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崐萁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

時間: 0
Start Time End Time Text
00:00:09,991 00:00:29,848 請次長麻煩次長委員好謝謝黃次長今天部長為什麼沒有來他今天另外掉下去有一個儀式他典禮因為院長要去他就要陪同
00:00:31,445 00:00:43,821 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
00:00:45,279 00:01:10,192 是不是上個禮拜這個通報法已經送出委員會了所以這禮拜就不用來了是嗎沒有他本來是要來的因為臨時有這個有這個行程他在跟召委請假這個請問一下次長因為本席覺得您在法務部是比較沒有那麼政治性而且很專業而過去本席也對您非常敬重這次用打詐司法為名
00:01:11,593 00:01:39,726 三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
00:01:41,540 00:02:07,647 為什麼還不能提出一個具體讓民眾能夠放心的我們法務部的基本立場就是到底過去我們法務部做了這麼多政治辦案政治偵訪這個剛剛羅委員提到洩密七千多件這個本席有問過蔡清祥部長七千多件
00:02:09,217 00:02:36,403 其實只有七千多件而已是被人家檢舉被人家查到的就七千多件如果沒有檢舉沒有查到的可能是一萬四千件還是兩萬一千件還是三萬件五萬件所以啊次長我們很必須很務實來看待這個事情在上一屆立法院針對科證法是軒然大波
00:02:37,432 00:03:06,501 三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
00:03:08,424 00:03:20,726 立法院是可以支持但是我們現在最重要的對於你們如何防止泄密以及事後通知被偵查人這都是必要的程序
00:03:22,014 00:03:41,953 次長再說明一下讓我們了解一下你們積極的作為是什麼?各位委員所言報告就是我們現在的科證法草案裡面除了剛剛羅委員所提到的這個GPS24小時內我們這個由這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來直接處理之外其他的所有的包括超過20小時的GPSM化這也好
00:03:42,253 00:03:53,649 三十四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
00:03:54,175 00:04:10,745 四十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五條之一、第八百四十五條之一、第八百四十五條之一、第八百四十五條之一、第八百四十五條之一、第八百四十五條之一、第八百四十五條之一、第八百四十五條之一、第八百四十五條之一、第八百四十五條之一、第八百四十五條之一、第八百四十五條之一、第八百四十五條之一、第八百四十五條之一、第八百四十五條之一、第八百四十五條之一、第八百四十五條之一、第八百四十五條之一、第八百四十五條之一、第八百四十五條之一、
00:04:21,952 00:04:45,673 本席沒有在懷疑啊你們用如何偵查方式然後能夠因應現在新的科技犯罪你要有一個急迫的時效性本席到現在都沒有反對本席是請教你們對於防弊的積極的作為對於整個偵查大公開全面洩密的積極的作為是什麼
00:04:46,374 00:05:14,581 有關偵查不公開部分事實上我們刑訴法245條第五項他已經授權我們訂了一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啦他是一個授權成效如何當然一定不如外界所這個期待的但事實上幹委員提到說件數很多那是假機關他主動認為有違反這條不公開之一他就主動的列入檢討的但是後追究結果也許不管是各界的檢舉還是這些司法機關主動
00:05:16,620 00:05:41,115 來瞭解洩密目前看起來七千件本席剛剛不要再重塑了可能是七萬件都不止但是我們現在要強調一點到現在為止在委員會你還沒有辦法提出一套完善的防弊機制不是你現有已經有現有的規章就已經有在規範就是規範無效嘛我們看看嘛
00:05:45,397 00:06:14,518 這個政治犯案眾人皆知剛剛各委員也提到包括高鴻安包括楊文科包括林志廟現在包括柯文哲主席這幾幾乎啊這個報章雜誌寫的啊可能比地檢署檢察官手上的資料還要清楚所以啊本期在這裡請教次長我們今天不是演講大賽我只有一個目的要請教你
00:06:16,510 00:06:43,061 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七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
00:06:46,294 00:07:08,875 對於被偵查人他的權益的保障他的被告知的義務還有損害的賠償你們必須要很完整的很完整的這個配套的做法這是第一第二對於再三再三類似攻擊性的
00:07:09,949 00:07:32,198 三十四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五十五條之一、六十五條之一、七十五條之一、八十五條之一、七十五條之一、八十五條之一、七十五條之一、七十五條之一、八十五條之一、七十五條之一、七十五條之一、七十五條之一、七十五條之一、七十五條之一、七十五條之一、七十五條之一、七十五條之一、七十五條之一、七十五條之一、七十五條之一、七十五條之一、七十五條之一、七十五條之一、七十五條之一、七十五條之一、七十五條之一、七十五條之一、七十五
00:07:40,717 00:08:08,604 所以請你們把本席今天要求的事情也是委員會一再討論Focus重心都在這裡我們希望法務部能夠提出自我的要求我們配合來修法沒有問題要把這個完備人權的保障這樣子的話再來提要提高這個檢察官的武器我們當然會支持但是如果
00:08:09,696 00:08:34,636 三)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
00:08:36,001 00:08:51,467 而且你們是正式的違反聯合國的兩公約而且是無罪推定所以必須要請法務部把確實的防範的方式以及該加重的刑責必須提出一個具體的辦法
00:08:53,376 00:09:12,118 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五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四十五條之一
00:09:13,038 00:09:41,958 可以盡快提出來嗎?各位報告就網路流量的部分上次委員會已經決意要求本部未來在訂執法的時候要把相關委員所提的相關的階段機制列入通盤考量這第一點第二點有關偵查不公開的部分我們現在事實上已經因為法律授權訂了一個偵查不公開作為辦法我們可以來檢討這偵查不公開作為辦法有沒有要再行修正或檢討的地方這邊可以答應委員市長當然要檢討但是本期請法務部
00:09:43,382 00:10:09,740 未來只要有在偵查中的案件媒體揭露的話法務部的機制就是立刻立案調查從哪裡泄密的?顧問報告,剛才我講的偵查資訊部關於監督辦法事實上所屬的檢察機關或是司法機關它本來叫主動的檢討法務部反而不能夠查出來沒有?但查得出來查不出來它涉及到一個案的事實
00:10:12,125 00:10:27,946 三十四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380

發言片段: 0
傅委員崐萁:(9時47分)請次長。
發言片段: 1
主席:麻煩次長。
發言片段: 2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發言片段: 3
傅委員崐萁:謝謝黃次長。今天部長為什麼沒有來?
發言片段: 4
黃次長謀信:今天調查局另外有一個儀式典禮,因為院長要去,他就要陪同,他有跟召委請假了。
發言片段: 5
傅委員崐萁:那為什麼不跟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吳宗憲委員溝通一下,是不是我們改天再排這個議程就好了?
發言片段: 6
黃次長謀信:他事先已經跟召委有……
發言片段: 7
傅委員崐萁:我們還是可以調整嘛!是不是上個禮拜通保法已經送出委員會,所以這禮拜就不用來了,是嗎?
發言片段: 8
黃次長謀信:沒有,他本來是要來的,臨時有這個行程,他才跟召委請假。
發言片段: 9
傅委員崐萁:請問一下次長,因為本席覺得您在法務部是比較沒有那麼政治性,而且很專業,過去本席也對您非常敬重。這次用打詐四法為名來要求科偵法在立法院能夠得到支持,拿著打詐四法這麼大的令旗跟招牌,基本上立法院大家都會支持,但是從上個禮拜到本週,我們還在同一個漩渦裡、還沒有繞出來,法務部對這樣一個很簡單、顯而易見的事實,為什麼還不能提出一個具體讓民眾能夠放心的基本立場?就是到底過去法務部做了這麼多政治辦案、政治偵防,剛剛羅委員提到洩密七千多件,這七千多件本席也問過蔡清祥部長,其實豈止有七千多件而已,是被人家檢舉、被人家查到的就七千多件,如果沒有檢舉、沒有查到的可能是一萬四千件、兩萬一千件,還是3萬件、5萬件?所以次長,我們必須很務實來看待這個事情。在上一屆立法院針對科偵法是軒然大波,社會擾攘不安,所以上一屆蔡清祥部長撤回,沒有再送,還有包括木馬程式植入手機等等,五花八門,所以上一屆沒有繼續審查。這個會期又提進來,提進來固然沒有提木馬程式,你們所需要的辦案武器,立法院是可以支持,但是我們現在最重要的,對於你們如何防止洩密,以及事後通知被偵查人,這都是必要的程序。次長,你再說明一下,讓我們瞭解一下你們積極的作為是什麼?
發言片段: 10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首先報告,我們現在的科偵法草案裡面,除了剛剛羅委員所提到的GPS二十四小時內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來直接處理之外,其他所有包括超過二十四小時的GPS、M化車也好,熱顯像儀也好,都要經過嚴格的法官保留,那法官保留的話,接下來就會帶出相關的通知,以及相關銷毀的規定,在我們的科偵法裡面都有規定,這個是有關於外控的部分。當然羅委員在意的就是二十四小時之內為什麼不必通知的問題,這涉及到個案上人權保障跟事實的發現如何去求它的平衡點,因為二十四小時GPS沒有辦法形成人的生活圖像,它是一個非常短暫的軌跡而已,它對人民權益的影響比較小,所以這部分為了事實的發生取一個中間的平衡點。
發言片段: 11
傅委員崐萁:次長,本席沒有在懷疑你們用如何偵查的方式,然後能夠因應現在新的科技犯罪,你要有一個急迫的時效性,本席到現在都沒有反對。本席是請教你們對於防弊的積極作為,對於整個偵查大公開、全面洩密的積極作為是什麼?
發言片段: 12
黃次長謀信:有關偵查不公開部分,事實上刑訴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五項已經授權我們訂了一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它是一個授權……
發言片段: 13
傅委員崐萁:成效如何?
發言片段: 14
黃次長謀信:當然一定不如外界所期待的,但事實上,剛剛委員提到件數很多,那是檢察機關主動認為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虞,他就主動列入檢討,但事後追究結果,也許……
發言片段: 15
傅委員崐萁:不管是各界的檢舉,還是這些司法機關主動來瞭解洩密,目前看起來7,000件,本席不要再重述了,可能是7萬件都不止,但是我們現在要強調一點,到現在為止,在委員會你還沒有辦法提出一套完善的防弊機制,不是你現有的規章就已經有在規範,就是規範無效嘛!我們看看嘛,這個政治辦案,眾人皆知,剛剛各位委員也提到,包括高虹安、包括楊文科、包括林姿妙,現在包括柯文哲主席,這些案件報章雜誌寫的可能比地檢署檢察官手上的資料還要清楚。
所以本席在這裡請教次長,我們今天不是演講大賽,我只有一個目的要請教你,這麼高的民調,人民認為檢察官會受到政治力的介入,85%的人認為政治力介入,檢察官的辦案會受到影響,這表示全民對於整個偵查的過程有沒有揣摩上意,以及有沒有聽從指揮去做刻意的方向的辦案,這幾乎已經是全民共識了。而且事後有沒有確實做到對被偵查人的權益保障、他被告知的義務,還有損害的賠償,你們必須要有一個很完整的配套作法,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對於再三有類似攻擊性這樣的洩密,讓整個案情完全在偵查過程跟媒體同步報導,完全把偵查不公開視若無物,這個部分一定要很清楚,你們要拿出一個辦法,這屬於加重洩密還是怎麼樣,你必須提出一個辦法來,本席在這裡跟你確認,在你們這個辦法還沒有送到立法院來之前,我們對科偵法還是有高度的質疑。
所以請你們把本席今天要求的事情……委員會一再討論、focus的重心也都在這裡,我們希望法務部能夠提出自我的要求,我們配合來修法沒有問題,要完備人權的保障,之後再來提要提高檢察官的武器,我們當然會支持。但是如果像王義川這樣不斷地表達他們已經可以掌控全民,那我們不瞭解到底是法務部提供的還是國安局提供的,還是本來就已經可以這樣子來偵查?確實我們本來就有這個能力可以這樣偵查,而且已經被濫用,在這種情況之下,你們不能再挾著所謂打詐四法的名義來夾帶這麼多對人權侵犯的事情,而且你們是正式地違反聯合國的兩公約,並且還是無罪推定。所以要請法務部對於確實的防範方式以及該加重的刑責,必須提出一個具體的辦法。我想不管是對打詐四法要提升武器的要求,還是未來整個法務部要求立法院做全面的偵查提升,我們都願意支持,但是你們自己沒有站好、自清的話,何以得到人民的尊重跟立法院的支持?可以儘快提出來嗎?
發言片段: 16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就網路流量的部分,上次委員會已經決議要求本部未來在訂定子法的時候,要把剛剛委員所提的相關監督機制列入通盤考量,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有關於偵查不公開的部分,事實上,因為法律授權,我們現在已經訂定了一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我們可以來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有沒有要再行修正或檢討的地方,這邊可以答應委員。
發言片段: 17
傅委員崐萁:次長,當然要檢討,但是本席請法務部,未來只要有在偵查中的案件被媒體揭露的話,法務部的機制就是立刻立案調查是從哪裡洩密的。
發言片段: 18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剛才我講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事實上所屬的檢察機關或者司法警察機關本來就要主動來檢討,法務部反而不能夠……
發言片段: 19
傅委員崐萁:有查出來沒有?
發言片段: 20
黃次長謀信:查得出來、查不出來,它涉及到個案事實……
發言片段: 21
傅委員崐萁:就表示查不出來嘛!對不對?你們現在有案可查,七千多件,查出來哪一件?不要把這當作一個笑話在看待嘛!如果法務部提不出來的話沒有關係,本委員會也想辦法會提對案出來。
發言片段: 22
主席:謝謝。
下一位我們請沈發惠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340
meet_id 委員會-11-1-36-32
speakers ["吳宗憲","沈伯洋","鍾佳濱","羅智強","傅崐萁","沈發惠","莊瑞雄","陳俊宇","黃國昌","吳思瑤","林思銘","洪孟楷","翁曉玲"]
page_start 167
meetingDate ["2024-06-12"]
gazette_id 1136101
agenda_lcidc_ids ["11361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 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吳宗憲等 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五)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 分條文草案」案;(六)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 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361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