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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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4,862 00:00:33,329 請司法院副秘書長 王秘書長麻煩副秘書長還有警政署警政署的長官 林副局長嗎我想首先請教司法院還有警政署針對目前在臺灣的通緝犯人數還有潛逃出境的人數有沒有做過統計
00:00:37,970 00:00:58,563 通緝犯人數應該是會有數據啦 那個會後我再跟委員補好 那麼因為我覺得這個案 這個數據蠻重要的齁那麼因為可能現場你們沒有掌握到確實的數據喔所以我希望你們之後呢 可以給我通緝犯人數潛逃出境的人數 到目前為止有多少
00:00:59,645 00:01:16,126 司法院有是不是這是司法院所那個發布的在那個113年發布通緝的是4128件多少4128但是這是司法院所發布的因為可能還有包括那個檢方這些我們就沒有列進來
00:01:16,647 00:01:20,309 是那我想說之後可能今天的質詢會後麻煩司法院還有警政署這裡都可以給我一些相關的數據比較精準的到目前為止那麼有多少的行蹤不明的通緝犯還有這個潛逃出境的人數因為可能這個通緝犯的人數我們也許在新聞上面可以找得到但是對於潛逃出境的人數其實並沒有特別的統計所以我本行想要了解相關的
00:01:45,565 00:02:02,566 數字所以請兩個單位到時候提供給我知道那麼還有另外就是我們知道其實現在實施這個科技監控雖然說案件數不多但是主要的犯罪類型是違和那麼這個部分不知道你們現在手頭上面有相關的數據嗎
00:02:08,799 00:02:09,759 對於目前實施科技監控的犯罪類型
00:02:18,328 00:02:36,739 在過去大部分都是以性侵害犯罪類型為主或是緩刑的那從近年來大概從113年之後因為整個實施科技監控的案件數明顯增加我想這個應該也是因為審計部曾經有做出一個報告說
00:02:38,300 00:02:50,085 我們雖然花了上億元去成立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就在高檢署底下設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但是使用率偏低
00:02:51,451 00:02:55,833 所以我可以看到從110年到111 112年其實當時的案件數都不多大概從113年之後突然之間這案件數就提高比較多到目前為止大概就是217件但是事實上跟我們花了上億元去成立這個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來看的話其實使用率仍然是不高那麼對於防範
00:03:16,222 00:03:29,216 被告的這個逃逸仍然是杯水車薪所以本席希望就是你們之後能夠給我提供一個比較詳細的數據就是實施科技監控的主要犯罪類型有哪些還是現在可以簡單講嗎我們現在這邊有那個報告就有個統計那個前三名其實是一樣的
00:03:37,364 00:04:03,331 是毒品危害還有違反銀行法跟貪污因為我們分得比較細第四跟第五是詐欺跟違反政交法所以總結來講的話其實大部分都是重大的經濟犯罪是 這個部分的話其實跟其他國家的做法比較不一樣我們參考像是韓國或是日本 德國這些地方當然德國基本上認為說實施
00:04:05,311 00:04:22,277 電子監控設備可能有嚴重侵害人權之虞所以他們非常審慎的使用但是像是韓國等國家基本上都還是聚焦在就是以性侵害犯罪的類型為主或是有這種暴力犯罪但是台灣現在看起來反而是
00:04:24,798 00:04:31,944 實施電子療靠可能是在貪污或者重大的經濟犯罪的部分那麼這個部分的話本席是認為是不是有檢討的餘地因為實施電子療靠的
00:04:39,144 00:05:07,515 就是實施這種電子腳銬或是手環的這樣的一個去監控犯罪監控這個受刑人其實在過去都會被認為這是有侵害人權之虞而且它實際上它的監控效果如何我覺得這個基本上是應該要去檢討的那麼當然接下來本席想要請教就是說為什麼到目前為止我們的科控設備的使用率會偏低
00:05:10,270 00:05:28,895 就是如果說你們說這是涉及到重大經濟犯罪的話實施這個電子療靠可是以目前看起來的狀況我們其實台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非常之多炸妻罪等等的但是實際上目前開案的案件數是低的這是什麼原因
00:05:30,578 00:05:59,509 那個跟委員報告就是說那個科技監控它是替代羈押的一個處分那就是法官要不要使用這樣子的一個處分他需要考慮的事項很多譬如說他如果說是在一審或是說起訴了是涉及的犯罪的那個刑度是很高的那或者是案罪情節還有說對被告影響還有就是說他還沒有其他那些處分可以替代
00:06:00,029 00:06:18,095 他考量那個事情非常多那我們也必須就是說有些那個法官也許對於就是說這樣子的一個設備畢竟他是一個新的他整個流程不是那麼清楚所以我們這幾年來呢就是說司法院也很強力的就是在做這種賠利
00:06:19,215 00:06:22,617 就是說一個叫雖然是法官的那個進修那還有就是說開放他們讓他們到實際上去參觀這個整個科控中心怎麼個那個運作的讓他們那個熟悉這套制度的運作好是謝謝富米剛剛的說這個說明那麼事實上確實目前我們這個實施科技監控
00:06:40,450 00:07:01,973 要考量的因素很多按照我們現行法官來講因為他並沒有像是韓國他是把聚焦在特定的罪行所以很多的案就是幾乎就是各式各樣類型的案件如果說法官認為有需要其實就可以實施科技監控但是這樣子的個案認定坦白說又可能過於寬鬆那麼本席是認為說司法院是不是應該要
00:07:03,534 00:07:30,943 去提出一個就實施科技監控的一個作業辦法或是一個實施的標準對於哪一些重要的犯罪類型可以國立法官們實施科技監控那哪一些其實是不必要的那麼因為我們知道其實像以這次柯文哲他這個雖然說涉及貪污的這樣的一個罪行但是畢竟他還是當時在羈押當中然後就懷疑他有串供之虞所以這個
00:07:32,623 00:07:45,078 施以科技監控而要戴上電子镣銬但是這個對於國人的印象來講會認為說這過去大家都認為是性侵害犯罪者然後才會實施電子镣銬那現在不管是柯文哲或是謝榮
00:07:47,462 00:08:11,207 這樣子一個情況固然可能他們或許有犯罪嫌疑但是有必要要去實施這個電子镣銬戴上這個電子腳銬嗎這對外界來講會覺得說就算是戴上電子腳銬好了這個有可能會防範他們會有串供之魚嗎因為我們知道現在其實電子監控的它的效果是有限的
00:08:12,666 00:08:40,452 對不對它的GPS的電子監控最主要的那個目的事實上就是防逃啊那跟串供這個地方對的那個一個目的事實上是比較沒有相關對是那可是如果說以柯文哲案子來講的話會有可能會會逃亡嗎也就是法官其實在對於這些個案的認定的時候坦白說我覺得確實是過於寬鬆然後完全是法官自己的心證他要怎麼做就怎麼做這是所以我認為說
00:08:42,052 00:09:07,114 司法院其實應該要召開相關的會議或是要負責任的提出相關的標準而不是說是給法官太大的空間去做這樣的裁定接下來我還要再談的一個就是說這次中文制的氣保潛逃案裡面其實可以凸顯出一個問題
00:09:08,675 00:09:37,924 就是停止監控的程序可能出現漏洞那麼剛剛幾個委員其實都有談到為什麼會出現有這個法官做了裁定但是他其實只是個審理單並不是個正式的裁定書所以至於在科技監控設備中心那裡可能就已經解除了相關的這個就已經解除了相關的電子監控那其實本席有看到
00:09:38,644 00:09:45,211 依照法院辦理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處理原則第六點裡面有一個問題就是
00:09:47,304 00:10:15,517 科技監控如果期間限滿而沒有延長的時候呢是必須要到科技監控平台去進行結案的可是呢在這個中間可能會出現有一個漏洞的程序就是法官或是書記官這邊做了裁定那可是他可能並沒有在時間上可能並沒有通知到檢察官這裡所以未來有沒有可能可以做一個double check的
00:10:16,358 00:10:16,961 這樣的一個機制
00:10:19,332 00:10:48,402 那個報告委員就是說您在這裡所揭示這個情形呢他是指說他訂了一個期間然後期間到了之後他沒有再那個延長那這個其實事實上都有各種那個機制事實上是會提醒這個法官說原來這一個時間已經那個已經快到了就是有各種我在這裡就不詳談他事實上是有各種那個機制會通知那個法官是不是要去那個延長那所以說像就是說
00:10:48,962 00:10:56,803 那時候法官再去通知到這個科技監控平台因為這看起來就是書記官自己上這科技平台自己去進行結案
00:10:58,069 00:11:20,680 因為法官他要決定要再繼續延長的話他就會再下一個裁定那他這時候如果說他沒有說要延長的話這時候就是令書記官會直接上這個科技監控平台去進行結案嗎因為他的時間已經到了所以本來理論上如果說他沒有再變更就譬如說用其他的處分去替代
00:11:22,389 00:11:42,530 甚至於有可能就是說那就直接回到其他但是在進行結案的同時會這個檢察官這邊會知道嗎檢察官這邊會不會知道當他進行結案的這個動作的時候他上網去填表有沒有一個double check機制就是說他同時這個結案的這個通知
00:11:43,700 00:12:06,832 那麼可以同時間就是去複製或是同時同步的讓這個承辦的檢察官因為原來在下這一個定期間的那個科控處分的時候其實這個裁定原來的那個本來檢察官他也會知道他會知道說這個期間是到什麼時候就已經那個時間就到了他原來就會知道的
00:12:08,072 00:12:19,006 對 但是大家不會一直會盯在那邊然後去上網去看那至於說科控中心除了通知法院這邊會不會檢方這一段的話這個部分我可能就不是那麼清楚 對
00:12:20,658 00:12:41,568 總之就是說從周文智這個案子裡面也凸顯出整個法院的科技監控平台其實他可能並沒有一個double check雙重認證的一個機制如果說未來法院進行結案的時候是不是相關的資訊都應該同步的要告知這個檢察官那邊可以做一些
00:12:43,329 00:12:55,382 這個如果說他們到時候認為其實是要提起抗告等等的這相關的措施我覺得這樣的話或許今天鄭文智的案子就不會發生這當然就是我們在檢視相關流程的時候有發現這樣的問題本席也是就提供給這個司法院這裡做參考那麼可以將這個相關的流程
00:13:05,313 00:13:31,727 研擬的更細緻就是避免出現像是中文制的這個案子好那接下來我還要再請教的就是如果說今天這個違反了這科技監控規定的相關的就是受刑人如果說他違反了科技監控的規定那麼目前看起來是沒有任何的處罰的規定他只是又重新
00:13:34,410 00:13:47,123 這個就重新再被羈押譬如說我們以最近看到的遠航的動作張剛維那麼因為何怡婷收到就說科技中心的報告說他有七次都違反
00:13:47,824 00:13:49,985 這個科控規定的這個警示狀況而且看起來他就行進的路線有經過漁港所以法院又裁定羈押那當然張剛維他那裡有他自己的說法了那我們這裡就不再去就他這個說法來
00:14:05,214 00:14:26,601 來請教司法院但是我現在的意思是說其實GPS的定位一方面它可能會有誤差因為它會有飄移實際的位置跟GPS接收器所收到的訊號不見得會一樣那麼再說就是我們也看到韓國的例子韓國是之前它也是有個性侵犯
00:14:27,827 00:14:40,057 他洗滿出浴之後他回到他妻子的住處後來又發現說他佩戴腳鐐然後這個但是在夜間就擅自離開住處那麼最後這個警方檢方是以他違反了韓國的電子設備安裝法的罪名然後再給這個罪犯處以
00:14:49,225 00:15:13,303 一年有期徒刑還有罰款那麼簡單來說就是對於我們現在相關的法規裡面如果說是受刑人那麼他違反了電子腳鐐的等等的科技監控的規定除了就是再回去被羈押之外那麼有沒有可能要為了我們可以朝向修法還要再處以罰還或者是再處另外的這個罪名
00:15:19,678 00:15:44,332 這個部分應該是涉及廣義那個防害司法公正罪那今天下午就有個會議這個未來會朝向就是防害司法是是有個黨團協商是立法院黨團協商可是這會涉及跟防害司法公正罪有關嗎是的這事實上也是屬於這一個也是屬於違反法院所下的那個命令啊
00:15:46,455 00:15:51,718 所以包括如果說它有違反科技監控相關的規定的話都有可能會納入在妨害司法公證罪的類型裡面我想我今天並不是針對中文制的個案來進行詢問
00:16:05,587 00:16:08,169 而是廣泛的針對電子監控的相關的事情那麼從本席檢視相關的法規裡面也發現可能在程序上面還是有些漏洞那麼經過這幾個案例之後本席希望說司法院可以好好的
00:16:22,057 00:16:41,067 去檢討未來是不是應該要修訂相關的辦法那麼甚至如果對於這個妨害司法公正罪除了罪之外是不是還可以科處其他的罰金那麼甚至如果有可能是當成是一種特別行政罰環來處理那麼這個部分的話就希望司法院可以通盤檢討
00:16:42,288 00:17:07,740 好謝謝委員那麼至於本席要求的相關的資訊就是通緝犯人數、潛逃出境人數還有施以科技監控主要犯罪類型的資料也麻煩司法院會後再提供給本席那只是潛逃出境這個部分因為司法院不是主責機關所以我們沒有統計法務部麻煩請證書這裡法務部跟司法院他們各自潛逃我們也沒有我們就是通緝犯那就麻煩請法務部這裡提供
00:17:11,492 00:17:33,070 當然偵查中跟執行中通緝人數是可以但是潛逃境外的這沒辦法統計因為潛逃境外他到底因為什麼原因而潛逃境外我們是不同理解的他也許是非法的潛逃境外也許是他雙重國籍潛逃境外所以潛逃境外的確確人數是沒有辦法統計的但是目前在以前到現在我們偵查中的通緝人數大概三萬多人累積
00:17:33,891 00:17:57,738 那執行大概一萬多人加起來大約五萬人左右的執行人數這些數字我大概這部分都是可以提供給委員所以您說是非法潛逃到海外的人數你沒有辦法統計我們有通緝的人數但通緝之後他有可能藏匿在國內有可能藏匿在國外藏匿國外他不是按照正式的通關程序出去的
00:17:58,058 00:18:18,175 它也許是非法偷渡出境的它也許另外拿雙重國籍出境的所以這部分的話它沒有辦法確確去控管境外通氣的人數這個是沒有辦法的還是說可以就是這樣就是說就是你們目前手上可以知道的境外的通氣人數就是不排除偷渡的
00:18:19,537 00:18:44,759 這些數字你們是有的嗎我們盡量收集 但事實上它有事實上的困難是沒有辦法收集那我們盡量的收集看看就是如果說是可以有相關的數據的話還是請次長可以提供給我我想這不是機密吧這不是確定這不是機密嗎不過我知道你們現在很為難全部都要經過行政院長核可是不是
00:18:46,041 00:19:09,908 是不是 本席最近也有向法務部請求一些資料你們有再報院長核可嗎坦白說我很希望卓榮泰能夠看到我每一份所知因為我發現他不是很認真也不是很用功的院長讓他了解立法委員所知的內容我覺得這是很必要的好 OK 不為難次長就先這樣 謝謝
00:19:15,637 00:19:26,505 卓榮泰那說法非常荒謬絕對荒謬然後什麼院長要先審核立委要什麼資料破壞我國憲政體制好那我們下一位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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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10時53分)請司法院王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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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副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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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還有警政署的長官,林副局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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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請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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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首先先請教司法院及警政署,針對目前在臺灣的通緝犯人數,還有潛逃出境的人數,有沒有做過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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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長故廷:通緝犯人數應該是會有數據,會後我再跟委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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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好,我覺得這個數據滿重要的,可能現場你們沒有掌握到確實的數據,所以我希望你們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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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我們手上有,這是院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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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可以給我通緝犯人數、潛逃出境的人數,到目前為止有多少?司法院有,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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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這是司法院所發布的,在113年發布通緝的是4,12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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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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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4,128件,但這是司法院所發布的,可能包括檢方這些我們就沒有列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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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我想可能在今天質詢會後,麻煩司法院還有警政署可以給我比較精準的相關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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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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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到目前為止,有多少行蹤不明的通緝犯,還有潛逃出境的人數?可能通緝犯的人數,我們也許在新聞上可以找得到,但是對於潛逃出境的人數,其實並沒有特別的統計,所以本席想要瞭解相關的數字,請兩個單位到時候提供給我知道。另外,我們知道現在實施科技監控,雖然說案件數不多,但是主要的犯罪類型為何?不知道你們現在手頭有相關的數據嗎?如果沒有的話,也麻煩會後給我。對於目前實施科技監控的犯罪類型,在過去大部分都是以性侵害犯罪類型為主或是緩刑的,近年來,大概從113年之後,因為整個實施科技監控的案件數明顯增加,我想這個應該也是因為審計部曾經有做出一個報告指出,雖然花了上億元成立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就是在高檢署底下設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但是使用率偏低,可以看到從110年到111年、112年,當時的案件數都不多,大概是從113年之後,突然之間案件數就提高比較多,到目前為止,大概是217件。但是事實上,跟我們花了上億元去成立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來看,使用率仍然是不高,對於防範被告逃逸仍然是杯水車薪,所以本席希望你們之後能夠提供給我一個比較詳細的數據,就是實施科技監控的主要犯罪類型有哪些,還是副秘書長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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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現在可以簡單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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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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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我們現在這邊有報告,就是有一份統計,前三名其實是一樣的,是毒品危害,還有違反銀行法跟貪污,因為我們分得比較細,第四跟第五是詐欺跟違反證交法,所以總結來講,其實大部分都是重大經濟犯罪。
發言片段: 18
翁委員曉玲:是,這部分其實跟其他國家的作法比較不一樣,我們可以參考韓國、日本或是德國這些地方,當然德國基本上認為實施電子監控設備可能有嚴重侵害人權之虞,所以他們非常審慎地使用,但像是韓國等國家,基本上都還是聚焦在以性侵害犯罪的類型為主,或是有暴力犯罪,但是臺灣現在看起來反而是實施電子鐐銬,可能是在貪污或重大經濟犯罪的部分,對此,本席認為是不是有檢討的餘地?因為實施電子腳鐐或是手鐶去監控受刑人,其實在過去都會被認為是不是有侵害人權之虞,而且實際上它的監控效果如何,我覺得這個基本上是應該要去檢討的。
接下來,本席想要請教,為什麼到目前為止,我們科控設備使用率會偏低?如果你們說這是涉及到重大經濟犯罪,會實施電子鐐銬,可是以目前看起來的狀況,我們臺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非常多,像詐欺罪等等的,但是實際上目前開案的案件數是低的,這是什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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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科技監控是替代羈押的處分,法官要不要使用這樣的處分,他需要考慮的事項很多,譬如如果是在一審,或者起訴了涉及犯罪刑度是很高的,又或者是案罪情節、對被告影響,還有有沒有其他處分可以替代等,要考量的事情非常多,我們也必須講,有些法官也許對於這樣的設備,畢竟它是一個新的,他對整個流程不是那麼清楚,所以這幾年來,司法院也很強力地在做這種培力,包括法官的進修,還有開放他們實際上去參觀整個科控中心的運作,讓他們能夠熟悉這套制度的運作。
發言片段: 20
翁委員曉玲:好,謝謝副秘剛剛的說明。事實上確實目前我們實施科技監控要考量的因素很多,按照現行法規來講,因為它並不像韓國是聚焦在特定的罪刑,所以幾乎各式各樣類型的案件,如果法官認為有需要就可以實施科技監控。但是這樣的個案認定,坦白說,又可能過於寬鬆。本席認為司法院是不是應該要提出一個實施科技監控的作業辦法,或是一個實施的標準,對於哪一些重要的犯罪類型,可以鼓勵法官們實施科技監控,哪一些其實是不必要的。
我們知道像這次柯文哲涉及貪污的罪行,雖然他當時還在羈押當中,但因為懷疑他有串供之虞,所以就施以科技監控要戴上電子鐐銬。但是國人的印象會認為,過去大家都認為是性侵害犯罪者才會實施電子鐐銬,現在不管是柯文哲或是謝宜容這樣的情況,固然他們或許有犯罪的嫌疑,但是有必要去實施科技監控,戴上電子腳銬嗎?對於外界來講會覺得就算是戴上電子腳銬好了,對於他們有串供之虞會有防範的效果嗎?因為我們知道其實現在電子監控的效果是有限的,對不對?它的GPS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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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電子監控最主要的目的事實上就是防逃,那跟串供這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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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就是防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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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對對。跟串供的防範,事實上是比較沒有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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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是,可是如果以柯文哲的案子來講,有可能會逃亡嗎?法官在做這些個案認定的時候,坦白說,我覺得確實是過於寬鬆,完全就是法官自己的心證,他要怎麼做就怎麼做。所以我認為司法院應該要召開相關的會議,或是要負責任的提出相關的標準,而不是給法官太大的空間去做這樣的裁定。
接下來我還要再談的一個就是,這一次鍾文智的棄保潛逃案凸顯出一個問題,就是停止監控的程序可能出現漏洞。剛剛前面幾個委員其實都有談到,為什麼會出現有法官做了裁定,但是它其實只是一個審理單,並不是正式的裁定書,以致於在科技監控設備中心那裡可能就已經解除了相關的電子監控。其實本席有看到,依照法院辦理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處理原則第六點,科技監控如果期間屆滿而沒有延長的時候,必須要到科技監控平臺去進行結案,可是在這個中間可能會出現一個程序的漏洞,就是法官這邊做了裁定,可是他可能並沒有在期限內通知到檢察官這裡,所以未來有沒有可能可以建立一個double check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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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您這裡所揭示的情形是指,他定了一個期間,然後期間到了之後,他沒有再延長,這個部分事實上有各種機制會提醒這個法官,原來的時間已經快到了,我在這裡就不詳談,事實上是有各種機制會通知那個法官是不是要去延長監控,所以說像就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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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那除了法官再去通知科技監控平臺……因為這個看起來就是書記官自己上科技平臺去進行結案。
發言片段: 27
王副秘書長梅英:因為法官決定要再繼續延長的話,他自己就會再下一個裁定,那他這時候如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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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如果說他沒有說要延長的話,這時候就是令書記官會直接上科技監控平臺去進行結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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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因為他的時間已經到了,所以理論上如果說沒有再變更,譬如說用其他的處分去替代,甚至於有可能就是直接回到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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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是。但是在進行結案的同時,檢察官這邊會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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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檢察官這邊會不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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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當他進行結案的這個動作的時候,他上網去填表,有沒有一個double check的機制,就是說他結案的這個通知可以同時間去副知,或是同時就同步的讓承辦的檢察官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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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因為原來在下這一個定期間的科控處分的時候,這個裁定本來檢察官也會知道,他會知道什麼時候那個時間就到了,他原來就會知道的。
發言片段: 34
翁委員曉玲:對,但是大家不會一直盯在那邊,然後上網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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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至於說科控中心除了通知法院這邊,會不會通知檢方這一端的話,這個部分我就不是那麼清楚。
發言片段: 36
翁委員曉玲:總之鍾文智這個案子,也凸顯出整個法院的科技監控平臺,其實它可能並沒有一個double check(雙重認證)的機制,如果未來法院要進行結案的時候,是不是相關的資訊都應該要同步的告知檢察官,那邊可以做一些如果他們到時候認為要提起抗告等等的相關措施,我覺得這樣的話,或許今天鍾文智的案子就不會發生。當然就是我們在檢視相關流程的時候有發現這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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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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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本席也提供給司法院做參考,希望司法院可以將相關的流程研擬得更細緻,避免出現像鍾文智這樣的案子。
接下來我還要再請教的就是,如果今天受刑人違反了科技監控的相關規定,目前看起來是沒有任何處罰的規定,他只是重新再被羈押,譬如我們最近看到遠航的董座張綱維,因為合議庭收到科技監控中心的報告,說他有7次違反科控規定的警示狀況,而且看起來他行經的路線有經過漁港,所以法院又裁定羈押。當然張綱維有自己的說法,我們就不再就他的說法來請教司法院,但是我現在的意思是,其實GPS的定位一方面可能會有誤差,因為它會有飄移,實際的位置跟GPS接收器所收到的訊號不見得會一樣。再者,我們也看到韓國的例子,韓國之前有一個性侵犯刑滿出獄之後,當他回到他妻子的住處,後來又發現他佩戴腳鐐,然後在夜間擅自離開住處,最後檢方是以他違反韓國的電子設備安裝法的罪名,然後再給這個罪犯處以一年有期徒刑還有罰款。簡單來說就是我們現行相關的法規裡面,如果受刑人違反了電子腳鐐等等的科技監控的規定,除了再回去被羈押之外,有沒有可能未來我們可以朝向修法,還要再處以罰鍰或者是再處另外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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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部分應該是涉及廣義的妨害司法公正罪,今天下午就有一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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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這個未來會朝向妨害司法?
發言片段: 41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是,有個黨團協商,是立法院的黨團協商。
發言片段: 42
翁委員曉玲:可是這個會涉及到跟妨害司法公正罪有關嗎?
發言片段: 43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這個事實上也是屬於違反法院所下的命令。
發言片段: 44
翁委員曉玲:也是屬於這個?所以包括如果他有違反科技監控相關的規定的話……
發言片段: 45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法院所下的命令。
發言片段: 46
翁委員曉玲:都有可能會納入在妨害司法公正罪的這個類型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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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是。
發言片段: 48
翁委員曉玲:好,基本上我今天並不是針對鍾文智的個案來進行詢問,而是廣泛的針對電子監控的相關事情,從本席檢視相關的法規裡面也發現,可能在程序上面還是有些漏洞……
發言片段: 49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發言片段: 50
翁委員曉玲:經過這幾個案例之後,本席希望司法院可以好好的去檢討,未來是不是應該要修訂相關的辦法,甚至如果要將其納入妨害司法公正罪,除了刑期之外,是不是還可以科處其他的罰金,甚至如果有可能當成是一種特別的行政罰鍰來處理,這個部分希望司法院可以通盤檢討。
發言片段: 51
王副秘書長梅英:好,謝謝委員。
發言片段: 52
翁委員曉玲:至於本席要求的相關資訊,就是通緝犯人數、潛逃出境人數,還有施以科技監控主要犯罪類型的資料,也麻煩司法院會後再提供給本席。
發言片段: 53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只是潛逃出境這個部分,因為司法院不是主責機關,所以我們沒有統計。
發言片段: 54
翁委員曉玲:是法務部嗎?還是警政署?
發言片段: 55
王副局長故廷:應該是法務部跟司法院他們各自……潛逃的部分我們也沒有,我們只有通緝犯的部分。
發言片段: 56
翁委員曉玲:好,那就請法務部提供。
發言片段: 57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當然偵查中跟執行中的通緝人數是可以,但是潛逃境外的沒辦法統計,因為潛逃境外,他到底是因為什麼原因而潛逃境外,我們是不理解的,他也許是非法的潛逃境外,也許是拿雙重國籍潛逃境外,所以潛逃境外的確切人數是沒有辦法統計的,但是以前到現在我們偵查中累計的通緝人數大概三萬多人,執行大概一萬多人,加起來大約五萬人左右的執行人數,這些數字都可以提供給委員。
發言片段: 58
翁委員曉玲:是,所以您是說非法潛逃到海外的人數你沒有確切的數字?
發言片段: 59
黃次長謀信:對,我們有通緝的人數,但通緝之後,他有可能藏匿在國內,有可能藏匿在國外,若藏匿在國外,他不是按照正式的通關程序出去的,他也許是非法偷渡出境的,他也許另外拿雙重國籍出境的,所以這部分沒有辦法確切去控管境外通緝的人數,這個是沒有辦法的。
發言片段: 60
翁委員曉玲:還是說可以將你們目前手上可以知道的境外的通緝人數,就是不排除偷渡的,這些數字你們是有的嗎?
發言片段: 61
黃次長謀信:我們儘量蒐集,但這有事實上的困難是沒有辦法蒐集啦,不過我們會儘量蒐集看看。
發言片段: 62
翁委員曉玲:好,如果可以有相關數據的話,還是請次長可以提供給我,我想這不是機密吧!
發言片段: 63
黃次長謀信:這不是。
發言片段: 64
翁委員曉玲:確定這不是機密嘛。
發言片段: 65
黃次長謀信:不是。
發言片段: 66
翁委員曉玲:不過,我知道你們現在很為難,全部都要經過行政院長核可,是不是?本席最近也有向法務部請求一些資料,你們有在報院長核可嗎?
發言片段: 67
黃次長謀信:目前……
發言片段: 68
翁委員曉玲:坦白說,我很希望卓榮泰能夠看到我每一份索資,因為我發現他不是很認真,也不是很用功的院長,讓他瞭解立法委員索資的內容,我覺得這是很必要的。好,OK,不為難次長,就先這樣了,謝謝。
發言片段: 69
主席:卓榮泰那個說法非常荒謬,絕對荒謬!哪有什麼院長要先審核立委要什麼資料,破壞我國憲政體制!剛剛有宣告休息5分鐘,不好意思,那我們就先休息5分鐘,耽誤大家時間,不好意思。
休息(11時12分)
繼續開會(11時20分)
發言片段: 70
主席:我們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張啓楷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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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36-8
speakers ["吳宗憲","黃國昌","陳培瑜","林倩綺","王義川","王鴻薇","吳思瑤","翁曉玲","張啓楷","林月琴","莊瑞雄","羅智強","沈發惠"]
page_start 51
meetingDate ["2025-04-10"]
gazette_id 1143702
agenda_lcidc_ids ["1143702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矯正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法院作成『略式裁定』之依據、理由、法定程序、救濟方式,與 科技設備監控處分變更、延長或撤銷之標準,並就執行現況,提供相關統計數據與策進作為」進 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43702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