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宇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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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2,581 00:00:14,461 六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00:00:23,629 00:00:40,280 部長今天我們要審查的是有關這個法院組織法部分的修正條文那其中主要是要讓檢察官的這個助理法制化而提出的修法那誠如剛剛我們這個修正草案裡面所寫的
00:00:41,561 00:00:44,284 六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案件爆料,讓地檢署新搜案件數暴增,也讓基層檢察官在工作負載
00:01:03,821 00:01:17,611 四至七八五號對健康權的保障、長時間高壓高工時的環境以及眼前處理不完的案件或許也是造成檢察官離職還有出走的原因。」
00:01:19,502 00:01:22,985 六十六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一.二.二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一.二.二.二.二.二.二.二.
00:01:42,602 00:01:46,245 六十七條附表修正草案.一.二十七條附表修正草案.一.二十七條附表修正草案.一.二十七條附表修正草案.
00:01:51,044 00:02:13,536 所以今天在討論檢察官助理的這個法制化和常態化我們都應該給予支持適當的讓人力增補我相信一定可以舒緩我們現在這個這麼不好的這種工作環境那這邊我想先了解一下檢察官的助理目前工作上的情形我們當然不希望為了舒緩過勞的問題結果造成另一群人的
00:02:14,196 00:02:17,599 六十六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一.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00:02:38,952 00:02:43,996 四條文及第七十三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
00:02:55,484 00:02:57,465 六十六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00:03:12,235 00:03:21,421 六十六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
00:03:27,105 00:03:45,364 六十六條基關所設定的工作內容範圍似乎略有差異。那我想請教部長的是在助理的這個業務範圍上會是讓各檢察機關因地制宜還是有個通用的這個規範來遵循進而規劃一致性的訓練
00:03:47,946 00:04:10,206 七十我們法務部有定一個工作的指引有六大項這個是比較繁瑣但是總歸一句話就是屬於內部性的事務的一個處理因為每個地檢署的情況不一樣所以我們授權在這個六大的工作項目的裡面去做自己做一些的任務的業務上的分配
00:04:10,746 00:04:27,857 所以他的招考都是在這個六的公共項目之一的範圍內去做一個招考的工作的一個工作的一個擔任的一個範圍所以這個範圍是不可超過我們法務部給他一個工作之一
00:04:28,097 00:04:28,998 六十六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00:04:46,707 00:05:10,220 但是從我們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三來看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的指揮那處理的事務包括搜索還有扣押還有勘驗執行拘提等犯罪追溯的這些相關的工作那同樣同時間他們處理的事務的時候也具有這個司法警察的身份那
00:05:10,640 00:05:11,822 六十六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 案。
00:05:26,164 00:05:55,246 六十六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案 與偵查是比較沒有關聯那我想請教部長是會不會有檢察官的助理也變成這個檢察事務官助理的情形變相就是他是檢察官的助理可是後來變成是檢察事務官的助理的情形那檢察官助理和檢察事務官之間權責上會不會產生重疊的狀況在實際的這個工作上應該要如何互動及合作才能夠達到最理想的這個效益
00:05:55,846 00:06:01,988 六十六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條
00:06:19,073 00:06:34,017 六十六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立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立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立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立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立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立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立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附
00:06:46,920 00:06:51,682 六十六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一.二)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一.二)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一.二.
00:07:16,152 00:07:21,215 六十六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立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附表修正草案.
00:07:32,543 00:07:41,388 四條文及第七十三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條
00:07:52,677 00:08:00,602 六十七條附表修正草案案案例 及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附表修正草案案例 及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附表修正草案案例
00:08:15,432 00:08:20,893 六十六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一.一.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00:08:44,119 00:08:45,841 六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案。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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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10時7分)謝謝主席。我們請鄭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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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鄭部長上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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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部長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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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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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部長,今天審查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讓檢察官助理法制化而提出修法,誠如修正草案裡面所寫,而相關部會的書面報告也都有提及。近年來因為電信詐騙案件爆量,讓地檢署新收案件數爆增,也讓基層檢察官的工作負載超量、過勞,苦不堪言,不但有違釋字785號解釋對健康權的保障,長時間高壓、高工時的環境以及眼前處理不完的案件,或許也是造成檢察官離職、出走的原因。
由於法務部在打詐行動綱領當中主要負責懲詐部分,為維持偵查量能,改善檢察官的工作環境,過去一段時間也有諸多討論,包括人力增補、工作簡化以及檢警分工和科技輔助的手段等等,但人力調整成效是最直接,也最能達成目標的一個方式。所以今天討論檢察官助理的法制化、常態化,我們都應該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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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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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適當地讓人力增補,相信一定可以舒緩現在這麼不好的工作環境。在這裡我想先瞭解一下目前檢察官助理工作上的情形,我們當然不希望為了舒緩過勞問題,結果造成另一群人爆肝,所以我想先請教部長,就法務部所掌握的出勤狀況來看,檢察官助理加班的情形嚴不嚴重?這是第一點,有沒有可能假日他們還要上班?第二個,在經費上,檢察署都讓大家領到實質申報的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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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現在檢察官助理是約用人員,是依勞基法來訂勞動契約的,所以加班費就是依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辦理。據我所瞭解,現在每個月的加班可以報領到3,000元,我們非常重視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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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都有實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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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我們非常重視勞工權益的保障,會完全落實勞基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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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假日還會上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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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完全按照勞基法的規定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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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另外,就工作內容部分來說,簡報上的資料是宜蘭地檢署的招考簡章,從內容來看,比較屬於核心事物,然而機關所設定的工作內容、範圍似乎略有差異。我想請教部長,在助理的業務範圍上,是讓各檢察機關因地制宜?還是有通用的規範來遵循,進而規劃一致性的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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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謝謝。其實法務部定有工作指引,分六大項,雖然比較繁瑣,但總歸一句話:就是屬於內部性的事務處理。因為每個地檢署的情況不一樣,所以我們授權可以在六大工作項目裡做一些任務、業務上的分配。至於招考與工作內容,也都在這六大項工作指引範圍內,不可超過法務部的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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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都在規範的六大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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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要在這裡面去做工作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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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另外我想請教的是,現在編制的檢察事務官同樣非常辛苦,也是工作量非常大的一群人。但從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三來看,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的指揮,處理的事務包括搜索、扣押、勘驗、執行、拘提等犯罪追溯的相關工作,且他們在處理事務的同時間,也具有司法警察的身分。我們回過頭來看,現在檢察官助理的修法內容,同樣是承檢察官之命,不過辦理的事務多為資料的整理、法律的分析,跟偵查是比較沒有關聯的,我想請教部長,會不會有檢察官的助理也變成檢察事務官助理的情形變相出現,就是他是檢察官的助理,可是後來變成是檢察事務官助理的情形?檢察官助理和檢察事務官之間,權責上會不會產生重疊的狀況?在實際的工作上應該要如何互動及合作,才能夠達到最理想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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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的關心,我想檢察事務官的確是檢察官得力的助手,但是以前那個設計,檢察事務官是王朝、馬漢條款,他是直接可以參與案件核心的偵辦,而且他有強制處分權的處理,譬如搜索、扣押,也就是剛才委員所講的,他有對外產生公權力的一個作為,事實上,他是司法警察官,他是具有一定的偵查權限,但是檢察官助理是完全沒有,他只有負責事務性的處理。其實委員,現在的打詐,我們那個附表非常的繁瑣,證據其實是很多的,所以要如何去分類、標示,甚至幫檢察官去整理這個標示,這個就要花很多的時間,以前檢察官是自己處理,後來有檢察事務官之後,其實也會請他來處理。我想我們的檢察事務官跟檢察官不應該去處理這些內部事務性的事情,就像我們以前的傳票也不會由檢察官自己寫,也是要由錄事來寫,來做一個製作,所以我們這些事務性的事情,很多繁瑣的事務性事情,必須要由檢察官助理來做,我們讓檢察官、檢察事務官集中他們辦案的能量去做有效打擊犯罪的作為,讓詐團企業及其他侵害的犯罪能夠被遏止,我想這是我們最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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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從去年的10月,我們開始陸續進用了檢察官的助理,至今也超過半年,我們從人事總處那邊所提出的意見,希望約用的檢察官助理實際運作一年之後,再來評估是否將這部分法制化,這部分是不是請教部長,依照您到任到現在的觀察,目前檢察官助理運用上的效益,法務部是如何來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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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會請各地檢署來填報檢察官助理進用情形,定期填報各地檢署自僱檢察官助理的人力運用情形,以及效益評估的調查表,我們會再做一個彙整,我們也會召集會議請地檢署來報告運用情形,我想這個部分我們做一個整體的效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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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如果我們立法院這邊修法進程順利的話,正式將檢察官助理入法,對於目前已經在各檢察署工作的這些約用的檢察官助理,他們也是經過考試選拔,有實務經驗的人才,在法務部後續的規劃上,他們的工作權利會不會被剝奪?有沒有保障?還是直接會終止他們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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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想將這部分入法,其實它是一個法制的、法定的職位,我想他們的保障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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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沒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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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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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以上。謝謝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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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陳委員。
下一位,我們請鍾佳濱委員進行詢答。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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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36-33
speakers ["吳宗憲","黃國昌","翁曉玲","傅崐萁","沈發惠","莊瑞雄","陳俊宇","鍾佳濱","羅智強","林思銘","吳思瑤","牛煦庭","劉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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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6-24"]
gazette_id 113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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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 一 )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 案」案、(二)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 案、(三)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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