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秉叡 @ 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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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7,216 00:00:40,419 各位同仁愛媒體的記者先生女士要回到委員會那一天第一天我背後這個騙人的陳玉珍委員當財政委員會的召集委員審查這個法案當時民進黨團因為行政院沒有版本然後到底是要討論什麼內容都不清楚所以我們就用程序發言做會議詢問
00:00:43,157 00:00:56,786 在我婚姻詢問的時候先不講說他每個人只給我們一分鐘還跟我們婚姻詢問的時候很清楚的回答我要求說因為我要請教我們新北市的財政
00:00:58,325 00:01:23,241 的市政府對於這個財化法的看法然後還有別的縣市也要意見表達他很清楚的當然跟我回答說明天會邀集這一些縣市政府的財政局相關人員跟政府的相關人員到立法院的財政委員會來讓我們可以好好的跟他們請教結果隔天
00:01:24,520 00:01:49,034 完全沒有讓這些人發言的機會包括遠從高雄來的市長也遠巴巴的趕來參加會議也完全不讓他有發言的機會完全是欺騙所以在審這個法案的時候我們財政委員會對於那個內容是完全不清楚的我作為財政委員會這麼久的委員
00:01:51,195 00:02:02,675 明晚我要跟大家報告我跟李昆哲跟蔡其昌我們來到立法院20年了這一切的立法非常非常的粗糙
00:02:03,973 00:02:25,396 版本沒有經過好好的協商﹚沒讓行政機關表達他的意見﹚沒讓地方政府表達他的意見﹚就算了今天來到立法院﹚要好讀之前﹚也沒有經過政黨協商﹚所以新的版本﹚新的草案﹚財政單位﹚主計單位﹚中央政府都是不清楚的
00:02:26,431 00:02:35,106 就突然之間拿一個草案來然後讓這些大家都不清楚的狀況下就做表決了然後就來決定了
00:02:37,190 00:03:03,251 請問要從中央政府撥這麼多錢給地方政府應該是要事權跟錢一起到地方這才是一個合理的分配所以要調整哪些事權因這些調整而需要的哪一些財源這樣子的修法才是合理的但是他不講事權的分配全部都是要講說我直接要給你拿多少錢我要跟大家報告
00:03:04,690 00:03:21,725 地方政府以新北市政府為例﹐連續4年的財政﹐是正數﹐以前雖然有負債﹐但是最近這4年﹐都是正數﹐在正數的狀況之下﹐你給他那麼多錢﹐卻沒有讓他多做事﹐這樣子的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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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0
吳委員秉叡:(18時30分)各位同仁,還有媒體記者先生、女士。要回到委員會那一天,第一天,我背後這個騙人的陳玉珍委員當財政委員會的召集委員審查這個法案,當時民進黨團因為行政院沒有版本,然後到底是要討論什麼內容都不清楚,所以我們就用程序發言做會議詢問。在我詢問的時候,先不講他對每一個人只給我們1分鐘,還跟我們在會議詢問的時候很清楚地回答,因為我當時要求我要請教新北市政府對於財劃法的看法,還有別的縣市也要意見表達,他很清楚地當場回答我,明天會邀集這一些縣市政府財政局相關人員和政府的相關人員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來,讓我們可以好好跟他們請教。結果隔天完全沒有讓這些人有發言的機會,包括遠從高雄來的市長、遠巴巴地趕來參加會議,也完全不讓他有發言的機會,完全是欺騙!所以在審這個法案的時候,我們財政委員會對於內容是完全不清楚的。
我作為財政委員會這麼久的委員,我要跟大家報告,我跟李昆澤、蔡其昌,我們來到立法院20年了,這一屆的立法非常非常粗糙,版本沒有經過好好協商、沒讓行政機關表達意見。沒讓地方政府表達意見就算了,今天來到立法院,要二讀之前也沒有經過政黨協商,所以新的版本、新的草案,財政單位、主計單位、中央政府都是不清楚的,就突然之間拿一個草案來,然後讓大家都不清楚的狀況下就表決,然後就決定了。請問要從中央政府撥這麼多錢給地方政府,應該要事權和錢一起到地方,這才是合理的分配,所以要調整哪些事權,因這些調整而需要有哪一些財源,這樣子的修法才是合理的,但是他不講事權的分配,全部都是講我直接要給你拿多少錢!
我要跟大家報告,地方政府以新北市政府為例,連續4年的財政是正數,以前雖然有負債,但最近這4年都是正數。在正數的狀況之下,你給它那麼多錢卻沒有要它多做事,這樣子的……
發言片段: 1
主席:謝謝吳委員。下一位請邱議瑩委員發言。
發言片段: 2
吳委員秉叡:騙子啦!
發言片段: 3
陳委員玉珍:去年赤字。你們不提版本,只是故意在拖延而已,行政院也不提版本,我們開會決議……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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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2-14
speakers ["韓國瑜","江啟臣","李坤城","王義川","郭昱晴","范雲","吳思瑤"]
page_start 62
meetingDate ["2024-12-20"]
gazette_id 1140501
agenda_lcidc_ids ["1140501_00002","11405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紀錄
content 憲法訴訟法修正第三十條條文─ 完成三讀─
agenda_id 1140501_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