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健豪 @ 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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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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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11時46分)謝謝主席,我們一樣請NCC代理主委陳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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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請陳代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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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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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主委好。今天第一個當然是大家非常關心的所謂750之亂的後續。NCC十多年前就有規定,如果從海外輸入3部以上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產品,本來就要繳交審查費600塊,當然,2部以下以前是不用繳費,今年本來說要收費,在大家關心以後說要暫緩1年。我想問一下,這個暫緩1年是1年後來討論,還是1年後就恢復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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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1年內來檢討、修改這個收費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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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很多問題前面發言的委員都討論過了,我想問一個比較直觀的問題,就是NCC在這個事件上的說明是為了維護國內電波秩序,因此大家想問一個事情,民眾的直覺邏輯是如果3部以上要收費,那麼2部以下,你現在說自帶,如果是自帶,而不是網購,假設一樣都是從海外取得這些電波產品,自己從國外帶回來跟網購帶回來,為什麼自己帶的不用收,網購的要收?難道自己帶回來的就不會影響國內電波秩序,只有網購的才會影響國內電波秩序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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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風險都存在。是不是可以請我們蔡處長來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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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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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處長國棟:跟委員報告,不管是自帶或郵寄的,其實它都有產生干擾的風險,這個問題一定是存在的。在後市場管理的部分,我們就是去看如果有民眾來申訴他這個地方受到干擾的時候,我們再去解決。網購的部分一般都是新品進來,新品進來的時候,它在通關過程當中的時間會比較長,因為要上網去填報那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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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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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處長國棟:對,切結書。所以我們這邊可以去幫忙做一些事先的審核。至於攜帶式的,我們當初為什麼會以5件為標準?民眾身上以前就只有手機,大不了再一個Notebook,現在這個社會則是手機、耳機什麼統統有,它有可能是在境內買好的、完成合格審查的產品,因為旅遊的關係而出入境,所以件數會稍微多一點。到底件數達到什麼程度,我們會認為它不是自用或商業行為?過去的規定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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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1到5台算是自用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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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處長國棟:對,我們是這樣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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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沒關係,我要問的問題是,我希望你們1年內要討論這件事情的邏輯是一致的,因為我覺得很直觀的一個疑問是,如果今天我自己從國外帶1至5台進來是沒有收取審查費的,但是我上網訂購任何國外的新品,反而要收審查費,本來規定的邏輯是長這個樣子,那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你們的理由是為了維護國內電波秩序,這樣就很奇怪,我自己出國帶回來的,你們不用管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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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處長國棟:沒有,還是要跟委員報告,所有的產品進來,我們都希望它符合我們國家規範上面的要求,它的確還是有可能會干擾,所以我們每年都會處理民眾陳情電波干擾的案件,這時我們就會透過我們的電波監測站去測,如果測得到,那就好,如果民眾的檢舉有更明確的位置,我們都會出動行動監測車到附近去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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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也跟委員補充報告,舉個例子好了,Wi-Fi國內跟國外有的開的頻段不一樣,假設美規是開100個單位這麼寬的頻寬,國內可能只開70個單位,如果它進來之後,對於後面我們沒有開的30個單位,它在使用的時候就會干擾國內那30個單位的原有使用者,那就是電波干擾,所以我們必須要看它的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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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技術問題你們之前的確都說明過,我只是很疑惑,我的點在於,自己帶5台不用收費,網購2台就開始要收費,這個事情我們會覺得邏輯不一致、很奇怪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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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處長國棟:是,所以這一次根據眾開講上面的民意,我們就決定如同剛才主委報告的,2台以下自用的不會再收審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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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好,沒關係,反正今年你們要檢討這件事情,我還是希望第一個,你們要去邀請真正的、前面魯明哲委員提到的,包括消基會、代表消費者權益這部分的聲音要出來,不是只有你們的意見,應該要有真正使用者的意見在裡面,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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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好,沒問題,我們會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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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接下來要討論的是修法的部分。有關電信詐騙,今天數位部和法務部代表都在場,不過時間應該不太夠,下午再來處理。我們要先討論的是,就數字來看,電信詐騙案件數從110年到現在的確是在攀升,去年有稍微下降一點,當然我不知道主因是什麼,但是其中一個原因是二類電信的氾濫,二類電信過去在電信法時代是有管制的,現在進入新的法令之後,我們把它解封了。解封本來是為了鼓勵產業創新,但是創新到現在,我覺得它變成詐騙集團很好利用的工具。我要問主委的是,過去既然能把二類電信列管,為什麼現在新的法令反而不想管?原因在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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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主要有幾個原因,第一個是因為原來二類電信有很多範圍和資訊服務業有灰色地帶的互相交融,我舉個例子,像疫情期間很多人使用的會議軟體,在過去二類電信裡頭就有語音會議服務、視訊會議服務,這些在疫情期間其實很多是國外的app,如果那些都納管的話,對照回來就會覺得不可行,因為很多是app,是在網路上而且是國外的東西,在管理上要認定、要納管都有實質上的困難。另外一個要補充說明的就是,二類的範圍很廣,舊有二類裡頭包括MVNO等等,MVNO那一塊我們已經回頭納管了,還有一些加值服務,它有來登記電信事業的那些,我們都有在納管當中。今天要討論的IASP這一塊,我們內部討論意見也是贊成要回過頭來再把它納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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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好,謝謝主委。兩個部分,第一個是去年7月大家很努力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是所謂的打詐條例),裡面有提到電信業會納管的部分被認定是電管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指的電信事業,但是在我今天提的修法版本裡面,也有到底哪些屬於電信事業的相關規定。因為按照現行法令,MVNO本來是二類電信,你們有列管,但是你們納管是請三大業者去做管理耶!我的意思是說,為什麼這些所謂的二類業者不能由你們NCC直接管?而且如果它沒有被列為電信業者的話,它是不是就不屬於這個打詐條例定義的電信事業?會不會有這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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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委員補充回報,第一點,剛剛那個解讀是在去年我們管理辦法發布之前,確實是有些MVNO沒有來登記,然後它就變成三大業者的企業客戶,這一塊就會有剛剛這種情況,但是我們去年就已經在子法納管了,MVNO這一塊其實已經在納管當中,如果今天委員提案要把它從子法拉到法律位階,我們也贊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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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贊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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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贊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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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好。主委,這樣的話我們就有共識,我希望稍後的討論能夠加速一點,因為三大業者也有陳情,就是我們把MVNO這些所謂二類電信從電信法時代的納管,然後去年變成是三大電信要管,但他們沒有實權,他們沒辦法真正的去管控這些人,對不對?所以導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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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三大業者的疑慮是怕長臂管理,這一塊其實我們有跟他們說明過,我們最近一次3月20日還找他們來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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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我知道,主委,這個我幫他們說明一下,因為你是主管機關,你們這樣說他們就只能這樣做啊!所以今天為什麼會有這個修法,原因也是因為三大電信業者在實務上、在執行面上沒辦法去強迫對方,當然最後是罰錢,可以罰錢沒錯啦!罰錢是他們對這些所謂的二類電信業者可能在商業上可以處罰,但是政府目前是罰所謂的三大電信業者,他們覺得這個頻寬或這個訊號是由政府提供的,然後他們變成代理人,他們沒有實際所謂的不管是行政權也好,或者是刑事權也好,他們沒有辦法去要求,或者是約束這些業者在轉賣出去之後,後續不管是詐騙集團,或是剛剛召委也有提到的像黑莓卡等等這些境外業者要怎麼使用,所以我覺得這對三大電信業者來講,造成管理上的困難。 |
| 其實今天我覺得修法核心的目的與精神是說,把這個所謂的管理權一樣就收回NCC嘛!你們本來就要管了,只是這一段時間是把它委託給三大電信業者管,今天只是把真正的管理權收回政府部門,我不知道這件事情NCC支不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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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電信業者給委員的意見,應該是在MVNO納入子法之前的一些意見,後來我們大概都處理之後,我們也跟它溝通過,其實這邊他們都有共識,只要它有來登記電信事業,那個權利義務都會在那個電信事業。有被納管的二類,到時候它登記為電信事業,它就會有這個義務在身上,這部分是大家有共識的,所以我們這邊也支持委員將MVNO拉到母法的位階,這部分我們是支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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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登記不登記是強制的還是他們自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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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如果把MVNO拉到母法,那就是變成強制的,就是母法電信管理法有明列的,那就是強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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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好。主委,其實這就是我的目的啦!因為現在很多是沒有登記的,它沒有登記,它就不屬於剛剛我提到的打詐條例裡面電信法的規範範圍裡面,我們希望這些在灰色地帶遊走的業者能夠被列入真正電信法能夠管制的範圍,這樣子對於所謂的打詐才有辦法執行,如果它不受這個打詐法規範的話,其實我們今天打詐法討論的都是正派經營的業者,他們有主動來申請、他們主動來登記,當然沒有這個問題,今天問題就是這些被動的、還不想來登記的,但是它同時一樣可以使用這樣子功能的業者,我們反而管不到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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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委員這個觀點我們認同,就是只要符合跟打詐有關的,該納管就納管,但是也要注意實務上有沒有比例原則等等,假設它跟打詐相對無關,比方說舊有的二類,很多詐騙集團根本不可能使用的像語音服務電話那些東西,它根本不會使用,那些其實就沒有必要全部的電信服務都納管,我們的意見是這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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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好,細項我們可以來討論,但是我希望原則上能夠往這個方向走,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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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好,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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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主委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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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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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謝謝黃健豪委員。 |
| 現在我們請李昆澤委員質詢。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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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eet_id | 委員會-11-3-23-5 |
| speakers | ["林國成","張啓楷","陳俊宇","鍾佳濱","黃健豪","洪孟楷","陳雪生","林俊憲","何欣純","徐富癸","蔡其昌","陳素月","魯明哲","李昆澤","邱若華","廖先翔","王鴻薇","游顥","鄭天財Sra Kacaw","許智傑","麥玉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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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ingDate | ["2025-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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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及「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十四條條文案;二、審查 (一)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五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鍾佳濱等21 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 「電信管理法第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五)委員陳俊宇等19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 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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