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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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7,080 00:00:36,061 黃委員請問你是要說明兩案還是一案兩案的話那我給你時間長一點6分鐘主席各位委員兩千四百七十天兩千四百七十天這是
00:00:37,996 00:01:05,556 在2017年8月12日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總結會議到今天間隔的時間2470天這一個承諾台灣社會要制定公私合併吹哨者保護法的民進黨政府跳票的時間
00:01:07,659 00:01:36,090 制定吹哨者保護法不僅僅是我們在施改國事會議的承諾更是我國在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下面所承擔的責任我們在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一次第二次國家報告上面白紙黑字的寫我國的政府在嚴定
00:01:37,793 00:02:06,442 公益階幣保護法 請問這一部公益階幣保護法到底在哪裡我今年回到立法院在第一次行政院院長總質詢的時候我就請教一下我們陳建仁院長行政院版的吹哨者保護法什麼時候要交出來他告訴台灣社會
00:02:08,029 00:02:33,151 他要演繹。演繹到今天行政院長陳建仁要率內閣總辭了請問行政院版的吹哨者保護法在哪裡依然不見蹤跡這是為什麼民主進步黨在推動司法改革的時候讓人民失望透頂
00:02:34,830 00:03:02,837 任何一個文明法治的國家都知道制定吹哨者保護機制的重要性我們不能夠讓勇敢要站出來揭發弊案的人竟然要面對來自於權貴來自於財團來自於那些坐監犯科的人他們無止盡的追殺
00:03:04,858 00:03:33,686 在我國的歷史上吹哨者的血淚斑斑有人被殺有人家破人亡有人整個人生都毀了但是我們的政府無動於衷提不出一步吹哨者保護法出來今天非常感謝我們的召委吳宗憲聽到社會各界殷切的期盼
00:03:34,778 00:03:38,259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00:04:01,840 00:04:29,588 今天要提的第二個法案是有關於加重詐欺罪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的規定我曾經以台版柬埔寨首腦藍道在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公聽會當過例子這一位加入了黑幫的詐騙組織
00:04:31,693 00:05:00,356 犯下三十一個加重詐欺罪。」我們的政府告訴人民加重詐欺的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但有沒有人可以解釋為什麼犯下三十一個加重詐欺罪的難道他一天的勞都沒有做他一天的勞都沒有做
00:05:02,165 00:05:28,684 在我們層層法律的解釋適用下12個加重詐欺罪宣告刑6年執行刑剩下10個月最後一服勞動一天勞動沒有做另外犯的19個加重詐欺罪宣告刑21年
00:05:31,637 00:05:54,070 執行刑兩年最後宣告緩刑一個牢也沒有做這樣的司法實務這樣的刑事司法我們在傳遞給社會傳遞給我們的年輕人什麼樣子的訊息太好賺了太好賺了犯罪的成本趨近於零
00:06:02,847 00:06:29,639 我不去參加詐騙集團有什麼比這個更有前途的這位難道一路在我們的刑事司法政策下從詐騙集團的小弟一步一步走到首腦最後犯下令人髮指的台版柬埔寨這樣的案件不需要我們的政府痛定思痛嗎
00:06:33,035 00:06:54,173 我要特別說明的是在我國的司法實務上所出現最荒謬的狀況是當如果是用犯罪組織的形態來去進行詐欺的行為的時候我們組織犯罪防治條例是源自於美國的RICO法案
00:06:55,205 00:07:21,743 在美國的RICO法案之下如果是以組織的形態去進行特定的犯罪行為那個是刑度啊一下子就拉高為什麼因為從犯罪本身行為的罪質可責性會造成對法律的侵害組織犯罪比個人犯罪也好三人同夥去犯也好
00:07:22,861 00:07:48,041 他嚴重的懲處嚴重太多了但在我國目前刑事司法的操作下透過想像競合從一種阻斷組織犯罪不用論直接論339條之事這是長久以來我國法院操作的現狀也是我國目前刑事司法
00:07:49,400 00:08:01,312 在實踐上為什麼沒有辦法有效的打擊透過組織犯罪的形態來進行詐騙行為最深層的原因也正是因為這個樣子台灣民眾黨黨團
00:08:04,485 00:08:14,772 我們今天一方面針對崔少哲保護法提出黨團的版本另外一方面針對犯罪組織進行詐騙行為我們認為絕對不能再讓他想像淨和掉
00:08:20,936 00:08:47,447 絕對不能再讓他透過想像競合的抽象法律概念在我們的刑事司法制度當中把他的罪責把他的惡行把他的失害全部都蒸發掉所以我們透過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的修訂希望能夠大幅加重處罰犯罪組織進行詐騙的行為敬請各位委員支持以上謝謝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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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9時16分)按照你的指示,就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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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兩案的話,我給你時間長一點,6分鐘。
發言片段: 2
黃委員國昌:好,謝謝。
主席、各位委員。2,470天,這是從2017年8月12日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總結會議到今天間隔的時間;2,470天,這是一個承諾臺灣社會要制定公私合併吹哨者保護法的民進黨政府跳票的時間。制定吹哨者保護法不僅僅是我們司改國是會議的承諾,更是我國在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下面所承擔的責任。我們在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一次、第二次國家報告上面白紙黑字地寫,我國政府在研訂公益揭弊保護法,請問這一部公益揭弊保護法到底在哪裡?我今年回到立法院,在第一次行政院院長總質詢的時候,我就請教陳建仁院長,行政院版的吹哨者保護法什麼時候要交出來?他告訴臺灣社會說他要研議,研議到今天,行政院長陳建仁要率內閣總辭了,請問行政院版的吹哨者保護法在哪裡?依然不見蹤跡!這就是為什麼民主進步黨在推動司法改革的時候,讓人民失望透頂的原因。
任何一個文明法治的國家都知道制定吹哨者保護機制的重要性,我們不能夠讓勇敢站出來揭發弊案的人,面對來自於權貴、來自於財團、來自於那些作奸犯科的人無止境的追殺。在我國的歷史上,吹哨者的血淚斑斑,有人被殺,有人家破人亡,有人整個人生都毀了,但是我們的政府無動於衷,提不出一部吹哨者保護法。
今天非常感謝我們的召委吳宗憲,聽到社會各界殷切地期盼,終於把吹哨者保護法排上議程。臺灣制定吹哨者保護法,不僅僅是我們向文明社會所作下的莊嚴承諾,更是我們要清楚地告訴全國人民,這個社會不能讓壞人精神抖擻,好人卻已經疲憊。
今天要提的第二個法案,是有關加重詐欺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的規定,我曾經以臺版柬埔寨首腦「藍道」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公聽會當過例子。這一位加入了黑幫的詐騙組織,犯下31個加重詐欺罪,我們的政府告訴人民,加重詐欺的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但有沒有人可以解釋,為什麼犯下31個加重詐欺罪的「藍道」,他一天的牢都沒有坐?在我們層層法律的解釋、適用下,12個加重詐欺罪,宣告刑六年,執行刑剩下十個月,最後易服勞動,一天牢都沒有坐。另外犯的19個加重詐欺罪,宣告刑二十一年,執行刑兩年,最後宣告緩刑,一個牢也沒有坐。這樣的司法實務、這樣的刑事司法在傳遞給社會、傳遞給我們的年輕人,什麼樣的訊息?太好賺了,太好賺了!犯罪的成本趨近於零,我不去參加詐騙集團,有什麼比這個更有前途的?這位「藍道」一路在我們的刑事司法政策下,從詐騙集團的小弟一步一步走到首腦,最後犯下令人髮指的臺版柬埔寨案,這樣的案件不需要我們的政府痛定思痛嗎?
我要特別說明的是,在我國的司法實務上所出現最荒謬的狀況是,當如果是用犯罪組織的型態去進行詐欺行為的時候,我們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是源自於美國的RICO法案,在美國的RICO法案之下,如果是以組織的型態去進行特定的犯罪行為,那個是刑度一下子就拉高,為什麼?因為從犯罪本身行為的罪質,可責性會造成對法益的侵害,組織犯罪比個人犯罪也好,三人同夥去犯也好,它嚴重的程度嚴重太多了,但在我國目前刑事司法的操作下,透過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組織犯罪不用論,直接論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這是長久以來我國法院操作的現狀,也是我國目前刑事司法在實踐上為什麼沒有辦法有效打擊透過組織犯罪的型態來進行詐騙行為最深層的原因。
也正是因為這個樣子,台灣民眾黨黨團今天一方面針對吹哨者保護法提出黨團的版本,另外一方面,針對犯罪組織進行詐騙行為,我們認為絕對不能再讓他想像競合掉──絕對不能再讓他透過想像競合的抽象法律概念,在我們的刑事司法制度當中,把他的罪責、把他的惡行、把他的實害全部都蒸發掉。所以我們透過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的修訂,希望能夠大幅加重處罰犯罪組織進行詐騙的行為。敬請各位委員支持,以上,謝謝。
發言片段: 3
主席:謝謝。
下一位我們請羅智強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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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36-23
speakers ["吳宗憲","洪孟楷","徐欣瑩","林月琴","黃國昌","羅智強","王世堅","黃健豪","謝龍介","陳俊宇","沈發惠","鍾佳濱","王鴻薇","沈伯洋","林思銘","莊瑞雄","吳思瑤","楊瓊瓔","傅崐萁","賴士葆","牛煦庭","徐巧芯","翁曉玲"]
page_start 39
meetingDate ["2024-05-16"]
gazette_id 1134801
agenda_lcidc_ids ["11348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 一)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文修正草案」案、( 四) 委員羅智強等29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 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謝衣鳯等 17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 委員洪孟楷等22 人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 委員王世堅等22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 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 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 ( 一 )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二)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三)委員林月 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四)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六)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 者保護法草案」案、(七)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agenda_id 11348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