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堅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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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6,088 00:00:40,581 本席針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以及三百三十九條第四條文提出修正草案。那麼基於這幾年來詐欺尤其是投資詐欺造成對我們社會以及受害者的影響實在是越來越重越來越離譜
00:00:42,631 00:00:59,487 所以本席認為非加以重刑提高刑責否則無以防範那麼詐欺行為之刑期增加分別在三百
00:01:01,249 00:01:16,417 三十九條提高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十年以下最重要在投資詐欺的部分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三年以上
00:01:18,661 00:01:31,813 十年以下之徒刑。」我特別強調投資詐欺的原因是因為投資詐欺近年來的案件已經高達我舉112年竟然高達11775件那麼他詐欺的金額將近40億了
00:01:44,188 00:01:47,192 保證保證超過40億答53.7億53.7億是所有詐欺案件總和加起來還不到
00:01:56,527 00:01:58,568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00:02:23,183 00:02:38,707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00:02:42,028 00:03:08,129 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也同樣投資詐欺這一項目我們也加入在三人以上共同販資這一個部分的刑期的加重因為這是比照我們刑法另外有一個法案那麼就是主持犯罪條例那這是非常有道理的因為現在的詐欺已經非一人兩人去
00:03:09,957 00:03:16,662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00:03:34,395 00:03:53,413 所以這樣子的詐欺行為已經遍及於現在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詐欺案件所以我們認為除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提高這個刑責是當務之急那以上我做簡單的報告跟說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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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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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世堅:(9時29分)本席針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以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提出修正草案,基於這幾年來詐欺、尤其是投資詐欺,造成對我們社會以及受害者的影響實在是越來越重、越來越離譜,所以本席認為非加以重刑提高刑責,否則無以防範。那麼詐欺行為之刑期增加,分別在第三百三十九條提高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為十年以下;最重要在投資詐欺的部分,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徒刑。我特別強調投資詐欺的原因是因為投資詐欺近年來的案件,我舉112年為例,竟然高達1萬1,775件,詐欺金額超過40億,達53.7億,所有詐欺案件總和加起來還不到它的三分之一,這麼高的財損能夠追回來的金額少之又少,所以投資詐欺不但讓受害人遭受詐欺的心理創傷,而且被詐欺之後,未來還要面對因為受害金額而受到的經濟壓力。
所以我認為加重詐欺行為之刑期,將投資詐欺列為詐欺加重的事由非常重要,而且也必須趕快著手,至於剛才我們提到的,在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同樣是投資詐欺這一項目,我們也加入「三人以上共同犯之」這一個部分的刑期加重,因為這是比照另外一個法案,就是組織犯罪條例,這是非常有道理的,因為現在的詐欺已經非一人、兩人去從事可以做到,現在的詐欺都是集團化、集體化的作為,一方面他們可以分散每一位參與者的罪責,二方面分飾不同角色才有辦法做出更多、更大使受害人相信的詐欺行為,所以這樣子的詐欺行為已經遍及現在超過90%以上的詐欺案件,所以我們認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提高這個刑責是當務之急。以上,我作簡單地報告跟說明,謝謝。
發言片段: 1
主席:下一位我們請黃健豪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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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36-23
speakers ["吳宗憲","洪孟楷","徐欣瑩","林月琴","黃國昌","羅智強","王世堅","黃健豪","謝龍介","陳俊宇","沈發惠","鍾佳濱","王鴻薇","沈伯洋","林思銘","莊瑞雄","吳思瑤","楊瓊瓔","傅崐萁","賴士葆","牛煦庭","徐巧芯","翁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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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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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 一)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文修正草案」案、( 四) 委員羅智強等29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 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謝衣鳯等 17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 委員洪孟楷等22 人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 委員王世堅等22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 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 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 ( 一 )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二)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三)委員林月 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四)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六)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 者保護法草案」案、(七)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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