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昱晴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
時間:
0
| Start Time | End Time | Text |
|---|---|---|
| 00:00:07,009 | 00:00:35,099 | 好請一下董政次董政次謝謝市長辛苦了好今天主要是還是要談就是我接受到很多的陳情就是一般的在這個社區或者是他們的住家飼養寵物的上面的一個問題那我想目前這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允許社區可以透過所有權人的一個會議去禁止 |
| 00:00:35,680 | 00:01:01,419 | 別人養寵物這些事情我想這個您知道嗎那個一般來講就是說區權會他具有那個對大樓最終的管理權所以是由區權會來做決定好但是因為也這樣子的一個現象其實也會導致很多的鄰里上面的鄰居上面的一些衝突那進而呢也導致一些所謂的租屋主他可能要搬進這個社區就因為這個大樓他有這樣的規定 |
| 00:01:03,442 | 00:01:11,314 | 可是他的毛小孩或者他的寵物就被迫要不就送人要不就棄養可能進而會變成一種比較惡性的循環 |
| 00:01:12,059 | 00:01:37,095 | 可能還會有流浪動物的這樣子棄養的一個問題所以我在想這個部分是不是我們能夠透過一些比較我想修法的一個版本來改善這樣子的一個問題那我有提到就是我自己本身的這個版本在第16條的部分我是特別在底下有特別加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之外不得禁止 |
| 00:01:37,655 | 00:01:58,645 | 禁止飼養寵物我想這個是比較符合我們對於所謂的動物友善的這樣子的一個態度跟寬容的一個條件然後那也確保這個社區不能透過所謂的所謂的這個規約去禁止別人飼養寵物那也是必須要尊重一下這個飼主跟 |
| 00:01:59,305 | 00:02:25,691 | 住屋者的所有權人的一個權利我想這樣子的一個做法也有可能可以就是因為政策的改變我們減少一些動物被棄養這樣子的一個問題讓人跟動物可以比較和諧的一個共存那另外在第23條這個原版本其實我們可以看到第23條原版本的第三項它有特別提到禁止住戶飼養動物的特別約定 |
| 00:02:27,831 | 00:02:55,241 | 我把它改成就是禁止住戶飼養動物的我把它改成住戶飼養動物的管理規定我想用稍微比較溫柔的一個方式比方說我們可能可以透過所謂的所有全人他們在社區當中他們可以有一些相關的飼養寵物上的一些規範不管是對於環境也好或者是寵物的噪音也好 |
| 00:02:55,661 | 00:03:12,850 | 或者是在寵物的這個衛生環境的部分而不是明定直接就禁止別人飼養那我想這個部分是我在修法當中所提的部分那我不曉得這個因為其實很多人在問我們說這個部分的這個修法的這個進度到底在哪裡這個可以請 |
| 00:03:15,771 | 00:03:21,618 | 這邊說明一下好 感謝委員其實這一個條文在106年的時候當時的這個會期裡面大家其實也有這一類的共識因為寵物的部分這幾年這個領養的數量已經遠超過我們新生兒的這個數量 |
| 00:03:32,312 | 00:03:53,658 | 那每年都大概有20幾萬那甚至可能會超到30萬的這樣一個數量的成長那所以在公寓大廈裡面飼養這個寵物大概是不可避免的趨勢啦所以當時原來立法只有是針對說不希望它影響住戶的安寧或造成這個安全上的疑慮但是並沒有說一定是禁止 |
| 00:03:54,398 | 00:04:08,511 | 一定並沒有說一定但是只是變成說很多管委會他就誤解這樣的條文去誤解這樣原來的用意去訂定那所以當時大家委員的看法是說除非法有令定禁止以外不得禁揚 |
| 00:04:09,532 | 00:04:31,687 | 不得禁養所以本來的概念也是這樣所以當時的條文的概念就如同委員所提的這版本這樣的一個想法但是後來藉期都沒有再審查藉期不連續所以很可惜這個部分就沒有再繼續討論因為我們知道這個內政部營建署它雖然有一個規定是公於大家飼養寵物的管理辦法參考的一個範本 |
| 00:04:32,768 | 00:04:48,707 | 但是到後來其實到了各個不同的社區他們就可以透過所謂的所有全人的一個會議去禁止別人來飼養我想說房子也不是他的為什麼你們多數的人說的就算其實這個對很多的飼主來講其實我們也接受到很多很多的陳情 |
| 00:04:49,332 | 00:05:18,699 | 那這個部分在我們的修法的部分有沒有可能在這個會期當中我們再努力一下好這個部分我想我們在因為這必須我們要重再重不再重新再抱怨那這個部分我們會再跟院裡面這邊再來討論是不是要再來提出來我想我們是可以加強寵物飼養的管理的方法啦但並不是說就容許讓很多的社區他們自己因為這個所有全人的一些會議就可以去決定別人 |
| 00:05:19,280 | 00:05:27,056 | 要不要養寵物這件事情我覺得這個是有點比較阿拔的部分了那我們往這方面再努力好嗎好 這個我們來努力好 謝謝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666
| 發言片段: 0 |
|---|
| 郭委員昱晴:(10時56分)好,請一下董政次。 |
| 發言片段: 1 |
| 主席:董政次,謝謝。 |
| 發言片段: 2 |
| 郭委員昱晴:次長辛苦了。 |
| 發言片段: 3 |
| 董次長建宏:委員好。 |
| 發言片段: 4 |
| 郭委員昱晴:今天主要要談的還是我接受到很多的陳情,一般在社區或者是他們住家飼養寵物的問題。目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允許社區可以透過所有權人會議去禁止別人養寵物,這件事情您知道嗎? |
| 發言片段: 5 |
| 董次長建宏:一般來講,區權會具有對於大樓最終的管理權,所以是由區權會來做決定。 |
| 發言片段: 6 |
| 郭委員昱晴:好,但也是因為這樣,其實導致很多鄰居間的衝突,進而也可能導致一些租屋族要搬進這個社區,就因為這個大樓有這樣的規定,他的毛小孩或者是他的寵物就被迫送人,要不就棄養,可能會變成一種惡性循環,也可能還會有流浪動物棄養的問題。所以我在想,這部分是不是能夠透過修法來改善這樣子的問題?我有提到,也就是我自己提的版本在第十六條,我在底下有特別加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之外,不得禁止飼養寵物」,我想這個比較符合我們對於動物友善的態度跟寬容的條件,也確保社區不能透過所謂的規約去禁止別人飼養寵物,也必須尊重飼主跟住屋者、所有權人的權利,我想這樣子的做法可以因為政策的改變,減少一些動物被棄養的問題,讓人跟動物可以比較和諧的共存。 |
| 另外,在第二十三條的原版本,其實我們可以看到原版本第二十三條的第三項有特別提到禁止住戶飼養動物的特別約定,我把它改成「住戶飼養動物的管理規定」,我想用比較溫柔的方式,比方說我們可能可以透過所謂的所有權人,他們在社區當中可以有一些飼養寵物的相關規範,不管是對於環境也好,或者是寵物的噪音也好,還是寵物的衛生環境部分,而不是直接明定禁止別人飼養,這是我在修法當中所提的部分,我不曉得這個……因為其實很多人在問我這個修法的進度到底到哪裡,這可不可以請您說明一下? |
| 發言片段: 7 |
| 吳署長欣修:感謝委員。這個條文在106年的時候,當時的會期裡面,大家其實也有這類的共識,因為寵物這幾年領養的數量已經遠超過我們新生兒的數量…… |
| 發言片段: 8 |
| 郭委員昱晴:是。 |
| 發言片段: 9 |
| 吳署長欣修:每年都大概有二十幾萬,甚至可能會超到三十萬這樣的數量成長,所以在公寓大廈裡面飼養寵物大概是不可避免的趨勢。當時立法只是不希望影響住戶的安寧,或造成安全上的疑慮,並沒有一定禁止,只是變成很多管委會就誤解這樣的條文,誤解原來的用意去訂定,所以當時委員的看法是除非法有另定禁止以外,不得禁養,本來的概念也是這樣,所以當時條文的概念就如同委員所提版本這樣的想法。 |
| 發言片段: 10 |
| 郭委員昱晴:因為…… |
| 發言片段: 11 |
| 吳署長欣修:後來屆期都沒有再審查。 |
| 發言片段: 12 |
| 郭委員昱晴:是,屆期不連續,所以也很可惜這個部分沒有過。 |
| 發言片段: 13 |
| 吳署長欣修:對,就沒有再繼續討論。 |
| 發言片段: 14 |
| 郭委員昱晴:我們知道內政部營建署雖然有一個規定,是公寓大廈飼養寵物管理辦法的參考範本…… |
| 發言片段: 15 |
| 吳署長欣修:是、是。 |
| 發言片段: 16 |
| 郭委員昱晴:但是後來到各個不同的社區,他們就可以透過所謂的…… |
| 發言片段: 17 |
| 吳署長欣修:有不同的解讀,大家解讀不同。 |
| 發言片段: 18 |
| 郭委員昱晴:對,所有權人的會議去禁止別人來飼養。 |
| 發言片段: 19 |
| 吳署長欣修:對、對。 |
| 發言片段: 20 |
| 郭委員昱晴:我想這房子也不是他的,為什麼多數人說的就算,這個對很多飼主來講……其實我們也接收到很多、很多的陳情,在修法的部分有沒有可能在這個會期當中,我們再努力一下? |
| 發言片段: 21 |
| 吳署長欣修:好,這個部份我們必須從部再重新報院。 |
| 發言片段: 22 |
| 郭委員昱晴:對。 |
| 發言片段: 23 |
| 吳署長欣修:我們會再跟院裡面討論是不是要再提出來,想辦法確認…… |
| 發言片段: 24 |
| 郭委員昱晴:我想我們是可以加強寵物飼養管理的方法。 |
| 發言片段: 25 |
| 吳署長欣修:了解,是。 |
| 發言片段: 26 |
| 郭委員昱晴:但並不是就容許讓很多社區,他們自己因為所有權人的一些會議,就可以去決定別人要不要養寵物這件事情。 |
| 發言片段: 27 |
| 吳署長欣修:了解,是、是。 |
| 發言片段: 28 |
| 郭委員昱晴:我覺得這個是有點比較「壓霸」的部分。 |
| 發言片段: 29 |
| 吳署長欣修:對、對。 |
| 發言片段: 30 |
| 郭委員昱晴:好,那我們往這個方面再努力,好嗎? |
| 發言片段: 31 |
| 吳署長欣修:好,這個我們來努力。 |
| 發言片段: 32 |
| 郭委員昱晴:好,謝謝。 |
| 發言片段: 33 |
| 主席(徐委員欣瑩代):好,接下來請牛煦庭委員。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82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15-2 |
| speakers | ["牛煦庭","蘇巧慧","張智倫","張宏陸","王美惠","黃捷","麥玉珍","許宇甄","李柏毅","徐欣瑩","郭昱晴","吳琪銘","洪孟楷","林楚茵","黃建賓","鍾佳濱","楊瓊瓔","黃健豪","李坤城","王鴻薇","邱志偉","張啓楷","蔡易餘","葉元之","高金素梅","丁學忠","翁曉玲","王義川"] |
| page_start | 1 |
| meetingDate | ["2025-03-13"] |
| gazette_id | 11427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2701_00002"]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邀請內政部部長劉世芳、經濟部、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公 寓大廈裝設電動車輛充電裝置之相關法令、國家標準、建築設計、管理維護、火災預防措施及相 關保險類別與要保人之認定」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 agenda_id | 11427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