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昆澤 @ 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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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昆澤:(11時58分)謝謝召委,請一下陳代理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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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陳代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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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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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昆澤:主委你好。有關於電信的簡訊詐騙,造成國人重大的財產損失,也讓整個社會深惡痛絕,過去我多次要求NCC必須要建立客戶確認的機制,就是KYC這樣的一個機制,我們看到KYC這樣的機制在運作,以去年2024年3月到12月期間,已經有超過3萬5,000支的門號,因為單日的簡訊發送量異常,所以被KYC的客戶確認機制關閉它的簡訊功能,但是其中有1萬支的門號經過重新查驗後恢復,這個有高達28%。當然KYC的客戶確認機制對詐騙集團的這種詐騙簡訊有基本防範的功能,但是將近有三成的失誤率,是不是我們這個客戶確認機制的辨識能力還需要檢討?主委簡單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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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委員報告,委員這邊秀出來的這張投影片,應該是針對個人對個人,我們術語叫做P2P,P2P的簡訊這一塊,因為P2P的簡訊基本上是我們電信管理法裡頭秘密通訊的部分,這邊我們比較不能去看它內容,因為沒辦法看到內容,所以比較沒辦法設定關鍵字去攔阻,我們就用行為管制的模式來處理,比方說剛剛提到的,如果他一天超過30則,發的已經超過30則,我們就會發關懷簡訊告訴他要注意;如果超過50則,他就要回到電信業者那邊重新核資,核資後恢復這是他們的權利。高達28%不代表全部都是涉詐,因為之前有人反映他是個人,他要辦理結婚,他會發很多簡訊,也會有相對這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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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昆澤:這些相關的機制,除了它的辨識能力提升之外,也關係到用戶的申訴或是相關成本壓力的種種挑戰,顯示有近三成這樣的誤攔,其實我們也要去思考,我們面對這種詐騙的手法,它是很快速的演化,NCC應該要協助相關的電信業者。我們接下來如何去提升這種風險的準確辨識能力,我們是不是有結合跨業的資料或者是AI的風險模型,以及建立這種全國性風險的用戶追蹤系統?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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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號碼的部分,號碼可以通話,也可以發簡訊,號碼的部分其實現在我們在打詐條例裡頭已經有這個機制了,簡單來講,如果他被165通報停話或斷話的話,他就是屬於風險比較高的,我們甚至在打詐條例第二十幾條那邊會有,如果他累積3次,3次不見得是同一家,可能是中華,可能是台哥或遠傳,只要累積3次,未來3年他只能被拘束,只能擁有一支,如果是現在公司就已經有了,那他就不能再申請了,這就是我們所謂的三振條款,這個機制有在進行。
回到剛剛所講的KYC,簡訊的部分比較大宗的是商業簡訊,商業簡訊這邊我們就可以引入商業機制,可以事先去請業者來做查核它的內容,不可以有網址、不可以有電話、不可以有短網址連結,有的話必須要是有核過的、變成白名單的才可以通過,否則的話都會攔阻,都不會發送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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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昆澤:所以我們必須更進一步探討這種詐騙門號的攔阻跟相關的後續作為,我們必須來討論一下它的成效。我們看到2024年全年電信業者總共攔阻了798萬則的詐騙簡訊,有922萬境外的詐騙來電,並且停用了2,395門涉嫌詐騙的門號。但是我們必須要來討論,是否這種技術攔阻的量有提高,但是無法觸及這種詐騙行為的轉移,就是我們必須針對這種攔阻的總數跟詐騙金額的變化,以及產生這種詐騙案件,我們必須要去針對攔阻的成效來進行交叉的比對分析,是不是真的能說明攔阻越多,詐騙越少,但是看起來攔阻很多,詐騙這樣的狀況還是非常嚴重。主委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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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簡單來講,從結果來看,因為傳統的、可信賴的網路國際來話,我們該警示的警示,該攔阻的攔阻,所以對詐騙集團而言,那條路幾乎是被擋得很嚴重,所以它已經轉移了,跟委員所提到的一樣,它轉移到其他路徑,轉移到網路、轉移到網路電話等等,所以我們原來的防禦措施在可信賴網路,不管是國際電話也好、國內的,還是假冒國內的電話,那一塊都持續在辦理。至於新轉移的陣地,我們也有加強防禦,比如說網路電話這一塊,我們近期也會推出一些措施,包括攔阻、包括一些語音警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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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昆澤:主委,我要請教一下,我們現在停用了2,395門的詐騙電話來源,但有沒有建立黑名單的追蹤機制?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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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詐騙電話剛剛跟委員報告過,在我們打詐條例的三振條款,在165那邊的資料庫裡頭其實都有建立,各家電信業者也可以進去看申請的人是不是涉詐,是的話就是高風險客戶,就會有一些管制,他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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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昆澤:這種高風險的客戶,有沒有重複開戶的問題,或是有以假人頭帳號繼續作案這樣的狀況,NCC有察覺到這樣的情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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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人頭的部分是比較難查,這涉及到要查破的技術相對比較高,早期的話,可能是我們要求電信業者做好KYC,比方說,他帶著一堆人去門市申辦,業者的風控機制就可以過濾掉、處理掉很多。當然,現在他們也慢慢變得比較靈活,這一塊的KYC還是要持續,但是這個效果有在遞減,我們會要求電信業者採用新的風控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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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昆澤:NCC針對這種KYC的客戶確認機制,或是對相關的詐騙電信、簡訊,雖然有初步的作為,但是民眾對成效還是很不滿,我們還是有很大的檢討跟改進的空間。
最後的時間,我要來請教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的使用,我們看到NCC的說明,本次新增了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使用計畫相關規定,其原因係第一級器材功率強大且影響範圍廣泛。管理器材必須嚴格而明確,NCC是否有準備足夠的人力、資源來因應可能增加的這種申訴或行政負荷?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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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兩點回報,第一點,第一級的,像這邊所顯示的,最簡單的就是機場,或是CIA所在地的一些房子、無人機入侵干擾的,需要有電波遮斷器,那一塊就是典型的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第二個,委員提到我們自己同仁審核的部分,因為量的增加,從過往的兩萬多,變成一年四萬多,我們也提升、規劃朝向類AI或以自動化的方式來處理,以減輕人力的負擔,這一塊我們打算編在明年的預算裡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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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昆澤:目前這樣可以因應相關的申訴或是行政的負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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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就是勉力前行,我們會持續處理,就是同仁辛苦一點,等到我們自動化相對應的軟、硬體到位之後,可能情況就會比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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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昆澤:必須加緊相關的作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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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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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李昆澤委員。
現在請邱若華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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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s ["林國成","張啓楷","陳俊宇","鍾佳濱","黃健豪","洪孟楷","陳雪生","林俊憲","何欣純","徐富癸","蔡其昌","陳素月","魯明哲","李昆澤","邱若華","廖先翔","王鴻薇","游顥","鄭天財Sra Kacaw","許智傑","麥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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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及「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十四條條文案;二、審查 (一)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五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鍾佳濱等21 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 「電信管理法第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五)委員陳俊宇等19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 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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