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易餘 @ 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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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2,779 00:00:10,112 好,謝謝主席。那我們是不是有請我們次長、董事長﹖好,請董事長﹖地政司王司長﹖地政司王司長﹖
00:00:17,496 00:00:41,958 市長,我現在給你看一張圖這個圖就是說常常都會看到一些房子它前面可能被鐵皮圍籬或者是家的門口被立了電線桿基本上這樣的狀況都會造成很多產權上的糾紛這個產權糾紛就如同我在做早上在做這個提案說明的時候
00:00:43,089 00:00:59,008 那很多狀況是來自於說因為他是無人繼承的一個不動產那這無人繼承的不動產他只要經過了15年沒有繼承人去申請繼承登記的話那就會被這個國有財產署來做一個公開飆售
00:00:59,989 00:01:08,095 二、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則不予審查 .則不予審查.則不予審查.則不予審查.則不予審查.則不予審查.則不予審查.則不予審查.則不予審查.則不予審查.則不予審查.則不予審查.則不予審查.則不予審查.則不予審查.則不予審查.則不予審查.則不予審查.則不予�
00:01:19,483 00:01:21,925 主席蔡易餘等17人擬具.則不予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7人擬具.則不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
00:01:47,623 00:02:08,983 就造成了說整排的房子、整排的房子、頭井都因為計劃道路去第三人標去的。然後這個第三人就用了好幾倍甚至我有聽過已經開了超過五倍的價格要求說好那簡單啊你就把我這一塊土地把它前面的那部分你給我買回去。
00:02:09,783 00:02:29,983 然後就會造成很多人會因此去受傷所以我才會提案來希望說怎麼改變這樣的狀況呢?就是我們只要落實通知義務我們只要把林地的所有權力我們告知他這塊地有賣紅包賣然後讓他去趕快去做他自己權力的一個評估
00:02:31,704 00:02:48,304 我想要請教次長對於我剛剛這樣的一個說明因為我看到你們今天是認為說因為林棣所有權他並不是優先購買權人但是我今天並不是為了他有沒有優先購買權我只是要讓他知道
00:02:49,186 00:03:08,503 他周邊的土地會被拍賣的這一個事實然後好讓他可以預先做好他自己未來可能會遭遇狀況然後他是否要在這個拍賣的程序中去出手這個是我的一個建議然後我想請教市長對我這樣的一個修法你的看法呢
00:03:09,621 00:03:31,169 感謝委員的垂詢。我想本部基於全責,那在由地政司跟相關的全責單位我們都做研議過。事實上我也承認,那委員所提的這個的確是在一定程序上面我們有看過類似的案例。但是我們可能比較期待的是說本部會加強我們相關的行政作為。
00:03:31,949 00:03:54,767 就是透過行政作為的方式在這個土地因為我們現在有公告三個月等等這些程序我們如果把這個程序上面我們去強化我們應作為的事項特別是在地方公所這邊我們請他們去協作因為我也跟委員報告了現實的狀況是如果我們連同比林地的所有人都要立法通知的時候
00:03:56,694 00:04:22,065 那個在行政負擔上面真的是會引起很大的壓力但是委員所告知的這個事情是的確是民怨我很了解那我們會期待說是不是在下午協商的時候我們進一步跟委員討論我們如何在強化行政上市長因為我剛剛有聽王美惠委員稍微跟我分析他說這個如果是在都市的大樓
00:04:23,626 00:04:31,571 二、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 «土地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 «土地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00:04:51,786 00:04:52,166 則不予審查委員
00:05:09,631 00:05:24,343 三、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案案案案﹚蔡易餘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案案﹚蔡易餘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案﹚蔡易餘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蔡易餘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蔡易餘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案﹚蔡易餘等17人擬
00:05:30,328 00:05:32,009 則不予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7人擬具 «土地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00:05:48,140 00:06:13,178 有效的可以解決這樣的方式,好不好?本部感謝委員的提案委員所有的建議其實對於解決土地的明末其實還有那個民怨非常的重要那我們下午的時候會積極跟委員在做溝通我們看如何從不同的作為上面特別行政作為上去強化這件事情我們也會跟國產署這邊合作讓這件事情真的不要造成民怨好,謝謝我們蔡易餘委員的執行,謝謝
00:06:17,703 00:06:18,387 下一位我們楊瓊玉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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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11時17分)謝謝主席,有請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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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董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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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還有地政司王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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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地政司王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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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次長,我現在給你看一張圖,這個圖就是我們常常都會看到一些房子,它前面可能有鐵皮圍籬或者是家門口被立了電線桿,基本上這樣的狀況都會造成很多產權上的糾紛,這個產權糾紛就如同我早上在做提案說明的時候提到的,很多狀況是來自於因為它是無人繼承的不動產,而這無人繼承的不動產,只要經過十五年沒有繼承人去申請繼承登記的話,就會被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針對公開標售,依現在的規定,它是會公告在公所或者是公告在村里,這樣公告的話,常常會讓鄰地所有權人沒有辦法查知原來他們家前面的土地要被拍賣了。尤其鄉下地方很多過去本來是計畫道路,但是計畫道路沒有開發,就變成他的房子一直窩在計畫道路的後面,而這個計畫道路有可能還是屬於私人的,一旦發生繼承的狀況,公開標售出去之後,就造成整排房子的前面都因為計畫道路被第三人標走了,然後這個第三人就用好幾倍的價格……甚至我有聽過開出超過五倍的價格,要求把這一塊土地前面的那部分買回去,所以就造成很多人因此而受傷,也因此我才會提案,希望如何改變這樣的狀況呢?其實我們只要落實通知義務,我們只要告知鄰地所有權人這塊地要被拍賣了,然後讓他趕快去做自身權利的評估。我想要請教次長,對於我剛剛這樣的說明,因為我看到你們今天是認為鄰地所有權人並不是優先購買權人,但是我今天並不是為了他有沒有優先購買權,我只是要讓他知道他周邊的土地會被拍賣的這個事實,好讓他可以預先瞭解他自己未來可能會遭遇狀況,以及他是否要在拍賣的程序中出手。這個是我的建議,我想請教次長對我這樣的修法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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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次長建宏:感謝委員的垂詢,本部基於權責,由地政司跟相關的權責單位,我們都研議過。事實上,我也承認委員所提的這個狀況,的確是在一定程序上我們有看過類似的案例,但是我們可能比較期待的是,本部會加強我們相關的行政作為,就是透過行政作為的方式,針對這個土地,因為我們現在有公告三個月等等這些程序,我們如何在這個程序上面去強化我們應作為的事項,特別是在地方公所這邊我們請它們去協作。我也跟委員報告,現實的狀況是如果我們連同毗鄰地的所有人都要立法通知的話,在行政負擔上面真的會引起很大的壓力。但是委員所告知的這個事情的確是民怨,我很瞭解,我們期待是不是在下午協商的時候,再進一步跟委員討論我們如何再強化行政上面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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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次長,因為我剛剛有聽王美惠委員稍微跟我分析,他說這個如果是在都市的大樓的話,它其中一個持分、一個部分被拍賣,如果要通知毗鄰地所有權人,那個通知會沒完沒了,涵攝的效力又太大。我剛剛也有稍微思考一下,我們可以把它限縮在如果是整個地號拍賣的話,才必須通知,我們把它做一個範圍性的限縮,就是整塊地賣出去,那麼才要通知毗鄰地所有權人;如果這塊地只有我的持分被拍賣,那就不用再這樣履行,就是我們把它的層次做一個區別。如果整塊地拍賣出去,它一定會影響到周邊的人,周邊的人是否有能力去標是個未知數,但是我們至少讓他知道會有這樣的狀況,如果真的發生的時候,我覺得應該要減少民怨,大家會覺得政府知道這個問題所在,同時政府也儘量去協助、去避免──這些毗鄰地的人因為沒有被通知,然後他受到傷害的時候,甚至會去公所提起訴訟,後續的狀況會衍生一堆。以上是我的建議,我希望下午進行條文討論的時候,我們可以提出有效的解決方式,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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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次長建宏:本部感謝委員的提案,委員所有的建議,其實對於解決土地的民瘼以及民怨非常的重要,我們下午的時候會積極跟委員再做溝通,我們看如何從不同的作為上面,特別是行政作為上去強化這件事情,我們也會跟國產署合作,讓這件事情不要造成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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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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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次長建宏:再次感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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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蔡易餘委員的質詢。
下一位請楊瓊瓔、楊瓊瓔、楊瓊瓔委員不在。
請莊瑞雄、莊瑞雄、莊瑞雄委員不在。
請林思銘、林思銘、林思銘委員不在。
請鍾佳濱、鍾佳濱、鍾佳濱委員不在。
請丁學忠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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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15-19
speakers ["吳琪銘","蔡易餘","蘇巧慧","麥玉珍","王美惠","黃建賓","黃捷","張宏陸","牛煦庭","許宇甄","徐欣瑩","李柏毅","鄭天財Sra Kacaw","黃國昌","丁學忠","高金素梅","張智倫","林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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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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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7人擬具「不動產估價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蔡易餘 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土地 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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