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會議 @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

時間: 0
Start Time End Time Text
00:30:31,209 00:30:39,934 保安委員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4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00:30:41,601 00:31:02,708 本院內政委員會分別於111年12月22日及112年12月7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由王肇儀委員會及羅肇儀委員會林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邀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並備諮詢於報告及詢答完畢選及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員聽取說明與詢答並經審慎言商及準密討論後將全案並按審查完畢
00:31:10,931 00:31:38,556 本案並按審查完略依據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羅召集委美玲與院會討論時做補充說明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羅美玲補充說明羅也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本案經以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槍炮彈要刀械管制條例請宣讀第四條
00:31:39,468 00:31:48,711 第4條本條例所稱槍炮彈藥都現如下一槍炮指知識或非知識之火炮監視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毛嘴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
00:31:57,333 00:32:14,166 1、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2、彈藥、至監管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3、刀械、至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持虎、鋼鐵鞭
00:32:16,307 00:32:42,057 貶賺、匕首、個如、復讀、歷史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竟非公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前向第一款、第二款槍炮彈藥摸過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炮彈用之用者不在此限槍炮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與種類及殺傷力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宣讀完畢
00:32:43,810 00:33:12,737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五條之一為此現行條文第五條之二第五條之二依本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有下列潛行之一者這項貨費之其許可其持有之槍砲彈藥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加收購但政府機關購置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或違反本條例之罪者不予給加收購依許可原因消滅而不需致用或毀損至不堪使用
00:33:13,537 00:33:37,166 3.持有人喪失原住民或漁民身份4.持有人規避防案或拒絕檢查5.持有人死亡6.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經宣告緩刑或經宣告緩刑被撤銷7.持有人受監獲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8.持有槍炮彈藥到協資團體解散9.其他違反應遵刑事項之規定
00:33:38,266 00:34:02,151 刀械持有人死亡﹐團體解散﹐重新申請許可持有者﹐或自製獵槍持有人死亡﹐及機用人宣請繼續持有者﹐經許可後不予給家收購請向自製獵槍機用人﹐以享有法定繼承權人之一人為限﹐但無行為難利人者﹐不得申請繼續持有
00:34:04,522 00:34:20,750 未成年人之繼承及使用之相關規定﹐令由中央援助民主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給價收購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之印﹐其價格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
00:34:21,810 00:34:44,310 第一項收購之槍砲彈藥刀械及收腳之徵兆由中央主管機關送交內政部警政署銷毀但經留用者不予銷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今許可持有自制列槍或羽槍之原住民以其故意犯罪金本行為三年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下列規定之一之最危險使用之
00:34:45,571 00:34:48,473 1.刑法第185條之二 第一項 第四項 第186條 第186條之一 第一項 第四項 第187條 第224條 第231條之一 第二項 第271條 第三項 第272條 第273條 第274條 第275條 第277條 第一項 第279條 第281條 第282條 第296條 第298條
00:35:11,409 00:35:13,550 第302條 第1項 第3項 第303條 第304條 第305條 第321條 第325條 第1項 第3項 第326條 第328條 第5項 第346條或第347條 第4項
00:35:27,635 00:35:48,708 2、森林法第51條、第二項第52條、第53條、第二項或第54條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41條或第42條但與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本條文實行前基於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經營或非營利自用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
00:35:49,128 00:35:55,217 第41條知罪者不在此限本條例第9條、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第13條、第2項、第4項、第5項、第13條之一、第20條之一、第3項之第5項、第14條或第15條
00:36:05,551 00:36:18,981 陳志走私條例第2條、第3條或第7條、6組織犯罪防事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或第6條、7毒品危害防事條例第4條、第5項、第6項、第5條、第4項、第7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項、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或第15條宣讀完畢召考審查會條文通過增訂第5條之3
00:36:30,765 00:36:55,778 第五條之三 中央主管機關為槍砲彈藥審認正義.臨聘派相關機關各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槍砲彈藥審認正義諮詢小組.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制宣傳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六條之一 第七條 第八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增訂第九條之一
00:36:56,363 00:37:10,543 第9條之一其第7條第一項所列槍炮於公共場所公眾的出入這場所開槍射擊或朝公共場所公眾的出入這場所開槍射擊者處7年上有期徒刑並科新台幣1500萬元效罰金
00:37:12,526 00:37:41,200 指第8條第一項或第9條第一項所列槍炮與公共場所、公眾的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從公共場所、公眾的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出物年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新台幣1000萬元下發金但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技藝、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者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請結經委者得減輕其刑
00:37:41,961 00:37:44,470 宣傳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2條維持現行條文第13條
00:37:48,086 00:38:15,826 第13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炮或各類炮彈炸彈爆裂物質主要組成零件者處3年上10年下有期徒刑並科新台幣700萬元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1年上7年下有期徒刑並科新台幣500萬元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嫌惡上之罪者處5年上有期徒刑
00:38:16,466 00:38:37,408 並科新台幣1000萬元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既存貨意圖販賣而成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新台幣300萬元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分罰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增訂第13條之一
00:38:37,847 00:39:01,924 第13條之一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主要組成零件者處6個月以上5年下有期徒刑並科新台幣300萬元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3年下有期徒刑並科新台幣200萬元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情惡傷之罪者處1年上7年下有期徒刑
00:39:02,524 00:39:22,782 並科新台幣500萬元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既存貨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處一年下有期徒刑﹚並科新台幣100萬元下罰金﹚請接輕違者得免除期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宣讀完畢召考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8條
00:39:23,888 00:39:45,607 第18條本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告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得減刑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公訴﹐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前項情形與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合併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刑
00:39:46,648 00:40:15,775 前二項情形及報酬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犯本條例之罪與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公訴全部槍砲彈藥刀下之來源及去向應有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事件之發生者得檢清或免除其刑拒絕公訴或公訴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20條之一
00:40:16,209 00:40:35,004 第20條之一具類似追槍之外形構造材質及火藥式即發機關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竟
00:40:35,724 00:40:50,552 請向公告查禁止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不得製造、分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計算或成列但專攻外銷、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或影視攝影
00:40:52,793 00:41:21,353 設置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已被集合者不在此限未經許可製作販賣或運輸第一項公告查禁制模擬槍者處一年上七年下有期徒刑並科新台幣700萬元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賬出租出借持有計算或意圖販賣而選列第一項公告查禁制模擬槍者處一年下有期徒刑並科新台幣200萬元下罰金
00:41:22,413 00:41:46,829 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下傷利者處3年下有期徒刑並科新台幣300萬元下罰金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人民或團體因此公告查禁就日期6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與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00:41:48,618 00:42:16,573 第二項單書有關專攻外銷研發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定期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單書有關影視設置使用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宣讀完畢
00:42:18,820 00:42:38,307 正好審查會條文通過徵定第20條之二第20條之二為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前條第一項公告查禁制模擬箱主要組成零件者除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下發還其情節衝突者得並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00:42:39,927 00:43:07,782 未經許可轉帳出租出借持有其殘貨意圖販賣而陳列前條第一項公告查禁式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除新台幣20萬元上500萬元下返還其情節重大者的並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公告查禁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莫入之但有前條第二項單數或同條第六項情形者不在此限宣讀外幣
00:43:09,482 00:43:34,902 召審查會條文通過徵定第20條之三第20條之三警察機關為查查槍炮彈藥公告查監製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的派員進入槍炮彈藥及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布測及其他必要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及另提供必要之資料
00:43:35,802 00:43:54,994 前項檢查必要時﹐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檢查人員於執行第一項規定之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局務之證明文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未必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信貸幣20萬元以上50萬元下發還﹐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00:43:59,917 00:44:13,061 第一項檢查之人員檢查處所對象檢查物品範圍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22條維持現行條文第25條
00:44:16,363 00:44:41,833 第25條本條例除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修正公佈之條文自98年11月23日施行109年6月10日修正公佈之第20條第3項112年12月18日修正之第13條之一及第20條之二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訂外自公佈日施行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全案經過
00:44:43,206 00:44:51,670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依繼續進行三讀請務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這條文第四條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一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制火砲堅設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皮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傷傷力之各式槍砲
00:45:13,821 00:45:25,774 二、彈藥指前款鋼石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
00:45:27,233 00:45:54,467 扁鑽匕首各如復讀歷史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竟非公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炮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炮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槍炮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與種類及殺傷力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00:45:57,250 00:46:26,168 第五條之二一本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由下列前行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其持有之槍砲彈藥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加收購但政府機關購置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或違反本條例之罪者不予給加收購一許可原因消滅二不需致用或毀損至不堪使用三持有人喪失原住民或與民身份四持有人規避防驗或拒絕檢查
00:46:27,329 00:46:36,864 5.持有人死亡6.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經宣告緩刑或經宣告緩刑被撤銷
00:46:39,077 00:46:41,620 7.持有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8.
00:46:41,620 00:46:45,924 持有槍炮彈藥刀械之團體解散9.
00:46:45,924 00:46:57,716 其他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刀械持有人死亡團體解散重新申請許可持有者或自製獵槍持有人死亡其機用人申請繼續持有者
00:46:58,617 00:47:16,728 經許可後不予給價收購前項自治列槍即用人以享有法定繼承全人之一人為限但無行為能力忍者不得申請繼續持有未成年人之繼承及使用之相關規定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00:47:17,308 00:47:36,085 第一項給價收購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之印其價格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第一項收購之槍砲彈藥刀械及收腳之陣仗由中央主管機關送交內政部警戰署銷毀當今流用者不予銷毀
00:47:37,506 00:47:50,385 第1項第6款規定與今許可持有自制列槍或語唱之原住民以及故意犯罪輕本行為三領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下列規定之一之罪違憲使用之
00:47:52,274 00:47:55,275 1.新法第185條之二 第一項 第四項 第186條 第186條之一 第一項 第四項 第187條 第224條 第231條之一 第二項 第271條 第三項 第272條 第273條 第274條 第275條 第277條 第一項 第279條 第281條 第282條
00:48:15,862 00:48:20,967 第296條 第298條 第302條 第1項 第3項 第303條 第304條 第305條 第321條 第325條 第1項 第3項 第326條 第328條 第5項 第346條或第347條 第4項而森林法第51條 第2項 第52條 第53條 第2項或第54條
00:48:40,506 00:48:59,926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41條或第42條但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本條文實行前即與原住民組織傳統文化、技藝或非營利自由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00:49:01,908 00:49:10,132 4.本條例第9條、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第13條、第2項、第4項、第5項、第13條之一、第20條之一、第3項之第5項、第14條或第15條5.陳正走私條例第2條、第3條或第7條6.組織犯罪防止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或第6條
00:49:23,618 00:49:27,920 7.毒病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5項、第6項、第5條、第4項、第7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項、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或第15條
00:49:37,168 00:49:46,358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槍炮彈藥審認爭議﹐得林聘派相關機關各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槍炮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制
00:49:55,595 00:50:08,951 第9條之一是第7條第一項所列槍炮與公共場所公眾的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朝公共場所公眾的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處7年上有期徒刑並科信貸幣1500萬元下罰金
00:50:11,854 00:50:39,315 持第8條第一項或第9條第一項所列槍炮與公共場所公送的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朝公共場所公送的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處5年以上12年下有期徒刑並科新台幣1000萬元下罰金但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技藝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者不在此限犯嫌惡、想知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00:50:41,795 00:51:00,604 第13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炮或隔壘、炮彈、炸彈、爆裂物資主調組成領遷者處3年上10年下有期徒刑並科新台幣700萬元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賬出租或出借前項領遷者處1年上7年下有期徒刑
00:51:01,244 00:51:24,317 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5年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下罰金未清許可持有其藏或意圖販賣而傳列第一項所列領件者處6月上5年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00:51:26,604 00:51:43,491 第13條之一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主要組成零件者處6元以上5年下有期徒刑並科新台幣300萬元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3年下有期徒刑並科新台幣200萬元下罰金
00:51:45,752 00:52:09,364 依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上七年下有期徒刑並科新台幣500萬元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計算或依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領件者處一年下有期徒刑並科新台幣100萬元下罰金請接親衛者得免除期刑第一項之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00:52:11,058 00:52:33,861 第18條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告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得減刑或免除棄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公訴﹐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來源或取向因而查獲者一同前項進行與中央主管金融報經行政院合併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棄刑
00:52:34,682 00:52:59,217 前二項起刑其抱腳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但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公訴全部槍砲彈藥到下之來源及去向因而償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得減刑或免除起刑拒絕公訴或公訴不實者得加重起刑至三分之一
00:53:02,865 00:53:20,632 20.具類似追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關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竟
00:53:21,272 00:53:49,293 前項公告查禁制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計存或陳列但專攻外銷、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或影視設置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已被集合者不在此限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一項公告查禁制模擬槍者處一年上七年下游期獨行
00:53:50,254 00:54:14,367 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下罰金未兼許可轉賬、出租、出借、持有、計算或一度販賣而成立第一項公告查禁制模擬槍者處一年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下罰金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制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居於殺傷例者處三年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下罰金
00:54:14,927 00:54:43,024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人民或團體因此公告查禁之日期6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第二項單說有關專攻外銷研發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定期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00:54:44,105 00:54:57,385 第二項單說有關影視設置使用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配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0:55:00,222 00:55:16,848 第20條之二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前條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主要組成領件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相發還其緊接重大者得併令及停止營業或勒令協議
00:55:17,848 00:55:44,859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既存或易讀販賣而陳列前條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處新海幣20萬元上500萬元下發還其情節重大者得併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公告查禁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莫入之但有前條第二項單述或同條第六項情形者不再次限
00:55:48,321 00:56:12,363 20.警察機關為查查槍砲彈藥公告查驚式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得派員進入槍砲彈藥及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就寫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目測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及令提供必要之資料前向檢查必要時﹐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00:56:13,784 00:56:41,273 檢查人員於執行第一項規定之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未必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心合比20萬元上50萬元下罰款﹐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第一項檢查之人員檢查出所﹐對象﹐檢查物品﹐範圍﹐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詳細辦法﹐
00:56:42,293 00:57:10,282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制第25條本條例處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修正公佈之條文自98年11月23日施行109年6月10日修正公佈之第20條第3項112年12月18日修正之第13條之一及第20條之二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自公佈日施行宣讀完畢
00:57:14,557 00:57:25,622 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決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增訂第5條之3、第9條之1、第13條之1、第20條之2及第20條之3條文並將第4條、第5條之2、第13條、第18條、第20條之1及第25條條文修正通過
00:57:42,079 00:57:49,073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由委員登記發言首先請鄭天才委員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00:58:08,837 00:58:36,785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媒體這次行政院版提出槍砲彈藥刀罪管制條例是要加嚴而且加重處罰本席基本上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卻沒有考量到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譬如說我們這個自製列槍的機用人
00:58:37,421 00:59:05,008 以享有法定繼承人然後對於未成年人不得繼承自己父母親的自製獵槍這個有違反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經本席及高精素美委員強烈的要求後來謝謝我們內政委員會也接受也同意
00:59:06,184 00:59:31,586 將未成年人的原住民可以繼承他的自製列槍然後相關的規定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來訂定另外就是有關在公共場所或是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涉及的話會加重處罰基本上是應該的但是對於原住民族
00:59:32,370 00:59:55,107 此有自制列槍:基於傳統文化:需要去做這樣的一個涉及:不應該加重處罰:應該要排除:也謝謝內政委員會的委員能夠同意將特別甄列一個但書但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基於非營利致用
00:59:56,778 01:00:08,389 所列野生動物者不在此縣所以這個部分是謝謝我們內政委員會但是我們要特別強烈的要求行政院槍炮彈藥盜竊管制條例109年修正之後對於
01:00:53,824 01:00:55,320 接下來請游玉蘭委員
01:01:10,987 01:01:30,058 主席各位同仁大家早安今天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切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徵締槍砲彈藥的主要組成零件材質及殺傷力的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很遺憾為採用本席的主張經槍砲彈藥審認爭議
01:01:34,100 01:01:47,968 諮詢小組審議後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而非由行政機關單獨認定本期期盼主管機關日後能徵詢﹐各界專家學者甚至相關團體的意見
01:01:50,689 01:02:12,650 並公正、客觀的立場加以認定.參採國際標準與時俱進.渡各界疑慮本席修法主張爭議諮詢小組的組成.應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
01:02:13,370 01:02:35,593 雖然內政部林佑昌部長在委員會審查時支持本席看法並建議調整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一但卻未明定於修正的條文中相關的組織運作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制
01:02:36,233 01:02:53,846 希望日後訂定相關執法時﹐能確實明文規定外界委員的比例﹐以維護審議的專業、中立、客觀本條例雖然三讀通過﹐但部分民間團體仍有疑議
01:02:54,767 01:03:06,577 本席希望主管機關能夠多加與民眾溝通消弭爭議明確執法願天佑台灣人民平安謝謝接下來請廖國東委員廖國東委員廖國東委員不在
01:03:15,870 01:03:25,116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5案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01:03:26,967 01:03:45,490 委員內政委員會於112年12月7日召開全英委員會議審查本案由羅兆錦委美林擔任主席主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邀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並備諮詢與報告及詢答完畢選舉進行審查與會員與聽取說明及詢答並經整密討論後原將全案審查完畢你據審查報告提報約會討論約會討論前不需加油黨團協商
01:03:55,912 01:04:15,104 並推請羅召集委員美玲與院會討論時做補充說明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羅偉美玲補充說明羅偉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需再交由黨團協商請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本案經依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交程法請宣讀第18條
01:04:19,366 01:04:40,826 第18條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5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客戶併客新台幣5000萬元下罰金未經許可以傳播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1年上7年下有期徒刑
01:04:41,306 01:05:02,940 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下罰金供前項犯罪用之傳播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判決沒收確定者得失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編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依無償留供公用而廢棄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宣讀完畢
01:05:06,431 01:05:09,155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願經過二讀 現有民進黨團體繼續進行三讀請願會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01:05:16,109 01:05:39,623 第18條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運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軍役或客戶併客新台幣5000萬元下罰金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運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1年上7年下有期徒刑得併客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01:05:40,203 01:06:00,589 供前項犯罪用之傳播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判決沒收確定者得失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因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一、無償留供公用二、廢棄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宣讀完畢
01:06:03,962 01:06:21,065 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決議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條文修正通過討論事項第6案土石採取法第36條條文修正法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01:06:22,250 01:06:43,381 本院經濟委員會於112年12月11日舉行權力委員會議審查本案由趙景委員蔡瑜擔任主席衛總邀請經濟部部長汪美花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另邀請農業部等派員列席備詢與會員與聽取說明及詢談後對方案進行審查及緝密討論並將全案審查完畢臨去審查報告提報約會討論約會討論前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01:06:48,564 01:07:07,705 又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蔡議員補充說明宣讀外幣請召集委員蔡委員補充說明蔡委員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需再交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本案經一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土石採取法第36條
01:07:12,589 01:07:38,029 36.未經許可採取土石則﹐儲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相反還﹐直銷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縣級令其辦理者付及清除其設施﹐藉其人為遵行者按日﹐連續儲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相反還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銷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付﹐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01:07:38,909 01:08:06,261 衛星許可以全盟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下列區域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上七年下有期徒刑﹐得賓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一、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二、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告之金門含東定烏丘﹐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
01:08:07,121 01:08:26,301 供前項犯罪用之傳播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判決沒收確定者﹐得失個案請且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抱存依下例方式之一處置之﹐一、無償流工公用﹐忍廢棄﹐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宣讀完畢
01:08:28,991 01:08:52,013 照審查會議意見通過請願經過二讀﹑先由民進黨黨團T繼續進行三讀﹑請願會有異﹑沒有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第36條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除信貸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下方寬﹑即將順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的令期﹑辦理整複及清除其設施﹑藉其人為遵行者案日﹑連續除信貸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上﹑
01:08:54,576 01:09:15,015 罰緩至遵行為止並默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委臣付其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未經許可以純木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下列區域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上七年下有其土行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一
01:09:15,535 01:09:32,740 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金門、韓東定、烏丘、馬祖、韓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
01:09:34,120 01:09:54,389 公前項犯罪用之傳播或其他基線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判決沒收﹐確定者得示個案緊接需要拍賣貨幣們﹐或專案抱準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一、無償留公共用﹐二、廢棄﹐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宣讀完畢
01:09:56,331 01:10:12,106 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 請務委員會有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土石採取法第36條條文修正通過討論事項第7案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 請宣讀審查報告
01:10:13,359 01:10:30,830 本院財政委員會於112年12月11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會議由省政委員發會擔任主席本院預算中心主任黃韶清及法治局組長黃良營應邀列席說明備詢與會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及大體討論後進行討論並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略原請決議擬去審查報告提報院會本案與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需交由黨團先生
01:10:41,497 01:11:00,075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省召集委員發會補充說明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省委員發會補充說明省委員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需再交到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本案經以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中華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三條
01:11:01,229 01:11:27,536 第三條總預算案由各委員會分別審查其分配如下一、內政委員會一、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海洋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案二、前目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案三、行政院預算案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一、外交部全務委員會國防部國軍退出官兵輔導委員會預算案
01:11:29,256 01:11:48,232 二、節目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案三、國家安全局預算案三、經濟委員會﹐一、經濟部農業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二、節目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案
01:11:49,152 01:12:07,322 四、財政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席總署審計部預算案二、其目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寵基金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案三、災害準備金第二日備金及其當部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預算案
01:12:07,922 01:12:27,322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一、教育部文化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研究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預算案二、勤務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專注之財政法人預算案六、交通委員會一、交通部數位發展部﹐
01:12:28,062 01:12:55,30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案二、勤務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資財團法人.預算案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署.預算案二、司法院考試院.預算案三、勤務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資財團法人.預算案四、總統府國使館及其所屬機關.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
01:12:57,682 01:13:17,188 五、立法院監察院預算案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環境部勞動部預算案而節目各機關是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案總預算案提報約會前應由財政委員會嚴厲年度總預算案審查日程
01:13:17,908 01:13:46,124 並依前線規定嚴禮年度總預算案審查分配表並同總預算案提報院會後交付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將預算書分送各委員會審查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決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條文修正通過討論事項第8案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條文修正查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01:13:47,219 01:14:03,055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2年12月7日召開決定委員會議審查本案由林兆景委員4名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職外相關機關應邀指派代表列寫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與候委員聽取報告並經詢談後審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略
01:14:08,840 01:14:35,813 原經決議本案審查文件已去審查報告提醒院會公決不須再叫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兆璇委員私名出席說明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林委員私名補充說明林委員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叫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本案經一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立法院組織法請宣讀第32條
01:14:37,148 01:14:57,098 第32條立法委員每人得至公費助理8人之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亦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以《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則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則應之
01:14:58,058 01:15:12,134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徵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實行立法院因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
01:15:13,095 01:15:31,598 其對象、項目、方法、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立法院內定之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附表項目一行動及自動電話費標準每人月之金額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01:15:32,499 01:15:46,776 1、合計年資金額新台幣144,000元2、文具油票費每人月資新台幣15,000元合計年資金額新台幣18萬元3、油料費其他每人每月600公升
01:15:48,237 01:16:00,791 4、國會交流事務經費合計年資金額新台幣20萬元其他每人每年二次5、服務處租金補助費每人月資金額新台幣2萬元合計年資金額新台幣24萬元
01:16:02,373 01:16:24,150 六、委員健康檢查費其他每人每屆新台幣五萬六千元七、辦公事務費每人月資金額新台幣一萬四千六百七十二元合計年資金額新台幣十七萬六千零六十四元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全案經過二讀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請務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這條文
01:16:31,158 01:16:51,825 第32條立法委員每人得至公費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之應之
01:16:52,805 01:17:22,040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其對象、項目、方法、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立法院另訂之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附表如二讀附表宣讀完畢
01:17:25,854 01:17:43,317 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決議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條文修正通過討論事項第9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件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01:17:44,827 01:17:58,557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2年12月7日﹐召開決定委員會議﹐並按審查本案由林兆景委員自民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職外﹐相關機會應邀指派代表練習說明﹐並答貨員詢問與貨員與聽取報告並經巡談後﹐審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略
01:18:07,464 01:18:35,396 原經決議本案審查完均一句審查報告提醒院會公決不須再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有林兆吉委司名出席說明宣讀完畢請兆吉委林委員司名補充說明另外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本案經依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請宣讀第三條
01:18:36,280 01:19:03,937 第三條本條例稱司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一、最高法院院長今任庭長之法官法官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政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今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三、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四條
01:19:04,949 01:19:28,907 第4條本條歷春其他司法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一、書記官長、書記官同意二、主任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三、主任檢查事務官、檢查事務官四、主任公證人、公證人、公證佐理員五、主任關護人、關護人六、提存所主任、提存佐理員七、登記處主任、登記佐理員八、主任法醫師、法醫師檢驗員
01:19:31,088 01:19:39,418 就法警長、副法警長、法警指導員是依法律所定法院及檢察署應制止其他人員宣讀完畢
01:19:42,970 01:20:05,376 第9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遵義者任用之﹐一、經司法官考試及格者﹐二、承認推試法官檢察官經全序合格者﹐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領上承襲優良﹐具有轉任晉任職任用資格者﹐
01:20:06,356 01:20:30,135 4.曾在公立或經歷岸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或經歷岸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或副教授三年或助理教授五年強受主要法律科目案理引申由法律專門著作經司法院或法務部審查合格並經律師考試及格或具有經任職任用資格者
01:20:30,855 01:20:45,483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臨任者執行律師職務6年、10年、14年以上者得分別轉任、晉任第7職等、第8職等、第9職等後補或是屬法官、檢察官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1條
01:20:46,536 01:21:03,448 第11條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實任法官﹐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實任檢察官﹐惡擬送成績優良者
01:21:04,148 01:21:30,777 二、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14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轉任經任職任用資格者本條例所證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時任法官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時任檢察官細緻考察服務曾經及格予以實受者第一項電款人員之零證適用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第三項之第六項規定宣讀完畢
01:21:31,872 01:21:59,944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2條第12條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遵義者任用之一、承認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四年以上誠心優良具有檢認值任用資格者二、承認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並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經任院長之法官
01:22:00,564 01:22:25,016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合計4名以上成績優良﹐具有檢認職任用資格者曾在公立或金利安茲斯利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或金利安茲斯利大學﹐獨立學院專任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由法律專門著作經司法院或法務部審查合格
01:22:25,676 01:22:54,352 並承認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段檢查署及其檢查分署檢查官具有檢認職任用資格者宣讀完畢召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3條第13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院長地方檢查署及其檢查分署檢查長應就具有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段檢查署及其檢查分署檢查官及擬任職等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臨任之宣讀完畢
01:22:55,319 01:23:13,924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4條第14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您認知宣布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5條
01:23:14,980 01:23:34,072 第15條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之職期調任本法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分別定之宣讀外幣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委員黃士傑等提案第20條之二不予增訂第27條
01:23:35,492 01:23:55,954 第27條 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應接受司法官學習訓練﹐以完成其考試資格前項人員之訓練﹐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執行
01:23:56,874 01:24:15,800 訓練委員會至委員11人除最高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為當然委員兼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9人由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各指定3人充職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32條
01:24:17,403 01:24:35,221 第32條實證司法官非有下列原因不得免職因因內亂外患貪污故意獨自罪受判刑確定者而因遣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但宣告緩刑或准以異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01:24:36,322 01:24:38,703 3.受撤職之懲戒處分者4.
01:24:38,703 01:24:40,723 受監護之宣告者5.
01:24:40,723 01:25:01,388 實證司法官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者自宣告之日起等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公務人員考積法關於免職之規定與實證司法官不適用之但應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依附懲戒宣討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委員黃士傑等提案第40條不予採納第41條
01:25:03,618 01:25:24,510 第41條實證司法官合於公務人員退休之前撫恤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之前撫恤法的退休規定而自願退休時除退休金外並另加退養金其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42條
01:25:25,888 01:25:54,318 第42條司法冠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升任職務者等依公務人員退休之前撫恤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之前撫恤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自選之規定之前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委員黃士傑等提案第43條不予採納全案經過二讀先由民進黨黨團體繼續進行三讀請務院會有違一沒有一請宣讀經過二讀這條文
01:25:56,874 01:26:22,254 第三條本條例春思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一、最高法院院長經任庭長之法官、法官二、最高檢察署檢查總政、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經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四、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政、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01:26:24,335 01:26:46,038 第4條本條立稱其他司法人員只下列各款人員一、書記官長、書記官同意二、主任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三、主任檢查事務官、檢查事務官四、主任公證人、公證人、公證佐理員五、主任關護人、關護人六、其提存所主任提存佐理員
01:26:48,556 01:27:02,436 其登記處主任、登記所理員、8主任法醫師、法醫師檢驗員、9法警長、副法警長、法警指導員是依法律所定、法院及其檢查署應致知其他人員
01:27:04,369 01:27:20,005 第9條 地方法院或行分院法官﹐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追責任用之﹐一、經司法官考試及格者﹐而責任推示法官檢察官經權需合格者﹐
01:27:20,606 01:27:42,635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轉任兼任職任用資格者四、曾在公立或經歷岸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或經歷岸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專教授﹐或副教授三年或助理教授五年﹐
01:27:43,496 01:28:02,197 講授主要法律科目案領證由法律專門著作經司法院或法務部審查合格並經律師考試及格或具有經任職任用資格者依前項第三款規定領認者執行律師職務6年、10年、14年以上者
01:28:02,697 01:28:26,844 得分別轉任晉任第7值等、第8值等、第9值等後補或世屬法官檢察官第11條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時任法官、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時任檢察官、二擬送成績優良者
01:28:27,484 01:28:52,486 二、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14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轉任禁任職任用資格者本條例所稱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實證法官﹐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實證檢察官﹐細節考察服務成績及格予以實受者第一項第二款人員制另任﹐適用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01:28:54,813 01:29:10,840 第12條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遵義者任用之一、承認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四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檢認職任用資格者
01:29:12,100 01:29:29,120 二、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並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今任院長之法官﹐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合計4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檢認職任用資格者﹐
01:29:30,060 01:29:54,540 曾在公立或金利安茲斯里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或金利安茲斯里大學﹐獨立學院專任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有法律專門著作經司法院或法務部審查合格﹐並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具有檢認職任用資格者
01:29:56,201 01:30:12,550 第13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院長﹐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就具有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及擬任職等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臨任之
01:30:13,991 01:30:42,350 第14條 高檔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檔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求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臨任之第15條 高檔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檔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以及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之職期調任本法﹐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分別定之
01:30:45,444 01:31:06,796 第27條司法官考試部局人員應接受司法官學習訓練以完成其考試資格前項人員之訓練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將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執行
01:31:09,060 01:31:24,190 訓練委員會至委員11人除最高法院院長為當任委員兼召集人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為當任委員兼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9人由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各指定3人充職
01:31:26,553 01:31:46,961 第32條實證司法官非有下列原因不得免職一、因內亂外患貪污故意獨持罪受判刑確定者二、因遣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宣告確定者但宣告緩刑或准予一科罰金者不在此限三、受撤職之懲戒處分者
01:31:47,521 01:32:02,114 自受監護之宣告者時任司法官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者自宣告之日起等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公務人員考記法關於免職制規定與時任司法官不適用之
01:32:02,634 01:32:26,857 但應依《公務員承接法制規定》以附承接第41條時任司法官等於公務人員退休自檢撫恤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自檢撫恤法退休規定而自願退休時除退休金外併令加退養金其併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員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01:32:28,178 01:32:55,000 第42條 司法官經公立意願證明身體衰弱不能身任勤務者等依公務人員退休自檢服需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自檢服需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自檢之規定之前宣讀完畢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決議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條第10條第9條第11條至第15條
01:32:57,048 01:33:03,336 第27條、第32條、第41條及第42條條文修正通過討論事項第10案公教委員保險法第12條及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01:33:11,806 01:33:27,30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2年12月7日召開選舉委員會議審查本案.案審查本案由林兆元斯民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詢問相關機關應邀指派代表列寫說明.答護委員詢問與護委員與聽取報告並經詢談後省略大體討論進行主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略
01:33:35,589 01:33:59,608 原經決議本案審查完畢.據審查報告提醒院會公決.不需再有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有林兆吉委私名出席說明宣讀完畢請兆吉委林委私名補充說明林委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需再交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本案經一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條維持現行條文第36條
01:34:02,011 01:34:26,025 第36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期刑之因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免或糟蹭二、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與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統一懷孕事故而分免或糟蹭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予二個月生育給付一項被保險人分免或糟蹭為雙生以上者
01:34:26,585 01:34:49,074 生育給付案前項標準比例增給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依軍公教身份請領國家給予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則依請領被保險人與本法中華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宣教後至112年12月18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
01:34:49,654 01:35:10,268 具有第一項各款執行之一且未因同意分明或早產事實領取本保險或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份請領國家給予之生育補助者得因112年12月18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給予標準請領生育給付宣讀完畢
01:35:21,053 01:35:39,417 36.被保險人由下列期刑之一者﹐得經領生育給付﹐一,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免或早產﹐二,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應統一懷孕事故而分免或早產﹐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予二個月生育給付
01:35:41,878 01:36:09,162 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免或早審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案前項標準比例增給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份請領國家給予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責任請領被保險人與本法中華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宣教後至112年12月18日修正之本條文實行前
01:36:09,662 01:36:35,291 具有第一項各款行刑之一且未因同意分免或早產事實領取本保險或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份請領國家給予之生育補助者等於112年12月18日出證之本條文施行前之給予標準請領生育給付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01:36:36,587 01:36:52,717 參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決議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條文修正通過方案完成立法程序後由委員登記發言首先請李德維委員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01:37:04,721 01:37:19,548 主席、財富院長、各位同仁、各位媒體朋友我想今天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的修正當然加強了我們的婦女在生育相關勤領的保險的保障
01:37:20,729 01:37:41,201 我想過去我們的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條例對於生理婦女對於社會風險發生時所謂保障生養所謂的支出都有相關的一些保障但是各該生育給付的條件僅限參加其保險制度
01:37:41,741 01:38:10,329 而後參加者並未符合其參加投保日期日的條件就沒有辦法領取任何的生育補助實在是立法的缺失所以這一次包含林思明以及陳玉珍等6位委員所提案修正通過的相關的內容當然特別的補強了一個部分那第36條第一項所列舉的各項的要件期日
01:38:11,770 01:38:32,251 將曾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使其投保總年資合併計劃藉由生育給付的體系完善化使得被保險人轉換社會保險的保險體系沒有後顧之憂更對於社會的生育率有提高意願
01:38:32,931 01:38:57,766 而避免國家長期的少子化進而導致財政、產業的社會問題衝擊我想在這個部分我們對於相關的公教人員保險法能夠在這個部分有所突破相信對於現在少子化的問題以及對於我們婦女相關的保障都有所注意謝謝
01:39:03,247 01:39:04,797 接著請邱辰元委員
01:39:26,309 01:39:52,258 好 謝謝主席還有全體國人同胞很高興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今天完成三讀通過將原本規定必須在投保後受孕之分娩及早產才能勤領的生育給付的規定進一步放寬為只要在投保時間內都可以勤領兌現0到6歲國家養的友善生育政策
01:39:53,278 01:40:22,624 臺灣民眾黨立院黨團有鑒於現有社會之預付制度針對生育給付雖有自相關規定但目前各種嫌腫的給付條件卻僅限參加該保險且符合投保滿一定日期之規定者如若被保險人於投保期間轉換社會預付之保險制度將因不符合其投保期日條件而無法領取任何生育給付因此
01:40:23,064 01:40:48,233 提出修正取消年資的限制以保障新進投保人員及得享有生育給付對於鼓勵生產的立法精神有較廣的適用性對此本席在109年就同步提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農民健康保險法第24條及勞工保險法第31條條文等三下修法的提案因此對於今天的
01:40:49,153 01:41:06,402 公教人員保險法的三讀感到特別欣慰這也是繼修正農保條例之後第二個放寬生育給付的勤領條件限制的法案補足法規相關的漏洞 落實友善育兒環境跟育兒政策的重要法案
01:41:07,262 01:41:27,239 本席要在這邊呼籲勞動部也應該在下屆競速完成修法取消生育給付的投保時間限制最後 針對上次農保條例已經同步修正提高生育給付為三個月很遺憾在這次的審查中未將本黨第二次提案版本納入希望未來可以改進 謝謝
01:41:32,482 01:41:48,639 討論事項第11案《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修正草案報院會本案經第8會期第11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淨富二讀由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01:41:52,864 01:42:21,063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 112年12月12日 星期二 地點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協商主題 陸委空軍刑法修正草案協商結論第54條 照協商內容通過 降入附件協商主持人 游錫坤 蔡其昌協商代表 柯建民 劉世芳 莊瑞雄 曾明中 謝一鳳 李德維邱承遠 賴香林 張其祿 邱淺智 陳焦華 王婉玉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依依
01:42:21,584 01:42:27,091 沒有依本案逐條討論時竟依協商結論處理陸海空軍刑法請宣讀第54條
01:42:28,772 01:42:52,860 第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騎行之一者,處3年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0萬元下罰金﹐一,土器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嫌疑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二,有錢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證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製物之不能安全駕駛﹐
01:42:54,180 01:43:14,530 3、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致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相及濃度之以上4、有監管以外之其他情事主任適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致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與死者處3年上10年下有期徒刑得病科新台幣220萬元下罰金
01:43:16,551 01:43:38,290 致重傷者處一年上千年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下罰金財犯本條例或刑法第185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與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20萬元下罰金
01:43:40,572 01:43:57,639 致重傷者處三齡雙十年下有期徒刑.得併課薪財幣220萬元下罰金.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犯本條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宣讀完畢照協商條文通過 全員經過二讀 現有民黨黨團體繼續進行三讀 請願會有依沒有依 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01:44:04,178 01:44:19,398 第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項鍊前行之一者﹐處3年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0萬元下罰金﹐依土器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寫意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01:44:21,540 01:44:36,652 二、有監管以外之其他情勢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香類之物﹐這不能安全駕駛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香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01:44:37,992 01:45:04,023 有千萬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識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職務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與死者處三年上十年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上七年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懲犯本條獲刑法第185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決定
01:45:06,224 01:45:30,001 於10年內再犯地上之罪因而致人與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20萬元下罰金至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20萬元以下罰金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犯本條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宣讀完畢
01:45:33,908 01:45:51,733 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決議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修正通過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由委員登記發言首先請李德維委員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01:46:04,329 01:46:13,663 主席、蔡副院長、各位同仁、各位媒體朋友我想今天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的通過
01:46:15,558 01:46:36,234 獨海空軍刑法的第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犯本法者依本法處罰而過去我們的54條裡面只有針對相關的酒駕所謂的酒精濃度跟其他服用麻醉藥品等來作出處分
01:46:36,954 01:47:04,522 而本次的修正是把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或者有錢款以外的情勢足以認定施用毒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列入我們相信在這個時代裡面大家對於反毒都非常的有共識所以在《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今天修正案
01:47:05,362 01:47:29,304 通過的同時我們希望對於所謂的現役軍人要有更多的宣導以及防制的措施避免相關的現役軍人違反此條當然大家都非常重視現在的反毒所以在這個部分裡面我們也希望國防部以及相關的單位
01:47:30,205 01:47:49,777 能夠加強對於我們軍人軍法教育尤其在施用毒品的這一個部分能夠給予更多的宣導以及教育致使我們未來的國軍能夠避免觸犯相關陸海空軍刑法尤其在這個部分裡面
01:47:50,317 01:48:00,302 特別對於駕駛相關交通工具而會影響其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的時候我們應該有更好的防範措施
01:48:18,275 01:48:33,997 好 謝謝主席還有大院所有同仁以及全體國人很高興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修正草案今天三讀通過這項法案是搭配刑法第185條之三修正
01:48:34,938 01:48:56,148 為了防止獨駕明確化違法要件並保障社會大眾安全所做的修法同時也是本席及臺灣民眾黨黨團在109年提案倡議雖然去年初本屆期的第一輪修法三讀是以酒駕為主但也引起法務部對於酒駕必罰、獨駕難罰的重視並且針對二次獨駕展開第二次的修法
01:49:01,770 01:49:27,503 鑒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亦因毒品作用而發生傷亡為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因此本次修正明定毒駕者尿液驗出陽性反應及構成公共危險罪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唯有人其他情勢足認為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論以毒駕罪者
01:49:28,383 01:49:52,218 以全面處罰獨駕行為保障社會大眾安全獨品零容忍是國家既定的政策而獨駕可能造成的重大傷亡情形與酒駕相當如果發生在國軍身上也會傷害部隊的戰力本次入海空軍刑法第54條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三同步修正
01:49:53,118 01:50:17,191 希望能夠嚇阻現役軍人吸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遺憾情勢以確保社會大眾及國家軍事安全雖然過程中一度因為司法院不同的見解而停頓但在本院堅持之下終於完成三讀立法作業再次感謝大家一起守護國軍及國人的交通安全謝謝
01:50:22,498 01:50:28,163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12案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01:50:29,670 01:50:50,076 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12年11月20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會議由何兆景委員自為擔任主席、徽政國防部部長邱國正等提出報告令邀請國家安全局等派員列席備詢與會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對方案進行逐條審查經準命討論將三案併案審查完略
01:50:52,917 01:51:13,595 全案審查委員會原決議.案引去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審議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何召集委員自委補充說明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何委員自委補充說明.何委員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需交由黨團協商報院會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01:51:15,916 01:51:19,659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時間112年12月8日星期五10時至10時35分地點立法院紅樓301會議室協商主題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查案
01:51:29,486 01:51:54,887 協商結論一、第7條及第20條修正通過祥儒復建二、第16條及第24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三、區域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主持人何志偉、協商代表柯建銘、劉世芳、莊瑞雄、曾銘忠、謝一鳳、李德維、廖婉如、邱承遠、賴香林、張其祿、邱顯智宣讀完畢群議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依依沒有依本案主條討論時竟依協商結論處理
01:51:58,252 01:52:24,381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查案 請宣讀名稱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宣讀完畢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第一條第一條 為維護軍事營區安全﹐確保軍事演習、訓練及戰備任務之遂行﹐達成國軍建軍戰備及防衛國家安全之目的﹐特指定本條例 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條
01:52:25,114 01:52:42,221 第二條本條例致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三條第三條本條例用此定義如下依軍事營區指重要軍事設施或軍事機關之屬地經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管制之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場域與演習或訓練期間視為軍事營區
01:52:47,023 01:53:03,118 二、軍事營區安全警務.實施警戒、管制及其他直接或間接.助於維護軍事營區安全之必要警務三、軍事機關.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國家安全局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視為軍事機關
01:53:05,660 01:53:27,254 4.衛哨兵 指在軍事營區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之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軍人5.衛哨所 指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之處所6.武器 指手槍、步槍與其他槍械及刺刀7.器械 指警棍、電器及警棍器
01:53:27,814 01:53:53,206 瓦斯槍等捕繩網﹑各式束帶及其他器具﹑八裝備﹑至執行勤務所需之﹑器械防彈背心﹑頭盔等防護安全之相關配備9、核心自通系統﹑只直接用於重要軍事設施﹑且防護需求等級為﹑高知作戰指揮管制﹑戰備訓練及管理諮詢系統前項第一款重要軍事設施之中﹑類有主管機關公告之
01:53:53,746 01:54:18,155 重要軍事設施或軍事機關處地屬居民和用者軍事營區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匯商相關機關公告第一項第一款軍事機關通報之方式內容管制場域之公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匯商相關機關定之第一項第三款軍事機關經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制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01:54:18,936 01:54:24,728 第一項第6環節第7款武器及器械追踪類由主管機關定制宣讀完畢
01:54:29,011 01:54:50,837 第4條軍事機關得與軍事營區之重要處所開設衛哨所並配置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軍事機關得是安全維護需要與軍事營區四周必要範圍內裝置監視警報系統或阻絕器材等有關安全防護設施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例通過第5條
01:54:51,721 01:55:11,431 第5條軍事營區安全勤務由各級主官或其授權人員﹐以下簡宣指揮官指揮實施執行軍官、士官督導、衛哨兵執行前向人員於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時﹐得配備武器、器械或裝備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6條
01:55:12,301 01:55:20,308 第6條 非經軍事機關許可﹐不得於軍事營區或對其為下列行為﹐一、進入軍事營區﹐二、攜帶露營
01:55:24,993 01:55:50,182 攝影器材、觀測器、槍砲彈藥、刀線或其他防害軍事營區安全之物品3、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技術或其他偵察行為4、其他經營主管機關公告影響軍事營區安全之行為傾向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許可條件、費者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7條
01:55:51,892 01:56:07,752 第7條衛哨兵隊申請進入軍事營區之等貨物的實施安全檢查對於拒絕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軍事機關管理規定者應拒絕其進入軍事營區如有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餘時的強制驅離
01:56:09,754 01:56:26,147 衛少兵對離去軍事營區之人或物﹐得實施安全檢查對拒絕檢查者﹐得以強制力實施之指揮官執行軍官事官﹐對無辜侵入軍事營區者﹐得命強制去離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01:56:26,707 01:56:52,249 有事實足認有刺探、收集國家機密或國防機密、軍事機密行為者等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進行逮捕並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前三項安全檢查、查證確立其他必要措施之事實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本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宣讀完畢照協商條文通過第8條
01:56:53,240 01:57:13,246 第8條軍事機關所屬人員未及時阻止違法行為之發生﹐避免急迫危險或防止危害擴大﹐得盡予維護軍事營區安全之必要﹐對軍事營區內有效力情形之一者﹐實施軍事營區安全管束﹐並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01:57:13,786 01:57:30,326 一、因精神疾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傷類之物或酒醉而生脫序行為二、意圖自殺或自傷三、暴行或鬥毆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軍事安全之餘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01:57:31,087 01:57:50,977 此事傑向軍事營區安全管束時﹐應立即呈報指揮官﹐將受管束人安置或隔離於寢室﹐醫務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並應及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受管束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或其主定之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01:57:52,037 01:58:19,167 第一項軍事迎娶安全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之管束時間最長不得於24小時但於航行中之軍用艦艇經指揮官給予受管束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不在此限前向後段但說情形無適用提審法之規定軍用艦艇返抵國內港口後受管束人或第三人申請提審時應將受管束人立即解交法院
01:58:20,228 01:58:29,829 第一項軍事營區安全管束之實施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9條
01:58:31,202 01:58:51,318 第9條行為人對於指揮官、執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依第7條所謂安全檢查、強制確立或其他必要措施或對於前條軍事機關所屬人員實施軍事營區安全管束不符則除其他法律令有規定外得當場向其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01:58:52,399 01:59:15,254 傾向異議指揮官執行軍官、士官及衛哨兵或實施軍事隱區安全管束之軍事機關所屬人員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任務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行為人請求者應將其異議要旨製作紀錄交付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0條
01:59:16,346 01:59:42,306 歷史條指揮官執行軍官士官及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警務欲有下列騎行之意時得使用器械必要時得使用武器一、為避免飛床變故維持軍事營區安全二、騷動行為足以危害軍事營區安全三、遙控無人機或其他無人飛行物體飛越軍事營區而有危害國防或軍事之設施或機密資訊之餘
01:59:43,847 02:00:06,240 四、請借管證之場所、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機或財船遭受危害五、依法應逮捕之人拒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六、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證有受危害之餘
02:00:07,360 02:00:27,331 7、人民之身命、身體、自由、財產 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主任有受危害之餘8、持有凶器有資訊之餘 經告誡拋棄仍不聽從9、依第7條規定執行安全檢查 強制去離或其他必要措施非使用武器或器械不足以強制或制止
02:00:28,451 02:00:56,147 衛哨兵依前項第1款是第5款或第9款規定使用武器時應依指揮官或執行軍官士官命令執行發生第1項第4款第6款或第7款之情形指揮官執行軍官士兵或衛哨兵執行軍事營軍安全勤務無法有效使用武器或器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與使用時視為武器或器械宣讀完畢
02:00:59,554 02:01:24,062 報告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1條第11條 檢調人員使用武器時應先實施警告但遭受突發性攻擊而不及實施警告或任何人意圖奪取武器而有檢調第一項第6款或第7款之情形時不在此限檢調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需基於事實需要合理使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02:01:24,582 02:01:53,236 二、非情況擊破物傷及致命之部位三、使用原因已消滅應立即停其使用四、物傷及其他第三人其條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後應將經過其行作審數面紀錄由使用人員所屬之軍事機關被查並保存該紀錄至少5年使用武器後並應及時報告該軍事營區最高指揮官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2條
02:01:54,318 02:02:21,352 第12條主管機關應聆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軍事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專役事件之使用時機或者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前項調查小組對於武器或器械使用妥適性之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
02:02:21,952 02:02:49,617 第一項調查小組的提供軍事機關使用武器或器械之教育訓練及倫理促進等建議事項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3條第13條指揮官執勤軍官、士官及衛生兵使用武器或器械至現場人員身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做必要之保護或戒護宣讀完畢
02:02:50,694 02:02:56,643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4條前條人員所屬軍事機關機貨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該人員設送輔助及諮商輔導宣討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5條
02:03:06,536 02:03:21,217 第15條 人民應會官執行軍官聖官警衛哨兵﹐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安全檢查﹐強制血禮或採取必要之措施﹐或應軍事機關所屬人員﹐依本條例規定實施軍事營區安全管束﹐
02:03:21,778 02:03:38,412 指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向指揮官執勤軍官、士官、衛哨兵或實施管束人員所屬之軍事機關請求補償但有可歸則與該人民之事有時得減金或免除其金額
02:03:39,333 02:04:00,468 指揮官執行軍官、士官及衛哨兵依本條例規定使用武器或器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第三人得向指揮官執行軍官、士官及衛哨兵所屬之軍事機關請求補償但有可歸則該第三人日是有時得減薪或免除其金額
02:04:01,529 02:04:27,899 前二項損失補償應於只有損失時期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對於軍事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符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第一項及第二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6條
02:04:29,301 02:04:54,512 第16條指揮官執行軍官士官及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武器或器械致侵害人民自有獲取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且向其行為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人員出於故意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酬償宣言完畢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17條
02:04:55,612 02:05:15,118 第17條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軍事設施施工囊陣常運作者﹐處一年上千年下游期徒刑﹐得病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或軍事安全而犯傑向之罪者﹐處三年上十年下游期徒刑﹐得病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下罰金
02:05:15,738 02:05:38,457 前二項即行至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贈於死者處五期入刑或七年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至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分罰支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8條
02:05:39,485 02:05:58,982 第18條對重要軍事設施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上七年下游企圖行得併刊新台幣一千萬元下罰金一、無故輸入其賬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02:06:01,284 02:06:18,399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子記錄製作專攻犯傾向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傾向之罪者一同
02:06:19,219 02:06:47,759 意圖危害國家或軍事安全而犯情任相致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下罰金前三項執行之量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贈於死者處5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金
02:06:48,580 02:06:52,014 宣讀為閉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9條
02:06:53,208 02:07:21,017 第19條違反第6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於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技術或其他偵查行為者處三年下有期徒刑公犯傑向之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其所剩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記錄及其附存物或其他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莫收之宣讀完畢張老師審查會條文通過第20條
02:07:22,867 02:07:44,157 第20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知識恐嚇以本條例執行軍事隱居安全勤務之衛哨兵或執行軍官事關者處二年下有期徒刑軍役或新台幣20萬元下罰金宣讀完畢照協商條文通過委員王定宇臺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提案第14條均不予採納第21條
02:07:45,851 02:08:05,342 第21條違反第6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予依警告獲儲新台幣4萬元上20萬元下罰還並令利己離開軍事營區其經告誡人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22條
02:08:06,638 02:08:34,944 第22條有下列執行之一者除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加罰款已違反第6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許可與軍事營區委對其從事測量、錄影、身影、描繪、技術或其他偵查行為足深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而違反第6條第一項第4款規定未經許可為足以影響軍事營區安全之行為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23條
02:08:36,314 02:09:04,341 第二十三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衛星學科攜帶露營攝影器材觀測器槍炮彈藥裝械或其他防害軍事營區安全之物品進入軍事營區經勸告交付保管而具不聽從者非准其進入學科並得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下罰款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臺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七條不予採納第二十四條
02:09:05,117 02:09:24,315 第24條軍事機關派駐或駐紮與軍事營區以外處所執行警戒管制或其他直接或間接駐與維護該處所安全之必要勤務執行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執行勤務準用第10條至第16條規定宣讀完畢
02:09:26,021 02:09:47,092 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臺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18條第19條委員王定宇等提案第17條臺灣民眾黨黨團等提案第20條均不予採納第25條第25條本條例實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務院會有異議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02:09:54,967 02:10:09,778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一條為維護軍事營區安全確保軍事演習、訓練及戰備任務之遂行達成國軍建軍戰備及防衛國家安全之目的特制定本條例
02:10:11,019 02:10:26,905 第二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第三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軍事營區指重要軍事設施或軍事機關之處地經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管制之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場域或與演習或訓練期間視為軍事營區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
02:10:34,788 02:10:50,200 指實施警戒、管制及其他直接或間接助於維護軍事營區安全之必要警務三、軍事機關指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國際安全局及國家中心科學研究院視為軍事機關
02:10:52,261 02:11:09,506 4.衛哨兵指在軍事營區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之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軍人5.衛哨所指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之處所6.武器指手槍、護槍與其他槍械及刺刀
02:11:10,446 02:11:19,751 7.器械,指警棍電器及警棍器﹐瓦斯槍彈、捕繩網﹐更是束帶及其他器具8.
02:11:19,751 02:11:26,274 裝備,指執行勤務所需之﹐器械防彈背心﹐頭盔等防護安全之相關配備9.
02:11:26,274 02:11:35,139 核心資同系統﹐指直接用於重要軍事設施﹐且防護需求等僅為高知作戰指揮管制﹐戰備訓練及管理資訊系統
02:11:38,300 02:12:07,700 前項第一款重要軍事設施之種類由主管機關公告之重要軍事設施或軍事機關駐地屬居民和用者軍事營區之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第一項第一款軍事機關通報之方式內容管制場域之公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第一項第三款軍事機關經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制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02:12:08,540 02:12:36,777 第1項第6環及第7環武器及器械之種類由主管機關定之第4條軍事機關得於軍事營區之重要處所開設衛哨所並配置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軍事機關得失安全維護需要於軍事營區四周必要範圍內裝置監視警報系統或阻絕器材等有關安全防護設施
02:12:38,874 02:12:55,888 第5條軍事迎娶安全勤務由各級主官或其授權人員以下簡稱指揮官指揮實施執勤軍官士官督導衛哨兵執行傾向人員於執行軍事迎娶安全勤務時得配備武器器械或裝備
02:12:58,294 02:13:13,465 第6條 非經軍事機關選客﹐不得與軍事營區或對其為下列行為﹐一、進入軍事營區﹐二、攜帶錄影攝影器材﹐觀測器、槍炮彈藥、刀械或其他﹐防害軍事營區安全之物品﹐
02:13:14,846 02:13:30,823 3、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技術或其他偵查行為4、其他經營主管機關公告影響軍事營區安全之行為傾向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許可條件、費者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02:13:32,464 02:13:49,151 第7條衛哨兵對申請進入軍事營區之人或物的實施安全檢查對拒絕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軍事機關管理規定者應拒絕其進入軍事營區甚有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餘使得強制距離
02:13:50,451 02:14:19,213 衛哨兵對離去軍事隱居之人或物﹐得實施安全檢查﹐對拒絕檢查者﹐等以強制力實施之指揮官、執勤軍官、士官﹐對無故侵入軍事隱居者﹐得命強制去離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有事實主任有刺探﹐收集國家機密或國防機密﹐軍事機密行為者﹐等以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進行逮捕﹐並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02:14:20,434 02:14:46,224 前三項安全檢查將自確立其他必要措施之實施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8條軍事機關所屬人員未及時阻止違法行為之發生避免急迫危險或防止危害過大得基於維護軍事營區安全之必要對軍事營區內有下列起行之意者實施軍事營區安全管束
02:14:46,924 02:15:08,129 並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一、因精神疾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酒醉而生脫序行為二、意圖自殺或自傷三、暴行或鬥毆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軍事安全之餘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02:15:09,950 02:15:30,563 實施前項軍事營區安全管束時應立即呈報指揮官將受管束人安置或隔離於寢室、醫務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並應即使以適當方法同時或交由受管束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或其指定之人或適當之機關公務或人員保護
02:15:31,823 02:15:57,078 第一項軍事營區安全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之管束時間最長不等於24小時但於航行中之軍用艦艇經指揮官給予受管束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不再此限前項後段但說情形不是用提審法之規定軍用艦艇返抵國內港口後受管束人或第三人申請提審時應將受
02:15:59,219 02:16:08,379 管束人立即結交法院第一項軍事營區安全管束者實施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本法由主委機關定之
02:16:10,034 02:16:29,236 第9條行為人對於指揮官執行軍官、士官及衛少兵亦第7條所謂安全檢查、強制蓄力或其他必要措施或對於前條軍事機關所屬人員實施軍事營區安全管束部負責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當場向其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02:16:30,517 02:16:49,197 前項議議指揮官執行軍官事關請問哨兵或實施軍事營區安全管束之軍事機關所屬人員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任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行為人請求者應將其意義要旨製作記錄將複製
02:16:52,233 02:17:18,261 第10條指揮官、執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與有項鍊騎行之一時得使用器械必要時得使用武器一、為避免飛床變故維持軍事營區安全二、騷動行為足以危害軍事營區安全三、遙控無人機或其他無人飛行物體飛越軍事營區而有危害國防或軍事之設施或機密資訊之餘
02:17:19,822 02:17:32,616 4、警戒管制之場所、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機或財產遭受危害5、依法因逮捕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02:17:34,897 02:17:55,264 6.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主任有受危害之餘7.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主任有受危害之餘8.持有凶器有滋事之餘,經告誡拋棄仍不聽從
02:17:57,326 02:18:13,866 9、依第7條規定執行安全檢查、講正確理或其他必要措施﹐非使用武器或器械不足以強制或制止衛哨兵﹐依前項第一款是第5款或第9款規定使用武器時﹐應依指揮官或執行軍官、士官命令執行
02:18:15,207 02:18:32,615 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或第七款諸行刑指揮官執行軍官、士官及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無法有效使用武器或器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與使用時視為武器或器械
02:18:34,416 02:18:48,316 第11條簽條人員使用武器時應先實施警告但遭受突發性攻擊而不及實施警告或任何人意圖奪取武器而有簽條第1項第6款或第7款之情形時不再實現
02:18:49,757 02:19:18,567 前條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需基於事實需要合理使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二、非情況擊破物傷及致命之部位三、使用援引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四、物傷及其他第三人前條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後﹐應將經過情形作審書面記錄﹐由使用人員所屬之軍事機關備查﹐並保存該記錄至少5年
02:19:19,407 02:19:43,916 實驗武器後並應及時報告該軍事營區最高指揮官第12條主管機關應領聘相關機關各位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等依職權或依軍事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之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02:19:44,736 02:20:03,005 前項調查小組對於武器或器械使用土式性質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第一項調查小組﹐得提供軍事機關使用武器或器械之教育訓練﹐及倫理促進等經營事項﹐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主管機關定制
02:20:04,659 02:20:21,329 第13條指揮官執勤軍官、士官及衛生兵使用武器或器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做必要之保護或戒護第14條前條人員所屬軍事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該人員射送輔助及諮商輔導
02:20:28,653 02:20:47,563 第15條 人民應指揮官執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安全檢查﹐強制確立或採取必要之措施﹐或因軍事機關所使人員﹐依本條例規定實施軍事營區安全管束﹐致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
02:20:48,343 02:21:09,039 得向指揮官執行軍官、士官衛哨兵或實施管束人員所屬之軍事機關請求補償但有可歸則與該人民之事有失得減金或免除其金額指揮官執行軍官、士官及衛哨兵依本條例規定使用武器或器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
02:21:10,220 02:21:38,340 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第三人得向指揮官執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所屬之軍事機關請求補償但有可歸則該第三人知事有實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前二項損失補償應於之有損失時期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對於軍事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符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02:21:39,901 02:21:59,567 第一項及第二項捧場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執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16條指揮官執行軍官、士官及衛生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武器或器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02:22:01,167 02:22:07,554 前向其行為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人員出於故意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的向其酬償
02:22:11,587 02:22:31,207 第17條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軍事設施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上7年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或軍事安全而犯傑向之罪者處3年上10年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下罰金
02:22:32,888 02:22:52,541 前二項即行至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與死者處物歧途刑或青年上有歧途刑得併根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12年以下有歧途刑得併根新台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即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02:22:54,083 02:23:15,620 第18條對重要軍事設施之核心自動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為害其功能正常作者處一年以上青年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下罰金一、無故輸入其賬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02:23:16,901 02:23:33,966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三、無故取得山主或變更器﹐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記錄製作專攻犯潛向之罪之電腦程式﹐而攻自己或他者犯潛向之罪者一同
02:23:35,026 02:24:03,036 意圖危害國家或軍事安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抗性財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進行之量存在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責於死者處五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抗性財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至重傷者處五年以上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抗性財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02:24:03,616 02:24:20,302 第一項之第三項之未遂分罰之第十九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軍事機關時刻於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技術或其他專長行為者處三年下有期徒刑
02:24:21,122 02:24:34,068 公範前項之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及所生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子揭露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莫收之
02:24:36,963 02:24:51,200 第20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知識恐嚇以本條例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職位哨兵或執勤軍官事關者處二年下有期徒刑軍役或新台幣20萬元下罰金
02:24:54,540 02:25:09,770 第21條違反第6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下罰款並令利己離開軍事營區其經告誡人不離開者的按次處罰
02:25:11,031 02:25:36,678 第二十二條有項列執行之一者除新台幣三位元以上十五萬元下罰還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許可於軍事營區外對其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技術或其他偵查行為足深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經許可為足以影響軍事營區安全之行為
02:25:38,218 02:26:01,137 第23條違反第6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攜帶錄影攝影器材觀測器槍炮彈藥刀械或其他防害軍事營區安全置物品進入軍事營區經勸告交付保管而拒不聽從者非准其進入許可並得儲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下罰還
02:26:03,178 02:26:28,385 第24條軍事機關派遇或駐紮於軍事營區以外出所﹐執行警戒管制或其他直接或間接處於﹐維護該出所安全之必要勤務之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執行勤務準用第10條至第16條規定第25條本條例實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宣讀完畢
02:26:30,908 02:26:47,707 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決議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制定通過方案完成立法程序後由委員登記發言首先請李德維委員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02:27:01,667 02:27:28,809 主席、財富院長、各位委員同仁、各位媒體朋友我想今天《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三讀的通過草案的重點是本法為了修正相關營區安全的規範將過去營區門哨、安檢的措施、營區安全管束措施軍事設施防護等行政命令提升至法源的位階
02:27:29,890 02:27:37,455 而這當中包括衛軍許可不得進入營區攜帶攝錄飲相關的裝備或對於營區實施攝錄等偵查行為並因應科技的演進不得違反營區安全的行為訂定相關的規範
02:27:52,012 02:28:17,638 國民黨當然支持相關提高軍事雲區衛哨安全的執行與應變的措施但是這裡面也應該避免讓民眾對於本法恐有擴權或者設置不安的疑慮希望國防部在這個母法通過以後盡速將配合本法的七個法規、四個公告研議出來
02:28:18,638 02:28:34,141 而這裡面將臨時劃定的演習區以及訓練區列入軍事營區這樣子會不會讓很多不知情的民眾他所謂的軍事迷拍照攝影
02:28:34,882 02:29:03,952 就會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罰款的一個疑慮這個部分應該公開向社會大眾溝通說明讓這個法令的推動維護了相關軍事盈區的安全也保障民眾的權益達到國軍艦戰軍備以及防衛國家的安全目的謝謝接下來請邱辰元委員
02:29:17,142 02:29:32,436 好 謝謝主席還有全體國人很欣慰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可以在本屆完成三讀臺灣民眾黨重視軍事營區安全的維護以及人民權益的保障因此提出本黨團草案版本參與審查
02:29:33,797 02:29:47,614 未來除可強化軍事營區的安全同時將各項涉及人民權益的措施提升至法律未接的規範使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以確保民眾權益而且達成
02:29:49,195 02:30:13,398 國軍建軍備戰與防衛國家的安全目的有鑒於兩岸情勢的惡化中共對我方重要營區的窺探日益增加以及過去常有假裝軍事民刻意透過無線電監聽塔台通訊掌握軍機起降時間並在軍機場跑道拍攝戰機起降等行為或是隨隊拍攝國軍地面部隊演習時
02:30:14,299 02:30:39,284 以及未經許可之下自行追蹤拍攝重大演訓或是刻意騷擾軍事營區等情勢無法有效因應處理因此今天的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的三讀至關重要未來除可依立法立即處置並可事後追溯防範相關影片、照片等不當刊登媒體或社群同時包含
02:30:47,606 02:31:01,329 本案的審查也凸顯容易使民眾入罪的疑慮有待國防部進一步完善明確各項執法明確以有故意犯案之動機者為懲戒標的並達成有效防制對岸情報
02:31:02,429 02:31:26,577 工作人員的滲透行為為立法目標在本案完成三讀之後相關的執法草案預告發布前均依照規定通報相關行政院審查以確保事切周延最後再表達本黨團簽字統一協商也謝謝所有的委員謝謝接下來請邱
02:31:28,869 02:31:36,500 接下來進行討論事項第13案原住民身份法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02:31:37,847 02:31:59,621 本院內政委員會分別於111年5月9日﹐111年5月12日﹐111年5月23日﹐112年4月27日﹐及112年12月11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由鄭兆景委員天才﹐及由趙景玉欲蘭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邀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並備諮詢於報告及詢談完畢後﹐選舉進行逐條審查
02:32:06,746 02:32:23,407 與會議員聽取說明.經審慎演商及專密討論後.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略本案併案審查完略.理據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需經黨團協商.並推請由召集委員岳蘭.於院會討論時做補充說明宣讀完畢
02:32:25,149 02:32:48,402 請召集委員、有委員依然補充說明有委員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需再交到黨團協商請委員會有異議、沒有異議本案建議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原住民身份法請宣讀第一條第一條為認定原住民身份保障原住民權益透支禮本法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二條
02:32:49,093 02:33:08,127 第二條本法所剩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份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部登記其本人或直系寫信遵清楚屬於原住民者
02:33:08,707 02:33:28,481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關戶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請戶口調查部登記其本人﹐或直系寫信專清署屬於原住民﹐並徵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現行條文第三條刪除第三條
02:33:31,584 02:34:00,800 第三條復活母為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份一、取用復活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復活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三、從具原住民身份之復活母之姓一、前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份者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份宣讀完畢
02:34:01,957 02:34:25,262 稍後審查會條文通過第4條第4條非原住民今年滿40歲﹐請無曾與這原住民雙親共同收養﹐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取得原住民身份一、被收養時未滿7歲二、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收養者之一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收養者之一之姓
02:34:26,002 02:34:38,539 本法是行前未滿7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傾向雙親需年滿40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5條
02:34:39,946 02:35:05,291 第五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喪失原住民身份一、依前二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份後﹐應變更姓名、職位符合各該規定二、依前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份後﹐終止收養關係三、成年後申請放棄原住民身份四、依本法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休戰事期前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份﹐
02:35:05,811 02:35:20,992 未於本法112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舉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
02:35:21,933 02:35:44,986 依前項第3款規定喪失原住民身份﹐請吾同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請示者﹐得申請回覆原住民身份﹐其回覆以以次為限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份者﹐其申請時致職系血清杯清署及原住民身份不喪失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現行條文第6條刪除第6條
02:35:45,885 02:36:01,778 第6條 未取得原住民身份﹐當事人得申請取用或以原住民主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據原住民身份之父或母之姓當事人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以書面約定申請﹐
02:36:02,498 02:36:20,339 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申請不受《民法》第1059條第1項、第4項、第1078條第1項、第2項及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依前項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份除出生登記外未成年時及成年後更以一次違憲
02:36:21,680 02:36:50,706 養子女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份者得以利害關係人身份依戶籍法第65條規定向戶鎮事務所申請本身父母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藤本宣讀完畢招審查會條文通過第7條第7條符合第2條是第4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份之要件而依申請取得原住民身份檢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3條及前條是規定取得原住民身份宣讀完畢
02:36:51,462 02:37:18,374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8條第8條 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等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份及子女之身份從之為依前項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原住民身份者及子女與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寫意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份宣讀完畢
02:37:19,073 02:37:45,369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委員鄭天才等提案第8條之一不予增訂第9條第9條原住民因依其父母之所屬民族登記其民族別其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姓應與其登記之民族別相關聯且向原住民民族別之認定登記變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內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0條
02:37:46,748 02:38:01,948 第10條原住民身份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護證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份別及民族列車登記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宣讀完畢
02:38:03,424 02:38:31,498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1條第11條因戶籍登記存物脫落或其他原因戶登記為原住民身份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份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證事務所應與之息後出面通知當事人為撤銷或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證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撤銷或更正之登記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12條
02:38:32,574 02:38:38,479 第12條本法自公佈日實行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人經過二讀現有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願會有一議沒有議請宣讀經過二讀這條文
02:38:45,100 02:39:08,940 第一條為認定原住民身份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份證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其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部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02:39:09,820 02:39:25,030 2、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部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清專心署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02:39:28,226 02:39:45,053 第三條復活母為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份一、取用復活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復活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02:39:46,474 02:39:58,147 三、從具原住民身份之父或母之姓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份者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份
02:40:00,495 02:40:23,413 第4條非原住民經年滿40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雙親共同收養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取得原住民身份一、被收養時未滿7歲二、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收養者之一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收養者之一之姓
02:40:24,453 02:40:33,781 本法施行前未滿7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傑向雙親需年滿40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02:40:35,683 02:41:01,419 第五條原住民有下列起刑之一者喪失原住民身份一、一檢調規定取得原住民身份後應變更姓名、職位符合各該規定二、一檢調規定取得原住民身份後終止收養關係三、成年後申請放棄原住民身份四、一本法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休戰實習前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份
02:41:02,159 02:41:17,847 未於本法112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其算二年內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
02:41:18,988 02:41:39,393 一、前三項第三款規定喪失原住民身份且無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勢者得申請回覆原住民身份其回覆以一次違憲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份者其申請時之直系寫清被清除之原住民身份不喪失
02:41:44,187 02:41:55,317 6.未取得原住民身份,當事人得申請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重具原住民身份之父或母之姓
02:41:57,140 02:42:18,334 當事人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以書面約定申請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申請不受民法第1059條第1項第4項第1078條第1項第2項及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依前項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份除出生登記外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違憲
02:42:19,656 02:42:32,414 養子女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份者等已利害關係人身份依戶籍法第65條規定向戶證事務所申請本身父母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藤本
02:42:35,461 02:42:57,723 第7條符合第2條是第4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份之要件而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份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3條及前條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份第8條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等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份其子女之身份從之
02:42:58,824 02:43:12,291 未依前項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原住民身份者及子女於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份
02:43:14,164 02:43:33,951 第9條 原住民因依其父或母之所屬民族登記其民族別﹐其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姓﹐因與其登記之民族別相關聯﹐其向原住民民族別之認定﹐登記便跟其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制
02:43:36,041 02:44:00,055 第10條原住民身份取得喪失邊緣戶回覆之申請由戶政署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份別及民族別之登記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第11條因戶籍登記存物脫落或其他原因戶登記為原住民身份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份者
02:44:00,835 02:44:20,678 當事人戶籍所在第一支戶政事務所﹐英語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撤銷或更正值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第一支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撤銷或更正值登記第12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宣讀完畢
02:44:22,659 02:44:39,264 全案經過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決議原住民身份法修正通過法案完成立法程序後由委員登記發言首先請鄭天才委員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02:45:01,619 02:45:19,831 主席、各位委員這次的原住民身份法的修正第一個是因應憲判制第四號判決將這個明定從原住民父親的姓並列傳統名字可以取得原住民身份
02:45:20,469 02:45:22,411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
02:45:41,511 02:46:06,882 這個養子女必須要終止收養關係之後才可以申請取得原住民身份我特別提出修法跟行政院辦都一起來討論可以不用終止收養關係而且明定排除民法第1078條的規定這個我們的養子女就可以申請取得原住民身份
02:46:07,507 02:46:34,434 這個是一個很重要的條文尤其是我特別增加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也就是說養子女他要申請啟德原住民身份的時候依現行內政部的規定養子女不能申請本身父母的父親藤本那他如何去申請沒有父親藤本他如何去申請所以我特別要求一定要增加這一項這個
02:46:36,866 02:46:39,762 楊子女得以利害關係人身份可以申請
02:46:40,838 02:46:43,460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
02:47:09,141 02:47:11,003 本院財政委員會主席
02:47:48,087 02:48:13,402 接下來請廖國棟委員院長各位同仁今天原住民身份法終於完成三讀
02:48:14,546 02:48:29,684 這是歷經千辛萬苦經過草野協商得以完成的一個法案那麼相關的內容剛剛我們政委員已經做一個的說明我要特別要提的是這個法案在
02:48:30,603 02:48:33,828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
02:48:45,985 02:48:47,847 本院財政委員會本院財政委員會本院財政委員會
02:49:13,816 02:49:41,816 後續融貨還有很多事情要做但是我們的人民會現在遲遲沒有進一步的一個行動我們在這裡特別要求未來這個法案跟以前的三保條例37條一樣都是我本人也是國民黨的這個召委負責協調完成的
02:49:43,035 02:50:09,641 最後才完成以後這個執政黨就進行收割本人非常的不以為然最後我要再次的提出原住民自治法、土海法、土調會組織條例工作權保障法都有待繼續完成希望我們朝野共同為原住民的權益來執行相關的法律進度謝謝
02:50:17,222 02:50:22,486 報告委員會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12月19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後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