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福 @ 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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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7,791 | 00:00:14,213 | 感謝主席,來,補充,我們行政署張署長。來,署長。委員你好。你好。那個,劉部長。 |
00:00:17,315 | 00:00:30,339 | 因為本席認為說很多車輛懸掛偽造的車牌以造成治安上、交通上安全跟危害。那據統計113年上半年一共查獲1043輛車輛使用變造的車牌超過過去一整年924輛。 |
00:00:43,484 | 00:01:01,432 | 車輛懸掛假車牌就是故意違法的行為並不是無心之過我認為政府要硬起來政府要主動提出修法讓這些違法的人不敢再用假車牌我認為說懸掛假車牌的這些車輛部長跟署長你們站不在修法 |
00:01:09,568 | 00:01:11,209 | 三、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 |
00:01:32,131 | 00:01:40,636 | 委員我們這已經有局局會了,有人要朝委員你剛才講的政策方向去做做,就是要給他沒入啦。對啦,我認為署長,部長你有同意嗎?同意啊,我們會用這個方式要求道教條例要去看。 |
00:01:52,623 | 00:01:57,267 | 三、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四、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五、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六、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 |
00:02:22,487 | 00:02:24,968 | 三、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四、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五、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 |
00:02:51,121 | 00:02:52,503 | 三、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四、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 |
00:03:09,364 | 00:03:12,926 | 二、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三、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 |
00:03:27,474 | 00:03:28,875 | 三、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四、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 |
00:03:45,825 | 00:03:46,205 | 三、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 |
00:04:02,020 | 00:04:04,061 | 三、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四、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 |
00:04:20,130 | 00:04:31,246 | 知己及村里長的事務補助條例今年6月立法院剛三讀通過第7至1條村里長任職滿6屆而且滿65歲應給予慰勞金及表揚 |
00:04:35,211 | 00:04:39,433 | 二、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三、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四、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 |
00:05:04,741 | 00:05:08,542 | 二、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三、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四、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 |
00:05:26,766 | 00:05:27,327 | 四、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 |
00:05:51,949 | 00:05:54,512 | 三、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四、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 |
00:06:10,350 | 00:06:15,957 | 二、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三、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四、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 |
00:06:28,391 | 00:06:56,264 | 其實齁你也可以不必去擔那個責任我想我提出來啊你會覺得說啊你怎麼有這個想法我告訴你新加坡是在我們的旁邊隔壁不遠啦他們齁不但是判刑還要加邊刑那你認為說邊刑不行講邊刑齁那些人權團體又來抗議啦但是我們可以公投因為這三樣而已這三樣你如果做我幫你保證所有刑法裡面最少減三成以上 |
00:06:57,383 | 00:07:01,766 | 二、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三、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四、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五、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 |
00:07:23,198 | 00:07:35,242 | 三、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四、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三、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四、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三、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四、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四、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 |
00:07:50,788 | 00:07:53,930 | 三、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四、審查內政部主管部分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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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11時39分)感謝主席。來,部長、警政署張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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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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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委員,你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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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你好,劉部長。本席認為很多車輛懸掛偽造車牌,已造成治安上、交通上的安全與危害。據統計,113年上半年一共查獲1,043輛車使用變造的車牌,超過過去一整年的924輛。車輛懸掛假車牌,就是故意違法的行為,並不是無心之過,我認為政府要硬起來,主動提出修法,讓這些違法的人不敢再用假車牌,對於懸掛假車牌的這些車輛,部長、署長,你們贊不贊成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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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贊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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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那你認為應不應該把車輛沒收?他為什麼要掛假車牌?很簡單嘛,他也知道這是假車牌,為什麼明知要去故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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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這是我們的政策走向,同意委員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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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你今天只要把車輛沒入,我敢保證,沒有人敢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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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委員,我們已經有開過會了,那我們要朝委員剛才說的政策方向去做,就是要把他們的車沒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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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對,執法就是要嚴,部長同意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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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同意啊。我們會用這個方式要求道交條例要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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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我們今天一定要針對問題,你們怎麼去解決問題,這才是正道,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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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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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第二個,永和有一個行政園區,加上公辦都更,超過一公頃左右,裡面其實全部都是公家的,包括永和區公所、戶政事務所、永和分局、消防局永和分隊、永和國父紀念館、圖書館,整個都是公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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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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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下個月還要再開會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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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對,第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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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可不可以加速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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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第一個,因為這部分容積率大幅提高,第二個,有一些涉及都更以後還要提供給民間興建旅館、商場、住宅的土地,所以委員有要求補充公益性、必要性。因為補的時間比較久,所以等送來以後,我們下個月開會的時候會趕快幫忙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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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這個行政園區很重要,因為我做過地方的首長,知道地方確實有那些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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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我知道,委員也有打電話來關心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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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對。拜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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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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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另外,我們永和有一個照護中心,那個照護中心原來你們要規劃蓋社宅,因為那個地方在水源路,路很窄不適合,那裡現在有做一個樂活實驗基地,很多人每個禮拜甚至每一天都有活動,永和地窄人稠,地方小,人口密集,什麼都不缺乏,就是缺乏公共設施,所以你們要是在那裡蓋社宅,就是雪上加霜,因為那裡是單行道,為什麼是單行道?因為路很窄,人口就很密集,再加上社宅,那不得了,所以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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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我跟委員報告,永和確實路窄,也不好找。但是我跟委員報告,因為大家確實需要社宅,不然你看行政園區路也不寬,也是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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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對啊。它在市中心裡面,路窄,你再蓋社宅,不適合,拜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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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我想這個大家繼續來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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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我認為這個部分儘量能夠把它處理掉。 |
另外,部長,有一件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的事務補助費條例,今年6月立法院剛三讀通過,第七條之一規定,村里長任職滿6屆而且滿65歲,應給予慰勞金及表揚,那你們在這整個處理過程裡,有沒有徵詢過那些會長?全省有遴選出總會長、各地的會長,你要聽聽他們的意見跟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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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因為這是今年6月通過的,可能是在林部長的任內,我不清楚他有沒有徵詢,但是我們現在已經預告通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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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預告通過就是村里長任職滿6屆以後有一些慰勞金、表揚等等,這個應該你要徵詢一些幹部的想法、看法,不能一意孤行,想怎麼做就怎麼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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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我們有在9月23日找地方政府來研商,那這個是慰勞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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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那又不是地方政府的幹部,我的意思是叫他們的幹部,因為全省有總會長、有會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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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有,他們有來內政部拜訪過,但是沒有說到這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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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對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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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他們那時希望我們可以補助他們出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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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這是里長的心聲,你要聽聽他們的意見,我認為還是要找他們來研商一下,要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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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他們有來內政部,但是不是反映這條,是反映其他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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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對啦,但是後來他們又補充這個意見,我覺得你們要重視,這些都是最基層的幹部,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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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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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最後這一點,我認為很重要,我們都知道,其實像警政署打詐很用心,包括抓製毒的,抓那些毒販等等,因為我在地方每天跑基層,大家對毒販、詐騙犯、酒駕連續犯都很關心,他們認為政府拿不出辦法來治這些人,要怎麼治?部長,我告訴你,很簡單,其實你也可以不必去擔這個責任,我提出來,你會覺得「你怎麼會有這種想法」,我跟你說,新加坡在我們的旁邊,離我們不遠,他們不但判刑,還要加鞭刑。如果你認為不可以用鞭刑,講到鞭刑,那些人權團體又來抗議,但是我們可以公投,因為只針對這三樣而已,對這三樣罪犯你如果用鞭刑,我跟你保證,所有犯罪最少減三成以上,因為詐騙犯越打詐騙越多,數位發展部沒有用的,講實在話,很多老百姓很討厭數位發展部,花兩百多億,成效在哪裡?這是第一個。第二個,關於製毒,剛剛主席有特別提到,現在搞到深入到小學裡面,這有嚴重嗎?而且一直變種,要是今天加上鞭刑的話,不但是判刑,還要加鞭刑,效果才會出來。第三個,酒駕連續犯,他酒喝下去,1次2次、3次,結果被抓到。他迷迷糊糊車子開著去撞人,這種你還可以饒恕他啊?加鞭刑,他就會警惕,如果沒有的話,我跟你保證,沒效啦!你在做,警政署花再多的人力,結果呢?成效有限,所以我覺得你如果不擔責任,可以,我們就辦公投,多數的民眾都支持啦!剛剛我問旁邊的人,10個有9個都贊成,這三樣就好了。我跟你講,酒駕連續犯、製毒的、詐騙犯,加鞭刑,以上是我的建議,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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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感謝委員。 |
發言片段: 41 |
主席(張委員宏陸):現在請黃健豪委員。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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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2-15-9 |
speakers | ["張宏陸","黃捷","李柏毅","張智倫","蘇巧慧","麥玉珍","牛煦庭","王美惠","高金素梅","黃建賓","吳琪銘","丁學忠","許宇甄","林德福","黃健豪","徐欣瑩","羅智強","洪孟楷","張雅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培瑜","楊瓊瓔","吳宗憲"] |
page_start | 79 |
meetingDate | ["2024-11-13"] |
gazette_id | 1139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97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內政部部長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案關於內政部主管部分;三、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內政部主管部分; 四、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等8家財團法人114年度預算書案;五、審查 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所列預算案僅詢答,另訂時間處理】; 六、審查「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計八案:(一)審查行政 院函請審議「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 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吳沛憶等24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 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 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張雅琳等25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 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威 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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