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易餘 @ 第11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
時間:
0
Start Time | End Time | Text |
---|---|---|
00:00:01,073 | 00:00:02,496 | 參議與委員請作提案說明 |
00:00:14,696 | 00:00:40,376 | 謝謝主席那本期就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來做提案修正提案的一個說明那我們這一條的提案主要是因為現在離島的一個觀光是非常的發展不管是澎湖金門或者是媽祖那大家會到離島觀光除了本身離島有很豐富的天然資源以及很漂亮的一個海港的一個景觀之外 |
00:00:40,876 | 00:00:55,110 | 案件,在離島我們也開放他們可以去購買免稅的商品。很多去離島觀光的免稅商品,他們在那邊買完後,他們可能還要再搭交通船或是搭飛機,那就是必須要把免稅平。 |
00:00:56,852 | 00:00:58,313 | 案:審查:事由:審查:事由:審查:事由:審查: |
00:01:25,806 | 00:01:42,134 | 案、在臺灣本島對應的三港來做提貨區的提貨,那就是未來本島的人到離島旅遊去購買美穩商品之後,可以在交通過程中,不管是搭船或是搭飛機, |
00:01:44,875 | 00:01:46,496 | 案 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
00:02:01,843 | 00:02:14,883 | 修正是對離島有利,那對本島到離島旅遊的這些官方的客群也是有利,所以我希望大家可以共同來支持我這樣的一個提案,謝謝。好,謝謝。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51
發言片段: 0 |
---|
蔡委員易餘:(9時18分)謝謝主席。本席就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進行修正提案的說明,這一條提案主要是因為現在離島觀光非常有發展,不管是澎湖、金門或者是馬祖,大家會到離島觀光,除了本身離島有很豐富的天然資源及很漂亮的海港景觀之外,我們也開放他們去離島可以購買免稅商品,很多去離島觀光的在那邊買完免稅商品後,他們可能還要再搭交通船或是搭飛機,就必須要把免稅品搬運到船上,或是搬運到飛機上,相對是比較麻煩,所以本席提案如果可以在臺灣跟離島有對應的港口,在臺灣的港口可以設置提貨區,這樣的提貨區並不具備購買的功能,因為他必須還是要本人到離島去消費,而且本人到離島消費也有每年數額的上限,去消費之後他可以透過在臺灣本島對應的商港來做提貨區的提貨,也就是未來我們本島的人到離島旅遊,購買免稅商品之後,可以在交通的過程中,不管是搭船或者是搭飛機,他們的手就不用再提著東西,可以在臺灣本島直接提貨,這對他們的旅遊品質會相對應的提高,而且我相信對於去離島購買免稅商品的誘因也會提高。我想這個修正是對離島有利,對本島到離島旅遊的觀光客群也是有利,所以我希望大家可以共同支持我這樣的提案,謝謝。 |
發言片段: 1 |
主席:謝謝。跟委員會報告,剛剛國發會的高副主委已經就委員提案版本作出報告,現在有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原住民族委員會以及衛生福利部的書面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 |
發言片段: 2 |
國家發展委員會書面資料: |
審查大院委員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三條等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
主席、各位委員: |
承蒙貴委員會邀請,就審查大院委員擬具「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三條草案」,本會報告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先進不吝指教。 |
壹、說明 |
離島建設條例自89年公布實施,按離島建設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為順應國際情勢潮流與離島地區居民需要,行政院迄今已核定屏東、臺東、澎湖、金門、連江等各離島縣推動執行共計六期之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本會並已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陸續辦理12次修法工作,務實解決離島地區現況各項需求。 |
貳、各委員版本之整體研析意見 |
針對各委員所提修正條文,本會綜合說明如下: |
一、修正條文第3條:修改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定義 |
(一)委員版本說明 |
陳玉珍委員等18人擬具,為進一步促進離島地區經濟發展及平衡區域建設,爰修正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定義,區分為中央及地方層級。 |
(二)本會意見 |
委員建議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由現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產業投資計畫,修正為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上輔導之建設、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之計畫認定之重要產業投資計畫,並增列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認定。 |
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依照離島建設條例規定,係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現行「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規範最小投資額度及土地開發、總量控管、審查流程、開發限制區位,由縣(市)政府初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最後由行政院考量國家政策及離島永續發展目標,並視個案考量是否需洽部會協調,經審慎研析後核定,不宜逕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上輔導之建設、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之計畫認定為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循程序核定為宜。 |
有關建議增列縣(市)政府得認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一節,因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常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且依照本條例第7條規定,經核定之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之。有鑑於此,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仍宜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宜由縣(市)政府逕為認定。 |
二、修正條文第5條:修正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含建設類別 |
(一)委員版本說明 |
陳玉珍委員等18人擬具,消防建設非屬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應載明之內容,應予修正納入本法建設項目。另完善殯葬設施,建構優質殯葬環境亦為現代社會應有之建設實施方案,亦應予以一併列入。 |
(二)本會意見 |
查目前消防及殯葬設施相關建設,各離島縣政府已納入其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無須單獨列舉,另條例現行第5條第1項第15款之「其他」,已可供離島地方政府依實際需求申請,尚無修正條文之必要性。 |
三、修正條文第7條:變更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範疇,並排除國家公園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規定 |
(一)委員版本說明 |
陳玉珍委員等18人擬具,為進一步促進離島地區經濟發展及平衡區域建設,爰修正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定義,區分為中央及地方層級,並增列排除國家公園法之限制。 |
(二)本會意見 |
有關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上輔導之建設者,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與現行機制一致,毋須變更;至屬縣(市)綜合發展計畫、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之計畫及縣(市)主管機關政策上推動或輔導之建設者,由縣(市)政府另定之一節,本會意見同前項修正條文第3條意見,不宜增列。 |
另有關委員建議增列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經核定後,不受國家公園法之限制一節,按國家公園為為保護國家特有自然環境與人文資源所劃設,該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係由該部辦理劃設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與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法制程序不同,似無法授權縣(市)政府核定,本會原則尊重內政部意見。 |
四、增訂條文第7-1條:辦理都市計畫擴大或通盤檢討時之開發方式 |
(一)委員版本說明 |
陳玉珍委員等18人擬具,保障地方政府得就涉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者,另定其開發之規劃及方式。 |
(二)本會意見 |
本條文事涉整體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政策,尊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 |
五、修正條文第10條:減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公用事業自國外進口之貨物及勞務,免徵營業稅及關稅 |
(一)委員版本說明 |
陳玉珍委員等17人擬具,增列將未符合免稅條件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利事業或營業人,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現行稅率減徵25%以為衡平,並明定實施年限。 |
另為避免離島地區公用事業因進口稅費而墊高,增列其自國外進口或購買專供其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及關稅。 |
(二)本會意見 |
有關修正未符合免稅條件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利事業或營業人,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現行稅率減徵25%一節,將造成臺灣本島與離島地區營利事業之租稅待遇不同,違反租稅中立性及公平性。 |
另離島地區公用事業依本條例第14條規定,其營運之合理虧損可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實質上並無營業稅之負擔,增訂第3項將使離島公用事業營業人與其他營業人(包含離島其他事業營業人與本島營業人)產生租稅差別待遇,且免徵關稅範圍不明確,實務執行易生爭議,本會尊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財政部意見。 |
六、修正條文第10-1條: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得於臺灣本島兩地通航港口設置提貨處。 |
(一)委員版本說明 |
蔡易餘、莊瑞雄、陳冠廷、陳玉珍委員等21人表示,為提升遊客旅遊品質,避免港口壅塞,在臺灣本島通航港口設置提貨處,減輕旅客購買後搬運問題,增加旅客購買之意願。 |
(二)本會意見 |
考量於臺灣本島往返離島之通航港口,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提貨處,有助於增加離島旅客消費意願,增加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營業額,對本島通航港口周邊之發展亦有助益。惟有關提貨處之設置,須考量免稅貨物之移動安全及海關監管之風險。 |
七、修正條文第13條:新增55歲以上原民身分之離島居民,健保費用由中央編列支應。 |
(一)委員版本說明 |
黃仁、盧縣一等18人提案增修離島居民為55歲以上原住民長者,應自付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
(二)本會意見 |
查離島地區65歲以上居民之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已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健保為強制性社會保險,若欲針對特定族群特別照顧,則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成立宗旨予以協助。且若區域性或其他特殊族群要求援引比照,勢將造成政府財政沈重負荷,亦不利健保財務。針對離島地區居民或全國原住民族全民健康保險之相關補助政策,建議維持其一致性,本會尊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意見。 |
發言片段: 3 |
經濟部書面資料: |
審查立法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壹、案由 |
立法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鑑於現行離島建設條例隨時空環境變遷,部分現行條文已無法充分回應離島建設需求,例如本條例旨在健全離島產業發展,水、電、油氣類等民生建設發展之基礎,卻仍因進口稅費而墊高,或增加中央事業主管機關撥補虧損之金額,妨礙離島產業發展,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
貳、委員陳玉珍等17人版本 |
第十條: |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其未符合免徵營業稅條件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利事業或營業人,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起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二年止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現行稅率減徵百分之二十五。 |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前二項營業人為公用事業者,其自國外進口專供其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自國外購買專供其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免徵營業稅及關稅。 |
第一項減免年限屆期前一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
參、經濟部說明 |
本條例修正草案涉及水、電、油氣產品免徵營業稅及關稅,經查依據現行離島建設條例規定,水、電費率與台灣本島採用一致標準。 |
經濟部所屬中油公司因於離島設有營業人,其銷售瓦斯及油品部分,現行即免徵營業稅。至經濟部所屬台電及台水公司等2家公用事業,自國外進口專供其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自國外購買專供其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如發電機組、供水設備等,因均係由本島設立之營業人進口或購買,爰有課徵營業稅之適用。 |
本條例修正草案相關稅目之減徵或免徵屬財政部權責,敬表尊重。 |
發言片段: 4 |
財政部書面資料: |
審查大院黃委員仁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玉珍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3條、第7條及第7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玉珍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玉珍等17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蔡委員易餘等21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之說明 |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
今日貴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大院黃委員仁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玉珍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3條、第7條及第7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玉珍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玉珍等17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蔡委員易餘等21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5案,本部承邀列席,謹就本部業務部分簡要說明。 |
為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健全產業發展、提高離島消費意願及促進離島觀光,現行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業提供離島地區營業人於當地銷售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之優惠;第10條之1提供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適用營業稅零稅率、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符合規定者,免徵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優惠。今日大院審查委員提案涉及租稅措施部分,說明如下: |
一、陳委員玉珍等17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 |
(一)有關修正第10條第1項,對銷售貨物或勞務未符合免徵營業稅之離島地區營利事業或營業人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減徵25%部分 |
1.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係對營利事業經營業務之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之所得課稅,倘收入減少或成本費用增加,其所得及應納稅額亦會減少,當年度如為虧損,無須課徵所得稅,爰現行所得稅法已有稅負自動調整機制。 |
2.本條第1項免徵營業稅旨在降低離島物價水準及增進離島地區消費者福利。又營業稅係對銷售行為課稅,由消費者負擔稅負,其與營所稅係對營利事業經營之獲利所得課稅,兩項稅目之課稅內容、目的及原則均不同,並無替代關係。 |
3.對離島地區特定營利事業給予營所稅稅率減徵之優惠,將造成臺灣本島與離島地區營利事業之租稅待遇不同,違反租稅中立性及公平性;且營所稅為國稅,90%稅收歸屬中央,10%稅收統籌分配各地方政府,本修正案形同以中央稅收及原屬其他地方政府之稅收補貼離島地區特定營利事業之情形,尚非妥適。 |
(二)有關增訂第10條第3項,離島地區公用事業自國外進口或購買專供其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及關稅部分 |
1.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離島地區公用事業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爰離島地區民眾購買水、電等,免負擔離島地區加值額部分之營業稅,相較臺灣本島民眾向臺灣本島公用事業購買水、電等,必須按最終銷售額負擔5%營業稅,已提供離島地區民眾適切租稅優惠。 |
2.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4條規定,離島用水、用電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其營運單位因而產生之合理虧損(含購買國外貨物或勞務繳納之進口營業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之。依此,離島地區公用事業實質上並無營業稅之負擔,爰尚無須另行增訂免徵營業稅之規定。 |
3.增訂離島地區公用事業自國外進口或購買專供其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免徵關稅,將使離島之公用事業營業人與離島其他營業人及本島公用事業營業人產生租稅差別待遇,且免徵關稅範圍不明確,實務執行易生爭議;另本部依現行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業公告320項離島地區進口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商品免徵關稅,已提供適切之租稅優惠。 |
二、蔡委員易餘等21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
有關增訂得於臺灣本島兩地通航港口設置提貨處部分,有關提貨處之設置,須考量免稅貨物之移動安全及海關監管之風險,且其地點須於港口管制區內並裝置監視系統,以避免非具旅客身分人員任意進入。至開放於臺灣本島設置提貨處是否影響臺灣本島相關產業之市場競爭力,亦宜由法規主管機關評估。 |
現行離島建設條例已提供適切租稅優惠,以達增進當地居民福利及促進當地產業發展之政策目的,建請依現行基礎下,賡續推動離島地區開發建設,促進離島經濟發展、提高離島消費及觀光。 |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發言片段: 5 |
交通部書面資料: |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
壹、前言 |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蔡委員易餘、莊委員瑞雄、陳委員冠廷、陳委員玉珍等21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提出本部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
貳、相關委員提案涉及本部條文處理意見 |
有關蔡易餘委員等擬具提案(委員提案第11003674號),有鑑於疫情穩定後,報復性旅遊加上安心旅遊助攻下,上萬名旅客遊覽離島,為提升旅遊品質,避免港口壅塞,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修正內容為加速通關,疏運物資,以免港口壅塞起見,在臺灣本島通航港口設置提貨處,減輕旅客購買後搬運問題,增加旅客購買之意願;本部研議意見說明如下: |
一、本部航港局已於109年10月7日召開「研商布袋港設置類似機場免稅品提貨區會議」,針對蔡易餘委員提案修正草案,各與會單位原則均無意見。 |
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續於109年11月24日召開「布袋港設置類似機場免稅品提貨區選址會議」,結論略以「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表示無特別意見,惟設址須具合法性」。 |
三、查布袋港新旅客服務中心已於111年5月16日正式啟用,後續如「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法通過後,本部航港局將再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洽財政部關務署協助配合設置相關軟硬體設施。 |
參、結語 |
綜上說明,本部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將配合貴委員會決議辦理,謹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
發言片段: 6 |
原住民族委員會書面資料: |
「離島建設條例修正草案」等相關草案書面報告 |
主席、各位委員: |
本會受邀列席貴委員會,深感榮幸,就貴委員會提案之各版本,提出報告,上開提案凡對於原住民族權利有所提昇者,本會敬表贊同。以下謹就上開個案直接攸關原住民族事務部份提供意見如下,敬請各位委員卓參: |
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暨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政府對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得予補助。」 |
二、本會尊重委員之提案,惟目前本會已補助全國原住民族第6類第2目全民健康保險全額補助自付保險費用政策。建議衛生福利部本於業務權責,可評估非屬自行負擔之原住民族地區醫療資源可近性,以提出適當政策因應。 |
三、為積極推動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立場,有關草案擬訂年滿五十五歲具原住民身分之離島地區居民納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本會尊重業務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法案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意見及大院審議結果。 |
以上報告,敬請委員指教。謝謝。 |
發言片段: 7 |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
審查大院委員黃仁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 |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召開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大院委員黃仁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
壹、背景說明 |
現行離島建設條例第13條第2項「六十五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係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法案通過後,102年需求1.2億元,約2.2萬餘人,行政院核定由離島建設基金支應。103年起由本部編列預算,補助至113年預算已擴增至3.7億元(成長約2倍),預估約4.3萬人(成長約1倍)。 |
貳、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健保係為強制性社會保險,依量能負擔原則收費,每人都需繳交保費,以獲得醫療給付,不因族群、年齡而有差別,健保始能永續。如為經濟弱勢民眾,則由相關政府機關依權責另訂補助。同法第27條規定,低收入戶成員為第五類被保險人,保費已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本部)負擔;其餘經濟弱勢或享有自付健保費補助者,則由相關政府機關依權責制訂法規給予補助。 |
參、本案以「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國人有差距」為由,增修離島建設條例第13條第2項,降低離島地區原住民健保費補助年齡一節,查原住民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已由95年之9.41歲縮小為111年之6.19歲。另以113年1月離島地區55歲至64歲原住民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共計736人,每年應自付健保費687萬餘元,又因該金額依健保法計入政府應負擔36%法定下限,健保每年將短收約1,074萬元。10年間65歲以上補助人數及金額皆倍增,且若區域性或其他特殊族群要求援引比照,勢將造成政府財政沈重負荷,亦不利健保財務。 |
肆、結語 |
健保為強制性社會保險,保險費係量能負擔,所有保險對象都需繳交,以獲得醫療給付,並不因族群、年齡而有差別,健保始能永續經營。若欲針對特定族群特別照顧,則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成立宗旨予以協助。 |
查原住民族委員會目前針對未滿20歲及55歲以上無職業之原住民、蘭嶼鄉健保第2類、第3類及第6類第2目投保身分之原住民,自89年起已依權責編列預算補助。本案如獲通過,新增之離島居民55歲以上原住民長者自付健保費補助經費,宜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統籌編列,爰建議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說明欄第二點為「……離島居民為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長者,應自付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 |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
發言片段: 8 |
主席:本日議程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詢答前,依照慣例主席臺作幾項宣告:每位委員發言時間,本委員會的委員6分鐘,必要時加1分鐘;非本委員會4分鐘,上午10點半截止發言登記。 |
首先請登記第一位的陳亭妃委員,請做詢答。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114 |
---|---|
meet_id | 委員會-11-1-19-12 |
speakers | ["楊瓊瓔","黃仁","陳玉珍","蔡易餘","陳亭妃","賴瑞隆","謝衣鳯","張啓楷","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呂玉玲","邱志偉","陳超明","林德福","鍾佳濱","邱議瑩","林岱樺","張嘉郡"] |
page_start | 69 |
meetingDate | ["2024-05-16"] |
gazette_id | 11346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46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審查一、本院委員黃仁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陳 玉珍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 陳玉珍等 18 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陳玉珍等 17 人擬具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 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346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