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芬 @ 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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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3,275 | 00:00:07,596 | 主席,是不是請我們副秘書長?請黃副秘書長。副秘書長,我首先先問你一個問題,你什麼時候要離開這個位置?我們的派令是12月2號。12月2號?主席,你做到12月2號,誰要替你代替?你都代代代,全部都是代。 |
00:00:32,475 | 00:00:41,697 | 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審查 |
00:00:57,110 | 00:00:58,251 | 財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案案。 |
00:01:23,342 | 00:01:24,642 | 財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案案案。 |
00:01:49,531 | 00:01:54,696 | 如果這些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是用什麼程序審理?交通事件的民事訴訟是用什麼程序處理? |
00:02:11,550 | 00:02:16,197 | 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審理法草案案。 |
00:02:21,496 | 00:02:48,894 | 那個檢疫程序當然當然他的程序會比較快速但是比較希望說比較快速那當然法律有規定說停期應該要原則上一停但實際上面實務上面大概做不到但是他的那個審理的這個嚴密程度就實務上的操作其實跟普通訴訟並沒有差距到好你說這個檢疫程序跟通常程序訴訟上是沒有差別的 |
00:02:49,654 | 00:03:00,724 | 規定上是沒有差別的。然後你認為這個審理的程序是比較快的,是這樣子嗎?下一任的副秘書長是這樣子嗎?制度上是如此,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有理想是很好的,但實務面真的是如此嗎?副秘書長下一任的。 |
00:03:20,805 | 00:03:44,810 | 檢疫程序本來它的設計是一個分源就是說分流分流的一個制度就是讓比較簡易簡單的可以就是一個快速程序解決那確實就是說在之前民事訴訟法修法之後把所有的交通事件全部全部檢疫而且是你們提的修法案110年通過現在我們發現司法院提了很多修法案 |
00:03:45,550 | 00:03:55,576 | 造成實務面試很難執行而且造成很多的困擾包括我之前一直不斷在講的整個醫療糾紛的鑑定的制度現在沒有一個醫生沒有一個醫事單位沒有一個醫學院沒有一個這個學會願意幫這個車禍糾紛鑑定造成車禍案件審理停擺而到現在已經七八個月了都沒有人有辦法解決 |
00:04:12,205 | 00:04:14,127 | 函送當事人相當大的權益。」而現在我要講這個香山這個個案同樣的意思就是說你們都認為說這個行政訴訟法第4331條的規定檢疫訴訟程序不要忘了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所以只開一次庭欸兩位副秘書長 |
00:04:36,986 | 00:04:40,471 | 一個重大傷亡的交通事件需要調查多少事情 |
00:04:42,987 | 00:05:09,462 | 如果說這個造勢責任在形式上沒有完全確定或是當事人還有異議法院都還要再送這個鑑定單位鑑定而鑑定單位有這麼多有大陸交通鑑定委員會有出審有復議還有警察大學等等都需要時間而你們司法院卻打所有一切的交通事故都以開一次庭為原則 |
00:05:10,563 | 00:05:13,566 | 財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案案 案件及財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案 案件及財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 |
00:05:29,855 | 00:05:52,512 | 公務員報告齁,那民事中法的那個條文雖然規定一次停為原則,但是它只是原則。以交通案件實務上面來講的話,應該是很難一次就結。好,那你告訴我,你提供的資料,你說交通案件很難一次審理就結案,你來提供這修法以後, |
00:05:53,192 | 00:06:15,185 | 所有的交通案件開超過一次的、所有的開超過一次、一次沒有結的資料通通送給我。」我為什麼會講這個勒?你們這一些爭點要釐清,絕對不是開一次點可以結束。你自己的回答相當也這麼認為。可是呢,實務面這個真的是這樣子嗎?我要再提醒你一次喔。 |
00:06:15,845 | 00:06:23,362 | 全國各法院函議庭的分案量每一個法官平均一個月要負擔幾件? |
00:06:27,182 | 00:06:52,412 | 各個法院不太一致,但是有的不太一致。平均大概約略,100件跑不掉吧。扣除銀行請求的信用卡債務的案件,每個法官的負荷還是很重。你們把原來普通庭辦理的交通事件藉由修法全部都推給檢議庭的法官去辦理,那你們做了什麼配套?你們還做了什麼配套?配套在哪裡? |
00:06:54,482 | 00:07:08,525 | 跟委員報告,那當然檢疫庭增加那相關的人力相關的這部分都會去做整體的進行審查有增加嗎來各位聽院長在這裡檢疫庭這樣子剛才副秘書長說把所有交通民事請求書案件交給檢疫庭審理然後有增加人力這是事實嗎這是事實嗎好把增加的人力配置經費每一個院按照每一個院 |
00:07:24,008 | 00:07:30,262 | 分別把資料整理好也送上來。」我請求第二個資料了齁。然後呢我接到很多的陳情啦齁。就是說事實上呢 |
00:07:34,765 | 00:07:57,043 | 檢疫庭法官幾乎都不調查證據,因為你們一開一次庭為原則。法官就算想要調查證據,也是心有餘而力不足。」所以你們一直在強調說比較快,我就不知道。那我再問你,如果說重大的交通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改用通常程序嗎? |
00:07:59,219 | 00:08:05,441 | 第二項的訴訟案情較複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越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申請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請問我第一個問題請問 |
00:08:28,670 | 00:08:43,878 | 這條文裏面講的是第一項所定額的數十倍以上數十倍是幾倍才可以改用通常程序這是申請人申請就可以改了還是還必須要由你們去裁定 |
00:08:44,941 | 00:09:01,568 | 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 |
00:09:15,632 | 00:09:26,406 | 審說的這個樣子看起來好像有這個程序自主權,事實上是沒有了。我想這部分其實個案的情形不太一樣。如果說審議一個單純當政的情形一定要準確。數十倍到底是幾倍? |
00:09:33,664 | 00:09:40,488 | 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 |
00:10:03,756 | 00:10:32,170 | 五百萬以上的人的傷亡才是傷亡。五百萬以下的就一審結案。人民有貴賤之分嗎?跟委員報告齁,我們會統計到底一審結案的有多少給委員。那就我們辦實務的檢查。不要全部多少案件,一審結案多少。然後申請通常程序審理的有多少,成功的多少。 |
00:10:33,564 | 00:10:35,965 | 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 |
00:10:54,315 | 00:11:02,060 | 理想很棒但執行起來可能嗎?你們弄這種規定是誰辦得到?你們的法官辦得到?簡易庭的法官辦得到嗎?你們要由原法官繼續審理都已經改用通常程序了為什麼這案子不是交給普通法院去審理?其實這個是當初在研修的時候要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當然會避免一個問題 |
00:11:23,792 | 00:11:29,073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 |
00:11:52,057 | 00:11:54,841 | 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 |
00:12:10,501 | 00:12:32,632 | 哪一個簡怡婷的法官會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啦?我簡怡婷乾單開事情結案的我要把它改成通常程序然後還要照一般程序處理然後製造自己的困擾最後改通常程序審理還是自己要審理?得起來簡怡婷的法官有這種時間有這種能力有這麼佛心來者的有嗎? |
00:12:39,141 | 00:12:43,648 | 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審查 |
00:12:51,155 | 00:12:54,537 | 法律審理法律審理法律審理法律審理法律審理法律審理法律審理法律 |
00:13:18,030 | 00:13:25,054 | 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法制委員會第11屆第2會期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中央政府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中央政府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 |
00:13:42,265 | 00:14:08,678 | 應該是這樣講啊我這個例子是這樣子我來看一下這個例子比如說醫院鑑定報告說被害人失能比例是50%那簡一庭的法官看錯了他在判決判成是20%請問這個被害人能不能用這個理由說法院對證據看錯然後這個進行二審甚至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可不可以 |
00:14:10,319 | 00:14:12,963 | 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 |
00:14:25,359 | 00:14:45,828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對於檢疫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於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嫌有錯誤為理由,竟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看告。 |
00:14:47,389 | 00:14:47,930 | 禁以其引用的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
00:15:09,838 | 00:15:13,120 | 一般案則上述第三選的規定是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有效的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00:15:34,252 | 00:15:41,917 |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法院與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等等等等。」但這裡面就沒有我們講的這一種。 |
00:15:49,122 | 00:16:16,117 | 委員報告468那剛才委員唸的是469啦468判決不是用法則或是用法則不當這些都是構成上訴第三審的這個理由好那你講得很好來我同樣的請你回去立刻發函給全國各地方法院各法院的所有全部的法官所有這種證據看錯的檢疫判決也可以上訴到第三審也就是最高法院好不好我要你發了兩個文喔 |
00:16:20,677 | 00:16:27,098 | 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司法院組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 |
00:16:47,321 | 00:16:53,524 | 副秘書長,意思是說怎麼去發文這個部分要研議,不是說內容要研議,怎麼發文。怎麼發文怎麼會需要研議,應該是內容,你困難的地方是我剛才要你發文的內容你要研議啦,你的困難在那裡。 |
00:17:26,559 | 00:17:43,131 | 法院其實要實現人民的權利那你們的整個修法的制度把所有交通民事訴訟的案件全部改成檢議庭審理真的影響了人民權利很大 |
00:17:43,939 | 00:18:05,745 | 而文化資本不一樣的當事人經濟資本不一樣的當事人他們的能力也差別很大這個是有階級性的而你現在這樣子下去大概只有經濟資本文化資本高的人才有辦法進行民事交通案件的這個訴訟 |
00:18:07,705 | 00:18:21,593 | 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律� |
00:18:36,141 | 00:18:37,301 | 財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案 案件的民事訴訟也需要發現真實。涉及人民商網的賠償案件 |
00:19:02,751 | 00:19:05,172 | 函請審查司法院函請審查司法院組函請審查司法院組函請審查司法院組 |
00:19:32,742 | 00:19:35,003 | 三、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查司法院組 |
00:20:00,882 | 00:20:11,373 | 包括依舊的訴訟的修法也是一樣我認為你們講的有道理啊可是現實面離法律界跟醫界都要鬥法 |
00:20:12,523 | 00:20:30,232 | 台灣社會兩大自然主、社會主的最精英。你們在那裡鬥法犧牲的是人民的權益,擺爛在那裡。這樣走都不對,但是各位,副秘書長要離開了,代理副秘書,抱歉,是真正的未來的副秘書長。 |
00:20:31,753 | 00:20:32,294 | 財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案 案。 |
00:20:47,955 | 00:20:58,424 | 沒有秘書長,然後再一個副秘書長要離開,再換一個副秘書長,讓大家審法案、審預算都不知道在審想。當然有一部分的責任是立法院要承擔,因為立法院沒有盡快的行使我們院長和副院長的人事的審查,所以一部分責任我們當然知道是我們要承擔,立法院要承擔。但是呢,我們講了這個,你如果有院長新的來了,副院長來了, |
00:21:16,078 | 00:21:18,381 | 秘書長也闡出了,你們可以在這一個事情上面願意多想想、多思考怎麼解決嗎?願意嗎?打著改革的旗幟,做出來的人民沒有受益,反而為盟其利先受其害,這才是大問題喔,謝謝。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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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11時26分)主席,是不是請副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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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黃副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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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委員好。 |
發言片段: 3 |
林委員淑芬:副秘書長,我首先問你一個問題,你什麼時候要離開這個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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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們的派令是12月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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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12月2號,你做到12月2號,那誰要代理?你們都代!代!代!全部都是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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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沒有,因為已經有接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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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主席,他到12月2號,可是我的問題未來要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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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有報派,有報派,要不要請報派王院長來答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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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要下一任的代理來嗎?來答詢嗎?還是要讓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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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王院長不是代理,王院長是接副秘書長。 |
發言片段: 11 |
林委員淑芬:那他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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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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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那請他來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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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沒辦法,世代交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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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因為剩沒幾天嘛。 |
發言片段: 16 |
主席:有請王院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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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下一個副秘書長,請下一任。那就請黃副秘回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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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啊?這樣快喔?還沒交接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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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他馬上就沒了啊,我問他也沒用啊。 |
發言片段: 20 |
主席:林委員,我們世代交替還是要傳承一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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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傳承一下喔,好,那你們兩個一起聽好了。 |
發言片段: 22 |
主席:好,謝謝。兩位請。 |
發言片段: 23 |
林委員淑芬:謝謝,那就麻煩下一任的副秘也聽一下。在今年的10月28日,不到一個月以前,國道3號香山路段發生了一個重大的交通事故,一輛大型聯結車疑似疲勞駕駛,追撞前方正在大排長龍要下交流道的車輛,造成2個人死亡、5個人重傷,請問如果這些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是用什麼程序審理?交通事件的民事訴訟是用什麼程序處理? |
發言片段: 24 |
黃副秘書長麟倫:如果是單純的民事訴訟,不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話,交通事件是簡易程序。 |
發言片段: 25 |
林委員淑芬:這麼重大的交通事故是用簡易程序處理,那簡易程序跟普通程序通常有什麼不同? |
發言片段: 26 |
黃副秘書長麟倫:簡易程序當然會比較快速,希望比較快速,當然法律有規定庭期應該要原則上一庭,但實務上面大概做不到,但是它審理的嚴密程度,就實務上的操作,其實跟普通訴訟並沒有差距到非常大。 |
發言片段: 27 |
林委員淑芬:好,你說簡易程序跟普通程序訴訟上是沒有差別的,理論上是沒有差別的。 |
發言片段: 28 |
黃副秘書長麟倫:規定上面是有差別。 |
發言片段: 29 |
林委員淑芬:然後你認為審理的程序是比較快的,是這樣子嗎? |
發言片段: 30 |
黃副秘書長麟倫:制度上面期待如此,但是實務上的操作…… |
發言片段: 31 |
林委員淑芬:下一任的副秘,是這樣子嗎?制度上是如此,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有理想是很好的,但實務面真的是如此嗎?副秘書長,下一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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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院長梅英:簡易程序本來的設計是分源,即分流的一個制度,讓比較簡易、簡單地可以以一個快速的程序解決。確實之前在民事訴訟法修法後,把所有的交通事件納到那個簡易…… |
發言片段: 33 |
林委員淑芬:對,全部喔!而且是你們提的修法案,110年通過!現在我們發現,司法院提了很多修法案造成實務面很難執行,而且造成很多困擾,包括我之前一直不斷在講的,整個醫療糾紛的鑑定制度,現在沒有一個醫生、沒有一個醫事單位、沒有一個醫學院、沒有一個學會願意幫車禍糾紛鑑定,造成車禍案件審理停擺,到現在已經7、8個月了,都沒有人有辦法解決,影響了訴訟當事人相當大的權益。而現在我要講的香山這個個案,同樣的意思,你們都認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不要忘了,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所以只開一次庭耶!兩位副秘書長,一個重大傷亡的交通事件需要調查多少事情,如果肇事責任在刑事上沒有完全確定或當事人還有異議,法院都還要再送鑑定單位鑑定。鑑定單位有這麼多,包括道路交通鑑定委員會,有初審、覆議,還有警察大學等等都需要時間,而司法院卻把一切交通事故都以開一次庭為原則!而且不是只有肇事責任比例,還有醫療費用、看護費用、扶養費用需要調查,以及失能的比例要鑑定,以上種種是要如何以開一次庭調查就可以馬上結案? |
發言片段: 34 |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民事訴訟法的那個條文雖然規定一次庭為原則,但它只是原則,以交通案件實務上面來講,應該很難一次就結案,所以…… |
發言片段: 35 |
林委員淑芬:好,那你告訴我,你提供我資料,你說交通案件很難一次審理就結案,你來提供,修法以後所有的交通案件開超過一次、一次沒有結的,資料通通送給我。我為什麼會講這個…… |
發言片段: 36 |
黃副秘書長麟倫:是,我們…… |
發言片段: 37 |
林委員淑芬:這一些爭點要釐清,絕對不是開一次庭可以結束,你自己的回答相當地也這麼認為,可是實務面真的是這樣子嗎?我要再提醒你一次,全國各法院的這麼多院長在這裡,簡易庭的分案量,每一個法官平均一個月要負擔幾件? |
發言片段: 38 |
黃副秘書長麟倫:各個法院不太一致,但是有的負擔比較重。 |
發言片段: 39 |
林委員淑芬:平均啦!大概、約略。 |
發言片段: 40 |
黃副秘書長麟倫:可能…… |
發言片段: 41 |
林委員淑芬:100件跑不掉吧,扣除銀行請求的信用卡債務案件,每個法官的負荷還是很重,你們把原來普通庭辦理的交通事件,藉由修法全部都推給簡易庭的法官辦理,那你們還做了什麼配套?配套在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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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當然簡易庭增加,而相關人力,相關的這部分都會去做整體的…… |
發言片段: 43 |
林委員淑芬:有增加嗎?各位庭、院長在這裡,簡易庭是這樣子,剛才副秘書長說,把所有交通民事請求案件交給簡易庭審理,然後有增加人力,這是事實嗎?這是事實嗎?把增加的人力、配置經費,按照每一個院分別把資料整理好,也送上來,我請求第二個資料。 |
我接到很多陳情,就是事實上簡易庭法官幾乎都不調查證據,因為你們以開一次庭為原則,法官就算想要調查證據也是心有餘而力不足,所以你們一直在強調比較快,我就不知道。那我再問你,如果重大的交通案件,當事人可以聲請改用通常程序嗎? |
發言片段: 44 |
黃副秘書長麟倫:有那個機制,如果比較複雜,當事人…… |
發言片段: 45 |
林委員淑芬:那個機制的法條是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第一個問題,請問這個條文裡面講的是,第一項所定額的數十倍以上,數十倍是幾倍,才可以改用通常程序?這是聲請人聲請就可以改了,或者還必須要由你們裁定? |
發言片段: 46 |
黃副秘書長麟倫:當然法官如果認為這一件要准許的話,法官會做一個裁定。 |
發言片段: 47 |
林委員淑芬:所以不是聲請人說了算嘛!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去裁定,但決定權還是在法院身上。當事人為什麼不能夠聲請了就改通常程序審理?你們不是最喜歡講當事人程序自主權嗎?這個案件為什麼限縮成這個樣子,看起來好像有程序自主權,事實上是沒有了。 |
發言片段: 48 |
黃副秘書長麟倫:我想這部分,其實個案的情形不太一樣,如果…… |
發言片段: 49 |
林委員淑芬:個案,我在講通案…… |
發言片段: 50 |
黃副秘書長麟倫:一個單純的當事人……一定要准的。 |
發言片段: 51 |
林委員淑芬:那我問你,數十倍到底是幾倍? |
發言片段: 52 |
黃副秘書長麟倫:這個部分可能看各案的……這個條文好像也不是數十…… |
發言片段: 53 |
林委員淑芬:唉唷!這都憑法官的意志,心裡面覺得他想要怎樣就怎樣啦!額數十倍,是「額數十倍」還是「數十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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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是「十倍」,不是「數十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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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十倍以上的,那你們所定的額數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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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等於是五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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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5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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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對。 |
發言片段: 59 |
林委員淑芬:500萬以上,傷亡的人才是傷亡;500萬以下就一審結案,人命有貴賤之分嗎? |
發言片段: 60 |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我們會統計到底一審結案的有多少提供給委員,就我們辦實務的經驗來…… |
發言片段: 61 |
林委員淑芬:全部多少案件、一審結案多少,以及聲請通常程序審理的有多少、成功的有多少,你都要給資料。我還沒講完,然後你們說這個裁定要法官決定,簡易法庭的法官一個月一百件以上的案件都負荷不了,你還規定他要再寫一個裁定!所以我經常說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理想很棒,但執行起來可能嗎?你們弄這種規定是誰辦得到?你們的法官辦得到、簡易庭的法官辦得到嗎?你們要由原法官繼續審理,都已經改用通常程序了,為什麼這個案子不是交給普通法院審理? |
發言片段: 62 |
黃副秘書長麟倫:其實這個是當初在研修的時候,要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當然會避免一個問題,今天如果他改,當然他的裁定不一定要寫書面,我們的民事裁定可以用不要式的、口頭也可以…… |
發言片段: 63 |
林委員淑芬:好啊!你在這裡回答的,發文通令全國各地方法院。你在這裡回答的要告訴所有的法官、簡易庭的法官,以後都不一定要書面裁定,你要發文喔! |
可是你們還有另一條啊!你們違反人性的說法是這樣子,你叫他寫一個裁定,現在你說不用了,好,但寫不寫裁定,要改成通常程序,案子還是要寫,還是由原來的簡易庭法官審理,這不是「裝肖仔」嗎? |
發言片段: 64 |
黃副秘書長麟倫:如果他可以…… |
發言片段: 65 |
林委員淑芬:哪一個簡易庭的法官會搬石頭砸自己的腳?我簡易庭簡單開一次庭結案的,我要把它改成通常程序,然後還要照一般程序處理,製造自己的困擾,最後改通常程序審理還是自己要審理!哪一個簡易庭的法官有這種時間、有這種能力、有這麼佛心來著,有嗎? |
發言片段: 66 |
黃副秘書長麟倫:第一個,辦案期限也不一樣;第二個,當事人可能也期待要用通常程序…… |
發言片段: 67 |
林委員淑芬:他每個月都一百件以上,你說他辦案期限不一樣,我就不知道你們在搞什麼!這樣子好了,你們是不是怕大家都把案子移出去給普通法官,怕簡易庭的法官每個裁定都說:好、好、好,移出去。你是不是怕這個啦? |
發言片段: 68 |
黃副秘書長麟倫:制度當時規劃的時候,是希望不要移來移去,因為原來的法官對案情比較清楚,他審理的過程中,他如果繼續去…… |
發言片段: 69 |
林委員淑芬:原來的法官怎麼對案情比較清楚?很多法官開庭的時候,連卷宗都不一定看完,老實說,所以你們是怕他把它移出去以後案子減少,感覺你們其實是要防止簡易庭的法官偷懶。有關要如何改善交通事故案件在簡易庭進行的這些問題,我要再問你,來看一下這個例子,比如醫院鑑定報告說被害人失能比例是50%,簡易庭的法官看錯了,他在判決判成是20%,請問被害人能不能用這個理由說法院看錯證據,然後進行二審,甚至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可不可以? |
發言片段: 70 |
黃副秘書長麟倫:假設採證跟認事不符,當然簡易案件也是可以上訴,即上訴到二審的簡上字,如果簡上字判了以後,具備非上訴要件,也有可能到……但要看個別的情形。 |
發言片段: 71 |
林委員淑芬:你都亂說!副秘書長,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
發言片段: 72 |
黃副秘書長麟倫:那就是飛躍上訴,也就是委員所講這個條文的要件。 |
發言片段: 73 |
林委員淑芬:我的重點是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
發言片段: 74 |
黃副秘書長麟倫:所以是可以飛躍…… |
發言片段: 75 |
林委員淑芬:而我剛才是說,明明是簡易庭的法官看錯,責任是50,他看成20,這樣子能上訴嗎? |
發言片段: 76 |
黃副秘書長麟倫: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當然有很多的要件。 |
發言片段: 77 |
林委員淑芬:他有適用法規的錯誤嗎? |
發言片段: 78 |
黃副秘書長麟倫:當然,看適用法規是不是證據法則或者這一些東西,當然看個案最高法院的解釋,沒有辦法一概而論。 |
發言片段: 79 |
林委員淑芬:一般案子上訴第三審的規定,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有下列各款之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等等,但這裡面就沒有我們講的這一種。 |
發言片段: 80 |
黃副秘書長麟倫:剛才委員唸的是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的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這些都是構成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
發言片段: 81 |
林委員淑芬:你講得很好!我同樣的請你回去立刻發函給全國各法院所有的法官,說有這種證據看錯的簡易判決也可以上訴到第三審,也就是最高法院,好不好?我要你發兩個文了! |
發言片段: 82 |
黃副秘書長麟倫:回去…… |
發言片段: 83 |
林委員淑芬:你要發文給所有法院的所有法官,可以上訴上去,可以嗎? |
發言片段: 84 |
黃副秘書長麟倫:我講的這個部分業務廳會去研議。 |
發言片段: 85 |
林委員淑芬:研議? |
發言片段: 86 |
黃副秘書長麟倫:對,就是如何發文……的內容…… |
發言片段: 87 |
林委員淑芬:我就照你在這裡回答的「可以」,然後請你發文。我請你發文的第一個問題,你還記得嗎?可以嗎? |
發言片段: 88 |
黃副秘書長麟倫:對,那個就是裁定的形式,是不是?就是裁定改程序的理由。 |
發言片段: 89 |
林委員淑芬:主席,我已經忘了我剛才第一個問他什麼。沒關係,我可以回去再調。 |
發言片段: 90 |
主席:副秘書長的意思是怎麼發文這個部分要研議,不是說內容要研議,怎麼發文…… |
發言片段: 91 |
林委員淑芬:怎麼發文怎麼會需要研議?應該是內容。你困難的地方…… |
發言片段: 92 |
主席:內容已經講了。 |
發言片段: 93 |
林委員淑芬:是我剛才要你發文的內容,你要研議,你的困難在那裡。 |
發言片段: 94 |
黃副秘書長麟倫:謝謝委員。 |
發言片段: 95 |
林委員淑芬:還沒!報告主席,我快要問完了。 |
發言片段: 96 |
主席:我們最後一局要打很久嗎?好…… |
發言片段: 97 |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要講的是,法院其實是要實現人民的權利,你們整個制度的修法,把所有交通民事訴訟的案件全部改成簡易庭審理,真的影響了人民權利很大,而文化資本不一樣的當事人、經濟資本不一樣的當事人,他們的能力也差別很大,這個是有階級性的。現在這樣下去,大概只有經濟資本、文化資本高的人才有辦法進行民事交通案件的訴訟。否則其他的人去到那邊才發現不知道要怎麼保障、主張自己權利的時候,已經沒有第二審、第二庭了,然後要上訴上去也很難,所以今天在這裡……你們經常在說司法國是會議的結論要我們做什麼,醫療糾紛鑑定要具名也是根據司法國是會議的結論,但是你要想配套在哪裡,真的有配套嗎?你們真的有資源進來嗎?真的可行嗎?如果不可行,像你們醫療糾紛鑑定就擺爛擺在那裡,幾百個當事人的案件沒有辦法審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民事訴訟也需要發現真實,涉及人民傷亡的賠償案件,你們竟然把它變成簡易到不需要發現真實了呢?110年的修法到底是發生了什麼事?執行起來真的像你講的嗎?簡易庭的法官真的會允許他改通常程序審理,然後自己再去審嗎?真的有這種法官嗎?難怪有幾個簡易庭的法官不做了,你知道嗎?簡易庭真的有好幾個法官不想做了,你知道嗎? |
發言片段: 98 |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當然司法…… |
發言片段: 99 |
林委員淑芬:法官也覺得於心不忍,這跟他當時要成為一個法官的初衷相違背,只因為你們認為這樣制度是好的、有效率的,可以快速解決的,可是事實上,犧牲的卻是當事人的權益,包括醫糾訴訟的修法也是一樣,我認為你們講的有道理,可是現實面,法律界跟醫界要鬥法,臺灣社會兩大自然組、社會組的最菁英在那裡鬥法,犧牲的是人民的權益,擺爛在那裡,這樣做都是錯的!但是副秘書長要離開了,抱歉!真正的、未來的副秘書長,我也不曉得你能不能有這樣的魄力、支持度上有足夠的支撐,可以讓你來好好修正。現在大家一個推一個,院長代理,沒有秘書長,然後副秘書長要離開,再換一個副秘書長。我們在這裡審法案、審預算,都不知道在審什麼。當然有一部分的責任是立法院要承擔的,因為立法院沒有儘快行使院長和副院長的人事審查,所以我們知道一部分責任是我們要承擔、立法院要承擔。但是我們講的這個,如果新的院長來了、副院長來了,秘書長也產出了,你們可以在這個事情上面願意多想想、多思考怎麼解決嗎?願意嗎?打著改革的旗幟做出來的人民沒有受益,反而未蒙其利,先受其害,這才是大問題!謝謝。 |
發言片段: 100 |
主席:謝謝林委員,謝謝黃副秘書長,謝謝王院長。最後一局兩好、三壞、二在壘、二出局、滿球數,會打得比較久一點。 |
接下來,請羅委員智強,羅智強委員、羅智強委員不在。 |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羅智強、沈發惠、謝龍介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358 |
---|---|
meet_id | 委員會-11-2-36-16 |
speakers | ["鍾佳濱","黃國昌","陳俊宇","林思銘","莊瑞雄","吳宗憲","吳思瑤","陳培瑜","翁曉玲","林淑芬","羅智強","沈發惠","謝龍介"] |
page_start | 171 |
meetingDate | ["2024-11-25"] |
gazette_id | 11310702 |
agenda_lcidc_ids | ["11310702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二、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三、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 案」案;四、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第一、二案僅 進行詢答;第三、四案僅宣讀條文】 |
agenda_id | 11310702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