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瑞雄 @ 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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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6,868 | 00:00:28,779 | 謝謝主席還有在場的所有委員早上聽到現在我們校進入了第四條的這樣的一個主條我看國民黨的朋友上來非常心虛進入了主條以後我倒還沒有看到你們針對真正的條文一條一條去看看為什麼要有這個條文 |
00:00:30,543 | 00:00:38,086 | 的一個意義立法的一個規範跟這樣的一個價值或者法律規定以後到底有沒有什麼的缺漏我都沒有聽到這個這上來就聽到裡面講了一堆屁話 |
00:00:42,523 | 00:01:02,057 | 真正整個條文在規定些什麼你根本連知道也不知道按照國民黨的版本就很簡單公部門的主管單位還有國營事業主管檢查機關司法警察跟目的事業主管監察院跟政風機構這個我來幫你們看你們的條文台灣民眾黨是檢調司法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跟政風 |
00:01:03,752 | 00:01:26,112 | 施部門團體跟僱主相關企業主管的部分台灣民眾黨提出了一個修正民主進步黨是被揭弊者所屬的公部門所屬的機關檢調跟司法目的社會主管機關監察院跟政風這些條文其實大家可以一條一條真正的進入整個主條去做討論的那到了整個山獨到整個院會了 |
00:01:27,333 | 00:01:52,870 | 這做主條了國民黨團還是如此的一個空泛對整個條文還是完全沒有去做一個深入啊你要去看看這幾個條文它真正的差別意義在什麼地方啊所以我為什麼說你在野黨你根本就完全沒有對整個條文深入去做一個討論還要也沒有去考慮到其他政黨的一個意見真正第四條最主要的一個核心意義在於哪一個地方呢要去討論的是我們辦了公聽以後學者專家把提出他的意見啊 |
00:01:53,971 | 00:02:17,280 | 我們還是連看都不給人家看這個是很糟糕的地方啊就變成整個讓這一次啊揭弊者法案在整個協商裡面啊變成是一個立法院對立法院來講是形同巨文啊所以啊我要提出來就是說台灣民眾黨他主張公部門跟市部門都可以納入國民黨啊下車了你們是變成公部門跟國營事業主管負責了 |
00:02:19,548 | 00:02:29,372 | 上來應該講講看啊為什麼你的法案去退縮啦民進黨是主張公部門跟揭弊事業所屬的政府機關去做負責我再次強調啊民進黨對這個版本我們到現在還認為我們是比較周全的 |
00:02:33,885 | 00:02:50,070 | 如果還要進一步考慮揭弊事項並非揭弊案的話如何去保證被揭弊者的對象不會受無辜的牽連這一點本席倒是完全表達贊同那在我的角度看起來受理單位限定在公部門而且特別去規定有 |
00:02:51,030 | 00:03:09,620 | 被揭弊者所屬的部門負責至少有兩個比較明確的一個優點就是說你公部門負責能夠有效地避免未經查證的內容過度去曝光的一個風險這是第一個我相信各個政黨都會去體驗到的另外就是限定揭弊者所屬的部門只有相關部門才可以去接 |
00:03:35,301 | 00:03:35,581 | 好,謝謝專委員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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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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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14時37分)謝謝主席,還有在場的所有委員。早上聽到現在,下午進入了第四條的逐條,我看國民黨的朋友上來,非常心虛,進入了逐條以後,我倒還沒有看到你們針對真正的條文一條、一條去看看,為什麼要有這個條文的意義、立法的規範跟這樣的價值,或者法律規定以後到底有沒有什麼缺漏,我都沒有聽到。就聽到你們上來講了一堆屁話,真正整個條文在規定些什麼,你根本連知道也不知道!按照國民黨的版本就很簡單,公部門的主管單位還有國營事業主管、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目的事業主管、監察院跟政風機構,我來幫你們看你們的條文;台灣民眾黨是檢調、司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跟政風。私部門團體跟雇主相關企業主管的部分,台灣民眾黨提出了一個修正,民主進步黨是被揭弊者所屬的公部門所屬的機關、檢調跟司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跟政風。 |
這些條文其實大家可以一條、一條真正的進入整個逐條去討論,到了院會在逐條了,國民黨還是如此的空泛,對整個條文還是完全沒有深入,你要去看看這幾個條文真正的差別意義在什麼地方,所以我為什麼說在野黨根本就完全沒有對整個條文深入討論,也沒有考慮到其他政黨的意見。真正第四條最主要的核心意義在於哪一個地方?要去討論的是我們辦了公聽會以後,學者專家提出他的意見,還是連看都不去看,這個是很糟糕的地方啊!就讓這一次揭弊者法案在整個協商裡面,對立法院來講變成形同具文啊!我要提出來的是,台灣民眾黨主張公部門跟私部門都可以納入。國民黨下車啦!你們是變成公部門跟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負責,應該上來講講看啊!為什麼你的法案退縮啦?民進黨主張公部門跟揭弊事業所屬的政府機關負責。 |
我再次強調,民進黨對這個版本到現在還是認為我們是比較周全的,如果還要進一步考慮揭弊事項並非弊案的話,如何去保證被揭弊者的對象不會受無辜的牽連?這一點本席倒是完全表達贊同。在我的角度看起來,受理單位限定在公部門,而且特別規定由被揭弊者所屬的部門負責,至少有兩個比較明確的優點,就是公部門負責能夠有效避免未經查證的內容過度曝光的風險,這是第一個,我相信各個政黨都會體驗到的。另外就是限定揭弊者所屬的部門,只有相關部門才可以去搜揭弊的內容,這樣可以避免無關的部門介入,減少沒有實質調查機構在洩密上的風險,任何的政黨所提出這樣的條文,都要實質去討論才有意義啊!不然站上來,我從第一條聽到第四條,不懂裝懂、全部都不懂,上來談得都是如此空泛的東西,這哪叫作立法? |
發言片段: 1 |
主席:好,謝謝莊委員。現在登記發言的委員已發言完畢。 |
進行處理。 |
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
(按鈴)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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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1-2-15 |
speakers | ["韓國瑜","江啟臣","黃國昌","莊瑞雄","洪孟楷","吳秉叡","吳思瑤","陳玉珍","廖偉翔","林國成","沈發惠","張啓楷","陳俊宇","鍾佳濱","徐巧芯","沈伯洋","王義川","蔡易餘","李坤城","林楚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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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4-12-27"] |
gazette_id | 114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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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討論事項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完成三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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