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倩綺 @ 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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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1,014 | 00:00:01,655 | 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
00:00:24,575 | 00:00:44,047 | 條例的修正案討論之前,本席想分享一些想法,希望能夠進行法案的修正以外,為何未來再配合運動發展部的成立,我們更能夠水到渠成。接下來我們就請張佼次長跟署長。 |
00:00:49,119 | 00:00:50,300 | 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
00:01:03,012 | 00:01:03,292 | 三條之四條之五條之六條之 |
00:01:23,544 | 00:01:29,585 | 三、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三、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 |
00:01:52,330 | 00:01:54,392 | 第一、國家政策支持及協助、規模及選手、高度競技水準選手及具專業管理人力及運動商業操作經驗的團隊 |
00:02:16,354 | 00:02:29,459 | 五、審查委員需要具備完整的賽事行銷包裝的能力跟傳播媒體的能力這是整個產業鏈第六、我們要具備有國際水準的運動場館及周邊設施所以才不會說我們要來舉辦賽事在這些設施上沒有辦法完備 |
00:02:40,743 | 00:03:07,344 | 第七條是要充沛的贊助、支援跟支援的環境這個我想大家應該都同意這個部分還不是很完整我們知道現在我們口號喊得很多但是執行上都感覺很無力所以希望體育署這邊能夠抱著做大事的積極心態來往這個部分促成這樣運動發展部未來我們才會比較有動能是的 |
00:03:08,404 | 00:03:20,390 | 接下來本席就針對本席在這個會期一開始很關心的這個運動的這個發展尤其是足球的這個部分這個足球就跟剛才本席所講的一定規模的這個選手還有一定規模的這個團體賽有關那這個會期一開始我其實問了有關於足球還有本席這個參與的帆船 |
00:03:30,214 | 00:03:45,571 | 在足球這個部分這幾個月對於本席的想法體育署我們在溝通的狀況當中都有一些積極的解答正面的回應跟支持這個部分我是肯定的但是重要的是態度跟做法要一致遇到問題我們應該更積極的處理 |
00:03:47,853 | 00:04:03,141 | 所以本席要談的是那4月1號體育署承諾本席支持希望女子足球木蘭聯隊今年能從6隊擴展到8隊那麼經費直接補助縣市政府進行籌辦那是不是要跟本席分享一下你們目前的進度我是不是請署長來回答 |
00:04:07,576 | 00:04:24,547 | 三、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 |
00:04:30,071 | 00:04:30,371 | 三條之二條之一條 |
00:04:46,636 | 00:04:46,896 | 三條之二條之一條 |
00:05:08,753 | 00:05:29,230 | 所以麻煩先公告周知那第二個部分呢是至於您講的這個程度上的問題他就跟整個這個女主委員在全球的全國的這樣子一個所謂流浪的狀況有點關係那接下來本席就要來談一下那這個部分呢是我們會這樣子做最主要是針對未來的世界盃 |
00:05:30,812 | 00:05:31,052 | 三條之二條之一條 |
00:05:53,388 | 00:06:07,855 | 三條之二條之一條文草案﹑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 |
00:06:15,839 | 00:06:26,205 | 二、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 |
00:06:39,272 | 00:07:02,963 | 我知道你們要去奧運了齁?那...那個...報告委員當然再稍微晚一點,這個真的,我們最近真的事情太多,我們真的全心全意放在奧運的選手跟排運選手身上。好啦,這個可以...那個挺亮的啦。各位委員,這個針對您關心的這個整個賽事的結構部分,我們之前的確有發生個案,那這部分我們的確有去做介入。那這部分我們在每個賽事結束之後,企業聯賽結束都有做一個總檢討,來做下一次的一個精進,這個我們都有去做介入啦。 |
00:07:07,226 | 00:07:20,437 | 二、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
00:07:35,029 | 00:07:36,050 | 三條之四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 |
00:07:53,022 | 00:07:54,183 | 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案案。 |
00:08:17,230 | 00:08:34,583 | 二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之一條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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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11時35分)謝謝召委。主席以及今天列席的各位長官夥伴們,大家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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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你要請哪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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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還沒有,我先講一下這一段,然後再請次長跟署長,想說請你們先坐一下。 |
在進入今天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的討論之前,本席想分享一些想法,希望能夠在進行這個法案的修正以外,未來再配合運動發展部的成立,讓我們更能夠水到渠成。 |
接下來就請張廖次長跟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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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我們請次長跟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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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次長萬堅:林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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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次長、署長,你們好。目前我們臺灣在職業運動上來講,應該不算很少,那大概我這邊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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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次長萬堅:其實不多啦,職業運動其實不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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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分享一下,但是至少有。在整個職業的賽事,職棒跟職籃應該是我們最熟悉的;另外,大家可能比較少知道的是撞球跟高爾夫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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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次長萬堅:高爾夫球,對,沒有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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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另外,比較屬於半職業的賽事應該有排球、羽球還有足球等等。比較遺憾的是,球員有些是用支薪的職業球員,有些是用沒有薪資或者是補貼的學生球員,這是目前的狀況。那當然我們還有很多國際競技表現優異的項目,但是目前在職業賽事上來說也比較難支撐,我這邊針對這個現象做了幾點分析,想先做一下分享。 |
發展職業運動應該具備的條件,我整理了一下,第一個當然很重要的是國家政策的支持與協助;第二,該運動要有一定的規模與選手;第三,擁有高度競技水準與選手,這也是必要的;第四,具有專業管理人力跟運動商業操作經驗的團隊,這邊特別要講到的是團隊;第五個,需要具備完整的賽事行銷包裝跟媒體傳播的能力,這個涉及整個產業鏈;第六個,我們要有具備國際水準的運動場館及周邊設施,這樣才不會當我們要舉辦賽事時,在設施上沒有辦法完備;第七個,要能獲得充沛的贊助資源跟支持環境,這個我想大家應該都同意。這部分國內的條件還不是很完整,我們知道我們口號喊得很多,但是執行上都感覺很無力,所以希望體育署這邊能夠抱著做大事的積極心態來往這部分促成,這樣運動發展部未來才會比較有動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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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次長萬堅: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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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接下來就針對本席在這個會期一開始很關心的運動項目的發展,尤其是足球這部分,足球這部分就跟剛才本席所講的,一定規模的選手還有一定規模的團體賽有關。這個會期一開始,我問了有關於足球還有本席參與的帆船,那在足球這個部分,這幾個月我們在跟體育署溝通的過程當中,體育署對於本席的想法都有積極的解答、正面的回應跟支持,這個部分我是肯定的。但是重要的是態度跟做法要一致,遇到問題我們應該更積極的處理,所以本席要談的是,4月1號體育署承諾本席支持,希望女子足球木蘭聯賽今年能從6隊擴展到8隊,經費直接補助縣市政府進行籌辦,那是不是要跟本席分享一下你們目前的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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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次長萬堅:我是不是請署長來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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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好的,署長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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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其實這一塊我們當時也跟女足的部分球員有聊過,當然工會在場的時候我們也談過,我們不是不支持有更多的隊伍,而是目前的確在市場上的女足球員,強度到達那邊的球員還不夠多,所以她們當然也會擔心說今天從6隊變8隊,那新成立的兩隊的強度可能會太弱,這樣對打的時候,其實也不是這麼的理想。我們持續觀察,正在談,對於是不是能夠變8隊,我們支持但是也希望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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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程度上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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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程度跟人數有沒有拉到這個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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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好的,本席其實很投入各縣市,所以我瞭解,我跟你們建議,第一個,你至少動作先做出來,讓大家有機會瞭解,就是公開的公告,讓各縣市政府知道這樣的訊息,至少他們會先有概念,會比我們一個一個推來得有效益,至少大家知道目前體育署要往這個方向走,所以麻煩先公告周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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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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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第二個,你講程度上的問題,它就跟整個女足員在全國流浪的狀況有點關係。 |
接下來本席就要來談一下,我們會這樣做最主要是針對將來的世界盃,剩下三年,資格賽大概只有兩年。你們在女足的計畫投入1,000萬,木蘭聯賽也投入1,000萬,木蘭聯賽其實也是國家隊計畫的一環,可是我們聯賽的制度不清,還有教練團干預球員選擇球隊,另外還有長期集訓的限制,導致這樣的狀況發生。剛才你們講這樣的困境,其實這個部分你們應該再整理清楚。體育署是計畫補助單位,應該積極瞭解,朝這樣的目標,將每一步的期程定出來,而不是我們一直去追。行政單位是你們,我們是立法部門,我們追得比你們還積極就不太好了。另外,現行足球木蘭聯賽的主要單位,你們每年挹注2,000萬的資源,但是對於相關賽事的監督目前比較缺乏,資格賽轉會的期程嚴重影響球員,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在兩週內給本席一個報告?我知道你們要去奧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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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能不能再稍微晚一點?我們最近真的事情太多,真的全心全意放在奧運選手跟帕運選手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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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好啦!這個可以體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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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針對您關心整個賽事的結構,之前的確有發生個案,這部分我們的確有介入。在每個賽事結束之後,企業聯賽結束都會做總檢討,做下一次的精進,這個我們都有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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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好,報告的部分,你們參加奧運回來大概8月底,9月馬上給本席一個報告,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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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好,9月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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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另外,雖然你們在忙這個部分,我先提議,本賽季木蘭聯隊結束後轉會至資格賽的報名參賽隊伍,可不可以讓晉級資格隊員至少有一個月的轉會期間,好不好?資格賽要在年底前辦理完畢,可以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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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這部分我們需要再跟協會、各球隊談,因為之前發生的真的是個案,有它背後的原因存在,有一些誤解,這部分我們跟他們深談之後再給委員一個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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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好,那個賽事在年底前辦完應該可以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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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對不起,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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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木蘭聯隊的賽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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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這個應該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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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可以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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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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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好,這個部分最主要是希望球員不會在行政失能的情況下被犧牲。另外,長期集訓的邏輯,你們是不是經常會忽略已經在社會上的球員?本席就遇到幾個。這個部分可不可以請你們……好啦!你們9月回來,我本來是希望8月底,9月初可不可以連同國訓中心還有當時倡議的球員工會辦公室,召開相關的會議討論,好不好?可以,好,謝謝次長、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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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次長萬堅:我們來努力,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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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倩綺:好,加油。 |
發言片段: 36 |
主席:好,謝謝。接下來吳春城委員,吳春城委員,吳春城委員。 |
葉元之委員。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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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1-22-22 |
speakers | ["柯志恩","林德福","洪孟楷","葛如鈞","陳秀寳","郭昱晴","陳培瑜","張雅琳","林宜瑾","吳沛憶","羅廷瑋","范雲","萬美玲","林倩綺","葉元之","楊瓊瓔","邱志偉","牛煦庭","吳春城","林楚茵","張智倫","黃國昌"] |
page_start | 85 |
meetingDate | ["2024-07-11"] |
gazette_id | 11374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74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 查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林德 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陳培瑜等21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五、審查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
agenda_id | 11374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