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瑩 @ 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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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8,308 00:00:43,579 主席各位同仁今日我再度受主任所託代替卑南族民族議會針對原民會組織法修法提出卑南族的抗議及建議也將卑南族最具有智慧的辦法提供給大院各位委員參考卑南族民族議會的宣言也將透過本席的發言在立法院的公報上留下記錄成為史上第一個刊登在公報上的民族議會宣言我手上
00:00:44,299 00:01:01,659 還有來自於少族、魯凱族﹐塞夏族、排灣族﹐撒基拉亞族﹐泰雅族﹐拉魯瓦族﹐以及塞德克族等民族議會的宣言﹐其他尚未成立民族議會的族人﹐也透過原轉會、原權會等﹐來發表宣言﹐請一併列入公報。
00:01:03,476 00:01:29,856 卑南族民族議會於12月5日.經會同各部落代表.召開臨時會議之後.針對近來族群委員之爭議.提出五點聲明如下.一、卑南族自2012年起.已施行族群委員臨選制度.即由卑南族民族議會制定.致卑南族族群委員.產生辦法產生.據此我卑南族族群委員.系由卑南族10部落.於各部落內推舉代表.
00:01:30,276 00:01:44,659 之後委由卑南族民族議會.進行資格審查.產生複選名單.提供援助民族委員會.建議名單.選任族群委員代表.現任卑南族族群委員.汪志柏先生.即視循此途徑產生.
00:01:45,660 00:02:09,300 以此辦法:在充分尊重我族十族部落之主體意見的同時:也具體彰顯卑南族之集體的意志:二、現任卑南族族群委員王志博:系由卑南族族群委員產生辦法:產生:本屆卑南族族群委員王志博為例:王軍系由嘎薩巴幹建合部落:召開部落會議:完成推舉之後:將決議內容交由卑南族民族議會:進行資格審查:民族議會:
00:02:13,023 00:02:35,617 經審查結果.產生包括汪志博在內.共計6位候選人.其中4人.包含建河部落、资本部落.南王部落以及麗家部落.為正選名單.令2人因年齡超過民族會議.議會的平定標準60歲.列入被選名單。.3、卑南族族群委員.為我族與政府當局.溝通的橋樑.任重而道遠.
00:02:36,617 00:03:04,042 與卑鄙族而言:族群委員:雖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聘任職務:但實為卑鄙族十個部落:之存在與共同意志的展現:除了扮演政府當局與我族聯繫橋樑:更重要的是:有效傳達部落新生及族群意見:以卑鄙族族人立場:宏觀的作為原住民族事務政策:制度計劃及法規相關議案:及業務改進的意見參考:現行各族族群委員之產生辦法:
00:03:05,222 00:03:22,823 或各有書意.然主則機構.原住民族委員會.當集司設置.族群委員之宗旨.完善族群委員之產生.辦法之領選.選任機制.並落實貫徹其所代表之民族意志.四、卑南匯聚主義.
00:05:11,553 00:05:12,154 好﹗謝謝陳英偉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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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13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今日我再度受族人所託,代替卑南族民族議會,針對原民會組織法修法,提出卑南族的抗議以及建議,也將卑南族最具有智慧的辦法提供給大院各位委員參考。卑南族民族議會的宣言也將透過本席的發言,在立法院的公報上留下紀錄,成為史上第一個刊登在公報上的民族議會宣言,我手上還有來自於邵族、魯凱族、賽夏族、排灣族、撒奇萊雅族、泰雅族、拉阿魯哇族以及賽德克族等民族議會的宣言,其他尚未成立民族議會的族人,也透過原轉會、原權會等,來發表宣言,請一併列入公報。
卑南族民族議會於12月5日經會同各部落代表召開臨時會議後,針對近來族群委員之爭議,提出五點聲明如下:
一、卑南族自2012年起已施行族群委員遴選制度
即由卑南族民族議會制定之「卑南族族群委員產生辦法」產生。據此,我卑南族族群委員系由卑南族十部落,於各部落內推舉代表,之後委由卑南族民族議會進行資格審查,產生複選名單,提供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建議名單選任族群委員代表。現任卑南族族群委員汪智博先生,即是循此途徑產生。依此辦法,在充分尊重我族十部落之主體意見的同時,也具體彰顯卑南族之集體意志。
二、現任卑南族族群委員汪智博系經「卑南族族群委員產生辦法」產生
以本屆卑南族族群委員汪智博為例,汪君係由Kasavakan(建和部落)召開部落會議完成推舉後,將決議內容交由卑南族民族議會進行資格審查,民族議會經審查結果,產生包括汪智博在內,共計六位候選人,其中四人(含建和部落、知本部落、南王部落及利嘉部落)為正選名單,另兩人因年齡超過民族議會評定標準60歲,列入備選名單。
三、卑南族族群委員為我族與政府當局溝通的橋樑,任重道遠
於卑南族而言,族群委員雖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聘任職務,但實為卑南族十個部落之存在與共同意志的展現,除了扮演政府當局與我族之聯繫橋樑,更重要的是,有效傳達部落心聲及族群意見,以卑南族人之立場,宏觀的做為原住民事務政策、制度、計劃及法規相關議案及業務改進的意見參考。現行各族「族群委員」之產生辦法,或各有殊異,然主責機構原住民族委員會當亟思設置「族群委員」之宗旨,完善族群委員之產生辦法與選任機制,並落實貫徹其所代表之民族意志。
四、卑南族匯聚族意的民族意志,不容否定
在原住民族未行自治落實之前,卑南族民族議會已主動走出「匯聚族意」的這一步,歷經林江義主委、夷將.拔路兒主委及現任曾智勇主委,實施十二年的「卑南族族群委員產生辦法」,實為臺灣原住民族群自治的優良範例。2016年,前主委夷將.拔路兒上任之際,即未依卑南族民族議會推薦名單選任我族族群委員,引發卑南族人的嚴正抗議,質疑其所擇定人員之代表性。後經卑南族民族議會、族中耆老與各級民意代表居中斡旋,勉予重啟民族議會,重新追認原民會推薦名單後,方宣告和解。
五、卑南族民族主體性不可輕蔑
卑南族行之有年的「卑南族族群委員產生辦法」,是奠基在卑南族協商和議的傳統上,應對現代社會衍生之課題。卑南族民族議會深切盼望我族的努力與用心,藉由卑南族族群委員對內徵集部落意見,對外傳達民族意志,善盡個人與民族之責而得以彰顯,不可輕侮!
以上是卑南族民族議會所發表的宣言,提供給各位參考,也代表民族議會在這裡發表對此次修法嚴正的抗議,謝謝!
發言片段: 1
主席:謝謝陳瑩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4號高金素梅委員發言,張啓楷委員請準備。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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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2-13
speakers ["韓國瑜","柯志恩","洪孟楷","張雅琳","陳秀寳","李坤城","林宜瑾","郭昱晴","陳培瑜","吳春城"]
page_start 23
meetingDate ["2024-12-13"]
gazette_id 1140101
agenda_lcidc_ids ["1140101_00002","11401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
content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三條文─ 完成三讀─
agenda_id 1140101_0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