在運作上產生內部高度對立,很多的政策或政務沒有辦法順利推動,我記得那時候是在國民黨執政的時期,他們那時候是修法,後來在委員提名的時候,就直接指定誰為主任委員,誰為副主任委員,是這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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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是。那我們也看到過去的文件記載,在民國100年12月14日,經由立法院修正NCC組織法第四條,將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互選的規定改為由行政院院長來提名任命,然後經由立法院來行使同意權。民國100年是國民黨執政的時候,是馬英九當總統的時候,這個也是國民黨執政的時候自己改的,那今天國民黨又要自己把它改回來,我就會覺得不曉得他們是在想什麼。所以我們再來看今天國民黨的提案,包括本席所詢問的,包括委員比例,就是說,依政黨比例,再由司法院大法官作出解釋,指出這是違憲的之後,就確定下來了嘛,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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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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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在民國95年的時候,就是經由這樣的解釋之後,確定了。確定了這樣的一個制度之後,那時候是阿扁執政沒錯,可是後來也政黨輪替了嘛,對不對?政黨輪替之後,2008年到2016年這8年,國民黨也執政了8年,也是一樣是依照這樣子的組織法在運作嘛,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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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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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也是由他們來提名任命嘛,對不對?那如果說他們對於這樣的一個制度認為是不對的、有問題的、難以運作的,為什麼他們在完全執政的時候不提出來做一個修正呢?為什麼在今天是我們民進黨執政、他們在國會過半數的時候,他們要來提出這樣子的一個修正案呢?這個在在都顯示出他們就是要穩贏不輸的,他們靠著國會過半,就要強行通過這樣子的法令、這樣子的修正案,要來主導NCC的人事同意權,他們真的是很明顯地把政治力介入了這個獨立機關嘛。這樣的一個作為,就是在在凸顯出他們國民黨這樣子「鴨霸」的文化特質嘛,我相信很多民眾都看在眼裡,所以本席在這邊也要呼籲所有的委員,民主國家就是依照制度法令在運作,因為物換星移,立法院的委員來來去去,沒有一個人可以保證永遠是贏家,一直待在立法院,可是我們的國家正常的運作就是要靠制度嘛,所以我們希望所有的委員要深思,謝謝。 |
發言片段: 10 |
陳主任委員耀祥:謝謝委員。 |
發言片段: 11 |
主席:謝謝。 |
下一位請徐富癸委員。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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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聯席會議-11-1-36,23-1 |
speakers | ["吳宗憲","洪孟楷","翁曉玲","傅崐萁","黃國昌","謝龍介","羅智強","林國成","莊瑞雄","柯建銘","沈發惠","陳俊宇","鍾佳濱","林思銘","吳思瑤","黃健豪","李昆澤","何欣純","楊瓊瓔","蔡其昌","游顥","許智傑","陳素月","徐富癸","魯明哲","邱若華","廖先翔","林沛祥","陳雪生"]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4-05-01"] |
gazette_id | 1133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37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併案審查( 一) 委員傅崐萁等33 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 委員傅崐萁等41 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三) 委員洪孟楷等25 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 四 ) 委員翁曉玲等 18 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337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