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易餘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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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1,213 00:00:15,375 好 謝謝主席那我們是不是有請我們部長 政部長部長請 市長那請市長
00:00:21,315 00:00:37,604 委員好,市長,這個3月10號,也就是幾天前,有一個新聞那這個新聞,它的標題是說車手犯二十案,都稱沒有報仇,所以獲得輕判
00:00:38,342 00:01:01,132 那他有稍微講述一下這個犯罪的過程是有一個叫做姓方的男子他在2023年的時候首次犯案就是6月7號首次犯案跟被害人當車手拿了60萬然後他坦承犯刑 宣稱沒有拿到報酬結果台中地方法院減刑 判一年六個月
00:01:01,872 00:01:22,783 但是他首次犯案是6月7號他在7月4號又當車手又跟另外一個賴姓婦人拿了250萬那後來台北地方法院也是輕判一年有期徒刑病科罰金10萬那量刑還比6月7號的260萬還要低
00:01:25,916 00:01:50,087 但還有在被抓後被抓後因為他沒有被羈押沒有被羈押所以這個人真的很可惡第三次7月5號7月17號又在苗栗跟一個黃姓被害人取走了59萬一樣坦承犯刑但是宣稱沒有拿到報酬苗栗紀院還是給他減刑判處一年10個月並科罰金6萬元
00:01:54,094 00:02:03,027 這個是法院的判決當然站在法務部的立場你們不希望會有這樣的判決但是現在看起來現實面就是這樣啊
00:02:04,454 00:02:27,699 警察這麼辛苦的去抓詐騙 警察官也投入了好多的心力開庭 然後審理 立庭審理 然後做相對應證據的一個調查對被害人的一些保全的一個作為 都做了啊結果咧 第一個 車手沒有羈押 他繼續詐騙第二個 車手可能年紀輕
00:02:29,332 00:02:56,627 沒什麼財力然後他坦承犯刑然後只要宣稱我沒有拿到報酬就沒有犯罪所得我想這個我們的這個詐騙的防治條例我們是47條是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願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
00:02:57,367 00:03:23,769 哇 結果看起來是這後面有軍師會教這個車手都說沒有犯罪所得沒有犯罪所得不用繳交所以我想請教次長齁是不是可以清楚的定義到底犯罪所得是我剛剛念的兩百六十萬兩百五十萬或者是五十九萬這三次的當車手去給人家拿的是犯罪所得還是他的報酬是犯罪所得我想次長這個是要清楚的定義一下
00:03:24,209 00:03:48,578 各位報告齁 這個在修法之後本部跟相關的講到這一關我們一直是主張這個犯罪所得是指被害的金額啦 詐騙的金額就被騙的金額對對對 而不是說犯罪所得但如果他們零所得他自白就可以減刑這不是我們當初立法的目的我們立法要加重這個刑責就是他前提他必須要繳交他的整個詐欺的犯罪的那些財務損失才叫做 才讓他減那這個問題事實上在實務上已經產生一個爭議嘛齁
00:03:52,560 00:04:16,954 那現在事實上我們的這個最高法院的大法庭他即將要就這個案子來進行相關的統一解釋我們就等到最高法院他做一個實務上的見解一個統一就是我剛念的這個案子不是這個案子實務上有類似的情形類似的狀況所以現在我要跟次長說現在真的就是車手氾濫而且這些車手咧第一個有些狀況說車手也是被害人說車手也是被騙的
00:04:21,195 00:04:46,614 說他可能只是去一個一家公司應徵然後叫他去那邊當個跑腿結果他就變成車手但是我感覺不管是不是都要處罰啦車手在實務上他是共犯啊對他是共犯啊可是問題很多車手他會主張他是被害人啊他會說我也是風騙的啊但是沒關係次長你剛才說的意思很清楚車手也是共犯我就支持你這句話
00:04:48,314 00:05:07,826 車手不要再裝無辜,每個車手都很會裝無辜,看鞭筋有型跟沒型,看鞭筋要打動錢跟不動錢,這樣而已但是具體個案上就是法官去判斷他是不是...當然啦,法官有短緩判斷,但是我對法院的判斷非常的不滿,他就是輕判,車手就是輕判
00:05:09,828 00:05:27,200 該罰的錢沒有罰對車手該應該要有的扣押作為我們法務部有做嗎扣押我們是長期以來我們都要求檢察官甚至通行要求檢察官那第一時間就要進行相關的查扣針對車手個人的一些財產狀況犯罪所得我們都要積極的進行查扣這部裡面很重要的一個政策方向
00:05:27,560 00:05:44,426 犯罪所得,當然犯罪所得是我剛剛講的啊是指他的被害人的傷害就是犯罪所得啊不是說他有沒有報仇啊他可能每次報仇就我遭一招我捏幾萬塊一開他就沒了結果他就說沒有犯罪所得法官還相信欸
00:05:46,503 00:06:14,041 事實上這是法官量刑的問題啦我們有很多次跟司法院召開相關會議我們希望他在這個量刑的因子的部分可以多增加一些事實上我具體建議以後法官這種輕判的 法務部硬起來改記者回答 換你每次回答各位報告我們相關的法紮專法有要求檢管官要求刑可以求刑 甚至可以要求檢管官要上訴在延遲編通終結後我們會有具體求刑的要求啊問題法官想做什麼我們都不知道
00:06:15,506 00:06:33,438 他不知道這些車手氾濫就是現在詐騙最嚴重的因為很多詐騙都是在虛擬世界完成他的詐騙行為但是總是要怎麼拿到錢就是實體交易啊啊這個實體交易就車手最貴分所以這部分法務部法院都要繼續這樣侵犯我認為我們該要對社會發聲我們也是要對社會發聲不可能讓法務部這樣搞
00:06:40,252 00:07:00,200 讓那個司法院這樣搞好不好所以我還是給因為我知道啦打詐這件事情從我們所有的檢察官我們所有的基層的警力大家都很辛苦都很用心投入但是打詐還是這麼多最嚴重的就是車手輕判這件事我們要正視好不好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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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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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12時30分)謝謝主席,那是不是有請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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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部長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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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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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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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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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次長,3月10日也就是幾天前有一個新聞,這個新聞的標題是車手犯20案,都稱沒有報酬,所以獲得輕判,那他有稍微講述一下這個犯罪的過程。有一個姓方的男子在2023年首次犯案,就是6月7日首次犯案,當車手跟被害人拿了260萬,然後他坦承犯行,宣稱沒有拿到報酬,結果臺中地方法院減刑,判1年6個月。他首次犯案是6月7日,但是他在7月4日又當車手,跟另一個賴姓婦人拿了250萬,後來臺北地方法院也是輕判1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萬,量刑還比6月7日的260萬還要低。但在被抓後因為沒有被羈押,這個人真的很可惡,第3次7月17日又在苗栗跟一個黃姓被害人取走了59萬,一樣坦承犯行,但是宣稱沒有拿到報酬,苗栗地院還是給他減刑,判處1年10個月,併科罰金6萬元。
這個是法院的判決,當然站在法務部的立場,你們不希望會有這樣的判決,但是現在看起來現實面就是這樣,警察這麼辛苦的去抓詐騙,檢察官也投入了好多的心力,開庭然後審理,立庭審理然後作相對應證據的調查,對被害人的一些保全作為都做了,結果呢?第一個,車手沒有羈押,他繼續詐騙;第二個,車手可能年紀輕,也沒什麼財力,然後他坦承犯行,並且只要宣稱沒有拿到報酬,就沒有犯罪所得。詐騙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是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結果看起來是後面有軍師在教這些車手,都說沒有犯罪所得,沒有犯罪所得就不用繳交。我想要請教次長,是不是可以清楚的定義,到底犯罪所得是我剛剛唸的260萬、250萬、59萬這3次當車手跟人家拿的是犯罪所得,還是他的報酬是犯罪所得?我要求次長,這是不是要清楚的定義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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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個在修法之後,本部跟相關的檢察機關一直主張這個犯罪所得指的是被害的金額,詐騙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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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被騙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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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而不是他的犯罪所得,如果他0所得,自白就可以減輕,不是我們當初立法的目的。我們立法要加重這個刑責,前提是他必須要繳交整個詐欺犯罪的財物,才讓他減。這個問題在實務上已經產生了爭議,事實上最高法院的大法庭,即將要就這個案子來進行相關的統一解釋,我們就等最高法院實務上見解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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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就是我剛剛唸的這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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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不是這個案子,實務上有類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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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類似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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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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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我要跟次長說,現在真的就是車手氾濫,而且這些車手,第一個,有些狀況說車手也是被害人,說車手也是被騙的,說可能只是去一家公司應徵,然後叫他去那邊當個跑腿,結果他就變成車手。但是我覺得不管是不是,都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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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車手在實務上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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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對,他是共犯,可是問題是很多車手會主張他是被害人,他會說他也是被人騙的。但是沒關係,次長你剛剛說的意思很清楚,車手也是共犯,我就支持你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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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他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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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車手不要再裝無辜,每個車手都很會裝無辜,看演得像不像,看演得法官會不會同情他,這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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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但是具體個案上就是法官去判斷他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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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當然,法官有法官的判斷,但是我對法院的判斷非常不滿,他就是輕判,車手就是輕判,該罰的錢沒有罰,對車手應該要有的扣押作為,法務部有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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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扣押我們是長期以來都要求檢察官,甚至通函要求檢察官在第一時間要進行相關的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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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針對車手個人的財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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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犯罪所得我們都要進行積極的查扣,這是部裡面很重要的一個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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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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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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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當然犯罪所的是我剛才講的,被害人的傷害就是犯罪所得,不是說他有沒有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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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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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他每次報酬可能跑一趟才領幾萬塊,錢花完就沒了,他就說沒有犯罪所得,法官還相信,這真的是很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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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事實上,這是法官量刑的問題,我們也很多次跟司法院召開相關會議,我們希望在量刑因子可以多增加一些犯罪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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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次長,我具體建議,以後法官這種輕判的,法務部硬起來,記者會上該反擊法院的時候就要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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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打詐專法有要求檢察官可以求刑,甚至檢察官要上訴,對法院的判決,我們要求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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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當然我們力挺在言詞辯論終結後,我們會有具體求刑的要求,問題是不知道法官在想什麼,他不知道這些車手氾濫就是現在詐騙最嚴重的,因為很多詐騙都是在虛擬世界完成詐騙行為,但是總是要怎麼拿到錢,就實體交易呀!實體交易就是車手最過分,這部分你們法務部,如果法院都要繼續這樣輕判,我覺得我們該對社會發聲就要對社會發聲,不可以讓司法院這樣搞,好不好?所以我還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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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我們會要求檢察官,量刑不符合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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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因為我知道,打詐這件事情,從我們所有的檢察官,我們所有基層的警力,大家都很辛苦,都很用心投入,但是打詐還是這麼多,最嚴重的就是車手輕判,這件事情我們要正視,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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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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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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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
接下來請洪孟楷委員發言,洪孟楷、洪孟楷。
何欣純、何欣純、何欣純。
徐欣瑩、徐欣瑩、徐欣瑩。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有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機關儘速送交各個委員及本會。
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37分)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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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36-2
speakers ["吳宗憲","羅智強","柯建銘","王義川","吳思瑤","黃國昌","王鴻薇","沈發惠","傅崐萁","莊瑞雄","翁曉玲","陳培瑜","林倩綺","楊瓊瓔","蔡易餘"]
page_start 361
meetingDate ["2025-03-13"]
gazette_id 1142601
agenda_lcidc_ids ["1142601_00011"]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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