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瑞雄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7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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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49 00:00:27,241 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
00:00:28,573 00:00:56,227 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
00:00:57,097 00:01:20,865 我看你們今天的回答怎麼又變成說你們法務部要研議,這個落差太大了。委員很抱歉,因為沒有接受,可能是不是黃政事,因為他是他主管的業務。因為我負責督導是檢查業務。那所以政策沒有分歧?沒有沒有沒有分歧。所以以哪一位講的為準?
00:01:22,466 00:01:36,894 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及第一百六十一及
00:01:38,675 00:01:39,396 兩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00:01:57,466 00:02:08,407 三)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
00:02:09,281 00:02:27,411 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
00:02:31,437 00:02:54,934 三)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
00:02:58,556 00:03:28,227 所謂的具體就是我們的確有去查訪過就問過相關的收集了相關的跡證證明他在我們強制處分以後他又跑掉了而不是以單獨說發布通緝要特別小心你說妨礙刑事執行程序就脫逃罪或者說刑事偵查審判程序裡面棄跑潛逃你罪行一樣都是關三年我到現在還是百思不得其解這個我在我看來就是大家認為說這很討厭罪行把它增加就這樣子一個理由而已
00:03:31,126 00:03:48,600 包委員我這一點剛才有一點沒有具體的講出來就是脫逃罪他本身是侵害國家的一個行就是譬如說破壞機具啦或者是說已經在逮捕拘禁的程序上他有就是在公權力的監督之下全部都算嘛
00:03:48,780 00:04:03,849 三)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
00:04:10,543 00:04:39,919 我們這個前面都是法界的前輩一堆在這個地方大家都很專業的人你就看我們刑法第161條脫逃罪裡面一年以下嘛 對不對對我們草案有提高我說本來都一年以下對是一年以下沒錯你知道這個條文什麼時候訂到現在嗎這個條文從1934年這24年90年沒有去改變原因你知道嗎原因喔對啊為什麼大家都不動就期待可能性不高啦
00:04:41,325 00:04:56,754 三)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
00:05:11,218 00:05:27,103 長栗人犯一百六十四條那個是把人藏起來兩年以下,把人藏起來都只有兩年以下,那自己當被告人把自己藏起來這個是被告有時候他自己都不可能去製證自己有罪啊,他就認為說我先藏起來啊,過一陣子出來再說啊,那個期待可能性更低啊,那你這個兩個條文之間你不覺得你跟那個長栗人犯來一百六十四條你去做比較的話,
00:05:39,426 00:05:58,574 三)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
00:06:05,592 00:06:21,666 一萬塊交保,我也都看到啊。我們看了以後知道說只是稍微給你一個威嚇警惕一下。好啦,你像這種兩個人打架的,像這種這麼輕微的,這種幾乎都是告訴難論之罪。就哪怕你起訴了,你到法院去了,這個和解完以後,馬上又判決不受理了。
00:06:29,411 00:06:36,419 之一及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
00:06:51,613 00:06:53,015 三)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案件》案。
00:07:03,251 00:07:31,249 我個人非常佩服委員不敢當先前剛剛次長也有提到其實法務部我也幫他講一下話他沒有怠惰因為這個歷次已經開11次的會議那包括有邀請學者那學者就這個處罰的必要性還有這個輕重刺痕一再提出尤其是161條的脫逃罪在修法之前只有一年以下那已經據國家的實例監控之下而逃亡
00:07:32,089 00:07:55,220 這時候判一年,據保讓你處在一個自由的氛圍之下而不來開庭,這樣要判三年。嚴格來講確實有輕重失衡。所以法務部的對策是盡量在很矛盾之中找到一個合理的均衡點。參考日本的立法例,把161條的脫逃罪提高刑度到三年以下,讓這個矛盾點不要那麼突出。
00:07:55,580 00:08:15,977 我跟次長還有跟法官這邊各位列席的官員來做一個說明提醒不要以為說別的國家立了些什麼我們就一定要抄就同樣的我們中華民國立法院立了些什麼搞不好人家看到說台灣有立我們也來抄他們不曉得我們是在什麼情況之下立下去的
00:08:17,503 00:08:45,243 我們有時候常常在民粹在立法我們要解決事情沒有錯可是法律條文的設計會跟立法院不一樣立法院是一群野獸立法院你親在公共的人多數要話同軌有民粹支持一下就過去了可是這個民粹這個民我們也不一定講民粹民意的方向搞不好一個禮拜轉變你講幾個具體的案件大家覺得說哎呦阿太當初我們這樣想到最後承擔責任的都是誰都是你們不會是我們
00:08:47,694 00:08:49,256 當年的條文到現在你90年沒有去動它,沒有動它合不合理?我倒認為也合理喔。
00:09:05,839 00:09:25,549 除非你要把整部刑法或刑事訴訟你要把它大修啊你如果沒有大修的話你就會造成這種射程的範圍你會傷及到無辜啊輕罪的啊我剛舉的兩個案子就夠輕了吧哪有什麼我那個犯了本罪那麼輕甚至我那個本罪到最後判決是不受理的那或者說纏送了那麼久到最後有一次就像你講的你通常大家都老百姓都吃白鹽鹽都要接你的船票
00:09:35,660 00:09:39,542 這個刑法為什麼大家在講說有遷移性就在這個地方嗎?不能去輕易發動就是這樣子嗎?有時候老百姓確實啊我真的是要去上班啊我真的要去工作啊我告訴你這刑法不刑法肚子就有夠衰啊稍微去問一下說會不會怎麼樣來我也說不會啦放心啦這到時候這樣白白的會被禁去賺錢我都這樣說的
00:09:59,753 00:09:59,993 三)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
00:10:08,939 00:10:28,266 三)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7次全體委員會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四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四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四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四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四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四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四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四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四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四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四百六十三
00:10:36,969 00:10:54,422 尤其是你沒收以後還有刑事責任會不會重複處罰的問題你這個也都要去好好的思考一下我要聽聽剛聽了司法院的看法以後是不是次長這邊來再說明一下法務部的立場的確委員剛才講的都是很重要的不過在當時考慮的討論的過程中也都有討論過那剛才講到末路跟那個刑法的話
00:11:02,568 00:11:10,969 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
00:11:11,445 00:11:25,230 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
00:11:36,354 00:11:50,383 三)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
00:12:06,999 00:12:08,166 不過這又涉及到修法了
00:12:08,905 00:12:13,287 條文修正草案案案案件,而其中一人擬具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件,而其中一人擬具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件,而其中一人擬具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件,而其中一人擬具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件,
00:12:38,180 00:12:54,048 三)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八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八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八百六十一及第八
00:12:56,021 00:13:15,280 是不是這樣說 市長是好不好 我是認為提出要修法的人立法理由我們都看到了社會上也都聽見了那 那個只是說要提出修法的一個他的理由到底堅不堅強我們再把這些個案你如果沒有去把它做類型化去做一個區分的話
00:13:15,520 00:13:31,999 之一及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
00:13:36,223 00:13:48,809 之一及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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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9時50分)謝謝召委,有請法務部徐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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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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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委員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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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司法院朱法官也有來,是嗎?也先請一下。我先請教次長,我記得7月3號本席在這個地方質詢的時候,針對監獄相關人員的危勞津貼,我記得我就教了你們另外一位黃世杰次長,他說對他們危勞加給的部分,你們的態度是怎麼樣,7月3號你們回答我說,你們已經準備好資料,今日就會向行政院提案,但我看你們今天的回答怎麼又變成你們法務部要研議?這個落差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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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很抱歉,因為沒有接收到,可能因為是黃政次他主管的業務,我負責督導的是檢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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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所以政策沒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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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沒有,沒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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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所以以哪一位講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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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以黃政次講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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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所以說7月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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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我剛才回答研議是因為我回去還要請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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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這個不要開玩笑,因為我7月3號在這邊質詢,你們已經跟我說資料你們都準備好了,當天你們就會向行政院院會提案,現在的進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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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以黃政次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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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好吧,我想這個部分要特別注意一下。
我今天要特別來就教的是,今天在討論棄保潛逃跟妨害司法公正相關的條文,本席看到這麼多的委員對這件事情很關心,我相信對於這個社會上逃亡或棄保潛逃的很多態樣,大家都非常的厭惡,可是有一部分我倒也覺得納悶,就是在野黨的版本對於依法逮捕脫逃的人,或者具保以後傳喚不到通緝者,兩種同樣都是民眾,但把他們放在一樣的罪責裡面,都是三年,這個你認為有沒有什麼特別的目的?我要就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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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通緝的部分我們也是請大院要特別慎重,因為通緝的原因有很多種,有時候是郵遞的失誤,他沒有收到,如果因為通緝就要處刑責,這個一定要慎重,所以我們在草案裡面就不把這一項列為是要處刑事責任的部分,應該要有具體的藏匿、逃亡,所謂的具體就是我們的確有去查訪過,蒐集了相關的跡證,證明他在我們強制處分以後跑掉了,而不是單獨說以發布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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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要特別小心啦,你說妨害刑事執行程序,就是脫逃罪,或者說刑事偵查審判程序裡面棄保潛逃,罪刑一樣都是關三年,我到現在還是百思不得其解啦。這在我看來,就是因為大家認為這很討厭,就增加其罪刑,就是這樣一個理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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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關於這部分我剛才有一點沒有具體的講出來,就是脫逃罪本身是侵害國家的一個……譬如破壞機具,或者是已經在逮捕拘禁的程序上,他跑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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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就是在公權力的監督之下,全部都算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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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在監督之下跑掉了。這個只是單純的強制處分以後他逃亡然後藏匿,並不是對現下的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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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我的意思就是你們對這樣的立法方式有沒有疑義?我問你們有沒有感受到?難道真的都沒有嗎?我簡單來講,很多法界的前輩都在這個地方,大家都是很專業的人,你去看我們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脫逃罪,一年以下,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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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對,我們草案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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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我說本來都是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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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對,是一年以下,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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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你知道這個條文什麼時候訂到現在嗎?這個條文從1934年訂定,已經90年沒有改變,原因你知道嗎?為什麼大家都不動?就是期待可能性不高,脫逃很合理啊!就人性來講真的是很合理啊。你去看全世界的罰則為什麼都訂這麼低,也不會說開什麼玩笑,你藐視國家公權力,所以要把刑責弄很重。不會啊!因為有時候本罪很輕啊。像今天這個,我是有點擔心,譬如刑法也有其他相似的概念,你說藏匿人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是把人藏起來,刑期兩年以下,把人藏起來都只有兩年以下,那麼自己當被告,把自己藏起來,有時候被告自己都不可能去自證自己有罪,他就認為先藏起來,過一陣子出來再說,所以那個期待可能性更低啊!這兩個條文之間,你跟第一百六十四條藏匿人犯來做比較,這就怪了,所以你這是牽一髮而動全身,會不會?
我舉我們鄉下的例子來跟你做討論,一般賭博罪,賭博罪這是很輕的罪,對不對?或者我們兩個扭打、打架,檢察官搞不好……這本來是直接可以斥回的,但是看你們的態度不好,五千塊交保,我也看到這一種啊!一萬塊交保我也都看到啊!我們看了也知道只是稍微給一個威嚇,警惕一下。好啦!你像這種兩個人打架的、像這種這麼輕微的,這種幾乎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哪怕你起訴了、到法院去了,這個和解完以後,馬上又判決不受理了,像這種案件,本罪到最後有可能是無罪的、有可能是不受理的、有可能是易科罰金的,可是就因為我要上班,現在台積電四處在蓋廠,我跟你在吵架、打架而已,結果卻要到法院那邊處理。結果這樣,變成我們這個條文這樣的設計會不會有輕重失衡?我針對這個地方來請教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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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法官嘉川:我個人非常佩服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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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不敢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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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法官嘉川:剛剛次長也有提到,我也幫法務部講一下話,它沒有怠惰,因為這個已經開過11次的會議,包括有邀請學者,學者就處罰的必要性以及輕重失衡,一再提出,尤其是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脫逃罪,在修法之前只有一年以下,已經居於國家的實力監控之下而逃亡,這時候判一年,反而是具保讓你處在一個自由的氛圍之下而不來開庭,這樣要判三年,嚴格來講確實有輕重失衡。所以法務部的對策是儘量在很矛盾之中,找到一個合理的均衡點,參考日本的立法例,把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脫逃罪,提高刑度到三年以下,讓這個矛盾點比較不要那麼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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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我跟次長還有跟法官以及各位列席的官員來做一個說明跟提醒,不要以為別的國家立了些什麼,我們就一定要抄,就同樣的,我們中華民國立法院立了些什麼,搞不好人家看到說臺灣有立,我們也來抄,他們不曉得我們是在什麼情況之下立下去的。我們有時候常常在民粹立法,我們要解決事情沒有錯,可是法律條文的設計,你們跟立法院不一樣,立法院是一群野獸,立法院是隨便講一講,人多數、喊通過,有民粹支持,一下就過去了,可是這個民粹……
我們也不一定講民粹,民意的方向搞不好一個禮拜就轉變了,你講幾個具體的案件,大家覺得:哎喲!怎麼當初我們會這樣想。到最後承擔責任都是誰?都是你們,不會是我們。人家會覺得你們這些人不是都專業的嗎?什麼法務部、什麼司法院,你們不是最專業的嗎?怎麼都沒有提醒呢?我在這個地方就提醒過很多次了,當年的條文到現在,90年沒有去動它,沒有動它合不合理?我倒認為也合理,除非你要把整部刑法或刑事訴訟法大修,如果沒有大修的話,你就會造成這種射程的範圍會傷及無辜。輕罪的啊!我剛舉的兩個案子就夠輕了吧!哪有什麼犯的本罪那麼輕,甚至那個本罪到最後判決是不受理的,或者纏訟了那麼久,到最後有一次就像你講的,你當作老百姓都吃飽閒閒,光接你的傳票就好了?刑法為什麼大家在講有謙抑性就在這個地方,不能去輕易發動就是這樣子嘛!有時候老百姓確實真的是要去上班、真的要去工作,管這刑法不刑法,遇到就有夠倒楣了,稍微去問一下會不會怎麼樣,來了,我也都說不會、放心啦,到時候賠償、和解,趕快去賺錢。我都這樣跟人家講,我都跟他們講趕快去賺錢,這個到最後跟法官講一下、跟檢察官講一下,說不好意思,那天因為心情比較差、脾氣比較暴躁跟衝動,所以吵架。很合理啊!如果這個案子在各位手上,你們也會考量打架而已,有沒有和解?有和解就好了。你們地檢署偵辦案件程序的時候,有時候你們更希望當事人趕快和解掉,甚至叫警察機關趕快把它和解掉。所以我的意思是,所有的案件,如果沒有去做區分,那個射程真的會傷及無辜啊!尤其是你沒收以後還有刑事責任,會不會有重複處罰的問題?你這個也都要好好的思考一下。剛剛聽了司法院的看法以後,是不是次長這邊再說明一下法務部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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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的確委員剛才講的都是很重要的,不過在當時討論的過程中,也都有討論過,剛才講到沒入跟刑罰,目前來講,還是以刑事優先,如果相同有罰金跟沒入,那還可以折抵的存在,就跟公共危險、酒駕是一樣的情形,行政跟刑事是可以並存的。
發言片段: 29
莊委員瑞雄:所以我的意思就是,這其實還要好好的去做思考,法界在討論東西都很慢,而且都有不同見解,學者專家出來又會不一樣了,法官跟檢察官系統看法又常常會有所不同,那都沒有不對,那個是站在各自立場或甚至於在人權的考量,或者你站在國家的角度,妨害國家法益,你要怎麼樣去給他加重,都可以表達尊重,但是你去看,比如剛才鍾佳濱委員提到法官宣判的時候,被告不需要到庭,對不對?而許多被告得知有罪判決確定以後,會趁著檢察官在執行刑罰的時候脫逃,是不是像這一些,我們去把它做一個類型化,重大案件被告的部分,要讓他強制到庭去聽,不過這又涉及到修法,你看這個工程會有多大。你說要防範這一些在判決當下,你就立刻馬上去做執行,這個有時候你也未必會做得到,但是以目前我們搭配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裡面去提供對停止羈押的人執行科技的監控,或者日前我們在審查科偵法的一些工具,是不是在這個地方也可以去做搭配?我今天提出來,真的是希望要集思廣益,如果你們不表達意見,不要修完以後,到時候被拿出這一些去質疑,你怎麼去解釋?是不是這樣說,司長?
發言片段: 30
徐次長錫祥:是。
發言片段: 31
莊委員瑞雄:好不好?我是認為提出要修法的人,立法理由我們都看到了,社會上也都聽見了,只是他要提出修法的理由到底堅不堅強,這些個案你如果沒有去把它做類型化去區分,射程會變成如此,搞到最後會變天下大亂,而且罪責完全就會失衡掉,這個不是我們建立法律體系最主要的一個目的啊!我們也不能隨便做,我們也都知道民氣可用啊!民氣可用,法務部你們最喜歡這個,司法院倒未必又喜歡,判決理由很難寫,你知不知道?奇怪!這一條怎麼定這樣,到最後這個地方怎麼重得莫名其妙!本來是可以把它和解掉的,結果是多出一個比本刑還要重的罪刑出來,到最後大家會覺得很荒唐,好不好?
發言片段: 32
徐次長錫祥:是。
發言片段: 33
莊委員瑞雄:好,謝謝。
發言片段: 34
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
發言片段: 35
主席:謝謝莊委員。
下一位我們請陳俊宇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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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36-37
speakers ["吳宗憲","洪孟楷","黃國昌","羅智強","鍾佳濱","莊瑞雄","陳俊宇","沈發惠","林思銘","吳思瑤","王鴻薇","翁曉玲","楊瓊瓔","傅崐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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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7-11"]
gazette_id 1137401
agenda_lcidc_ids ["11374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智強等27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 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四)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 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374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