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Sra Kacaw @ 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

時間: 0
Start Time End Time Text
00:00:16,299 00:00:27,229 主席、委員、有請次長。好,請我們董事長。好,謝謝。次長好。是,委員好。
00:00:29,044 00:00:56,694 這個今天談這個土地法十四條那我的今天現在要質詢的跟這個修正條文沒有關係但是跟土地法十四條有關係這個土地法第十四條走列土地不得為私有不得為私有第一個第一款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00:00:57,319 00:01:24,829 二、審查委員天然形成之輔則而為公共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第四、城鎮區域內水道輔則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對於這個一定限度內重點就是一定限度內到底多寬、多長。好,我們看這個
00:01:26,701 00:01:47,458 土地法施行法土地法施行法第五條規定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要跟次長說明
00:01:49,847 00:02:16,656 你要跟地政司我第一次地政司你市長你上任之後也一段時間很長了吧很久了我第一次談這個了這個土地法他是很久很久很久以前的法律非常古老的法律了就任何法律來講他是古老的法律包括土地法施行法也是一樣
00:02:18,505 00:02:43,329 為什麼要這樣說呢?因為早期定的不是那麼的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更是不符合後來定的什麼呢?立那個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是民國90年才開始施行。所以相關很多的需要
00:02:45,279 00:03:13,569 限制人民的權利不得私有是限制人民的權利啊本來是他土地啊不得私有啊所以這個一定限度內要有非常明確的法律的授權才對啦現在沒有啊就交給地方政府啊有沒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會同水域主管劃定之
00:03:14,617 00:03:36,496 所以都已經是不合時宜的法律了。這個部分我講得很明確而且有法律的一個意義。所以呢因為這個沒有很明確所以呢你看內政部用86年弄一些標準作業程序就一個行政規則啦。
00:03:38,906 00:04:04,643 一些行政規則然後畫設原則都是一個行政規則連法規命令都不到連法規命令到底多寬一定限度範圍內到底是所以這個都有問題內政部你看畫設曾經曾經參考了海岸管理法海岸管理法是內政部的是營建署的現在國土署的業務
00:04:06,138 00:04:09,362 參佐海岸管理法的草案後來海岸管理法公布施行之後
00:04:16,118 00:04:37,584 則不予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一條文修正草案:一條文修正草案:一條文修正草案:一條文修正草案:一條文修正草案:一條文修正草案:一條文修正草案:一條文修正草案:一條文修正草案:一條文修正草案:一條文修正草案:一條文修正草案:一條文修正草案:一條文修正草案:一條文修正草案:一
00:04:38,857 00:04:52,043 三、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案 規定限度內要授權令於法律定之,才是正確的作法。」
00:05:01,124 00:05:01,544 二、審查委員鄭天財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540

發言片段: 0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0時51分)主席、各位委員。有請次長。
發言片段: 1
主席:請董次長。
發言片段: 2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次長好。
發言片段: 3
董次長建宏:是,委員好。
發言片段: 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今天談土地法第十四條,我現在要質詢的跟這個修正條文沒有關係,但是跟土地法第十四條有關係。土地法第十四條,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對於這個「一定限度內」、重點就是「一定限度內」,到底多寬、多長?
我們看土地法施行法第五條規定,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要跟次長說明,也要跟地政司說明,司長,你上任也很長一段時間了吧?很久了喔?我第一次談這個,土地法它是很久很久以前的法律,非常古老的法律,就任何法律來講,它是古老的法律,包括土地法施行法也是一樣,我為什麼要這樣說呢?因為早期定的不是那麼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更是不符合後來定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是民國90年才開始施行,所以很多需要限制人民權利,「不得私有」是限制人民的權利喔!本來是他的土地卻不得私有,所以這個「一定限度內」要有非常明確的法律授權才對,但現在沒有啊!就交給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這都已經是不合時宜的法律啊!這個部分我講得很明確,要有法律的依據,因為這個沒有很明確,所以內政部在86年弄一些標準作業程序,也就是一個行政規則,劃設原則都是行政規則,連法規命令都不到,到底多寬?一定限度範圍內到底是什麼?這個都有問題。
內政部曾經參考了海岸管理法,海岸管理法現在是內政部國土署的業務,參酌海岸管理法的草案,草案而已也可以參考?後來海岸管理法公布施行之後,那一條被參考的並沒有規定,後來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甚至行政院送來的也都沒有那一條草案的相關規定,所以這個部分真的需要去審慎地檢討。
這樣的情形之下,我的建議就是我提的修正動議,要把這個「一定限度內」授權另以法律定之,這才是一個正確的作法。所以要請次長還有司長,結束之後看一下我的修正動議,希望能夠予以納入,這個部分特別請次長和司長參考,好不好?
發言片段: 5
董次長建宏:我們在下午逐條討論的時候會參考委員的意見,我們看怎麼樣修訂,也尊重大院的決定。
發言片段: 6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謝謝。
發言片段: 7
主席:謝謝鄭天財委員的質詢。
現在休息5分鐘,謝謝。
休息(10時56分)
繼續開會(11時7分)
發言片段: 8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下一位請黃國昌委員質詢,謝謝。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466
meet_id 委員會-11-1-15-19
speakers ["吳琪銘","蔡易餘","蘇巧慧","麥玉珍","王美惠","黃建賓","黃捷","張宏陸","牛煦庭","許宇甄","徐欣瑩","李柏毅","鄭天財Sra Kacaw","黃國昌","丁學忠","高金素梅","張智倫","林楚茵"]
page_start 401
meetingDate ["2024-05-22"]
gazette_id 1134801
agenda_lcidc_ids ["1134801_00007"]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7人擬具「不動產估價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蔡易餘 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土地 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34801_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