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昭姿 @ 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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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3,693 00:00:15,883 謝謝主席本席請代表民眾黨黨團針對工會法修正草案做提案說明那現行公務人員的這個協會制度僅賦予公務人員跟這個政府進行健康勤務跟設備等事項的權限但是該協商不能夠締結團體的協約缺乏勞動
00:00:20,586 00:00:36,878 所組織公會是完整的勞動三權。按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八條有明確的規範,仍然由全組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公會及加入其自身選擇之公會。
00:00:37,859 00:01:02,339 那目前先進國家包括德國、美國、意大利等都有警察及消防員組成之公會組織。那為了落實我國憲法保障人民結社的自由以及經社文公約施行法則立法旨意並考量我國行政機關對施行之影響應循序漸進開放公務員組成公會原提案修正公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明定警察及消防員得組織及加入公會並考量
00:01:02,959 00:01:11,961 ),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6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期社會福利及工會法第16期社會福利及工會法第16期社會福利及工會法第16期社會福利及工會法第16期社會福利及工會法第16期社會福利及工會法第16期社會福利及工會法第16期社會福利及工會法第16期社會福利及工會法第16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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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昭姿:(9時21分)有請部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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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許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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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陳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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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昭姿:部長好。今天是我跟您的最後一次詢答,我很珍惜這個機會,不過請部長見諒,我今天還是要盡我的監督責任,不能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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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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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昭姿:部長,我們過去常常看到許多重工業化或化學工業的工廠發生爆炸大火,因為消防救火這一類的風險比其他的火災還要高,所以造成很多消防弟兄因為這類的救火而死傷嚴重,因此,比起事後的救災,事前的災害防範是不是更為重要?部長您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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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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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昭姿:就是事前的災害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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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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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昭姿:國營事業諸如台電跟中油也常常發生公安事件,從這個圖上可知,前年台電中部火力發電廠發生了煤倉火災,還有中油大林煉油廠發生爆炸大火,如果能夠做好事前的防範,是不是可以把事故範圍縮小?部長是不是也同意國營事業應該要帶頭做好事前的風險管控,國營事業要帶頭來做,部長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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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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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昭姿:好,我有一些資料要跟部長分享,對於勞動部職安署在接獲檢舉之後,向台電索取攸關公安事件風險管控的防爆電器設備採購資料,進行相關的調查,我是非常的肯定,就是有去做了索取這個動作,但是部長您認為職安署同仁在進行調查的時候有盡心嗎?您有信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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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其實我們職安署的同仁都非常的認真、盡責,所以我相信他們一定會就相關案子努力把它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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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昭姿:部長,對於職安署負責防爆電器設備的同仁是否有依法進行調查,我這裡要打一個問號,接著我會說明給部長聽,最後再請部長回答。
請看下一張,部長,我接下來秀的這個資料,都是廠商進行的防爆電器設備型式檢定,在合格後,廠商要向職安署所謂的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登錄,才能夠取得TS安全標章的認證徽章,這一張圖片是申芳公司的同一個產品,就是防爆密封接頭,一樣是由ISTI核發的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這沒有問題,這是最新的,從2023年開始,效期是到2027年,請部長看一下,它的型式就有四個,EYS、EYM、EYD、EYDM等四個型式,請部長稍微記一下,目前它是有這四個型式,部長,簡報上這兩張就是申芳連同前面ISTI檢定合格證明所傳到職安署網站上的產品型錄,我們看到也是一致的,就是EYS、EYM、EYD、EYDM,而且上面有一個比較弱色的紅色框框,裡面有寫到材質,材質是球墨鑄鐵,請部長稍微記得一下我的這個資訊。
好,下一張,我們時間往前推,這一份也是一樣由ISTI發給申芳公司的防爆密封接頭的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是2017年到2020年,裡面有三個型式EYS、EYM、EYD。
部長,現在就是這個狀況,也就是說,2023年7月10號ISTI檢定合格書上面才說申芳公司的產品型號多了EYDM,我想署長會很清楚,就是之前核准了三個型態,只有到2023年才多了一個EYDM,2020年之前並沒有,部長,到目前為止,我的資訊是這樣,請問OK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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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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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昭姿:部長,我們再繼續看簡報上的資訊,這兩張是申芳連同前次ISTI檢定合格證明書傳到職安署這個網站上的產品型錄,你可以看到上面有個材質是寫可鍛鑄鐵,部長,也請你記得,這個時候是寫可鍛鑄鐵,這個期限是2017年到2020年,重點來了,明明看到ISTI在2017年所核准的型式檢定只有三種EYS、EYM、EYD,但另外一邊的型錄卻多了一個EYDM型號。請問部長,為何會發生這種廠商登錄在職安署的網站上,它的檢定合格證明書跟型錄會有不一樣的狀況,過去職安署都不用去核對上傳的資料嗎?還是申芳上傳資料有問題?還是ISTI檢驗有問題?職安署是否要進行一個調查?部長,這不是小事,這個是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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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委員,這個看起來就是它上傳的多了一個當時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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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昭姿:對,而且也多了一個球墨鑄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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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沒有審查、審定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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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昭姿:這個最嚴重的是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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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我待會是不是可以請署長說明一下?因為這個涉及到個案,他們應該有做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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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昭姿:部長,我們回到職安署跟台電大林電廠調取的資料,這個動作非常好,事實上,這是職安署拿到的資料,在2019年8月4號,大林電廠採購案裡面,我們可以看到ISTI在2017年核發的型式檢驗合格證明書,這個是合格證明書,我們都調出來看了。
接下來畫面上這兩張一樣是在大林電廠提供給職安署的資料,2019年的採購案,當時申芳公司拿到ISTI核發的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根本就沒有球墨鑄鐵,也沒有EYDM的型號,因為那是在2023年之後,我剛剛已經秀資料給部長看了,ISTI核發的證書跟登錄型號才有的內容。
好,請問為什麼會穿越時空出現在大林電廠提供給職安署的2019年的採購資料裡面?這當中一定有人作假,是申芳?是ISTI?是台電?還是承包商?但是職安署負責的同仁在跟台電拿到這份資料以後並沒有看出來,這太離譜了吧!部長,所以我們會懷疑這是沒有核對還是護航?還是有人造假?部長或是署長可以做一個說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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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我請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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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署長子廉:跟委員回報,第一個,國營企業的安全衛生,我們是用高標準來做檢查,所以我們勞動部有跟各部會成立一個跨部會的減災平臺,針對各種重大案件,我們會做檢討,剛才那個案子是火災爆炸,但是沒有人員傷亡,所以不是職災案件;第二個,有關這個案子,我之前曾親自到委員辦公室報告,這個案子我們初查的結果,是申芳在申報這個系統的時候,多增加一個沒有經過TS認證的型式,我發現這涉及違反我們TS的制度,所以我們是移送給地檢署來偵辦。至於這個案子,台電後來沒有給這個公司來採用,所以它沒有進入到我們市場,依照我們職安法第七條規定,因為還沒有涉及到使用端,所以我們是先移送地檢署偵辦,就偽造文書的部分,請檢察官再做一個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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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昭姿:署長,我強調的是,這個都是我們從網站查出來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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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署長子廉:所以我們有一直努力在進行,而且委員的資料都是我們職安署跟您提供、跟您報告的,我們會堅決主張,我們同仁是依照法律來辦事情,如果我們同仁有任何的疑慮,我們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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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昭姿:上傳的資料要核對啊!這是攸關風險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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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署長子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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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昭姿:好,謝謝。
部長,剛剛大家都提到警消組工會,這已經吵了10年,在這裡讓大家簡單回顧一下,從第8屆就有人開始提案,我在此再次感謝王育敏召委對警消同仁的關心,在這個禮拜能夠安排這個議程出來。
下一張,因為去年9月明揚大火造成4名消防兄弟殉職,所以他們在凱道夜宿爭取組工會,結果換來的不是工會,而是所謂的特種協會,到現在為止,我聽了部長的報告,好像也只願意修改公務人員協會法,但是這兩個的立場差很大,協會和工會的保障差很大,因為他們沒有團結權,也沒有團體的協約權,更沒有爭議權,我們是不是想辦法讓基層警消跟政府有平等談話的權利?
我們再來看看,其實他們並不是洪水猛獸,上次為什麼一直退回來,不管執政黨、在野黨提的,都退回程序委員會,代表連執政黨都沒有辦法接受、都不買單!我們直接看最後的風險資料──消防員死亡的統計,這些因公殉職、因公死亡的,每一條都是人命,背後都是一個破碎的家庭!請部長能夠瞭解警消工作的風險,讓基層警消能夠有與政府公平談判的權利。請部長放心,組工會的目的不是罷工,我覺得不要用這個理由來阻擋。最後我要向部長報告,韓國做到了!他們爭取了十五年,從2006年到2021年,他們終於組成了工會,所以我們不要直聘輸韓國,連這件事也都輸給韓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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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這個案子不只涉及勞動部,也涉及跨部、跨院。所以就這問題來說,我們認同他們有團結權,包括結社、協商,這些我們都應該要保障。只是因為他們身分的問題,以致無法讓勞動部一個部會就可以做決定,必須經過跨院的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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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昭姿:我們努力,因為他們也努力了很多年!時間已經到了,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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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我們請陳菁徽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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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26-16
speakers ["王育敏","蘇清泉","陳菁徽","陳昭姿","林月琴","邱鎮軍","廖偉翔","涂權吉","鄭天財Sra Kacaw","王正旭","黃秀芳","林淑芬","牛煦庭","劉建國","陳培瑜","黃國昌","張智倫","李彥秀","邱志偉","陳瑩","楊曜","盧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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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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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國民黨黨 團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工會法第四條 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審查(一)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國民 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一)委員郭昱晴 等19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育敏等18 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九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馬文君 等22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 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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