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培瑜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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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120 00:00:00,300 陳培瑜議員
00:00:23,723 00:00:48,620 委員好謝謝那我們就開始謝謝主席那今天雖然談的是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僱用辦法跟高照相關但是我們辦公室之前有一個議題一直在跟跟你們討論的就是關於跨國的未成年運動員相關的勞動問題那我要先說從去年11月我們發現有一些學校或是一些球隊透過申請工作簽證的方法
00:00:49,020 00:01:16,987 找外籍的未成年球員來台灣參加高中聯賽當時我們對勞動部提出質詢很感謝勞動部有非常積極的回應因為我們看到體育署當時的回應只是推給所謂的學生聯賽不能簽約啦有家長同意書這種非常消極的說法我覺得對於新政府不斷強調兒少權益來說我覺得是很危險的警訊所以再一次今天想要再次來請教勞動部體育署跟教育部
00:01:17,447 00:01:43,276 目前在這件事情上你們的相關進度我們來看下一頁那我們很感謝勞動部在我們上次諮詢之後給我們非常正向的回應看得出來勞動部在相關跨國未成年的這些勞動權益或是兒少權益上非常的重視而且你們也提醒了體育署未來以後有相關案件你們會逐案協商協同教育部這部分可不可以請你們再進一步說明目前相關的進度跟規劃
00:01:44,906 00:01:46,187 那體育署他們有給你們回覆說明關於年齡的限制這個問題或是
00:02:13,910 00:02:17,494 委員好,體育署這邊有召開相關會議,那大概針對年齡的部分,因為其實勞動基準法針對年齡已經有相關規定,就是雇主必須要聘雇年滿15歲或國中畢業者,那所以我們這邊的話是沒有特別的其他的意見。
00:02:36,451 00:02:47,847 可是請問一下體育署你們真的認為所有這些跨國從國外不管什麼原因被聯賽或是學校聘到台灣來這些兒少我再一次強調他們是兒少而且他們可能來自比較經濟弱勢的國家
00:02:52,594 00:03:07,359 他們真的是因為想要為家裡賺這份錢運用他們的天賦遠度來到台灣所以相關我都還沒有跟你們談到關於教育的權益他們在這裡居住的安全的權益還有他們就學的權益會不會因為他們去比賽他們不斷被強迫要求練習而犧牲這些全面的權益如果你現在用勞動基準法來談對於這些跨國的兒少真的公平嗎或是會不會台灣再次背上
00:03:19,804 00:03:35,521 人權地域的國家如果我們把這些雖然可能看起來這些跨國未成年運動員的人數沒有這麼多可是他可能引發的危機其實很大的我可不可以問一下體育署目前你們還有沒有其他的進度或者是相關的規範跟討論正在進行當中
00:03:38,571 00:03:38,691 陳培瑜議員
00:04:06,511 00:04:30,463 :「回歸正軌,就是申請學生簽證,那可能會像是釋出例如說是像獎學金等等的方式來吸引這些學生來開。」所以體育署這邊也開始跟外交部談相關學生簽證的問題,因為一旦碰觸到學生簽證跟外交部,他考慮到跟邦交國的關係,如果體育署要往這邊走,我覺得未來的討論要更加的正式。那因為我時間有限,我不要耽誤時間,我就只講在很多國際規範,已經有規範只有年滿18歲的球員才可以進行國際轉會,什麼情況有例外呢?
00:04:35,285 00:05:04,338 以下這邊都有寫我相信你們手上一定有資料我想要再次強調下一頁我要先謝謝勞動部之前積極的回應在照顧兒、少、未成年運動員跨國遷徙的權益所以我們會再一次進一步要求下一頁體育署請在一個月召開相關會議不管這個事情後續學生聯賽的球隊的部分或是私校你剛講到私校的部分他們的需求是什麼他們對於未成年跨國運動員的想像又是什麼我覺得體育署你們畢竟隸屬在教育部底下
00:05:04,818 00:05:16,106 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兒少的就學居住勞動權益當然你們有勞動部協助你們絕對不能忽視所以我們要求一個月體育署內要召開相關會議針對未成年運動員勞動政策進行盤點而且這個會議當中必須有兒少專家、人權專家還有勞動專家
00:05:23,191 00:05:50,323 不能在自由體育署或者是教育部內部的人員自行進行討論或者是你們只去邀請那些有這個需求的私校我覺得這對於未成年兒少跨國運動員非常不公平所以這個部分拜託你們再積極一點接下來國教署也請在三個月內目前高中以下外籍學生來台就讀參與運動賽事的狀況進行了解還有明明其實國外有非常多成熟又文明的
00:05:50,743 00:05:51,423 ﹑關於國教署的部分呢?
00:06:15,231 00:06:16,793 國教署這邊報告配合辦理好 謝謝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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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11時49分)謝謝主席,我要麻煩勞動部、教育部、體育署,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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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勞動部、教育部、體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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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秘書世昌: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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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謝謝主席。今天雖然談的是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僱用辦法,跟高教相關,但是我的辦公室之前有就一個議題,一直在跟你們討論,就是關於跨國的未成年運動員相關的勞動問題,那我要先說,從去年11月,我們發現有一些學校或是一些球隊,透過申請工作簽證的方法,找外籍的未成年球員來臺灣參加高中聯賽,當時我們對勞動部提出質詢,很感謝勞動部有非常積極的回應,因為我們看到體育署當時的回應只是推給學生聯賽不能簽約、有家長同意書等非常消極的說法,相對於新政府不斷強調兒少權益,我覺得這是很危險的警訊,所以今天想要再次來請教勞動部、體育署跟教育部,目前在這件事情上你們的相關進度。我們很感謝勞動部在我們上次質詢之後給我們非常正向的回應,看得出來勞動部對跨國未成年的這些勞動權益或兒少權益非常重視,而且你們也提醒了體育署,以後有相關案件,你們會偕同教育部逐案協商,這個部分可不可以請你們再進一步說明目前相關的進度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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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秘書世昌:跟委員報告,有關運動專業人才的部分,我們現在的審核標準都是依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的資格來進行審查,所以在運動員的部分,目前確實沒有年齡的條件限制,所以我們之前才會建議教育部體育署需要再研議這個部分,來做進一步的勞動權益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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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體育署有給你們回覆,說明關於年齡的限制這個問題嗎?或者是一旦有不同,對於成年跟未成年,尤其是未成年這一塊,他們的說法是如何?還是我們可以請體育署直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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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專門委員靜婷:委員好,體育署有召開相關會議,針對年齡的部分,因為其實勞動基準法針對年齡已經有相關的規定,就是雇主必須要聘僱年滿15歲或國中畢業者,所以我們這邊沒有特別的其他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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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可是請問一下體育署,你們真的認為所有這些跨國、從國外來的,不管是什麼原因,被聯賽或是學校聘到臺灣來的這些兒少,我要再一次強調他們是兒少,而且他們可能來自比較經濟弱勢的國家,他們真的是因為想要為家裡賺這一份錢,運用他們的天賦,遠渡重洋,來到臺灣,我都還沒有跟你們談到關於教育的權益、他們在這裡居住的安全的權益、他們就學的權益,會不會因為他們去比賽,他們不斷地被強迫練習,而犧牲這些全面的權益?如果你現在要用勞動基準法來談,對於這些跨國的兒少,真的公平嗎?或是會不會讓臺灣再次揹上人權地獄國家的惡名?雖然看起來這些跨國未成年運動員的人數可能沒有這麼多,可是可能引發的危機其實是很大的,我可不可以問一下體育署,目前你們還有沒有其他的的進度,或者是正在進行相關的規範跟討論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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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專門委員靜婷:其實針對未成年運動員來臺的部分,他們可能是分成是工作簽證來臺或申請學生簽證來臺,據我們瞭解,應該正常是申請學生簽證,然後有些會申請工作簽證來臺,我們有去瞭解,最主要是私校的部分,私校有跟我們反映說,他們大概是在申請學生簽證方面比較困難,所以他們會用工作簽證的方式。其實我們也有跟私校進行討論過,他們也希望將來能夠回歸正軌,就是申請學生簽證,可能會用像釋出獎學金等等的方式,來吸引這些學生來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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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所以體育署也開始跟外交部談學生簽證的問題?因為一旦碰觸到學生簽證,外交部會考慮到跟邦交國的關係,如果體育署要往這個方向走,我覺得未來的討論要更加正式。因為我時間有限,我不要耽誤時間,我就直講,已經有很多國際規範規定,只有年滿18歲的球員才可以進行國際轉會,什麼情況有例外呢?我的簡報都有寫,我相信你們手上一定有資料,我想要再次強調,我要先謝謝勞動部之前積極回應關於照顧兒少未成年運動員跨國遷徙的權益,所以我們會再一次進一步要求,體育署請在一個月內召開相關會議,不管後續學生聯賽的球隊或私校他們的需求是什麼,他們對於未成年跨國運動員的想像又是什麼,體育署畢竟隸屬教育部,是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兒少的就學、居住、勞動權益,絕對不能忽視,當然你們有勞動部協助你們,所以我們要求一個月內體育署要召開相關會議,針對未成年運動員的勞動政策進行盤點,而且這個會議當中,必須有兒少專家、人權專家,還有勞動專家,不能再只有體育署或教育部內部人員自行討論,或者是只邀請那些有這個需求的私校,我覺得這對於未成年兒少跨國運動員非常不公平,所以這個部分拜託你們再積極一點。
接下來,國教署也請在三個月內針對目前高中以下外籍學生來臺就讀、參與運動賽事的狀況進行瞭解,還有,明明國外有非常多成熟又文明的規範制度可以參考,拜託,如果臺灣真的有這個需求,也請在法規面上,促進更完善的環境,以上兩個需求,有機會在期限內完成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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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專門委員靜婷:謝謝委員指正,體育署會遵照辦理,同時在召開跨部會會議的時候,也希望委員能夠蒞臨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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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沒問題,我們一定會積極參加。
另外,關於國教署的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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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組長琬琪:國教署報告,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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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好,我要再一次強調,賴總統在520的時候也說了,要成立體育運動發展部,所以所有臺灣過去的體育陋習,我覺得這一次一定有機會逐一改進檢討,尤其在兒少人權的部分,我相信也會是很多人關心的重點。謝謝主席,謝謝你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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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謝謝陳培瑜委員。
接下來我們請張雅琳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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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1-1-19,26,22-1
speakers ["邱議瑩","王定宇","羅美玲","陳亭妃","林岱樺","邱志偉","楊瓊瓔","萬美玲","賴瑞隆","鄭天財Sra Kacaw","呂玉玲","陳菁徽","葛如鈞","謝衣鳯","林宜瑾","陳秀寳","張啓楷","林月琴","洪孟楷","黃秀芳","陳培瑜","張雅琳","郭昱晴","范雲","王正旭","吳沛憶","徐欣瑩","蔡易餘","鄭正鈐","劉建國","陳昭姿","張嘉郡","莊瑞雄","盧縣一","邱鎮軍","蘇清泉","林淑芬","陳超明","廖偉翔","羅廷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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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5-22"]
gazette_id 1134901
agenda_lcidc_ids ["11349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一、本院委員羅美玲等 20 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本院委員王定宇等 16 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 案」案;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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