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元之 @ 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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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49 | 00:00:04,891 | 三、審查委員吳淳澄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案案。 |
00:00:24,787 | 00:00:49,252 | 剛聽您說現在全心全意都放在對於我們巴黎奧運選手的照顧現在天氣非常熱那我說有看到新聞就是說巴黎奧運的選手村他是沒有冷氣的他說他要環保用了一個什麼冷水的系統然後後來因為各國去抗議各國去反應所以又開放讓很多國家可以自備冷氣或自己調度冷氣然後讓選手來吹有這件事嗎 |
00:00:50,049 | 00:01:16,746 | 報告委員我想這部分在新聞上還是要做個釐清法國的籌備處一開始就開放各個國家的奧會能夠來申請租用他們指定的移動式空調在選手的房間之內所以本來就是有冷氣跟空調不是全部是我們要去租你要去租對它有開放讓各國去租所以各國所謂的自備是指說他們有去跟大會租不是自己帶去因為之前媒體有 |
00:01:17,626 | 00:01:18,246 | 三條之二條之一條 |
00:01:43,318 | 00:01:44,539 | 三條之四條之五條之五條之 |
00:02:00,087 | 00:02:01,267 | 三條之四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 |
00:02:26,715 | 00:02:31,298 | 三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2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朴委員 |
00:02:44,986 | 00:02:53,468 | 三條文修正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 |
00:03:09,953 | 00:03:32,878 | 我們選手一定有啊,教練這邊也都會啊,但是我們這部分還在持續努力。好,那第二個齁,剛剛我也有聽到很多委員也有問那個瓊斯杯的問題啦,籃球的問題。但我是非常好奇啦齁,一開始傳出來是男球員一個人是出場獎金是五千塊嗎?女生一開始是沒有錢?一開始,你先聽我講完齁,一開始傳是說沒有錢。 |
00:03:34,798 | 00:03:35,701 | 三條之二條之三條之三條之 |
00:03:42,162 | 00:04:11,022 | 為什麼會這樣?報告委員他們一開始前面四次球員公會跟藍鞋的這個談判的過程的確先從藍紙隊的這個出場費先開始談只是說到瓊池杯之前因為雙方的一些因素所以先暫停了但是比賽開始之後他們也是有回應但是女藍三千塊這件事情我強烈表達不滿所以呢他們目前是多給兩千但是在名詞上我覺得還是有歧視也不用你強烈表達不滿 |
00:04:12,063 | 00:04:12,423 | 三條之二條之一條 |
00:04:20,761 | 00:04:44,782 | 一開始為什麼會這樣訂?一開始就沒有出賽費,後來我們回應委員們的要求,國體法的要求,我們要求協會只要有收門票,你一定要給出賽費。所以他們開始談出賽費的金額。金額多少是通過工會跟協會之間的談判過程。不是啊,那協會你自己都已經知道男子是爭取到五千,那女生你為什麼不直接就五千? |
00:04:45,202 | 00:04:45,402 | 三、審查委員 |
00:05:03,129 | 00:05:04,090 | 三、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 |
00:05:28,459 | 00:05:28,839 | 三條之二條之一條 |
00:05:38,683 | 00:06:00,376 | 之前還在勞委會的時期87年有頒布過一個公告就是說下列以下各種行業是不適用勞基法用紅色圈起來用紅字的部分很多實際上已經後來有適用了包括像私立幼兒園等教師跟職員如果說我們現在球員要組工會的話請問一下勞動部它是什麼關係?聘僱關係嗎? |
00:06:03,254 | 00:06:18,698 | 三、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一、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
00:06:31,840 | 00:06:39,601 | 我知道我現在就在問你嘛因為之前像施力佑志源等教師跟職員當時是為什麼沒有適用勞技法後來為什麼又適用 |
00:06:42,034 | 00:07:10,669 | 我請我們相關單位回答一下。報告委員,我這邊是勞動部調評師。報告委員報告,就是我們當初87年在指定施用勞基法的時候,那時候有針對各個行業別有一些他在試用上有自在難行之處,那時候是有把他排除試用。那之後如果說有排除自在難行之處的那個理由已經消失的話,那我們就會適時的把他檢討納入施用勞基法來保障勞工的權益。 |
00:07:11,510 | 00:07:24,169 | 那時候有一些自愛男型是什麼?是什麼自愛男型?可能要看各個那個類別像如果說像之前講那個私立幼稚園教室職員自愛男型的原因在哪裡? |
00:07:24,795 | 00:07:38,562 | 二條之三條之四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之五條 |
00:07:45,846 | 00:07:59,492 | 對,那後來可能因為就是可能一些勞工議事可能有建議,那覺得說應該還是要適用整個勞基法,它的保障會更完善等等之類的,那就會後續會進行檢討。OK,好,好,謝謝。好,謝謝葉元智委員。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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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11時44分)主席好,麻煩先請體育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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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鄭署長。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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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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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署長好。剛剛聽您說現在全心全意放在照顧巴黎奧運的選手,現在天氣非常熱,我有看到新聞提到巴黎奧運的選手村沒有冷氣,他說他要環保,用了水冷系統,後來因為各國去抗議、反應,所以又開放讓很多國家可以自備冷氣或自己調度冷氣,讓選手吹,有這件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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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這部分在新聞上還是要做個釐清,法國的籌備處一開始就開放各個國家的奧會申請租用他們指定的移動式空調,放在選手的房間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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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所以本來就有冷氣跟空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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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不是全部,是我們要去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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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你們要去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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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對,他有開放讓各國去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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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開放去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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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各國自備是指他們有跟大會租,不是自己帶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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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之前媒體報導,好像也沒看到體育署澄清,所以大家非常擔心,因為現在天氣非常熱。目前我們的代表團總共有99位,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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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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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請教一下,我們現在怎麼處理冷氣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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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我們目前至少在選手村的部分租了50台以上的移動式空調,射擊的分村每一間都有;高爾夫的部分,大會指定的飯店每一間都有冷氣,目前的狀況所有選手一定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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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你說高爾夫是每一間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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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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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射箭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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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射擊也是每一間都有,選手村的部分我們會租到足夠的數量,選手一定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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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所以是誰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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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我們的隊職員有可能,當然我們現在還在爭取,因為這個部分還是要跟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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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99個人50台,有的人應該是2個人1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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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我們有一些是雙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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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但是你剛剛講只要是高爾夫跟射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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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那是大會在他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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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選手都會有冷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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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對,那個分村全部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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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可能隊職員有的沒有冷氣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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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在選手村裡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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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沒有冷氣吹會不會影響他們這一次照顧選手的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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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其實它本身就有地冷系統,大會是保證一定會有,但是大家不相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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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那是他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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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對,所以我們才要租這麼多台,但也不是每個人都喜歡吹冷氣睡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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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為什麼不多租幾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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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我們有在爭取,但是這部分還是要看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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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它有限額,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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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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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規定只給我們50台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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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目前我們正在爭取,他們沒有把話講死,我們還在爭取當中,但至少50台,選手一定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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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至少50台是他已經答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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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教練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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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他已經答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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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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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但是你自己也覺得不夠,所以在爭取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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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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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這樣解讀沒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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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對,沒有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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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大概什麼時候可以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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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等到比賽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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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比賽前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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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可能出發的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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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出發的時候,沒有就沒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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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選手一定有,教練也都會有,這部分我們還在持續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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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好,第二個,剛剛我有聽到很多委員也有問瓊斯盃籃球賽的問題,我非常好奇,一開始傳出男球員一個人的出場獎金是5,000塊,女生一開始是沒有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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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一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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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你先聽我講完,一開始傳是沒有錢,後來變3,000。其實我們也有接到陳情,後來一看到又變5,000了,為什麼會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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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前面四次球員工會跟籃協談判的過程,的確先從男子隊的出場費開始談,只是到瓊斯盃之前,因為雙方的一些因素所以先暫停,但是比賽開始之後,他們也有回應,女籃3,000塊這件事情我強烈表達不滿,所以他們目前多給2,000,但是在名詞上我覺得還是有歧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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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不用你強烈表達不滿,大家都覺得很怪,我現在是問當初為什麼會這樣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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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談判過程還沒有談到那一塊就先暫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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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一開始為什麼會這樣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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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一開始沒有出賽費,後來回應委員們、國體法,我們要求協會只要有收門票一定要給出賽費,所以他們開始談出賽費的金額。金額多少是透過工會跟協會之間的談判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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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不是,協會自己都已經知道男子是爭取到5,000,女生的為什麼不直接就到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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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這部分我們也跟他們要求男女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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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體育署補助籃協那麼多錢,對他們都沒有督導的責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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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有,當然,所以我們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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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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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我們第一時間就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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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不是,這個過程已經造成傷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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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沒有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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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這個過程讓社會大眾跟球員受傷了,女子選手覺得難道我低人一等嗎?而且現在社會那麼重視性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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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這是不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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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你對籃協應該要有相對的處置,而且未來也不應該再發生這樣的事情。這不是看結果,而是看整個過程。 |
再來,剛剛也有委員提到好像要讓職業球員組工會,這部分我要請勞動部一起上來。組工會可能會面臨……當然組工會給球員保障是好事,可是有一些配套也要做好。比如說,之前還在勞委會的時期,87年有頒布過一個公告,說以下各種行業不適用勞基法,我用紅色圈起來很多,紅字的部分很多實際上後來已經適用了,包括像私立幼兒園教師跟職員,如果說現在球員要組工會的話,請問勞動部,他是什麼關係?聘僱關係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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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專門委員根魁:報告委員,以組工會來講,基本上他只要是勞工都可以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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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那要適用勞基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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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專門委員根魁:至於他有沒有適用勞基法跟他可不可以組工會是兩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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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那他需要適用勞基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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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專門委員根魁:我剛剛有回答委員,就是他有沒有適用勞基法跟他可不可以組工會其實是不相干的,只要他是勞工就可以組工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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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你會覺得他需要適用勞基法嗎?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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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專門委員根魁:適用勞基法我們有一套審查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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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我知道,我現在就在問你嘛,因為之前像私立幼兒園教師跟職員當時為什麼沒有適用勞基法,後來為什麼又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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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專門委員根魁:我請我們相關單位回復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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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科長瑩潔:我是勞動部條平司,跟委員報告,當初在87年指定適用勞基法的時候,有針對一些在適用上有窒礙難行之處的行業別予以排除適用,之後如果窒礙難行的理由消失了,我們就會適時的檢討,把它納入適用勞基法來保障勞工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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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那時候是什麼窒礙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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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科長瑩潔:可能要看各個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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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比如像之前講的那個私立幼兒園教師、職員,窒礙難行的原因在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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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科長瑩潔:個別的部分可能要去查閱當初排除適用的理由,但是教師跟職員的部分,是因為當初可能在跟教育部的會商過程中,發現他們已經有一些既有權益保障的規範,所以那時候就沒有將他們納入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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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可是後來又納入啦。 |
發言片段: 87 |
蔡科長瑩潔:對,後來可能因為有人建議,覺得應該還是要適用勞基法,保障會更完善,後續就會進行檢討。 |
發言片段: 88 |
葉委員元之: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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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葉元之委員。 |
本席先宣布:等一下在所有人詢答完畢之後,我們就接著逐條來處理今天的條文。 |
請楊瓊瓔委員,4分鐘。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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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1-22-22 |
speakers | ["柯志恩","林德福","洪孟楷","葛如鈞","陳秀寳","郭昱晴","陳培瑜","張雅琳","林宜瑾","吳沛憶","羅廷瑋","范雲","萬美玲","林倩綺","葉元之","楊瓊瓔","邱志偉","牛煦庭","吳春城","林楚茵","張智倫","黃國昌"] |
page_start | 85 |
meetingDate | ["2024-07-11"] |
gazette_id | 11374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74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 查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林德 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陳培瑜等21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五、審查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
agenda_id | 11374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