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思銘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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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9,983 | 00:00:22,69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2會期 |
00:00:41,308 | 00:00:49,55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 |
00:01:08,353 | 00:01:12,91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0:01:35,689 | 00:02:00,683 | 行為人是否具有特定身份而加重處罰,認為說不宜去立這個法,因為詐欺犯是可罰性在於主觀犯意及行為的太陽,所以具有這個特定身份的人不宜予以加重處罰。」那所以我想了解一下就是說因為你寫得很簡單那金管會你到底反對的理由到底是什麼? |
00:02:06,607 | 00:02:26,254 | 各位報告這個條文其實在行政院的時候有討論過類似的一個議題那當時行政院各部會討論是認為說第一就行事的可責性來說其實打詐專法已經把詐欺犯罪已經加重了處罰那現在你 |
00:02:27,154 | 00:02:31,21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0:02:51,681 | 00:02:55,08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0:03:08,297 | 00:03:22,64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 |
00:03:24,130 | 00:03:26,97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 |
00:03:42,561 | 00:03:48,54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0:04:04,309 | 00:04:32,448 | 所以我也想問一下說我們金管會那如果這種情況是我們的電信業者或者金融業者或者網際網路這些業者的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他們如果去利用支付上之機會來犯下這些詐欺罪你們相關的金融法規有處罰的規定嗎有就像法務部的報告寫的在我們的金融法規裡面其實它處罰的是更重它刑罰度其實是更重的 |
00:04:32,628 | 00:04:37,031 |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 |
00:05:04,735 | 00:05:10,600 | 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0:05:26,734 | 00:05:42,545 | 法務部及檢察機關起訴鄭宏威等16名律師及一名會計師及一名助理。這個案子還爆發了前天媒體還揭露說有涉案律師藏了300萬在橋頭地院的實訓法官的房間裡面。請問廳長現在調查的結果如何? |
00:05:50,714 | 00:05:57,578 |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0:06:18,553 | 00:06:27,819 |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 |
00:06:45,322 | 00:06:50,92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 |
00:07:06,334 | 00:07:18,95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 |
00:07:36,065 | 00:08:01,168 | 這部分有沒有涉及到違法或者是涉及到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我真的我自己是法律人啊我都覺得說很汗顏啊怎麼會有這樣的一件事情爆發呢過去的我們的司法從業人員不管是律師或者法官我們都是很謹慎的怎麼可能會有一筆那麼大筆的金額不是小錢三百萬說把它藏在他的房間裡面完全沒有警戒心完全沒有警覺 |
00:08:03,196 | 00:08:06,69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0:08:33,264 | 00:09:00,08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
00:09:02,501 | 00:09:17,35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 |
00:09:22,074 | 00:09:30,04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 |
00:09:48,676 | 00:10:17,334 | 已經院會審查通過了所以應該在進行的程序中很快就會送到大院來一個禮拜嗎因為在行政院的處理所以我會轉達部長這個已經拖太久了大家都很有意見當然你們是對於說剛才講是要公私分流那法務部或者我們廉政署剛才也一直提到希望說就是公部門先行其實我在這邊也一個建議就是說 |
00:10:18,194 | 00:10:23,45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 |
00:10:48,496 | 00:10:50,22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00:10:51,731 | 00:11:08,64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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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1時13分)謝謝主席。先請金管會,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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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金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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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今天司法院是刑事廳副廳長出席嗎?好。今天要審查的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的規定,針對詐欺犯的刑度,本席有聽到沈伯洋說的,因為詐欺犯罪的危害防制條例已經提出,就是打詐四法已經提出,他認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沒有修正的必要,當然,這個部分待會請部長回答。 |
本席要先對今天金管會的專案報告提問,針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五款,增訂金融、電信、網際網路事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罪的加重條文,這一條是對行為人是否具有特定身分而加重處罰,金管會認為不宜立這個法,因為詐欺犯的可罰性在於主觀犯意及行為態樣,所以具有特定身分的人,不宜予以加重處罰。本席想了解一下,因為你們寫得很簡單,金管會反對的理由到底是什麼? |
發言片段: 3 |
劉組長萬基:關於這個條文,其實在行政院的時候有討論過類似的議題,當時行政院各部會是認為,第一,就刑事的可責性來說,其實打詐專法已經把詐欺犯罪加重處罰,現在不管是誰,不管是金融從業人員、電信犯或任何人,他利用職務上的機會犯罪的話,其實按照現在新的打詐專法都應該加重處罰,所以不應就個人的身分再重複評價一次,這在刑事政策上是雙重評價,並不適合。 |
發言片段: 4 |
林委員思銘:本席知道。您剛才提到打詐專法有針對相關電信從業人員加重處罰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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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組長萬基:沒有加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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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本席看就沒有,所以不知道你剛才在說什麼。 |
發言片段: 7 |
劉組長萬基:是討論後認為不需要加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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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認為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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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組長萬基:不需要,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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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本席告訴你,本案提案委員的立法理由寫得很清楚,就是因為近來爆發銀行行員、電信業者參與詐欺犯罪,惡行重大,因為他的職業外觀易使受詐民眾難以防範,所以才會修正這一條,對金融、電信、網際網路事業的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詐欺罪者加重處罰,立法理由寫得很清楚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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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組長萬基:是。我會再跟…… |
發言片段: 12 |
林委員思銘:所以本席現在問你,因為剛才法務部黃次長有提到,他們好像也反對這一條,你們的理由是各個金融法規裡面都有相關規定,對於這些從業人員,如果有參與共犯或者協助詐欺犯,會有處罰的規定,所以本席也想問一下金管會,如果是電信業者、金融業者或是網際網路業者的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下這些詐欺罪,相關金融法規有處罰的規定嗎? |
發言片段: 13 |
劉組長萬基:有。就像法務部的報告寫的,在我們的金融法規裡面,其實處罰得更重,這部分的罰度其實是更重的。 |
發言片段: 14 |
林委員思銘:所以你們相關的個別法規,針對這種身分犯已經有處罰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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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組長萬基:有,是的。 |
發言片段: 16 |
林委員思銘:所以你們要說清楚啊!你們應該直接說這種身分犯有相關的規定,你們的回答應該和本席今天說的一樣,專案報告也應該這樣寫,應該說明在你們的各種法規裡面,其實已經有相關的處罰或者加重的規定,這是本席的建議啦!你們未來寫專案報告可能要慎重一點。 |
發言片段: 17 |
劉組長萬基:是,謝謝。 |
發言片段: 18 |
林委員思銘:好,你請回。接下來請副廳長。副廳長,剛才王鴻薇委員也問過,就是這次爆發律師勾結詐騙集團,做他們的軍師,甚至幫他們洗錢,法務部檢察機關也起訴鄭鴻威等16名律師,以及一名會計師和一名助理,這個案子前天媒體還揭露有涉案律師藏了300萬元在橋頭地院的實習法官房間裡面。請問副廳長,調查的結果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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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廳長信旗:如果從報載來看,目前應該是橋頭地院正在處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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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還沒有調查出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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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廳長信旗:可能還沒有調查出結果。 |
發言片段: 22 |
林委員思銘:我們就從報載來看,這個實習法官說他和這位律師認識,這個律師拿了300萬元給他,是因為他過去在建設公司上班,所以委託他買房子。你覺得這個辯詞合理嗎? |
發言片段: 23 |
陳副廳長信旗:這些都是報載,我想還是要看具體的事實,再由…… |
發言片段: 24 |
林委員思銘:是,副廳長,但不管是不是報載,這個法官的警覺性、敏感性這麼不足,真的讓人無言以對啦! |
發言片段: 25 |
陳副廳長信旗:了解。 |
發言片段: 26 |
林委員思銘:有人拿300萬元給你,而且還是律師,難道你不會問這300萬元的來源嗎?他的警覺性應該要特別高嘛!這是一件很離譜的事情。他們的辯詞到底可不可以被採信?司法院要做很詳盡的調查,這很丟臉。 |
發言片段: 27 |
陳副廳長信旗:委員,法院和司法院一定會做詳盡的調查。 |
發言片段: 28 |
林委員思銘:這是很丟臉的一件事情。 |
發言片段: 29 |
陳副廳長信旗:了解。 |
發言片段: 30 |
林委員思銘:對方拿300萬元寄藏在他那邊,因為過去他在建設公司上班,所以請他幫忙仲介買房子。你現在是仲介人員嗎?你是法官耶!卻去做幫人仲介買房子的業務,這樣不適合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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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廳長信旗:報告委員,對…… |
發言片段: 32 |
林委員思銘:本席希望司法院對這件事情要嚴加查明,因為這涉及到司法的威信。 |
發言片段: 33 |
陳副廳長信旗:是,這部分有沒有涉及違法,或者涉及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我們一定會查明。 |
發言片段: 34 |
林委員思銘:本席身為法律人都覺得很汗顏,怎麼會有這樣的事情爆發呢?過去我們的司法從業人員,不管是律師或是法官,我們都是很謹慎的,怎麼可能會代收那麼大筆的金額?這還不是小錢,有300萬元,還幫他藏在房間裡面,完全沒有警戒心,完全沒有警覺,這樣很離譜! |
當然,最後歸根究底,我們還是要談到今天的主題,因為詐欺集團這種組織犯罪已經讓我們的菁英分子被利欲薰心,失去他當初不管是擔任律師或法官時,為了實踐社會正義、實踐司法正義的理念,真的很可惜。本席接下來要請部長。 |
發言片段: 35 |
主席:請部長。 |
發言片段: 36 |
蔡部長清祥:委員好。 |
發言片段: 37 |
林委員思銘:部長,剛才王鴻薇委員有提到,對於這種參與詐騙的律師,因為惡性重大,真的要嚴懲。他剛才有提到要修律師法,就是對這些參與、協助詐欺集團的律師,他剛才是說一審才除名。本席想問部長,針對他這個建議,未來法務部是否考量在修律師法的時候,把這種參與詐欺犯罪的律師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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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非常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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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贊同啦! |
發言片段: 40 |
蔡部長清祥:尤其律師是懂法律的人,更不應該知法犯法,所以這次檢察官很積極的查辦,最後才能夠起訴這麼多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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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所以也建議法務部,對律師法要做相關的修正,好不好?儘速提出修正。 |
發言片段: 42 |
蔡部長清祥:好的。 |
發言片段: 43 |
林委員思銘:最後,針對揭弊者保護法的部分,行政院的版本到底什麼時候可以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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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院會已經審查通過,應該在進行中,很快就會送到大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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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一個禮拜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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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因為是行政院在處理,我會轉達。 |
發言片段: 47 |
林委員思銘:部長,這個部分拖太久了,大家都很有意見。當然,你們剛才說要公私分流,法務部或廉政署剛才也一直提到希望公部門先行。本席有一個建議,如果揭弊者保護法這個部分公部門要先行的話,本席個人是贊成的,但是你們的版本要趕快送到立法院,因為有這麼多委員提案,今天召委也特別排審,如果公部門的行政院版本也一起併同審查,本席認為這部法案三讀通過的速度可能會快一點。 |
所以希望、拜託法務部,儘快在一個禮拜內送來,不要再拖了。一個禮拜內請行政院完成審議,既然你們有打詐和揭弊的決心,請你們於一個禮拜之內把揭弊者保護法的版本送到立法院。 |
發言片段: 48 |
蔡部長清祥:我們主管的廉政署在場,他們會轉達這個訊息,謝謝。 |
發言片段: 49 |
林委員思銘:謝謝,以上。 |
發言片段: 50 |
主席:好,謝謝。以下由林委員代理主席。 |
發言片段: 51 |
主席(林委員思銘代):接下來請吳宗憲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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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1-36-23 |
speakers | ["吳宗憲","洪孟楷","徐欣瑩","林月琴","黃國昌","羅智強","王世堅","黃健豪","謝龍介","陳俊宇","沈發惠","鍾佳濱","王鴻薇","沈伯洋","林思銘","莊瑞雄","吳思瑤","楊瓊瓔","傅崐萁","賴士葆","牛煦庭","徐巧芯","翁曉玲"] |
page_start | 39 |
meetingDate | ["2024-05-16"] |
gazette_id | 1134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48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 一)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文修正草案」案、( 四) 委員羅智強等29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 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謝衣鳯等 17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 委員洪孟楷等22 人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 委員王世堅等22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 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 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 ( 一 )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二)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三)委員林月 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四)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六)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 者保護法草案」案、(七)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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