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智強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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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5,424 | 00:00:20,736 | 主席有請法務部長以及人事總署我想先請教我們的人事總署 |
00:00:22,338 | 00:00:40,308 | 法院組織法1999年修正就說要偵測法官助理減輕法官負荷那麼詐騙犯案猖獗電信詐欺及被告人數已經攀升成各地檢署刑案第一位而且持續增長所以我今天要把檢查 |
00:00:41,407 | 00:01:07,974 | 六十六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案件,而其效益有待觀察,建議約用檢察官助理實際運作一年後再進行評估是否法制化。可是現在就在提議,那你們是主張一年後再評估,絕對沒這個急迫性是不是? |
00:01:08,294 | 00:01:09,396 | 二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案案。 |
00:01:24,637 | 00:01:50,096 | 是好我想請教部長你怎麼回應人事人事總處呢你覺得有這個急迫性嗎還是說可以評估一年後在法制法所以我們就是因為有急迫性所以我們在去年11月17號9已經報行政院會同因為法院組織法是司法院主管的法規我們必須形容要會商會同來那個司法院來做一個研商所以我們也表達在這個法院我們表達我們急迫性所以不認同人事總處這種想法 |
00:01:51,237 | 00:01:52,878 | 六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案 |
00:02:11,312 | 00:02:32,966 | 在部裡面其實去年11月份有送過來那其實中間我們有請他們也有補充一些資料那目前整個行政院其實已經先由政務委員召開了協調會議也是期待說是不是因為他們本身現在檢查機關的員額6900是放在總委員法假如說真的要所謂禁用聘用的話其實是會就排擠了檢察官跟檢察事務官的員額 |
00:02:33,766 | 00:02:50,982 | 所以我們大概希望是能夠法制化的話是不是要等到這些御用人員禁用一年之後再來評估目前的案子有送到院裡面去正在簽程當中我要再問部長齁剛剛就在講說今天就是沒有看到院版嘛對不對因為還在簽程還在研議當中嘛對不對 |
00:02:51,854 | 00:03:14,877 | 因為這個是法規的主管法規是司法院對司法院所以必須要兩院要必須要協商是那我看我想請教一下法務部在這個事情當中你們的積極性在哪裡這個能總的話有有我們有兩次應該二月份我要特別講一件事情今天其實我們在這邊沒有看到院版這件事情我就覺得心裡不是很踏實 |
00:03:16,155 | 00:03:30,538 | 六十六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一)二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一)二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二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二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二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二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二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二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二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二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二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二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 |
00:03:43,200 | 00:04:03,560 | 今天立法院我們當然是非常贊成今天要充實打詐的人力可是關於人事總署講的意見也是你們現在癥結卡住的關鍵可是立法院基本上某些情況之下尤其像這種所謂的打詐的法制的話我當然覺得行政院有明確的立場是比較好的一個做法沒錯吧 |
00:04:05,336 | 00:04:07,279 | 六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案 。 |
00:04:14,738 | 00:04:15,879 | 六十七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案。 |
00:04:43,700 | 00:05:11,668 | 我今天也看到賴總統決定要針對國會改革法案釋憲當然我們在這個行政院長附議說明跟被詢答詢答過程當中很多的一些意見都已經交流過了但有一樣東西我到現在都不太能理解想要就教於部長這個總統有沒有憲法義務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這個我想在附議的這些詢答中應該是不要聽你的意見啦 |
00:05:13,404 | 00:05:14,016 | 六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 案。 |
00:05:17,694 | 00:05:30,823 | 六十六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事由.併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立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立法院組織法條文及立法院組織法條文及立法院組織法條文及立法院組織法條文及立法院組織法條 |
00:05:47,915 | 00:05:48,735 | 六十七條附表修正草案案案。 |
00:06:12,824 | 00:06:13,304 | 六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案案。 |
00:06:30,222 | 00:06:46,433 | 原具引用,絕無真實。」那我需要問一件事情今天我們賴清晨總統認為總統到底法院接受國情這個進行國情報告跟接受問答他認為是違憲嘛所以提前提出所謂的要他也要進行釋憲嘛對不對是不是 |
00:06:47,665 | 00:06:49,626 | 六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案。 |
00:07:05,540 | 00:07:16,732 | 六十六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 |
00:07:27,540 | 00:07:50,338 | 我知道部長我不會為難你回答因為你真的也答不出來就像剛才我們前面問的問題你也要停很久原因一樣因為這兩個就是一個相互矛盾嘛你支持以前賴清德必然反對今天的賴清德可是今天這就是為什麼我剛剛講到說今天整個行政院副議也好總統副議也好我們最沒有辦法接受的是什麼接受是今天為什麼同一套話都是民進黨講的啊 |
00:07:51,741 | 00:08:15,546 | 作為法務部長你很辛苦啦因為你有政策辯護的一個所謂的可能你自己心中的假定但是很抱歉啊今天我是你我都不知道怎麼辯護啊我要嘛支持現在賴清德就是很K過去的賴清德要嘛我就支持過去賴清德我就要打臉現在賴清德我能怎麼辦而且部長你知道這兩個賴清德時間差多久你知道嗎半年而已欸 |
00:08:19,315 | 00:08:20,957 | 六十七條附表修正草案案案案。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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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10時29分)主席,有請法務部長以及人事行政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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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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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想先請教我們的人事行政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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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處長翠娟: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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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法院組織法在1999年修法就說要增設法官助理,以減輕法官負荷,那麼詐騙犯案猖獗,電信詐欺及被告人數已經攀升成各地檢署刑案第一位,而且持續增長,所以我今天要提出一個檢察官助理聘用法制化的提議,但是我看到人事行政總處的報告意見是,約用檢察官助理從去年10月開始陸續進用,那其效益有待觀察,建議約用檢察官助理實際運作一年後再進行評估是否法制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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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處長翠娟: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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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可是現在就在提議,那你們是主張一年後再評估,是覺得沒有這個急迫性,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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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處長翠娟:剛剛也有提到,我們其實認為真正的偵查的主力應該是檢察官跟檢察事務官,所以我們認為檢察官助理目前是輔助性質的,是不是能夠實施一段時間,也配合整個院的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來做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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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是,好,我想請教部長,你怎麼回應人事行政總處呢?你覺得有這個急迫性嗎?還是說可以評估一年後再法制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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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我們就是因為有急迫性,所以我們在去年11月17號就已經報行政院,因為法院組織法是司法院主管的法規,我們必須要會同司法院來做一個研商,所以我們對這個法案也表達我們的急迫性跟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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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所以不認同人事行政總處這種想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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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當然這個是可以討論的,可以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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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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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因為這個已經在行政院了,本部把我們的需求已經報院了,對這部分我們正在跟司法院協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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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好,我想請教一下,現在院版的這個修正草案在哪裡?進度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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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處長翠娟:其實法務部在去年11月份有送過來,在中間我們也有請他們補充一些資料,目前整個行政院其實已經先由政務委員召開了協調會議。因為現在檢察機關的員額六千九是放在總員額法,假如真的要進用、聘用的話,其實是會排擠了檢察官跟檢察事務官的員額,所以我們希望如果能夠法制化的話,是不是要等到這些約用人員進用1年之後再來評估?目前案子有送到院裡面去,正在簽呈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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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要再問部長,剛剛就在講說今天就是沒有看到院版,對不對?因為還在簽呈、還在研議當中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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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因為這個是司法院的主管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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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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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所以兩院必須要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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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是。我想請教一下,法務部在這個事情當中,你們的積極性在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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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人總的話我們有2次,一個是2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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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要特別講一件事情,今天其實我們在這邊沒有看到院版這件事情,我就覺得心裡不是很踏實啦!理論上,這個事情照法務部講的這麼重要的話,為什麼行政院到現在為止,你們還在跨院的協調?還在跟人事總處協商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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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想跟委員報告,假如這是屬於法務部的主管法規,我想這個速度會加快很多,但是因為這個是有跨院的協商,所以這部分的時程的確是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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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這樣跟部長說啦!今天立法院當然是非常贊成我們要充實打詐的人力,可是剛剛人事總處講的意見,也是你們現在癥結卡住的關鍵,可是立法院基本上在某些情況之下,尤其像這種所謂的打詐的法制化,我當然覺得行政院有明確的立場是比較好的一個作法,沒錯吧!對不對?你在立法的時候有行政院的院版,有一個立場在這邊讓我們做一個共同的評估、分析,這樣會比較周延吧!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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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當然是有院版……不過,這個法規的確不是行政院主管的法規,所以這個一定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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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即便不是行政院主管的法規,剛剛人事總處是說,在院的部分已經有院版在研擬了嘛,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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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啊!所以現在也是在推動中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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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在推動中,可是我就想今天我沒有看到這個積極性啦!院版沒有送到啊!沒有關係,這個是我要跟我們部長稍微講的一件事。 |
第二個,我要請教一下部長,我今天也看到賴總統決定要針對國會改革法案聲請釋憲,我們在行政院院長覆議說明跟備詢、詢答過程當中,很多意見都已經交流過了,但有一樣東西我到現在都不太能理解,想要就教於部長,總統有沒有憲法義務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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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我想在覆議的這些詢答中,應該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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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要聽你的意見,有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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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到施政報告的義務……我想憲法增修條文以及憲法的確是希望得聽取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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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對嘛!憲法規定「得」嘛,對不對?「得」就是立法院發動,對不對?基本上沒有規定總統的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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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法制用語「應」的話,「應」就是有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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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好,沒關係,我跟你講,「得」是選擇權在立法院,但不重要,我要問你的是,你自己認為總統有沒有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的義務、是憲法義務?有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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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既然是「得」的話就是沒有那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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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沒有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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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法制用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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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你總知道為什麼我要問這句話吧!你們詢答已經答了很多遍了,這句話不是我講的,總統有義務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並接受質詢,請問這句話誰講的?你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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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不是我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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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當然不是你講的。 |
發言片段: 41 |
鄭部長銘謙:我在那個覆議案,我也沒有對這個表示意見。 |
發言片段: 42 |
羅委員智強:那我告訴你是誰講的,其實你一定知道,你怎麼可能不知道,部長,你如果連這個都不知道,說真的,你這個部長當的我有點膽戰心驚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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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不是我們法務部…… |
發言片段: 44 |
羅委員智強:這是總統的金句吧!總統在總統大選辯論……賴清德總統在總統大選辯論時講的啊!總統有到立法院接受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而且要接受質詢,原句引用,絕對真實。那我要問一件事情,今天我們賴清德總統認為總統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跟接受問答是違憲嘛,所以他今天也要進行釋憲,對不對?是不是? |
發言片段: 45 |
鄭部長銘謙:今天新聞應該有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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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有嘛,是不是嘛,你總知道吧!你不會不知道吧,應該知道嘛,對不對?那我就想請教一下,林濁水說的一句話,我到現在都覺得是不是對民進黨太苛刻了,他說,奇怪了,那總有一個版本的民進黨是憲法白癡嘛!那我想請問主張總統依照憲法有義務來做國情報告並接受質詢的賴清德,他是憲法白癡,照林濁水的說法,還是說今天主張總統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接受問答違憲的賴清德是憲法白癡?部長,我不會為難你來回答,因為你真的也答不出來,就像剛剛我們前面問這個問題,你也要停很久的原因一樣,因為這兩個就是一個相互矛盾嘛!你支持以前的賴清德,必然反對今天的賴清德嘛,可是這就是為什麼我剛剛講到說,今天整個行政院覆議也好,總統覆議也好,我們最沒有辦法接受的是什麼?就是今天為什麼同一套話都是民進黨講的?作為法務部長,你很辛苦啦!因為你有政策辯護的一個所謂的可能你自己心中的假定,但是很抱歉,今天如果我是你,我都不知道怎麼辯護啊!我要嘛支持現在的賴清德,就是狠K過去的賴清德,要嘛我就支持過去的賴清德,我就要打臉現在的賴清德,我能怎麼辦?而且部長,你知道這兩個賴清德的時間差多久?你知道嗎?你知道嗎?半年而已,才半年欸!一個人半年可以變化這麼大,時空改變那麼那麼巨大嗎?所以從這邊我就要跟部長說,很抱歉,總統也好,行政院也好,那個覆議,我站在平常心看待的原因是,我看到兩個憲法白癡在打架,謝謝您! |
發言片段: 47 |
主席:好,請回。下一位我們請林思銘委員進行詢答。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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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1-36-33 |
speakers | ["吳宗憲","黃國昌","翁曉玲","傅崐萁","沈發惠","莊瑞雄","陳俊宇","鍾佳濱","羅智強","林思銘","吳思瑤","牛煦庭","劉建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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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4-06-24"] |
gazette_id | 1136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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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併案審查( 一 )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 案」案、(二)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 案、(三)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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