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宇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0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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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9,807 00:00:16,692 好謝謝主席我們有請政部長請政部長部長早委員早
00:00:18,249 00:00:44,061 我們今天要審查的是這個科技偵查及這個保障法的相關草案那主要是因應我們這個科技的日新月異那犯罪的型態也越來越多元同時也是打詐事法當中最重要的一個調查武器那誠如草案說明所寫這部這個法律是為了要確保我們偵查機關運用科技方式來進行偵查的一個合法性
00:00:44,841 00:01:10,303 那同時也保障人民的一個基本權更重要的是要讓調查犯罪的工具不再落後那最近風靡全台的這個黃仁勳執行長他也曾說台灣是AI的一個起點但2024年的台灣似乎同時擁有最先進的科技和最原始的一個調查手段所以不論是定定這個科真法還是有委員提出希望能夠修形式訴訟法
00:01:11,044 00:01:24,242 那儘快讓科技偵查的這種手段有法律的基礎相信是我們各黨的一個高度共識那我在此我想請教就是說這個對於這個立專法還是立專章的部分
00:01:25,482 00:01:32,207 法務部及司法院之間有沒有對此有一個溝通過的機制?有沒有?
00:01:55,182 00:01:56,384 錢防制法及保障法草案案 案。
00:02:00,731 00:02:25,719 錢防制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案,此外就是支持定專法,因為這個定專法我剛跟委員報告這個也也都譬如說國民法官法還有我們通訊保障建構就是也做專法的的的方式來做一個呈現好那因為我我相信我們立場也很明確啊那剛剛那個李廳長也有答詢就是說針對這個部分他尊重我們法務部的立場然後那我也希望說對於這個部分我們應該是有個比較詳細的一個溝通讓整個這個
00:02:28,700 00:02:47,522 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案 規定規定的過程裡面更加的透明這個部分再請我們法務部這邊就在後續再做協助那我們今天對於這個科技偵查在事務上的使用我來請教我們法務部在這個草案的第二條當中有寫到我們偵查中檢察官任有必要時
00:02:48,647 00:03:02,119 認有必要時那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的GPS或是其他非以這個辨識個人這個生物特徵的科技方式來追蹤位置,那部長
00:03:03,768 00:03:19,377 對剛剛所說的這個任有必要時會不會有不夠明確的問題那換言之黨若有其他更輕微的方法能夠取證就不能發動科技偵查嗎謝謝委員那個必要的時候是個案來做一個一個認定一個認定
00:03:20,538 00:03:22,559 錢防制法及保障法草案案案案案案案案案案案案案案
00:03:40,464 00:04:05,283 在24小時沒有連續24小時或者沒有連續打打兩天這部分我們是可以允許辦案單位可以可以這樣做但是超過的話在這邊要是要請法官的一個許可好好這科技日新月異然後那除了應用在這個地面上的調查還有從空中的這種科技方式例如我們這個空拍機由上而下的這種進行拍攝錄影或是這個測量手段
00:04:05,703 00:04:11,360 那我還是請教部長就是說空拍機有涵蓋在整次我們本次的我們這個科真法可使用的範圍當中嗎
00:04:16,690 00:04:18,033 錢防制法及保障法草案案 案 。
00:04:40,035 00:05:00,852 其實他這種空拍機對隱私的一個干預是遠比我們剛才所講的用GPS這個草案的更低那是非常低那基本上經營公共生活這部分的的隱私的期待是是相當相當的少的對這就重點就剛剛那個我想請教部長就是因為空拍機的部分他可能涉及到這個
00:05:02,421 00:05:03,761 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案。」
00:05:20,967 00:05:22,748 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案 案
00:05:39,457 00:05:56,654 那個必須盡快有法律的依據啦是那所以我們剛剛講的這些工具我相信我們法務部應該都已經有在思考要怎麼去讓他們這個合法化了是那我也請我們法務部就是後續的這個這個相關的這個修法或是相關的這個制定的過程應該要
00:05:57,535 00:06:19,923 加緊腳步 讓我們所有的這個同仁在使用這些科技工具上能夠有一個依法性。那另外就是草案第三條有提及就是調查過程中因為技術無可避免取得第三人的個資。那僅得供這個調查目的之比對且於調查實施結束後應該要刪除。
00:06:20,563 00:06:30,362 那我想請教就是當遇上我們上述剛剛講的提及的狀況對於資料有無銷毀應該要如何來確認那需不需要有獨立審查的人員來確保
00:06:36,186 00:06:37,487 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案 案
00:06:53,137 00:06:55,079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案
00:07:09,366 00:07:37,282 各位報告關於這個M4車無可避免的會取到因為技術上它無可避免的會涉及到第三人那除了比對目的之外我們要求它收完證就應急刪除但這條事後如果去控管這法規上因為屬於技術上的問題我們沒有在法規上寫但是我們未來會要求所有的司法警察執行機關要定在內機內控上面就這個銷毀做一些特別的規定那我們檢察官據偽偵查組織的角色我們也會去監督這個司法檢察機關的內機內控
00:07:39,083 00:07:41,064 獨立審查的人員就是檢察官喔?」
00:07:55,089 00:08:17,855 那我想我們從草案的內容來看對於這個調查隱私空間的發動門檻還有調查的方式也都有這個更加嚴格的規範那包括使用這個高倍數的攝影攝影機或是這個熱顯熱顯像設備也都是打擊重要這個重案的非常重要的一個手段跟工具當然也希望我們透過科技偵查的這個應用
00:08:18,915 00:08:21,776 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案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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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9時34分)謝謝主席,有請鄭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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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鄭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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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部長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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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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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部長,我們今天要審查的是科技偵查及保障法的相關草案,主要是因應科技日新月異,犯罪的型態也越來越多元,同時也是打詐四法當中最重要的一個調查武器。誠如草案說明所寫,這部法律是為了要確保偵查機關運用科技方式來進行偵查的合法性,同時也保障人民的基本權,更重要的是要讓調查犯罪的工具不再落後。最近風靡全臺的黃仁勳執行長也曾說,臺灣是AI的起點,但2024年的臺灣似乎同時擁有最先進的科技和最原始的調查手段,所以不論是訂定科偵法,還是有委員提出希望能夠修刑事訴訟法,儘快讓科技偵查的這種手段有法律的基礎,相信是各黨的一個高度共識。在此我想請教,對於立專法還是立專章的部分,法務部跟司法院之間對此有沒有一個溝通過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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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謝謝,目前的話我們有共識就是訂專法,其實訂專法也非常多,像剛才講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這個也是對人民的通訊部分把它抽出來訂一個專法,像國民法官法、證人保護法等等都是立專法,這樣的話可以及時因應時代的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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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你們有沒有跟司法院溝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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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是我們有溝通過的,司法院也支持訂專法,如我剛才跟委員報告的,譬如說國民法官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也是以專法的方式來做一個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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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我相信我們的立場也很明確,剛剛李廳長也有答詢,就是說針對這個部分,他尊重法務部的立場。我也希望對於這個部分我們應該要有一個比較詳細的溝通,讓整個訂定的過程更加的透明,這部分再請法務部後續再做協助。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使用我要請教法務部,在草案的第二條當中有寫到,偵查中檢察官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也就是GPS,或是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的科技方式來追蹤位置。部長,對剛剛所說的這個「認有必要時」會不會有不夠明確的問題?換言之,倘若有其他更輕微的方法能夠舉證,就不能發動科技偵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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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那個必要時是個案來做一個認定,如果說沒有用這個科技偵查方法,就沒有其他的方式來做蒐集,這部分我們就是認為有這個必要,而且像GPS這種對隱私的影響雖然是有,但不是非常大,所以我們才會允許在24小時之內,就是沒有連續24小時,或者沒有連續達兩天,這部分我們可以允許辦案單位這樣做,但是超過的話,要經過法官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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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科技日新月異,除了應用在地面上的調查,還有從空中的這種科技方式,例如空拍機由上而下進行拍攝、錄影或是測量的手段,請教部長,空拍機有涵蓋在本次科偵法可使用的範圍當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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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空拍機這部分,當然科偵法這邊沒有去規範空拍機,但是空拍機最主要是拍非隱密的空間,是就公共空間去做蒐證,就像齊柏林的看見臺灣,他也是用空拍機在拍攝臺灣的美景,但如果用空拍機去做蒐證或是怎樣,我們認為這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可以做一個規範了,其實這種空拍機對隱私的干預,是遠比我們剛才所講的,這個草案規範的用GPS的干預更低,那是非常低,基本上在公共生活這部分隱私的期待是相當相當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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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對,這就是重點,剛剛我想請教部長的就是,因為空拍機可能涉及到個人的領空權或是隱密性的問題,有一些可能是人家自己的私有領域,如果空拍機從那邊飛過去,可能會拍攝到跟偵查沒有關係的情況。所以我是覺得,不管是使用GPS、M化車或是熱顯像的偵測部分,在我們瞭解的範圍都已經是相對成熟技術的情況之下,尤其我們看到M化車在破獲詐騙案上都能夠帶來很好的效果,也是我們在當今偵查犯罪中最好的一個工具,必須儘快有法律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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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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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所以我們剛剛講的這些工具,我相信法務部應該都已經有在思考要怎麼去讓他們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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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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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我也請法務部針對後續相關的修法或是相關的制定過程應該要加緊腳步,讓所有同仁在使用這些科技工具上能夠有一個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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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好,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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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另外草案第三條有提及,調查過程中因為技術上無可避免取得第三人的個資,僅得供調查目的之比對,且於調查實施結束後應該要刪除。我想請教,當遇到上述剛剛所提及的狀況時,對於資料有無銷毀應該要如何確認?需不需要有獨立審查的人員來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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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是會要求M化車蒐集,因為它在蒐集這些手機的訊號,難免就會蒐集到第三人的一些資料,我們這邊也必須要立即刪除,這部分我們有一個內控的機制、有一個內規的機制,我們是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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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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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是不是請黃常次來做一個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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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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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關於M化車,因為技術上無可避免的會涉及到第三人,除了比對目的之外,我們要求它蒐完證就應即刪除,但事後如何去控管,因為這是屬於技術上的問題,所以我們沒有寫在法規上,但是我們未來會要求所有的司法警察執行機關要訂定在內稽、內控上面,就這個銷毀做一些特別的規定,而檢察官基於偵查主體的角色,我們也會去監督司法警察機關的內稽、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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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獨立審查的人員就是檢察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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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檢察官畢竟是偵查主體,未來關於整個刑訴程序面的規定,檢察官都會注意,所以我們要求它做法規面的制定,而它制定結果怎麼樣,我們會來做相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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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謝謝次長。我們從草案的內容來看,對於調查隱私空間的發動門檻以及調查的方式也都有更加嚴格的規範,包括使用高倍數的攝影機或是熱顯像設備,也都是打擊重案非常重要的一個手段跟工具。當然也希望我們透過科技偵查的應用,能夠對打擊犯罪取得一個比較好的效果,也讓所有同仁在偵查過程當中所使用的工具能夠有效提升,這部分再請部長跟相關同仁繼續努力,看能不能趕快把它完成。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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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好,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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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陳委員,也謝謝部長、次長。
接下來有請羅委員智強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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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36-30
speakers ["鍾佳濱","沈發惠","黃國昌","陳俊宇","羅智強","莊瑞雄","林思銘","翁曉玲","吳思瑤","吳宗憲","謝龍介"]
page_start 285
meetingDate ["2024-06-05"]
gazette_id 1135601
agenda_lcidc_ids ["1135601_00007"]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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