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 @ 第11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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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6,608 00:00:18,525 主席一號。那麼這邊有請署長還有待會也請部長。是,部長和署長。好,陳部長跟周署長。王董事長要不要?是。
00:00:21,386 00:00:44,620 謝謝部長跟署長首先我想請教署長因為我知道觀光署其實過去常常都有做宣傳台灣城市的廣告或者是要推廣台灣各種旅遊在國內國外都有做很多的廣告業務的宣導請問一下這些業務宣導費用你們有登載在
00:00:46,141 00:00:50,183 你們有如實登載在你們的這個媒宣網頁上嗎?對,那個按照採購法。對。按照採購法的部分,我們都有這個按照公告,那麼登載,然後還有一個事後檢討。是,是嗎?所以你們是都有登載,但是本…好,我先講一下就是你們這個過去在國外的這些這個業務宣導的這個費用,你們知道嗎?其實金額都非常高啊。
00:01:13,817 00:01:16,239 就是不管是在德國、日本、法國等等這些城市我覺得其實宣傳台灣的這個城市觀光行銷是非常好但是像這樣子的這麼大的這個廣告的費用他本身就很貴
00:01:29,409 00:01:30,129 二、審查二、審查三、審查四、審查五、審查六、審查七、審查八、
00:01:44,514 00:02:08,683 它有兩個部分,剛剛可能委員特別提示的就是說我們有一些不按照,不是,就是不需要按照62條規定來辦理的部分,跟文化部是一樣的,所以我們有一些是,來我們看一下您剛剛講的這個62條之一,預算法62條之一是說政策及業務宣導的預算基本上應該要在資訊公開處要公佈
00:02:11,184 00:02:27,817 相關的執行的內容並且要在主計總署的網站上的專區公佈,按計送立法院備查。但是本席發現你們都沒有公佈。都沒有公佈。每一個月都沒有公佈。你們這已經是違法了你知道嗎?
00:02:29,124 00:02:51,758 不可能做違法的事啦。是。我說你不能違法為什麼都沒有在主席總書上面也沒有看到。這不是要說什麼整理後你們就應該如實公佈而且應該要從108年甚至更早的時間必須要逐筆的公佈你們有沒有去看一下其他的機關的網站上面都必須要將所有的業務宣導費跟廣告費要在官網上面。是。
00:02:55,020 00:03:00,201 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觀光品質並增加觀光品質並增加觀光品質並增加觀光品質並增加
00:03:25,236 00:03:29,318 所以推展費不屬於觀光行銷、不屬於廣告行銷費嗎?來來我們看看看你們之前這個裡面自己的項目來往上頁再往上頁
00:03:46,966 00:03:50,489 宣傳行銷計畫、廣告這些都是你們的標案喔!我是從你們的網頁上面標下來、刷下來的資料喔!這些竟然不屬於文宣的費用嗎?這不應該要登載嗎?跟委員報告一下,我是交通部會計處的張處長。
00:04:02,799 00:04:31,572 那因為這個行政院當時在對這個62條之一的規定的時候就有分兩類一個是所謂的政令宣導完全是符合剛剛委員講的那個部分另外一個是有關業務的宣導那業務宣導就不是政令宣導那我自己本身研究這個議題我也教這個他只是說你們可以不用標示為廣告但是不是說你們不可以你們不需要把這些細項要登載在公開資訊網站上跟委員報告
00:04:32,452 00:04:57,299 因為這個一開始的定義它就不是政令宣導它是業務宣導因為我們在做觀光的在做推廣業務它本來就好像在賣東西一樣它需要做一些行銷那些行銷我告訴你司法院有沒有要做業務宣導它也要做業務宣導你只要業務宣導你要委辦給公務機關全部都是政令宣導基金就會有兩類因為基金它叫作業型它本身有作業運作跟
00:04:59,119 00:05:25,092 一般公務機關是不一樣,我們公務機關全部都是要證明宣導。所以你現在講說這些錢從哪裡來的?這個是基金,觀光發展基金。觀光發展基金的經費,所以這些經費都不需要登載嗎?我告訴你,我認為說。不需要依照證明宣導的部分去登載。那他剛剛署長已經講了,他依照採購法,該公告的他就公告。
00:05:27,253 00:05:49,986 所以我們是完全符合法律﹖這個部分就是你們就遊走在法律的邊緣這個部分之後我也會要求行政院主席總處重新要去做一個新的正確的函式這個不是像你們這樣去做解釋的是花了這麼多錢日本花了一億多一億千千多萬然後你看在德國柏林也是花了九千多萬的這個廣告宣傳這些都是政府的納稅錢做了這些廣告宣傳行銷到底來了多少的觀光客
00:05:55,765 00:05:56,946 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觀光品質並增加觀光品質並增加觀光品質
00:06:19,039 00:06:41,893 本國的旅行業者組團可不可以組大陸團的這件事情你們就是違法我在不止一次的在公開場合裡面甚至質詢行政院院長的時候我就有講了你們觀光發展觀光條例可以這樣解釋嗎這些旅行業者帶團去是有損害國家利益嗎損害什麼國家利益你們講清楚請你們現在回答這個法令上
00:06:45,365 00:07:13,579 這個跟委員報告,我們在跟旅行業、旅館業、遊樂區業在這個按照發展觀光條例的執行來講是,這件事情本來就是不對等的方式在做處理,而且我們確實也被調查。主席,您要說不對等的方式,我們現在跟大陸有哪一項事情你認為是對等的?也確實對……啊?有哪一件事情你覺得是對等的嗎?我們現在台灣跟大陸的關係,你認為有哪一件事情是對等的?
00:07:16,476 00:07:29,267 對你們損害國家利益可以這樣講因為他們來的我們去的人都他們來的人少所以這叫不對等所以這叫我們去就叫有損害國家利益是這樣的意思嗎不是算人數的
00:07:30,472 00:07:54,878 好那不是算人數算什麼請部部長您您告訴我什麼叫有所害國家國家利益我們現在自由行到中國去旅遊我們的國民都相當的自由行自由行是自由行我現在講的是對於觀光旅館業就是對於觀光旅館業這是他們涉及他們業者的生存的問題對不對而且呢就是在參加台灣的團然後出去希望他們的旅客來不是希望我們的旅客去
00:07:56,124 00:08:09,637 我們台灣的你認為我們台灣的旅行業不需要賺台灣自己同胞的錢嗎?我們的旅宿業者當然是希望他們的旅客可以來台灣住飯店。我現在要講的是觀光業就是包含這些旅行業者
00:08:11,459 00:08:14,100 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觀光品質及所屬單位預算。
00:08:32,264 00:08:49,994 在台灣地區就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有講啊如果說是你限制人民的這個行動自由到大陸對岸去或者是基於有什麼樣的一個狀況這是必須要經過立法院的議決才可以去限制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的
00:08:52,076 00:09:03,685 你們現在有做這樣的事情嗎?是用什麼要突發狀況嗎?是用什麼?你想到做哪裡?你沒有經過立法院的議決嗎?中華民國的人民沒有任何一個人目前沒有任何一個人要去自由行是不行的
00:09:06,505 00:09:24,844 我這個我告訴你們你們實在太限說好那旅行業者組團去這難道不是限制旅行業者的營業自由嗎這不是這不是限制大家可以共同組團一起去大陸的自由嗎你們的作為就是違法我已經不止一次的講
00:09:26,145 00:09:29,446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講得很清楚,你任何的限制都必須經過立法院的議決。以上本席最後要求,觀光署你必須要將近四年來你們所有的廣告宣傳在國內國外城市只要是廣告宣傳案都要列表送給本席,而且要求你們必須要在網頁上資訊公開。
00:09:52,095 00:10:02,330 關於台灣的觀光旅行業者不能夠組團到大陸去觀光的這件事情,請交通部要給我一個法制延續報告。謝謝。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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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10時57分)主席好,請部長和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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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陳部長、周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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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謝謝部長跟署長。首先請教署長,我知道觀光署過去常常都有做宣傳臺灣城市的廣告,或者為推廣臺灣各種旅遊,在國內、國外都有做很多業務宣導的廣告,請問,這些業務宣導費用,你們有按時、如實登載在你們的媒宣網頁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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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永暉:對,按照採購法規定,我們都有公告登載,然後還有一個事後檢討、事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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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是嗎?你們都有登載?好,我先講一下,過去你們在國外的這些業務宣導費用,其實金額都非常高,不管是德國、日本、法國等等,我覺得宣傳臺灣的城市、觀光行銷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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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永暉:因為這幾個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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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但是像這麼龐大的廣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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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永暉:它本身就很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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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本身就很貴嘛,對不對?譬如日本,你花了一億多的經費在宣傳,但是這些經費為什麼本席在你們的網頁上,都沒有看到你們有如實登載在你們的媒體宣傳專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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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永暉:它有兩個部分,剛剛委員特別提示的,可能是一些不需要按照第六十二條規定來辦理的部分,這個跟文化部一樣,我們有一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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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來,看一下,你剛剛講的第六十二條之一,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是說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基本上應該要在資訊公開處公布相關執行內容,並且要在主計總處的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但是本席發現你們都沒有公布,每一個月都沒有公布,這已經是違法了,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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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永暉:沒有,沒有,不可能做違法的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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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如果說不能違法,為什麼都沒有在主計總處的網站上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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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永暉:如果委員有需要,我們可以整理以後提供給委員,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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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這不是說什麼整理後,你們本就應該如實公布,而且應該要從108年,甚至更早的時間,就必須逐筆公布,你們有沒有去看一下其他機關的網站,他們都有把所有的業務宣導費跟廣告費登載在官網上,要在官網上面還有專區上面都要逐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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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永暉:因為沒辦法逐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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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為什麼沒有辦法逐一?署長,我真的覺得你的法制觀念很弱、很差,這是我們預算法裡面規定的,今天觀光署主計室主任有沒有來?杜主任,你不知道這個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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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主任曉縈:報告委員,因為我們觀光基金是編在推展費,這是符合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的,為了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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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所以推展費不屬於觀光行銷、不屬於廣告行銷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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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主任曉縈:不是,它推展費的部分,是為了推展我們的勞務跟業務,來增加我們基金的收入,依照規定,它是編列在推展費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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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我們來看看之前在這裡面的項目,宣傳行銷計畫、廣告,這些都是你們的標案,這都是從你們的網頁上面抓下來的資料,這些竟然都不屬於文宣的費用嗎?這不應該要登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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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處長信一:跟委員報告一下,我是交通部會計處張處長,因為行政院當時在對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的時候,就有分兩類,一個是所謂的政令宣導,完全是符合剛剛委員講的那個部分;另外一個是有關業務的宣導,業務宣導就不是政令宣導,我們現在編的這一筆錢就是業務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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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這個我清楚,除了我自己本身有研究這個議題外,我也在教這個,而它只是說,你們可以不用標示為廣告,但不是說你們不需要把這些細項登載在公開資訊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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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處長信一: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一開始的定義就不是政令宣導,它是業務宣導,因為我們在做觀光的,在做推廣業務的,本來就好像是在賣東西一樣,需要做一些行銷,那些行銷在定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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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我告訴你,司法院有沒有要做業務宣導?它也要做業務宣導,你只要是業務宣導,你要委辦、委包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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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處長信一:公務機關全部都是政令宣導,而基金就會有兩類,因為基金是叫做作業型,本身有作業運作,跟一般公務機關是不一樣的,我們公務機關全部都是叫政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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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所以你現在說這些錢是從哪裡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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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處長信一:這個是基金,是觀光發展基金,我們作業基金編了錢來做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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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是觀光發展基金的經費,所以這些經費都不需要登載嗎?我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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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處長信一:不需要依照政令宣導的部分去登載,剛剛署長已經講了,依照採購法該公告的他就公告,所以我們是完全符合法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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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這個部分你們就是遊走在法律的邊緣,就這個部分,之後我也會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重新去做一個新的、正確的函釋,不應是像你們這樣去做解釋的,花了這麼多錢,在日本花了一億七千多萬;在德國柏林也是花了九千多萬的廣告宣傳費,這些都是人民的納稅錢,做了這些廣告宣傳行銷,到底來了多少觀光客,這些難道不應該公開嗎?今天觀光署說這樣的話,把這些案子全部都隱藏在你們自己個別的標案裡面,沒有清楚的把資訊揭露,讓大家可以去檢視觀光署你們這裡做的這些事情到底對不對。
還有,我要講的是,你們對於我們本國旅行業者可不可以組大陸團這件事情,你們就是違法,我不只一次的在公開場合裡面,甚至質詢行政院院長的時候就講了,你們發展觀光條例可以這樣解釋嗎?這些旅行業者帶團確實有損害國家利益嗎?損害什麼國家利益,你們講清楚,請你們現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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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永暉:跟委員報告,我們在跟旅行業、旅館業、遊樂區業,按照發展觀光條例的執行來講,這件事情本來就是以不對等的方式在做處理,而且我們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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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署長剛剛提到不對等的方式,我們現在跟大陸有哪一些事情你覺得是對等的嗎?我們現在臺灣跟大陸的關係中,你認為有哪一件事情是對等的?因為我們去的人多他們來的人少,所以這叫不對等?所以我們去叫做有損害國家利益?是這樣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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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世凱:這不是算人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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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不是算人數那是算什麼?請部長告訴我什麼叫有損害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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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世凱:我們現在自由行到中國去旅遊,我們的國民都相當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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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自由行是自由行,我現在講的是觀光旅館業,這是涉及業者他們生存的問題,對不對?而且參加臺灣的團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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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世凱:觀光旅館業應該是希望他們的旅客來,不是希望我們的旅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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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你認為我們臺灣的旅行業不需要賺臺灣自己同胞的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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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世凱:我們的旅宿業者當然是希望他們的旅客可以來臺灣住飯店,不是把我們的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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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我現在要講的是,觀光業就是包含這些旅行業者,他們能夠在臺灣組團、組臺客團到大陸去,這對我們臺灣同胞來說,也是一種權益的保障,你讓自由行的客人到那邊去,有時候可能會發生一些危險,所以這是完全不合邏輯的,重要的是,這根本就是違法的。
我們看一下最後一張PPT,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有講,如果你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到大陸、對岸去,或者是基於什麼樣的一個狀況,這必須經過立法院的議決,才可以限制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你們現在有做這樣的事情嗎?是有什麼樣的突發狀況嗎?是有什麼影響到重大利益嗎?你沒有經過立法院的議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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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永暉:我們沒有限制自由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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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中華民國的人民目前沒有任何一個人要去自由行是不行的,所以是沒有限制的,我們沒有限制人民進入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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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我告訴你們,你們實在太限縮了,好,那旅行業者組團去的部分,難道不是限制旅行業者的營業自由嗎?這不是限制大家可以共同組團一起去大陸的自由嗎?你們的作為就是違法,我已經不止一次的講,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講得很清楚,任何的限制都必須經過立法院的議決。
本席最後要求觀光署必須要將近四年你們所有的廣告宣傳,包括在國內、國外城市,只要是廣告宣傳案都要列表,然後送給本席,而且也要求你們必須在你們的網頁上面資訊公開。另外,對於臺灣的觀光旅行業者不能夠組團到大陸去觀光的這件事情,請交通部要給我一個法制研析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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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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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翁委員。接下來有請蔡其昌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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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2-23-16
speakers ["魯明哲","李昆澤","許智傑","林國成","林俊憲","廖先翔","陳素月","翁曉玲","蔡其昌","何欣純","徐富癸","楊瓊瓔","王義川","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陳雪生","羅廷瑋","張啓楷","邱若華","游顥","黃珊珊","葉元之","黃健豪","羅智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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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12-18"]
gazette_id 11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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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交通部部長陳世凱、交通部觀光署署長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就「如何提 升過境及轉機旅客入境台灣觀光品質並增加觀光人數」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觀光署及所屬單位預算;三、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分預算;四、審查114年 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僅 進行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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