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宇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7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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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4,670 | 00:00:29,391 | 好謝謝主席我們召委我們有請我們徐次長麻煩次長好次長早市長我們今天要討論的這個是有關這個刑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那從各位委員還有黨團的版本來看主要是將妨礙司法公正的這個法制給完備那 |
00:00:29,991 | 00:00:48,732 | 三)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 |
00:00:50,053 | 00:01:03,829 | 這不但是有失我們司法的威信和公正性也讓民眾喪失對司法的信心所以健全法制的相關措施來逐步落實司法國是會議的這個決議尤其重要 |
00:01:04,830 | 00:01:20,876 | 不僅是要維護我們司法體系的這個公正性回應民眾對於司法的改革高度的期待也能夠讓我們檢警在辦案的過程中能夠更有信心來伸張爭議那就我們這個棄保潛逃入罪的部分 |
00:01:21,736 | 00:01:50,756 | 來就教我們法務部有關現況和修法的規劃。由於過去我們有包括像這個朱國榮的這個個案對於刑期較高的經濟犯來說他潛逃之後我們依法只能沒收他的保證金沒有辦法有其他有效的這種懲罰那相當於讓這個財力雄厚的人用一筆保證金來抵罪幫自己免除這個牢獄之災倘若這樣的案例不斷的發生也 |
00:01:51,596 | 00:02:11,569 | 不免讓人覺得說有權勢的人就能夠胡作非為了那我想就叫我們次長是不是也反映我們現有的這個防逃機制還是不夠周全對於這個被告脫逃所需付出的成本不高法務部對此有什麼樣的這個檢討措施 |
00:02:14,195 | 00:02:14,455 | 法定人數不足 |
00:02:31,373 | 00:02:51,896 | 提出草案就是要對這個棄保潛逃要入罪那其實我們在之前科技防逃就已經都建立好平台那如果說具保的話其實法官也可以裁定就是給他戴電子的腳鐐或手銬那個手環等等這個所謂的 |
00:02:53,777 | 00:03:19,513 | 計壓的替代的措施這些都是事後我們檢討以後那為了防止他潛逃我們所做的努力以及改善好那對於這個科技手段來強化防逃的機制剛剛次長您也說了這個電子腳療類的這個相關的事務那我想在過去一段時間也相關的討論也就是在修法之前能夠藉由電子監控 |
00:03:20,293 | 00:03:47,069 | 或這個科技的輔助來杜絕被告這個潛逃。那如果真的發生逃亡的情形也能夠及時讓相關單位得知馬上來追捕。尤其我們法務部和司法院還共同建置這個科技設備的監控中心。那目前我想請教就是司法我們在科技設備監控的這個使用上成效如何?那是否會再擴大使用? |
00:04:06,866 | 00:04:17,113 | 目前有五十幾案五十幾案有五十幾案在監控中那未來有可能再擴大使用嗎 |
00:04:19,582 | 00:04:40,095 | 三)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及第三百六十一 |
00:04:40,612 | 00:04:54,885 | 台高檢也會持續的精進辦理那個教育訓練跟參訪活動來強化法官檢察官對於科技設備監控系統的熟悉度增加運用度因為這個過程還是有精進的空間市長您覺得我們現在這樣這個成效是好還是壞 |
00:05:01,130 | 00:05:22,566 | 可以再加強因為不是很普遍應該再繼續加強好那我們也看到這個先前的案例被告在交保之後接受這個電子監控是以一支手機專用的這個手機他只要自拍自己的臉部相片然後加上這個指紋的辨識來完成遠距的報到 |
00:05:23,226 | 00:05:42,993 | 之一及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 |
00:05:44,278 | 00:05:45,098 | 三)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 |
00:06:01,485 | 00:06:16,695 | 我發現到一個問題想提醒就是因為我們現在科技也日新月異那AI的這個製程的這種仿真人的影片也蠻趨於這個真實的那會不會以假亂真那再加上一些科技的這個手法來這個規避監控 |
00:06:18,796 | 00:06:33,533 | 竟而脫逃,這也可能會造成剛剛以上我們所講的這種情形來發生所以還是提醒我們法務部對這個部分另外有關這個棄保潛逃的部分我想法務部這邊也有自己的研擬的版本 |
00:06:34,854 | 00:06:58,794 | 要處罰透過逃亡藏匿的行為想要脫逃刑事制裁的這個被告那報告之中也提及委員這個提案與法務部研擬中的草案構成要件設計略有差異那我想請教我們次長我們這個法務部所研擬的這個相關的版本那會與今天所審查的內容上有什麼區別是不是請次長這個簡單說明一下 |
00:07:02,401 | 00:07:03,582 | 條文修正草案案 。 |
00:07:18,112 | 00:07:18,613 | 三)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 |
00:07:33,796 | 00:07:51,956 | 才能認為是棄保潛逃罪,而不是單就書面上因為找不到人發誤通緝就已經構成這個犯罪。那至於再來就是我們是主張在裁判宣告就是本行的宣告前如果自動歸案呢接受逃亡藏匿案件的偵審的話執行我們減輕其刑。 |
00:07:54,679 | 00:07:55,679 | 條文修正草案案 案件 規範規範規範規範規範規範規範規範規範 |
00:08:22,509 | 00:08:23,010 | 三)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 |
00:08:39,225 | 00:08:57,914 | 那本案的部分的話是不受影響的,這樣子的話才會能夠督促他一定要到案來接受審理。好,謝謝次長。那我想我們剛剛討論一下,那針對這個刑法不會是我們唯一的一個手段。那加重罰則也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 |
00:08:58,394 | 00:09:22,442 | 三)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三百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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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10時4分)謝謝主席、召委。我們有請徐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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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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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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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次長早。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是有關刑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從各位委員還有黨團的版本來看,主要是將妨害司法公正的法制給完備。我們從機關的報告來看,對於修法的目的,應該也是給予正面的支持,畢竟我們從過去在新聞上的案例來看,確實有些社會矚目的案件是透過邪門歪道的手段來妨害司法,讓犯罪者無視法制而逍遙法外,這不但是有失我們司法的威信和公正性,也讓民眾喪失對司法的信心,所以健全法制的相關措施來逐步落實司法國是會議的決議尤其重要,不僅要維護司法體系的公平性、回應民眾對司法改革高度的期待,也能夠讓檢警在辦案的過程中更有信心伸張正義。 |
就棄保潛逃入罪的部分,本席想就教法務部有關現況和修法的規劃。過去曾發生朱國榮的個案,對於刑期較高的經濟犯來說,他潛逃之後,我們依法只能沒收他的保證金,沒有辦法有其他有效的懲罰,相當於讓財力雄厚的人能用一筆保證金抵罪,幫自己免除牢獄之災,倘若這樣的案例不斷地發生,不免讓人覺得有權勢的人就能夠胡作非為。我想就教次長,這是不是也反映現有的防逃機制還是不夠周全,對於被告脫逃所需付出的成本不高,法務部對此有什麼樣的檢討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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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針對以往的規定,具保免予羈押的話,如果他潛逃,就只能沒入保證金。現在我們提出草案將棄保潛逃入罪,其實我們在之前科技防逃就已經都建立好平臺,如果具保的話,其實法官也可以裁定給他戴電子腳鐐或手環等等所謂羈押的替代措施,這些都是事後我們檢討以後為了防止他潛逃所做的努力及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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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對於運用科技手段強化防逃的機制,剛剛次長您也說了電子腳鐐類的相關事務,我想在過去一段時間已經有相關的討論,也就是在修法之前能夠藉由電子監控或科技輔助來杜絕被告潛逃,如果真的發生逃亡的情形,也能夠即時讓相關單位得知,馬上來追捕。尤其法務部和司法院還共同建置科技設備的監控中心,我想請教,目前我們在科技設備監控的使用上成效如何?是否會再擴大使用?沒關係,次長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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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目前有五十幾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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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五十幾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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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有五十幾案在監控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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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未來有可能再擴大使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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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高檢署還是每個月跟廠商會召開維運專案會議,隨時修正、調整、優化系統,減少錯誤及繁複的作業程序,持續來調整及放寬部分告警的條件,減少不必要的告警。臺高檢也會持續地精進,辦理教育訓練及參訪活動,強化法官、檢察官對於科技設備監控系統的熟悉度,增加運用度。因為這個過程還是有精進的空間,以免有時候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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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次長,您覺得我們現在的成效是好、還是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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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可以再加強,因為不是很普遍,應該再繼續加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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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我們也看到先前的案例,被告在交保之後接受的電子監控是一支專用的手機,只要自拍自己的臉部相片,加上指紋的辨識,就可以完成遠距的報到,不僅能夠有效掌握被告的行蹤,也能夠減輕檢警所付出的成本。我想請教次長,手機報到的科技監控方式已經取代傳統的模式了嗎?在實務上,它所適用的案件數量是否已經達到預期的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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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目前居家讀取器及個案手機是選用的設備,並不是普遍的,是他自己選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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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選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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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對,屬於我們法定的是電子腳鐐及電子手環,這個部分是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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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我發現到一個問題想提醒一下,現在科技日新月異,AI製程的仿真人影片也滿趨於真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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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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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會不會以假亂真,再加上一些科技的手法,來規避監控,進而脫逃?這也可能會造成以上我們講的情形發生,所以還是提醒法務部對這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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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是,我們會注意,我們會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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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另外,有關棄保潛逃的部分,我想法務部也有自己研擬的版本,同樣要處罰透過逃亡、藏匿的行為,想要脫逃刑事制裁的被告,報告之中也提及委員提案與法務部研擬中的草案構成要件設計略有差異。我想請教次長,法務部所研擬的相關版本與今天所審查的內容上有什麼區別,是不是請次長簡單說明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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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請問委員,是就棄保潛逃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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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對,棄保潛逃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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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因為有部分委員把發布通緝作為棄保潛逃罪的要件之一,發布通緝有時候是因為傳喚不到,有時候是郵務的問題,我們認為這樣入刑的話,是有一點比較嚴格了一點。所以我們主張要有具體的逃亡、藏匿事實,才認為是棄保潛逃罪,而不是單就書面上因為找不到人、發布通緝,就已經構成犯罪。 |
再來,我們主張在裁判宣告,就是本刑宣告前如果自動歸案,接受逃亡、藏匿案件偵審執行的話,我們減輕其刑。對這個部分,我們認為在本刑宣告前歸案的話,就可以就他棄保潛逃的部分可以減輕,但委員可能認為輕罪、不起訴處分者,棄保潛逃的部分就不要處分,這個會討論到一個問題,就是如果他因為逃亡、藏匿而讓我們偵審困難,以至於他本案獲判無罪,反而他就會有兩個獲利,本案也獲利,逃亡也獲利,這樣子的話,等於更鼓勵民眾逃亡,所以我們認為這是脫鉤的。我們的重點在於他棄保潛逃的部分要單獨來看,本案的部分是不受影響的,這樣子的話,才能督促他一定要到案接受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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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謝謝次長。我們剛剛討論了一下,刑罰不會是我們唯一的手段,加重罰責也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面對現在有這麼多棄保潛逃在外的案例,立法院要修法相當地容易,不過真正的核心應該還是要有一個能夠有效杜絕脫逃的設計,這個部分真的要請法務部及司法院再精進,在防逃的機制上更加地用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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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 |
發言片段: 27 |
主席:謝謝陳委員。 |
下一位請沈發惠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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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1-36-37 |
speakers | ["吳宗憲","洪孟楷","黃國昌","羅智強","鍾佳濱","莊瑞雄","陳俊宇","沈發惠","林思銘","吳思瑤","王鴻薇","翁曉玲","楊瓊瓔","傅崐萁"] |
page_start | 177 |
meetingDate | ["2024-07-11"] |
gazette_id | 11374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74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智強等27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 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四)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 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374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