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宇甄 @ 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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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2,929 00:00:08,631 謝謝主席,麻煩請內政部董事長、文化部專委紀佳麟、法務部參事廖江憲、法務部參事
00:00:29,658 00:00:31,399 請問一下吃早餐有可能會是重要的關係事項嗎我們尊重大院的權責
00:00:58,141 00:01:16,134 為什麼要用這種誤導民眾的方式來去讓大家覺得藐視國會罪好像是吃個早餐講錯了或是記錯了就會被變成藐視國會我覺得這個要誤導民眾非常非常事實上在這邊是我覺得是非常不需要的方式我覺得我們應該回歸這個藐視國會到底是什麼樣的重要關係事項來討論如果說因為吃早餐講錯了而被判藐視國會罪的話這種國會也可以廢掉了
00:01:24,621 00:01:26,045 另外我想請教一下部長昨天在終結發生了這個隨機砍人案
00:01:32,540 00:01:57,499 也就是在北捷隨機感染的這個10週年的當天那因為10年前發生這樣子的這個北捷這個隨機殺人案的時候因為當時因為捷運警力不足的關係當時內政部就有說要針對這個部分要來做一個檢討請問一下現在對於針對這10年來有沒有做了什麼樣的改善謝謝委員吹訊那我是不是請警政署的同仁來做回應
00:02:01,404 00:02:06,357 有關於在針對於我們捷運車廂等等的部分在這幾年我們
00:02:07,228 00:02:33,323 持續再加強員警的教育訓練面對於整個車廂如果發生劣勢這種案件的時候我們可以同仁如果去應變跟即時處理另外在平常勤務的部分我們都會有除了像在鐵路警察局他們有護車隊以外像在其他的捷運處所或高鐵的處所我們相關重要站所都會有人同仁在定時會到車廂去做巡邏
00:02:34,193 00:02:49,900 現在的問題是我們現在政府在強力的推動TPAS希望大家多利用這個捷運系統但是昨天發生這樣的事情之後我們發覺現在八成大眾捷運交通的人非常的多但是遇到這樣的事情專是在中部地區
00:02:51,061 00:03:16,498 如果現在我們的TPAS是不是還串聯可能是各個生活圈不同的所以說相對上人力就覺得更為重要所以說在這個部分本席就建議說如果假如跨越不同的這個縣市而且市全不同意的話到時候可能會互相去推諉各自的這個權限是什麼所以我覺得內政部是不是考慮應該成立一個TPAS的警察隊專門管理大眾捷運系統的乘客
00:03:16,878 00:03:24,463 關於跨越縣市的部分像在台北市雙北的部分它本身是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的檢驗檢查隊來負責相關檢驗的部分那像在基解的部分它跨越從台北、新北到桃園它是由桃園的檢驗檢查隊來負責全縣的所以針對有跨越區的部分我們已經有指定一個專責的檢驗檢查隊去負責
00:03:47,098 00:03:47,999 則不予審查委員.則不予審查委員.則不予審查委員.
00:04:10,090 00:04:36,106 另外請請教一下我們針對土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就民生古蹟土地不得為私有那現在要修法讓行政法人跟公營事業單位可以登記民生古蹟的土地行政法人和公營事業單位是由政府出資捐助成立或者是直接掌控本席想請問這兩個機構算不算私有就法律體力來看修正這一條合適嗎請法務部廖參事說明
00:04:42,971 00:05:09,523 委員好那依照土地法的規定他的所謂的公有的土地指的是國有還有直轄市跟縣市政府跟鄉鎮就是地方自治團體所有那行政法人跟國營事業並不屬於土地法所列的這個公有的土地啦所以我想他這樣的一個規範有跟公有土地做差異性的規範
00:05:10,533 00:05:25,205 所以說修正這一條您覺得合適嗎?政策的部分我還是尊重主管機關這邊我是說法治上它不屬於公有土地所以它的制定是有它的差異化的這個價值
00:05:25,981 00:05:53,954 好,那請教一下針對這個部分的話待會請教次長一下就是說因為民生古蹟的土地不得為私有那但是呢在我們的文資法第二條有規定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宣揚跟權利的移轉是依本法之規定但是呢因為土地法是歸我們這個內政部那文資法是歸文化部那請問一下針對民生古蹟的權利的移轉到底要依照哪一個法令辦理
00:05:55,602 00:06:16,257 針對民生古蹟相關的法的權益我們基本上是基於法人及國運事業為公共事務所成立的為國家所掌控所以在土地上的使用基本上還是歸國家所有但是古蹟的最終的管理權跟使用權是由文資法依文資法來處理我們法令上是很明確
00:06:17,586 00:06:43,803 所以說以這個來說的話就是以這個土地的部分是內政部然後法律的部分是文資文化部這邊來處理是嗎那因為我覺得這個部分可能針對這一條在修正方面我覺得可能要特別的謹慎一下為什麼呢因為你看我們最近發生的不管是這個這個陽明交通大學想要把竹北區的這個原來的這個我們的六張梨聚落的客庄傳統的建築群要改為這個
00:06:46,204 00:06:46,884 則不予審查委員.則不予審查委員.則不予審查委員.
00:07:08,840 00:07:35,133 謝謝委員垂詢那委員所提醒的我們會注意那也跟委員報告古蹟及名勝等相關的重點重要據點依文化資產保護法會由文化部做最終的裁決相關的文化資產或者是古蹟不得任意破壞也是由文化部在文資法裡面明定我們一定要遵守法令的規範即使是行政法人或國營事業也不得違背文資法
00:07:36,585 00:07:36,845 謝謝委員提醒
00:08:05,632 00:08:05,773 主席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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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10時19分)謝謝主席。麻煩請內政部董次長、文化部專委紀佳伶以及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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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董次長、文化部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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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是文化部專委紀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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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更正:文化部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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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還有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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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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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次長好,我想剛才剛好有委員提到藐視國會罪,問你早餐吃什麼?我想藐視國會罪,大家都知道,這是公務人員在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的時候,就其所知道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時,才有可能被處罰。請問一下,吃早餐有可能會是重要的關係事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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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次長建宏:我們尊重大院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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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為什麼要用這種誤導民眾的方式讓大家覺得藐視國會罪,好像是吃個早餐講錯了或是記錯了,就會變成藐視國會?我覺得這個要誤導民眾,事實上是非常不需要的,我們應該回歸藐視國會到底是什麼樣的重要關係事項來討論,如果因為吃早餐講錯了,而被判藐視國會罪的話,這種國會也可以廢掉了。另外,我想請教一下次長,昨天在中捷發生了隨機砍人案,也是在北捷隨機砍人案十週年的當天,因為十年前發生這樣子的北捷隨機殺人案的時候,當時因為捷運警力不足的關係,內政部就有說針對這個部分要來做一個檢討,請問一下這十年來,有做了什麼樣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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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次長建宏:謝謝委員垂詢,我是不是請警政署的同仁來做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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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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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長信雄:委員好。針對捷運車廂的部分,在這幾年我們持續在加強員警的教育訓練,車廂如果發生類似這種案件的時候,我們同仁可以如何去應變跟即時處理。另外,在平常勤務的部分,除了像鐵路警察局有護車隊以外,在其他的捷運處所或高鐵的處所,我們相關的重要站所都會有同仁定時到車廂去做巡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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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現在的問題是,政府在強力推動TPASS,希望大家多利用捷運系統,但是昨天發生這樣的事情之後,我們發覺現在搭乘大眾捷運交通的人非常地多,但是遇到這樣的事情,像昨天是在中部地區,現在我們的TPASS可能還串聯各個不同的生活圈,所以人力相對上就更為重要。在這個部分,假如跨越不同的縣市,而且事權不統一的話,到時候可能會互相推諉,到底各自的權限是什麼?所以我覺得內政部是不是應該考慮成立一個TPASS的警察隊?專門管理大眾捷運系統的乘客安全問題,才能讓民眾的搭乘更為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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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長信雄:是,跟委員報告,關於跨越縣市的部分,像在雙北,它本身是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的捷運警察隊來負責相關捷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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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對,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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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長信雄:像機捷的部分,它跨越臺北、新北到桃園,它是由桃園的捷運警察隊來負責全線,所以針對跨域性的部分,我們已經有指定一個專責的捷運警察隊去負責整個捷運運行的部分。當然,他們也跟在地的警察局有相關的支援協定,如果在各個站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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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這個部分,本席的意思就是希望你們能夠把事權統一,我們當然不希望發生事情,但發生的時候,一定要馬上去保障我們乘客的安全,才能讓大家放心地搭乘交通捷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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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長信雄:是,我們會不斷精進,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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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另外,想請教一下,針對土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名勝古蹟土地不得為私有,現在要修法讓行政法人跟公營事業單位可以登記名勝古蹟的土地,行政法人和公營事業單位是由政府出資捐助成立,或者是直接掌控。本席想請問這兩個機構算不算私有?就法律體例來看,修正這一條合適嗎?請法務部廖參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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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參事江憲:委員好。依照土地法的規定,它所謂的公有土地指的是國有,還有直轄市、縣(市)跟鄉(鎮、市),就是歸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行政法人跟公營的國營事業登記的土地,並不屬於土地法所列的公有土地,所以我想它這樣的一個規範,有跟公有土地做差異性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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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對,所以修正這一條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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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參事江憲:政策的部分,我還是尊重主管機關這邊,我是說法制上它不屬於公有的土地,所以它的制定是有它差異化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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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好,針對這個部分的話,請教次長,因為名勝古蹟的土地不得為私有,但是在我們的文資法第二條有規定,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宣揚跟權利的移轉,是依本法之規定,但是因為土地法是歸內政部,文資法是歸文化部,那請問一下,針對名勝古蹟權利的移轉,到底要依照哪一個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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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次長建宏:針對名勝古蹟相關法的權益,我們基本上是基於法人及國營事業為公共事務所成立的,為國家所掌控,所以在土地上的使用,基本上還是歸國家所有,但是古蹟最終的管理權跟使用權是依文資法來處理,我們法令上是很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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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所以以這個來說的話,土地的部分是內政部,然後法律的部分是文化部這邊來處理,是嗎?因為我覺得這個部分,針對這一條,在修正方面我覺得可能要特別謹慎一點,為什麼呢?因為你看我們最近發生的,不管是陽明交通大學想要把竹北區原來六張犁聚落的客庄傳統建築群改為商辦大樓;另外,臺北科技大學也希望能夠把原來的建國啤酒廠開發成其他的用途、商業用途,請問一下,你們還會認為行政法人比較會保存、維護古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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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次長建宏:謝謝委員垂詢,委員所提醒的我們會注意,也跟委員報告,古蹟及名勝等相關的重要據點,依文化資產保護法,會由文化部做最終的裁決,相關的文化資產或者古蹟不得任意破壞,也是由文化部在文資法裡面明定,我們一切都要遵守法令的規範,即使是行政法人或國營事業也不得違背文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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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對,就是剛剛我提到的這兩個,不管是北科大或者是陽明交大這個,說實在的,到最後客委會也只能說希望他們不要這樣處理,而沒有任何的法源依據,可是事實上行政法人就是沒有辦法做到這個,目前看起來沒有做到這個比較能夠保障我們維護的古蹟,或者是保存我們維護的古蹟,這個部分再請內政部要特別去審慎地考慮,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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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次長建宏:好,謝謝委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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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許宇甄委員的質詢。
下一位請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不在。下一位請徐欣瑩委員,謝謝。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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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15-19
speakers ["吳琪銘","蔡易餘","蘇巧慧","麥玉珍","王美惠","黃建賓","黃捷","張宏陸","牛煦庭","許宇甄","徐欣瑩","李柏毅","鄭天財Sra Kacaw","黃國昌","丁學忠","高金素梅","張智倫","林楚茵"]
page_start 401
meetingDate ["2024-05-22"]
gazette_id 1134801
agenda_lcidc_ids ["1134801_00007"]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7人擬具「不動產估價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蔡易餘 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土地 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34801_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