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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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2,694 00:00:04,928 院長好 在座的各位委員大家好
00:00:06,590 00:00:34,660 2024年5月17日中午的院會是我國國會改革史上的重要時刻國民黨與民眾黨為了推動延宕30年的國會改革法案將聽證、調查、程序、制度、法制化完善立法院的職權我們期望以和平、理性的方式進行修法然而民進黨委員身為執政黨委員不僅不支持這項強化國會監督政府機關施政的法案
00:00:35,360 00:00:51,553 反而還採取蠻橫暴力的手段不斷杯葛議事程序發表造謠抹黑的言論採取自殺式、謀殺式的肢體衝突行動甚至還鼓吹群眾運動造成嚴重的社會對立
00:00:53,756 00:01:21,388 讓如此良善的法案被抹黑、被抹紅修法過程中還造成很多位委員、人員的受傷完全不是一個成熟民主國會應有的作為表現其中郭國文委員他故意地搶奪周萬來秘書長的議事本並且拉扯他的衣服、眼鏡、險些將他推倒在地使秘書長受傷驚恐也差點
00:01:22,688 00:01:43,848 危害到其他委員的人身安全立法院秘書長他不是立法委員不論是在法律的定位或者是依照議事慣例他都是屬於中立、不參與議事、攻防、鬥爭的角色不應該成為立法委員非格議事的對象更不能夠成為暴力手段的攻擊
00:01:45,273 00:02:08,232 更何況周秘書長在立法院服務將近40多年那是朝野敬重的大前輩郭國文委員為了杯葛法案竟然對70多歲的長者進行人身攻擊不是社會所能夠容許的行為這種不合情理法的行為實難以想像竟然是由立法委員所為
00:02:09,213 00:02:37,800 為了維護國會尊嚴、確保立法委員的倫理風範以及健全民主政治發展在此本席基於以下的理由提出譴責顧問的案子首先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不是毫無界限大法官435號解釋非常的清楚講到這個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不及於與行使職權無關的蓄意肢體這個動作那麼其次
00:02:39,431 00:03:07,318 立法委員行為法的第7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立法委員應該要秉持的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以及會議的秩序不得有暴力肢體動作對於立法委員在議場內的肢體暴力行為主席可以依據同調的規定送交紀律委員會懲處郭國文他身為立法委員的暴力行為自然是違反本法的規定也違反立法院內部的自律的規定郭國文
00:03:08,424 00:03:23,890 他趁秘書長左向主席臺之際搶奪他的議事相關資料也構成了刑法的第304條的強制罪以及刑法第135條的妨礙公務罪以暴力的手段妨礙秘書長行使他的公務權利
00:03:25,492 00:03:49,795 基於前述的理由本席與其他35位委員共同提案將郭國文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基於上開的條文我們希望能夠以最嚴厲的處罰來懲處郭國文委員並以此維護本院的議事、紀律以及人員安全以儆效尤還請全院委員以及全國民眾支持本案謝謝
00:03:57,029 00:03:58,134 謝謝翁曉琳委員的發言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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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0
翁委員曉玲:(17時38分)院長好,在座的各位委員,大家好。2024年5月17號(週五)的院會是我國國會改革史上的重要時刻,國民黨與民眾黨為了推動延宕30年的國會改革法案,將聽證調查程序制度法制化,完善立法院的職權,我們期望以和平、理性的方式進行修法。然而,民進黨委員身為執政黨委員,不僅不支持這項強化國會監督政府機關施政的法案,反而還採取蠻橫暴力的手段,不斷杯葛議事程序,發表造謠、抹黑的言論,採取自殺式、謀殺式的肢體衝突行動,甚至還鼓吹群眾運動,造成嚴重的社會對立,讓如此良善的法案被抹黑、被抹紅。在修法過程中還造成很多位委員、人員的受傷,完全不是一個成熟民主國會應有的作為表現。其中,郭國文委員故意搶奪周萬來秘書長的議事本,並且拉扯他的衣服、眼鏡,險些將他推倒在地,使秘書長受傷驚恐,也差點危害到其他委員的人身安全。
立法院秘書長不是立法委員,不論是在法律的定位或者是依照議事慣例,他都是屬於中立、不參與議事攻防鬥爭的角色,不應該成為立法委員杯葛議事的對象,更不能夠成為暴力手段攻擊的對象,更何況周秘書長在立法院服務將近四十年,是朝野敬重的大前輩,郭國文委員為了杯葛法案,竟然對七十多歲的長者進行人身攻擊,這不是社會所能夠容許的行為,這種不合情理法的行為,實難以想像竟然是由立法委員所為,為了維護國會尊嚴,確保立法委員的倫理風範以及健全民主政治發展,在此本席基於以下的理由提出譴責郭國文的提案。
首先,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不是毫無界限,大法官第435號解釋非常清楚講到,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不及於與行使職權無關的蓄意肢體動作。
其次,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暴力之肢體動作,對於立法委員在議場內的肢體暴力行為,主席可以依據同條規定送交紀律委員會懲處。郭國文身為立法委員的暴力行為自然違反本法的規定,也違反立法院內部的自律規定。
郭國文趁秘書長走向主席臺之際,搶奪他的議事相關資料,也構成了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的強制罪以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妨害公務罪,以暴力手段妨害秘書長行使他的公務權利。
基於前述的理由,本席與其他35位委員共同提案,將郭國文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基於上開的條文,我們希望能夠以最嚴厲的處罰來懲處郭國文委員,並以此維護本院的議事紀律以及人員安全,以儆效尤,還請全院委員以及全國民眾支持本案,謝謝。
發言片段: 1
主席:謝謝翁曉玲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大體討論。沒有委員登記,我們就不再發言。
報告院會,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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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s ["韓國瑜","李彥秀","洪孟楷","張嘉郡","羅廷瑋","楊瓊瓔","蘇巧慧","李柏毅","吳沛憶","劉建國","王美惠","吳思瑤","許宇甄","牛煦庭","高金素梅","陳俊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徐欣瑩","陳瑩","廖偉翔","黃建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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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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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content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五 條至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 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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