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義川 @ 第11屆第2會期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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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1,467 | 00:00:28,328 | 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來,部長請部長委員好辛苦啦,終於等到你啦我也是啦12月24號外交部發了一個新聞送給國人一個很大的禮物部長記得是什麼事嗎? |
00:00:30,178 | 00:00:32,941 |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 |
00:00:52,937 | 00:01:06,486 | 跟外交的記者我們辦了一個活動是你們今年有試辦一個有條件線上身外護照辦簽證護照你們24號有宣布從明年的1月1號開始試辦擴大然後沒有上線了就沒有每日申請的上線了這個要讓國人知道 |
00:01:20,134 | 00:01:21,975 | 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案。四、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 |
00:01:38,203 | 00:01:49,916 | 那針對今天的題目啊三個國家我們簽了這個協議站在外交部的立場有沒有發現這三個國家簽了協議的名字都不一樣是 |
00:01:53,223 | 00:02:19,837 | 當然因為有涉及到條約、協定或協議或其他的各種的名詞當然也涉及到有沒有正式的外交關係基本上效率是一致的每個國家的程序又不太一樣像我們臺德就是謝大使簽的然後我們跟吐瓦魯跟聖露西亞是我們的法務部長簽的 |
00:02:21,578 | 00:02:24,121 | 請問一下實務上,因為我們現在簽的國家看起來很少,有簽跟沒簽的差別到底在哪裡? |
00:02:40,788 | 00:02:53,635 | 這個分這個不同的性質,假設我們跟邦交國所簽的簽譯的話比如說我們常常在這個電視上看到這個壓解,有一些國家就詐騙了,全部帶回來了 |
00:02:55,876 | 00:03:24,088 | 那些國家我看起來也沒有在這個簽的名單裡頭所以有簽跟沒簽到底差別在哪?最大的差別就是說就條約裡面所規定的司法互助項目就不需要再透過外交的途徑以及互惠原則可以直接依照這個協定由雙邊的司法主管機關就是指定條約裡面指定的司法主管機關來提出司法互助的請求所以在執行上面會更有效率 |
00:03:24,528 | 00:03:45,080 | 那麽就有約定的項目也會更加的確保一定可以成功完成司法互助的工作那這些條約的內容我看到我們的邦交國那兩個邦交國就吐瓦魯跟聖露西亞這兩個邦交國條文的內容幾乎一模一樣所以顯然應該就是我們法務部主導的條文內容 |
00:03:46,621 | 00:04:09,972 | 這個其實在國際上都有這個相關的這個慣例可是我們跟德國就不一樣對對對因為他們跟他們可能有不同的這個要求因為德國跟很多國家有簽啊是是是所以我們要跟他簽我們要跟他們跟別的國家簽的所以為什麼跟每個國家簽的時候都要個別去磋商好那我請問一下我們跟我們的邦交國的這些文字是不是基本上都長一樣 |
00:04:18,103 | 00:04:29,630 | 市長,所有條約或協定都是跟該國所協商、洽商的結果內容,所以我們跟邦交國所簽的也許大同小異,但是也是會有些微的不一樣。 |
00:04:31,263 | 00:04:54,100 | 最後我請教一下這一個柯文哲案,裡頭有一個叫橘子的徐子瑜,現在不知道他人一對,如果他在的國家被我們法務部知道他在哪裡了,假設啦,假設知道在哪裡,我們沒有跟他簽協議,就要透過外交管道是不是,你們就沒辦法去處理是不是。 |
00:04:55,067 | 00:05:18,330 | 我們這個部分等一下可能可以請調查局來說明就是境外的這個國人假設是有通緝的情形那我們駐外的法務秘書或是說相關的警務合作的這個狀況也都可以直接來做這個協詢但是呢如果確定找到人之後可能還是要透過司法互助的管道來做這個相關的這個下談 |
00:05:19,830 | 00:05:28,463 | 對那所以說如果沒有跟我們有這一種互助的這一種關係的話那還是要透過外交的管道所以就會拖比較長的時間程序會比較複雜 |
00:05:32,556 | 00:05:59,093 | 就是比較間接合作的項目因為沒有協定來規定所以這個合作項目對方是否同意就要跟他們磋商那我們現階段就是說這個可能你們在進行中也不好意思透現階段我們還是會跟很多不是我們的邦交國在陸續在談這些的內容對不對那只要成果就會跟國人做報告好大家辛苦啦好謝謝各位好謝謝委員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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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11時12分)主席,請外交部林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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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來,部長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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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佳龍: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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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部長,辛苦了,終於等到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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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佳龍:我也是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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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12月24號外交部發了一個新聞,送給國人一個很大的禮物,部長記得是什麼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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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佳龍:12月24號是聖誕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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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對,就前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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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佳龍:送給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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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很好的一個禮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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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佳龍:很好的禮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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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送禮物的人都不知道自己送的禮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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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佳龍:是聖誕老公公送的,還是……應該這樣講,我們外交部跟外交記者辦了一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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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不是啦!是你們今年試辦一個有條件線上申換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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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佳龍:對,辦簽證、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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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對嘛!你們24號宣布從明年1月1號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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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佳龍:對,試辦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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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擴大,然後沒有每日申請上限,這個要讓國人知道,否則你們送了禮物,還是沒有人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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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佳龍:好,加強宣傳。這個效果很好,因為第一次試辦的時候,我有出席,看起來這半年也引起很好的反應,所以我們就擴大辦理,全面來推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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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針對今天的題目,我們跟三個國家簽了協議,站在外交部立場,你有沒有發現這三個國家簽的協議名字都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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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佳龍:因為涉及到條約、協定或協議或其他各種名詞,當然也涉及到有沒有正式外交關係,但基本上效力是一致的,然後每個國家的程序也不太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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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像臺德就是謝大使簽的,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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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佳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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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然後我們跟吐瓦魯、聖露西亞是法務部長簽的。我想請教法務部黃次長,因為我們現在簽的國家看起來很少,但實務上,有簽跟沒簽的差別到底在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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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世杰:這個分不同的性質,假設我們跟邦交國所簽的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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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不是,比如我們常常在電視上看到押解在其他國家詐騙的犯人回來,那些國家看起來也沒有在簽協定的名單裡,所以有簽跟沒簽到底差別在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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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世杰:最大的差別就是條約裡所規定的司法互助項目,不需要透過外交途徑以及互惠原則,可以直接依照這個協定,由雙邊的司法主管機關,就是條約指定的司法主管機關提出司法互助請求,所以在執行上會更有效率,而就有約定的項目也會更加確保一定可以成功完成司法互助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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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這些條約的內容,我看到我們的那兩個邦交國,就是吐瓦魯跟聖露西亞這兩個邦交國,條文內容幾乎一模一樣,顯然應該就是法務部主導的條文內容,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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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世杰:這個其實在國際上都有相關的慣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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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可是我們跟德國就不一樣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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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世杰:對,因為他們可能有不同的要求,每個國家洽簽都會有不同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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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德國跟很多國家都有簽,所以我們跟他們簽,要和他們跟別的國家簽的內容接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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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世杰:對,所以為什麼我們跟每個國家簽的時候,都要個別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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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好,那我請問一下,我們跟邦交國簽的這些文字是不是基本上都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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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世杰:這個我請司長回復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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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司長玉梅:報告委員,就像剛剛次長說的,所有條約或協定都是跟該國所協商、洽商的結果內容,所以我們跟邦交國所簽的也許大同小異,但也是會有些微的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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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好,最後再請教,柯文哲案中有一個叫橘子的許芷瑜,現在不知道人在哪裡,如果他在的國家被我們法務部知道了,假設啦!假設知道他在哪裡,但我們沒有跟這個國家簽協定、協議,那就要透過外交管道,所以你們就沒辦法處理,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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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世杰:是,這個部分等一下可能可以請調查局說明,就是在境外的國人,假設有通緝情形,駐外的法務秘書或是相關警務合作的狀況,都可以直接來協尋,但如果確定找到人之後,可能還是要透過司法互助管道來做相關的洽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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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對,如果跟我們沒有這種互助關係,還是要透過外交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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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世杰:是,還是要透過外交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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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那就會拖比較長的時間,程序也會比較複雜,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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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世杰:就是會比較間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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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會比較間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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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世杰:因為合作的項目沒有協定規定,所以這個合作項目對方是否同意,就要跟他們進行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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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這個可能你們在進行中,也不好透露,就是現階段我們還是會跟很多不是邦交國的國家陸續洽談這些內容,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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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世杰: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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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只要有成果就會跟國人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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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世杰:是,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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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好,大家辛苦啦!好,謝謝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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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世杰: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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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王義川委員,各位請回。 |
接下來進行詢答委員是陳冠廷委員。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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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聯席會議-11-2-35,36-1 |
speakers | ["王定宇","羅美玲","林楚茵","馬文君","王義川","陳冠廷","沈伯洋","吳思瑤","徐巧芯","林憶君","洪孟楷","葉元之","黃仁","鍾佳濱","沈發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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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4-12-26"] |
gazette_id | 1141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412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案;二、審查 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案;三、審查行政 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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