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伯洋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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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6,515 00:00:08,222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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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8,432 00:00:49,339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
00:01:07,950 00:01:14,395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議(事由(立法院第12會議(事由(立法院第12會議(事由(立法院第12會議(事由(立法院第12會議(事由(立法院第12會議(事由(立法院第12會議(
00:01:37,173 00:01:44,660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
00:01:52,987 00:02:04,351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00:02:19,096 00:02:23,721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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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32,975 00:03:50,132 他們在講說他們想像競合的時候因為有組織犯罪條例然後另外又有這個三三九之四那他說想像競合掉了之後呢這個組織犯罪條例就沒有了所以他想要排除想像競合的一個規定那我想問部長就是說要排除想像競合這件事情請問這個在立法例上常見嗎
00:03:51,672 00:04:01,721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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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41,010 00:04:48,435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務部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
00:05:11,010 00:05:13,316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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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伯洋:(11時8分)謝謝,有請部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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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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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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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伯洋:謝謝部長。今天其實有兩個議題,一個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一個是揭弊者保護法,本席就集中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因為4分鐘的時間可能沒有辦法問到揭弊者的部分。關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本席想先問一下部長,部長應該知道打詐專法已經提出了,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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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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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伯洋:其實打詐專法也有一些加重處罰的規定,針對詐騙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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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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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伯洋:和現在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其實應該併在一起討論,但因為今天的議程並沒有打詐專法,所以我們也只能先討論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原本的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刑度是一到七年,我們稍微綜整一下,因為修正草案真的太多了,有改成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五到十二年,本席想問一下部長,五到十二年這種立法體例,你們常看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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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很少看到這樣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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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伯洋:對,應該很少看到。三到七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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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三到七年滿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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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伯洋:對,三到十年、三到七年、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說真的,大家都想用加重處罰的方式遏止詐欺,但本席想要說的是,以目前全世界的文獻來說,的確遏止詐欺是重要的事情,臺灣的詐欺案件也越來越多,但是以目前的狀況來說,說真的,大家並不認為重刑是唯一可以解決的方式。如果我們今天真的要討論詐騙這件事情,其實應該完整的討論,所以這邊本席先跳過,因為這邊有太多奇怪的規定,甚至包括金額巨大這種法律不確定性的概念。
本席想要說的是,以目前臺灣或是全世界的論文來說,本席大概整理了幾個比較重要的詐騙防堵手法,一個當然是網路電信和金融管理,這和金管會、數發部有點關係,再來就是臺灣比較特別的部分,因為滿多都發生在東南亞國家,像柬埔寨等等,所以我們和他們的司法互助就變得非常重要。另外還有科技偵查,就是到底有沒有辦法用科技偵查,逮到我們想要逮到的詐騙集團,這個也很重要。還有檢警調的偵查能量,以及和教育部比較有關的或是和法務部有關的一些宣導。
我們的打詐專法提出之後,其實這幾個機制都有,但本席個人認為還是有所不足啦!但至少它已經有一個雛形,因為這些事情都遠比剛才說的加重刑罰來得更重要,也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來得重要。本席知道部長應該也很想好好的介紹這個法律案,但礙於時間因素,因為只有4分鐘,所以本席先這樣帶過去。
本席有兩個問題想要特別請教,第一個問題,三人以上犯這件事情,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本來就有加重處罰的規定,但這一次在打詐專法裡面,或者在有些委員的提案裡面,把三人以上犯案和其他的部分合在一起,又變成加重處罰的一項,這可能會有重複評價的問題,本席覺得值得討論。
另外一個就是民眾黨一直在說的,他們說他們在想像競合的時候,因為有組織犯罪條例,另外又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當想像競合之後,組織犯罪條例的部分就沒有了,所以他們想要排除競合的規定。本席想問部長關於排除想像競合這件事情,請問這在立法例上常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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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要看個案的情節如何,適用哪一個法律比較適當,可以由審判的法官做最後裁量。這個部分在法律上雖然會有一點重疊的地方,不過可以透過個案解決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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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伯洋:對,本席覺得部長說得很好。想像競合本來就是一個正常的規定,以民眾黨一直提的那個案件為例,他說每一個都是六個月的刑期,最後應該是六年六個月,但其實在數罪併罰之後,他的最重刑本來就可以往上到五年、六年。
也就是說,它明明就是由法官量刑,只是因為這個案件可能和解,或可能有其他的處理方式,所以最後這個案件並沒有判得那麼重。如果今天是量刑這個部分想要把他判得更重一點,不應該是修法,這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問題。所以呢?本席一直覺得這些提案都非常奇怪,司法院和法務部的意見應該都有提到這個問題。
本席個人建議,在打詐專法還沒有送進來之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的修法應該完全不用考慮,因為這樣不但不符合法律原則,不符合刑度的設計,也不符合現行的潮流,更完全違反法律原則的修法方式,本席個人是不太看好啦!本席先說到這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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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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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沈委員。
接下來請林思銘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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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36-23
speakers ["吳宗憲","洪孟楷","徐欣瑩","林月琴","黃國昌","羅智強","王世堅","黃健豪","謝龍介","陳俊宇","沈發惠","鍾佳濱","王鴻薇","沈伯洋","林思銘","莊瑞雄","吳思瑤","楊瓊瓔","傅崐萁","賴士葆","牛煦庭","徐巧芯","翁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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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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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 一)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文修正草案」案、( 四) 委員羅智強等29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 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謝衣鳯等 17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 委員洪孟楷等22 人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 委員王世堅等22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 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 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 ( 一 )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二)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三)委員林月 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四)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六)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 者保護法草案」案、(七)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agenda_id 11348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