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元之 @ 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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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9,540 | 00:00:11,924 | 主席好,請麻煩請法務部長部長部長你好 |
00:00:18,013 | 00:00:18,254 | 委員會主席 |
00:00:35,513 | 00:00:37,694 | 一、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 |
00:00:53,118 | 00:01:11,301 | 那右邊這個新聞圖很諷刺就是被遣返回台的詐欺犯一看到是華航整個都放心了為什麼因為他們很害怕在國外被審判審判的話刑期很重一回來想說台灣的刑期很低啊沒多久就可能被放出來甚至於連關都不用 |
00:01:12,179 | 00:01:19,144 | 收支部分關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關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關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關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
00:01:42,076 | 00:01:43,658 | 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 |
00:02:01,560 | 00:02:07,582 | 收支部分關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關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關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關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
00:02:31,269 | 00:02:32,810 | 收支部分關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
00:02:54,910 | 00:03:11,086 | 那這第一法制面我們修法嘛解決法官侵犯所以我們那個修法譬如說他炸去五百萬幹的時候幾億的只要五百萬的話就三年以下把地板從一年弄到三年了十年以下那超過一億的就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他最近在怎麼侵犯你要判五年啊 |
00:03:11,837 | 00:03:13,659 |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屆第2會期 |
00:03:31,895 | 00:03:33,516 | 收支部分關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
00:03:51,269 | 00:03:58,091 | 收支部分關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關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關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關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
00:04:20,253 | 00:04:25,134 | 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
00:04:46,781 | 00:05:10,879 | 那我想請教一下因為二級毒品之後你認為對於這個毒品的管制就可以達到你想要的效果嗎?有效果你這個一個月就有效果了嗎?我想這個效果一定會顯出出來的那個上市煙彈這個這部分已經有效果了是不是?當然有效果你說已經有了嗎?那部長我們也是希望有效果但是程度剛剛洪峰凱委員所講的 |
00:05:11,679 | 00:05:15,983 | 其實法務部如果把這個列為重點查緝對象,應該要跟...我們就已經認為重點查緝對象...因為...不然我的問題都還沒有問,可以先聽我講完嗎? |
00:05:20,905 | 00:05:42,414 | 所以說如果你把這列為重點查緝對象的話我覺得跨機關的合作要很重要啦比如說第一個警政署有沒有相關的配合像一般來講的話這個毒品查到你要去檢測嘛但是之前就發生過他們給他們的篩記就是不夠很多派出所可能就只有拿到一個篩記不敢用 |
00:05:43,754 | 00:05:59,005 | 所以你把法則定得比較重但是如果相關機關沒辦法配合的話這個毒品的查緝還是一樣沒辦法達到效果還有類似像速發布的狀況也是一樣就是說在臉書的社團或是Google很容易就查到公然的販賣 |
00:06:00,126 | 00:06:01,366 | 三、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 |
00:06:29,259 | 00:06:56,837 | 報告委員有關於跨部會的合作我們台高建署已經總共從今年3月到現在已經開了12次會議剛剛委員非常垂詢的有關到網站的這些的查緝我們也建議這部分要及時的停止解析在上個禮拜速發部有開過會有邀請TWNIC這部分大家取得一個共識未來如果有許諾和這些的販毒的這些的網站 |
00:06:57,797 | 00:06:59,618 | 收支部分關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
00:07:17,096 | 00:07:37,573 | 有一個新聞說那個八大行業到某一個大學去招募女學生加入後來法官是判無罪因為法官講說八大行業去大學招募女學生他這個行為就跟社團招生的性質一樣所以是無罪那我不知道說站在法務部的立場覺得這樣子是OK的嗎 |
00:07:39,422 | 00:07:43,004 | 八大行業到大學去招募女學生跟社團招生性質一不一樣。 |
00:07:52,128 | 00:08:21,059 | 那個這個我想檢察官居然已經有起訴了齁那我想法院要判決無罪我想檢察官會嚴厲來對我覺得我們不針對個案啦我是一個通案啦因為如果是這樣子講的話那八大行業很高興啊他們可以到各大學去招募因為這個就是社團招生嘛那當然是在整個一個道德或法律上這個是不允許或不適可不適合的一個問題嘛對所以你覺得這部長你覺得不行齁那他違反到什麼法 |
00:08:23,539 | 00:08:23,899 | 社會秩序維護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00:08:42,881 | 00:09:01,664 | 各位報告,這個其實不是檢察官起訴,他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是司法檢察機關直接向法院移送,法院受判免罰,不罰。他其實跟檢察機關是沒有關係的。我知道我知道,我只問態度嘛,因為今天這個新聞出來。但這個權責上,他權責上他是司法檢察移送法院來做處理的。 |
00:09:02,205 | 00:09:04,487 | 但是我們支持警方的移送行為,但法院的判決我們也要尊重啦。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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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11時33分)主席,麻煩請法務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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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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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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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部長好。我們平常在地方跑行程的時候,其實最常聽到鄉親講的一句話就是詐騙犯實在太多,而且詐騙刑責實在太低,我們常常看到很多屢見不鮮的個案,我這邊隨便列舉幾個,第一個案例,他們詐騙不法所得88億元,但是那些共犯大概都判六個月到一年兩個月,還有一些是緩刑;另外一個案子也是一樣,擺明詐欺犯大概都判一年、一年兩個月或數月,還可以易科罰金;右邊這個新聞圖很諷刺,就是被遣返回臺的詐欺犯,一看到是華航,整個都放心了,為什麼?他們很害怕在國外被審判,因為被審判的話,可能刑期都很重,如果回來審判的話,臺灣判的刑期很低,沒多久就可能被放出來,甚至連關都不用,所以對於詐騙犯,法律對他不構成任何的威脅,甚至他還覺得投資報酬率很高,即便詐欺騙那麼多的錢,然後被關一下,甚至不用關,出來後又是一條好漢,繼續騙人,所以每一個鄉親、每一位民眾對於這些詐欺犯所受到的處罰,都覺得好像太輕了,甚至認為臺灣就是在保障詐欺犯。 |
我現在請教一下部長,因為我有看到以前有別的委員質詢部長相關的議題,你的回答都是說:你們也覺得很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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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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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但關鍵是,如果你覺得很輕,你是主管機關,為什麼你不提修法?為什麼不趕快把相關的法律做一個修正,以保障大家的權益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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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事實上,我們的法律規定得不輕、滿重的,但法院輕判,就像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那幾個的犯罪,它的地板價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但是大部分就像委員說的,就是輕判,而這部分怎麼去解決?第一,法制面的部分,我們有修法,所以在詐欺危害防制條例中,我們有加重的修法,像高額詐欺,在詐欺危害防制條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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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部長,這個大家都聽很多次了,我們就直接面對問題,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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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那讓我講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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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你要講很久嗎?因為我的時間很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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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但因為這個問題是大哉問,就這個問題,說實在的,跟委員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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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那要怎麼解決?沒有辦法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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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有辦法解決,那你要聽我講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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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好,怎麼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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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第一,法制面我們就修法,解決法官輕判的問題,所以我們的修法中,譬如說,他詐欺了500萬,甚至剛才還說有詐欺幾億的,現在只要是詐欺500萬的話,地板刑期從1年提高到3年以上,最重處10年以下;超過1億的就是5年以上12年以下,所以再怎麼輕判也都要判5年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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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那個法已經送來立法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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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現在已經通過了,也已經施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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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施行但還是一樣判得很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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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已經有新法,就照新法的規定來判。另外,如果輕判的話,依據第五十條我們法務部有通函,遇到這一種的案例,詐欺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的這些犯罪,我們通函請各地檢署檢察官要監督法官,就是你要具體求刑,你按照犯罪的情形,從3年起跳或1年起跳或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要整個來監督法官,太輕的我們就從重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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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我個人是有提到一個版本,加重詐欺的話是7年以上,然後是無期徒刑,不知道部長會不會覺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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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現在詐欺危害防制條例剛修法通過,剛立法通過,我們正要施行。另外,我們要壓制詐欺犯,當然我們在假釋還有罪贓沒收的,就是不能讓他享受他的犯罪所得,所以會要求他吐出來,對此,有些我們就用即時拍賣的制度來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所以委員所關心的問題,我們正好剛修法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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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好。再來,請教部長另外一個問題,剛剛洪孟楷委員也有問到,就是殭屍煙彈的問題,因為1個月前法務部把殭煙彈列為二級毒品,我想請教一下,列為二級毒品之後,你認為對於這個毒品的管制就可以達到你想要的效果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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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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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有效果?1個月就有效果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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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有,我想這個效果一定會顯現出來的,喪屍煙彈這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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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已經有效果了,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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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當然有效果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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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你說已經有效果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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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他們都已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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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部長,我們也是希望有效果,但是誠如剛剛洪孟楷委員所講的,其實法務部如果把這個列為重點查緝對象,應該要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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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已經列為重點查緝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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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沒有!部長,我問題都還沒有問完,可以先聽我講完嗎?如果你把這個列為重點查緝對象的話,我覺得跨機關的合作很重要啦!譬如說,警政署有沒有相關的配合?一般來講,查到毒品後你要去檢測,但是之前就發生過他們給的篩劑就是不夠,很多派出所可能就只有拿到一個篩劑,使得他們不太敢用,所以你把罰則訂得比較重,但是如果相關機關沒辦法配合的話,這個毒品的查緝還是一樣沒有辦法達到效果;像數發部的狀況也是一樣,在臉書的社團或者是Google,很容易就查到公然的販賣,這也是一樣啊!所以你把法定在那邊,沒有機關去執行,它就變成是一種空中樓閣,法律就形同具文,所以如果部長今天要在這邊展現查緝殭屍煙彈的決心,就應該跟各機關合作,才能達到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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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好,謝謝委員,這部分我們本來就一直有在做聯繫,因為我們臺高檢有一個督導的小組,所以我請臺高檢來做一個說明,讓委員能夠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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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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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檢察長斗輝:報告委員,有關於跨部會的合作,我們臺高檢署從今年3月到現在,總共已經開了12次會議,剛剛委員垂詢有關網站的查緝,我們也建議這部分要即時的停止解析。在上個禮拜,數發部有開過會,有邀請TWNIC與會,這部分大家有取得一個共識,未來如果有巡邏這些販毒的網站,就是由我們的司法警察機關去巡邏,就可以即時去停止解析,跟委員報告,對於喪屍煙彈的危害我們也非常的痛心,目前正在我們專案查緝的期間,我們希望在最短的時間能夠有效地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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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第三個,我簡單問一下,因為今天有一個新聞說八大行業到某一個大學去招募女學生加入,後來法官是判無罪,因為法官說八大行業去大學招募女學生,這個行為就跟社團招生的性質一樣,所以是無罪,我不知道站在法務部的立場,覺得這樣子是OK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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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想檢察官收到判決以後,他會研議是否上訴,如果說這部分違反法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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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八大行業到大學去招募女學生,跟社團招生的性質一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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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檢察官既然已經有起訴了,法院判決無罪,我想檢察官會研議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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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我們不針對個案啦!我是講通案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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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當然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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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因為如果是這樣子講的話,那八大行業很高興啊!他們可以到各大學去招募,因為這個就是社團招生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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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當然在道德或法律上,這個是不允許或不適合的問題,既然檢察官已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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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對,所以部長也覺得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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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當然是不好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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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那他違反什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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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社維法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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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只違反社維法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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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社會秩序維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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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但是您認為是不可以,應該是跟社團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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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當然他如果有的話,警察就會來做取締跟行政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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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那應該是跟社團招生的性質不一樣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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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個其實不是檢察官起訴,他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是司法警察機關直接向法院移送,法院是判免罰、不罰,這其實跟檢察機關是沒有關係的,它不涉及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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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我知道,我只是問態度嘛!因為今天這個新聞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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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當然權責上是由司法警察移送,法院來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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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我當然知道,我只是說這個新聞出來,大家就覺得說原來八大行業去學校招生跟社團一樣,我只是問你們的態度,因為你們是法務部嘛!我只是問你們的態度而已,不然八大行業覺得很高興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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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當然這個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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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法律居然保障他們招生的權利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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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當然我們支持警方的移送行為,但法院的判決我們也要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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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委員元之: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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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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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請回。 |
下一位請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 |
接下來我們麻煩林思銘代理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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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林委員思銘代):接下來請吳宗憲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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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2-36-20 |
speakers | ["吳宗憲","莊瑞雄","黃國昌","陳俊宇","沈發惠","吳思瑤","羅智強","翁曉玲","鍾佳濱","洪孟楷","葉元之","楊瓊瓔","林思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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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4-12-19"] |
gazette_id | 1140905 |
agenda_lcidc_ids | ["1140905_00003","1140905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 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三、 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 部分;四、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 被害人保護協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五、併案審查(一)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世堅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三)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繼續審查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第一案至第四案僅進行詢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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