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孟楷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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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9,225 | 00:00:10,867 | 主席,謝謝。我們請法務部次長。 |
00:00:15,819 | 00:00:33,508 | 委員好市長好市長我想今天特別感謝我們吳宗憲召委來排定刑法八三條的這個修正以及我們另外的其他的一個合併審查不過本席特別強調追溯期的部分確實有其必要性兩個新聞 |
00:00:37,182 | 00:00:59,788 | 每一次都像死了。四個女學生控訴長期性侵體操教練判刑六年十個月。為什麼判那麼輕?因為有一些是追溯期已經過了。女子揭發13歲陳昭高雄補習班王信老師性侵持續三年。 |
00:01:00,868 | 00:01:23,196 | 我們去年上一屆的委員王婉玉委員也一起大聲疾呼而少性侵案法律追溯期應從成年開始算其實這一些都是社會上的案例我相信這一些不是第一例也不會是最後一例那本席在今天的立法過程裡面我就特別有提到 |
00:01:24,486 | 00:01:36,356 | 這是個態度問題。態度問題在於是說我們要用什麼樣的一個方式去保護現在日益不管是科技不管是交友軟體更加的發達但是某種程度上它也造成犯罪的 |
00:01:37,568 | 00:01:37,728 | 則不予審查 |
00:01:58,729 | 00:02:16,852 | ﹏﹏ |
00:02:17,500 | 00:02:18,520 | 我們這個可能會後才能夠提供正確的數字。 |
00:02:42,671 | 00:03:05,533 | 一百一十二年也就是二零二三年四十五件一百一十一年二零二二年二十八件再往前回推每年都有十幾二十幾件不等當然這一些件數是不是他全都是未成年性情不一定但是本席要強調的是什麼是性侵害案件不起訴的人數因為時效已經過期 |
00:03:07,074 | 00:03:16,629 | 每年都還是有二三十人不等甚至2023年高達四十五人換言之他就是一種相關的漏洞他逃過了 |
00:03:17,694 | 00:03:37,929 | 他沒有辦法接受到政治正義的制裁司法的制裁我們常講正義不是不到而是可能有時候會遲到但他一定要到所以我們為什麼要提說相關的修法是在性侵的未成年性侵他的起訴期就從成年開始算起是因為澳洲也做過研究 |
00:03:38,729 | 00:03:59,485 | 女性未成年性侵她平均她能夠講出完整的一個案件是23.9年她才有辦法講出來男性不要以為只有少女會受到性侵少男一樣會受到性侵少男受到性侵講出來平均是25.1年比少女還要久 |
00:04:00,145 | 00:04:00,765 | 市長,態度問題,能不能討論,不要堅持。 |
00:04:21,664 | 00:04:21,884 | 沒有反對沒有堅持 |
00:04:45,710 | 00:05:12,602 | 對,要不然這特定的犯罪只是說要提醒在法制面希望能夠審慎的處理。是,那次長我最後一個問題只問為什麼特別拉出來未成年性侵?就是因為他相對來講是有特殊性,他相對來講是有我們剛剛所提到的,有他不敢說出來,不願意說出口或是難以去描述那個還原的一個狀況,也因此才會特別針對這樣的一個部分。 |
00:05:13,582 | 00:05:14,883 | 則不復議同意書.則不復議同意書.則不復議同意 |
00:05:41,403 | 00:05:58,589 | 則不肯說出來的一個狀況所以我們才會特別拉出來所以本席希望我們在進入既然我們都有一個共識也認為說法務部沒有一定堅持相關的立場這一條不是說不能修那我們也希望是展現一個態度告訴我們中華民國 |
00:06:00,247 | 00:06:23,149 | 對於青少年、未成年的孩童我們至少用法律的力量去保、給大家不要說保護啦我覺得因為沒有辦法保護大家不論這樣子犯刑但是至少讓這一些加害者你敢犯我們一定要追到而且這樣的一個追溯期延長是告訴你不要以為躲得了一時躲不了一世我們可以用這樣的態度去面對嗎是好 |
00:06:23,990 | 00:06:31,906 | 謝謝次長那如果說之後有進行主條的時候我們也希望能夠以開放的心胸來針對這個部分來支持本席的提案是謝謝好謝謝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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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10時32分)主席,謝謝。我們請法務部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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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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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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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次長好,次長,今天特別感謝吳宗憲召委排定刑法第八十三條修正草案以及其他修正草案的合併審查,不過本席要特別強調,追訴期的部分確實有其必要性,我們看到兩個新聞,一個新聞內容是受害人形容每一次都像死了一般,有4個女學生控訴長期性侵,體操教練判刑6年10個月,為什麼判那麼輕?因為有一些是追訴期已經過了。還有一個是女子揭發13歲時曾遭高雄補習班王姓老師性侵且持續3年,我們上一屆的王婉諭委員也一起大聲疾呼,兒少性侵案的法律追訴期應從成年開始算。其實這些都是社會上的案例,我相信這些不是第一例,也不會是最後一例。本席在今天的立法過程裡面就有特別提到,這是一個態度問題,重點在於是我們要用什麼樣的方式去加以保護,因為現在不管是科技、不管是交友軟體都更加的發達,但是某種程度上也造成犯罪率的增加,而且有很多的未成年性侵其實是什麼?其實是透過權勢性侵,其實是透過親屬關係,其實是透過權力不對等而造成性侵,那這些因為權力不對等所造成的性侵,這些受害的未成年孩童往往不敢講出來,他不敢在第一時間揭發,因為可能這個人掌握了他的生存權、掌握了他的受教權、掌握了他的相關權利,所以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強調我們要保護未成年不要有這樣的狀況。我想討論了那麼多,次長,即便去年有召開這個小組來做討論,也認為現在夠,但是我先請教,到目前為止,根據統計,每年地方檢察署偵辦的性侵害案件有多少件不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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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我們可能會後才能夠提供正確的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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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好,本席已經先幫你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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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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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在112年(2023年)有45件,在111年(2022年)有28件,再往前回推,每年都有十幾、二十幾件不等,當然這些案件不一定全部都是未成年性侵,但是本席要強調的是什麼?就是性侵害案件因為已經過了追訴期而不起訴的人數每年都還是有二、三十人不等,甚至在2023年高達45人,換言之,它就是一種相關的漏洞,他逃過了,沒有辦法讓他接受正義的制裁、司法的制裁,我們常常講正義不是不到,而是可能有時候會遲到,但它一定要到。所以我們之所以要提出相關的修法是未成年性侵的追訴期從成年開始算起,就是因為澳洲有做過研究,就是女性在未成年時被性侵到能夠講出完整案件過程的時間,平均要23.9年才有辦法講出來,大家不要以為只有少女會受到性侵,少男也一樣會受到性侵,少男受到性侵後會講出來的平均時間是25.1年,比少女還要久,可能是因為我們傳統觀念上認為男性相對來講不會受害,但是實際上就有確實的案例,少男也會受到性侵害,而他講出來的時間比少女還要久,都是已經長達二十幾年的時間,所以我們是不是更應該要放寬,對他們有所保障?次長,這個態度問題能不能討論、不要堅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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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絕對可以討論,我跟委員報告,剛才在一開始我就有特別強調,法務部並沒有反對的意思,只是我們是多考慮到法制面的問題、法安定性的問題以及督促司法警察機關能夠加緊偵辦,那沒有反對的意思,但是就是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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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好,沒有反對、沒有堅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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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對,就特定的犯罪只是提醒在法制面希望能夠審慎的處理,我們並沒有反對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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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次長,我最後一個問題只問為什麼特別拉出來未成年性侵?就是因為它相對來講是有特殊性,它相對來講是有我們剛剛所提到的,有他不敢說出來、不願意說出口或是難以去描述、還原的那個狀況,也因此才會特別針對這樣的一個部分去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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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是,我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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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就像我們刑法第八十條有針對死刑的罪就是三十年的追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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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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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然後三年到十年是二十年的追訴期,本席都認同,但是就未成年性侵的這個部分之所以特別會提出來,就是因為有太多#MeToo的事件,以及現在犯罪的環境變得更複雜,還有未成年被性侵之後他們不敢說出來的狀況,所以我們才會特別拉出來。本席認為,既然我們都有一個共識,法務部沒有一定堅持相關的立場,這一條不是說不能修,我們也希望展現一個態度,告訴我們中華民國的青少年、未成年的孩童,我們至少用法律的力量去給大家……也不要說保護,我覺得因為沒有辦法保護大家不遭受這樣的犯行,但是至少讓這一些加害者知道,你敢犯,我們一定要追到,而且做這樣的追訴期延長,就是告訴你,不要以為自己躲得了,躲得了一時,躲不了一世,我們可以用這樣態度去面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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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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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好,謝謝次長,如果在之後有進行逐條的時候,我們也希望能夠以開放的心胸針對這個部分來支持本席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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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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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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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 |
接下來我們請鄭天財委員、鄭天財委員、鄭天財委員。 |
張雅琳委員、張雅琳委員、張雅琳委員。 |
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 |
好,下一位我們請黃國昌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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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1-36-26 |
speakers | ["吳宗憲","洪孟楷","王育敏","沈發惠","陳俊宇","莊瑞雄","羅智強","林思銘","翁曉玲","黃國昌","鍾佳濱","吳思瑤","傅崐萁","楊瓊瓔"] |
page_start | 211 |
meetingDate | ["2024-05-27"] |
gazette_id | 1135102 |
agenda_lcidc_ids | ["1135102_00010"]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 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繼續併案審查 (一) 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徐巧芯 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 馬文君等17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黃健豪 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一)委員王世堅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 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 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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