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宇 @ 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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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2,110 | 00:00:31,227 | 好 謝謝主席 我們有請鄭部長麻煩部長部長早委員早我們今天還是就偵查不公開的部分如果兼顧犯罪偵查和人權保障進行 |
00:00:32,756 | 00:00:56,968 | 這個探討相關的問題那類似的這個命題我們在上會期也有討論過實際上還是有不少這個改善的空間那尤其我們看到諸多這個社會矚目的案件仍然有偵辦中的內容被報導出來也讓社會對於所謂的這個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和辦法是否有落實一再提出質疑那 |
00:00:58,048 | 00:01:26,391 | 從先前這個詢答時聽到部長您說到都有請相關人員堅守原則和作業辦法那也看到確實在法規的這個層面上有訂定了很多要點和規範更要定期的滾動檢討那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第11條甚至要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但是從機關過去所公布的這個查辦處分情形 |
00:01:27,648 | 00:01:53,454 | 受到這個處分的案件數非常的稀少跟社會大眾在新聞實際的這個所見所聞感受上還是有比較大的這個落差那因此也不禁讓人質疑究竟有沒有拿出積極的作為來偵辦而媒體有這個新聞自由挖掘真相也是記者的天職可是民眾也有知的權利有時候甚至反過來是由媒體 |
00:01:54,834 | 00:02:16,009 | 來提供資訊給檢調還可能幫助到偵辦的進度但媒體既不負偵查的不公開義務我們也難以得知這個案件消息的來源而且也不大可能所有的消息都是由辦案的同仁主動洩漏給媒體來得知所以檢 |
00:02:17,637 | 00:02:36,391 | 從這個 |
00:02:36,810 | 00:02:59,909 |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第10條來看對於這個案件中依法可公開的事項應該統一由這個新聞發言人新聞的發言人或受指定的人員來發布而不應該由其他的人來說明就部長所了解我們現行的這個偵查案件都是按照這個規定來處理嗎那另外媒體採訪地點和採訪的這個 |
00:03:03,112 | 00:03:29,035 | 禁制區的畫社內部管理上是否有嚴格的要求請部長您大概說明一下謝謝委員 委員的問題真的是了解很透徹那這部分那個新聞的發布的確是按照那個第10條的一個規定要指定新聞發言來發言或者是其他的因為個案的需要用其有個別指定的但是這個這個硬體因為委員 |
00:03:31,127 | 00:03:59,600 | 我們這部分因為我們這個這個整個一個聽社這個新舊不一那有些是新建的聽社他可以很充分在一個新聞的參謀店和禁制區那個很容易去做一個規劃那因為比較老的聽社這部分這個硬體的不足所以我們在台高檢有一個8月30號的一個以及4月20號的一個一個一個一個 |
00:04:01,789 | 00:04:24,285 | 一個延伸的會議我們是用因地制宜的一個方式但是我們是希望提醒說我們各檢察機關在發布新聞的話以及在這部分我們可以儘量去落實這個偵查不公開的一些的相關的一個規定我覺得我們還是要盤點一下然後需要改善的還是要去改善 |
00:04:25,806 | 00:04:50,913 | 那從這個法務部的這個報告當中我們還看到每年會舉辦這個檢查機關發言人的這個研習對此我有兩個疑惑第一個就是這個發言人教育訓練的這個內容和辦理的情形目前為何那第二若有關這個案件不實的這個謠言還有闢謠的這個工作也會是由我們發言人來負責嗎對 |
00:04:53,373 | 00:05:08,441 | 他那個:譬如說現在有一些的偵查不公開的作業報的第8條第7款如果說對這些的報導或社群網路等等的如果說有一些跟事實不符的話 |
00:05:09,361 | 00:05:09,822 | 發言人:陳俊宇 |
00:05:31,957 | 00:06:00,778 | 這邊有這個查詢到部分我們地檢署定有這個門禁管制實施要點來落實維安的這個工作盡可能避免嫌詐人等進入到這個辦案的區域進而接觸到機敏的這個相關案件內容那我想再請教部長就是是否我們地檢署都定有相關的規範或對門禁有統一的要求在公開和辦公辦案場域的這個門禁分級目前管理上 |
00:06:01,258 | 00:06:28,571 | 是否有足夠的這個嚴謹那這部分因為我剛才有跟委員報告事實上因為整個一個辦公廳設的一個設備的一個問題那所以我們是高檢署邀請各地檢署我們有開會就是用因地制宜的方式但是有叫門禁管制這部分那我們希望能夠各地檢署能夠訂那個門禁管制的這些的行政規則 |
00:06:29,731 | 00:06:31,412 | 那我想我們這個檢察機關在門禁管制上嚴謹與否不但 |
00:06:47,343 | 00:07:15,838 | 是為了防止案件的這個洩漏那同時也要保障到辦案人員的人身安全避免受到外在影響來干擾我們辦案也希望在門禁的這個管控上能夠再更加精進甚至採用更多科技方法避免這個閒雜人等能夠輕易的進到較這個敏感或被禁制的這個場域當中那另外則是有關這個被告或是 |
00:07:16,442 | 00:07:16,642 | 法定人數不足 |
00:07:34,694 | 00:07:52,122 | 車道的這個進出的這個位置那要落實無罪推定的這個原則求車道是不是也應該劃定為這個採訪禁制區那因為對於這個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個人的這個名譽恐怕會造成較難回復的這個損害 |
00:07:54,423 | 00:08:10,515 | 那是不是請我們法務部進行盤點檢討考慮對於這個檢查機關在硬體上的隱蔽性進行適當的改善在人權的維護上能夠有更妥善的這個保障謝謝委員那個的確是每個 |
00:08:11,135 | 00:08:11,895 | 同樣的問題我也想請教警政署陳副署長 |
00:08:37,942 | 00:09:05,811 | 副署長在6月份的時候監察院曾經提出糾正常常看到犯罪嫌疑人接受警訊及移送遞檢署時被媒體貼近拍攝採訪那也曾經有警察機關提供犯罪接受警訊或是被害人的報案相關的照片那我想請教我們警政署這部分是如何來檢討來落實偵查不公開的原則 |
00:09:06,782 | 00:09:29,215 | 跟委員報告我們針對偵查案這個糾正我們最近也修訂我們相關的辦理注意要點在上個月修正那我們修正包括剛剛委員提到的我們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那另外委員規定處分的我們的更具體化包括承辦單位、AO單位跟單位的主觀就是核定新聞發布的人員就這樣 |
00:09:34,812 | 00:09:37,463 | 這是要得當然我們修正的是蠻多的啦好 |
00:09:38,404 | 00:10:04,574 | 好那這個部分是不是會後再請我們警政署這邊給我一個詳細的好那我想在這個法制面行政面還有業務面以及我們硬體上的這個通盤改進之外還要有這個積極的檢討跟查處不要讓我們辛苦的這些辦案人員背上莫名的黑鍋那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也是一定要落實 |
00:10:05,794 | 00:10:24,949 | 但社會矚目的這個案件若涉及公共利益民眾就有知的權利那媒體也有新聞自由需要找到兼顧的平衡點這部分也請在場機關首長一起來努力我們一起來維護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力以上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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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10時22分)謝謝主席,我們有請鄭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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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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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部長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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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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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我們今天還是就偵查不公開的部分,探討如何兼顧犯罪偵查和人權保障的相關問題,類似的命題我們在上會期也有討論過,實際上還是有不少改善的空間。尤其是我們看到諸多社會矚目的案件仍然有偵辦中的內容被報導出來,也讓社會對於所謂的「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和辦法是否有落實一再提出質疑。從先前詢答時聽到部長說的,都有請相關人員堅守原則和作業辦法,也看到確實在法規的層面上有訂定很多要點和規範,更要定期地滾動檢討。 |
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第十一條,甚至要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但是從機關過去所公布的查辦處分情形,受到處分的案件數非常稀少,跟社會大眾在新聞實際的所見所聞和感受上還是有比較大的落差,因此也不禁讓人質疑,究竟有沒有拿出積極的作為來偵辦。 |
媒體有新聞自由,挖掘真相也是記者的天職,可是民眾也有知的權利,有時候甚至反過來是由媒體來提供資訊給檢調,還可能幫助到偵辦的進度。但媒體既不負偵查不公開的義務,我們也難以得知這個案件消息的來源,而且所有的消息也不大可能都是由辦案的同仁主動洩漏給媒體得知,所以檢、警、調這個系統必須認真地查辦洩密之外,也要儘可能地避免漏洞產生。 |
我接下來想就檢查機關的硬體空間及出入的管制來請教部長,從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第十條來看,對於案件中依法可公開的事項,應該統一由新聞發言人或受指定的人員發布,而不應該由其他的人來說明。就部長所瞭解,我們現行的偵查案件都是按照這個規定來處理的嗎?另外,媒體的採訪地點和採訪禁制區的劃設,在內部管理上是否有嚴格的要求?請部長大概說明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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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的問題,真的是瞭解得很透澈。這部分新聞的發布的確是按照第十條的規定,要指定新聞發言人來發言,或者是其他因為個案的需要而用個別指定的。但是這個硬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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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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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因為整個廳舍新舊不一,有些是新建的廳舍,它在新聞採訪地點跟禁制區方面很容易去做規劃;比較老的廳舍因為這部分的硬體不足,所以我們在臺高檢8月30號及4月20號的研商會議是用因地制宜的方式,但是我們也希望提醒各檢察機關在發布新聞以及在這部分可以儘量落實偵查不公開的一些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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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我覺得你們還是要盤點一下,然後需要改善的還是要去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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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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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從法務部的報告當中還看到每年會舉辦檢察機關發言人的研習,對此我有兩個疑惑,第一個,發言人教育訓練的內容和辦理情形目前為何?第二個,如果有關案件不實的謠言,還有闢謠的工作也是會由發言人來負責嗎? |
發言片段: 11 |
鄭部長銘謙:對,譬如說現在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對這些的報導或社群網路等等如果有一些跟事實不符的話,那依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我們發現如果有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整個名譽、隱私,或者影響到案件的偵查,認為有澄清的必要,發言人就可以直接做適度的澄清了。 |
發言片段: 12 |
陳委員俊宇:發言人就可以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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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就可以了。 |
發言片段: 14 |
陳委員俊宇:好。這邊有查詢到部分地檢署訂有門禁管制實施要點來落實維安工作,儘可能避免閒雜人等進入辦案區域,進而接觸到機敏相關案件內容,我想再請教部長,是否地檢署都訂有相關規範或對門禁有統一要求,在公開和辦公、辦案場域的門禁分級目前管理上是否有足夠嚴謹? |
發言片段: 15 |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剛才有跟委員報告,事實上因為整個辦公廳舍的設備問題,所以高檢署有邀集各地檢署開會,就是用因地制宜的方式,但是門禁管制這部分,我們希望各地檢署能夠訂門禁管制的行政規則,也避免外界對出入的一些疑慮影響案件的偵辦,這部分我們希望它都有訂,我們也會要求。 |
發言片段: 16 |
陳委員俊宇:好,檢察機關在門禁管制上嚴謹與否,不但是為了防止案件的洩漏,同時也要保障辦案人員的人身安全,避免受到外在影響,干擾辦案,也希望在門禁的管控上能夠再更加精進,甚至採用更多科技方法,避免閒雜人等能夠輕易的進到較敏感或被禁制的場域當中。 |
另外則是有關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其資訊容易有被公開或是拍攝的疑慮,例如在北檢似乎因為地形及建築因素,任何人都能夠由上往下拍車道的進出位置,要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囚車道是不是也應該劃定為採訪禁制區?因為對於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個人的名譽恐怕會造成較難回復的損害,是不是請法務部進行盤點檢討,考慮對於檢察機關在硬體上的隱蔽性進行適當的改善,在人權的維護上能夠有更妥善的保障? |
發言片段: 17 |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的確是每個地檢署因為礙於設備及空間的關係,可能這部分我們各個機關再盤點,用書面報告來跟委員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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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同樣的問題,我也想請教警政署陳副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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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永利: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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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副署長,在6月份的時候,監察院曾經提出糾正,常常看到犯罪嫌疑人接受警詢及移送地檢署時被媒體貼近拍攝、採訪,也曾經有警察機關提供犯罪接受警詢或是被害人報案的相關照片,請教警政署這部分是如何檢討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
發言片段: 21 |
陳副署長永利:跟委員報告,我們針對監察院這個糾正,最近也修訂相關的辦理注意要點,在上個月修正,我們修正包括剛剛委員提到的,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另外違反規定的處分也更具體化,包括承辦單位、業務單位跟單位的主官,就是核定新聞發布的人員。 |
發言片段: 22 |
陳委員俊宇:就這樣? |
發言片段: 23 |
陳副署長永利:這是要點,當然我們修正的是蠻多的啦! |
發言片段: 24 |
陳委員俊宇:好,這個部分是不是會後再請警政署給我一個詳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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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永利:是,我們用書面資料再跟委員報告。 |
發言片段: 26 |
陳委員俊宇:好,我想在法制面、行政面,還有業務面,以及硬體上的通盤改進之外,還要有積極的檢討跟查處,不要讓這些辛苦的辦案人員背上莫名的黑鍋,偵查不公開原則也是一定要落實,但社會矚目的案件若涉及公共利益,民眾就有知的權利,媒體也有新聞自由,需要找到兼顧的平衡點,這部分也請在場機關首長一起來努力,我們一起來維護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力,好,以上。 |
發言片段: 27 |
陳副署長永利:謝謝委員。 |
發言片段: 28 |
主席:下一位我們請鍾佳濱委員進行詢答。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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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2-36-7 |
speakers | ["吳宗憲","莊瑞雄","黃國昌","沈發惠","謝龍介","陳俊宇","鍾佳濱","羅智強","賴士葆","吳思瑤","沈伯洋","翁曉玲","林國成","林宜瑾","張啓楷","林思銘","陳冠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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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4-10-23"] |
gazette_id | 1138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8801_00009"]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廉政署署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如何破除偵查大公開,以兼顧犯罪偵 查及人權保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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