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智強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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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3,976 00:00:10,183 主席有請司法院王副秘書長 法務部政部長想請教我們副秘書長以及我們次長目前我們的科控載具大概有幾種
00:00:28,579 00:00:52,926 四種嘛對不對腳環手環還有這個手機以及這個居家讀取器那有關科控處分的命令大概有幾種類型科控處分在116條之二他有各種他有八款嘛他有各種排列組合去做組合預防逃逆嘛禁止進入禁止離開禁止騷擾接近電子報道對不對
00:00:56,178 00:01:19,532 那也就像司法院的報告裡面說的採用科控的目的是在於用科技設備監控來防止逃亡嘛那來確保審理程序順利進行那我想請教一下從110年4月科控防逃新制啟用到今年3月底法院的科控件數是多少
00:01:22,144 00:01:47,162 95件那檢查機關是多少123件所以兩者合計218件那今年1月我曾經向司法院所知詢問過當時就在關心這個問題那當時回函告訴我就是說這一段期間各法院使用科控的案件裡面都沒有逃逆的情形發生嘛是不是
00:01:48,365 00:02:05,200 所以成效還算不錯啦 都沒有逃逆的情形發生那我想請教就是說 在法務部的報告裡說科技設備監控開案件數也大幅增加嘛 112年到113年從30件成長到97件
00:02:09,864 00:02:31,557 然後這個漲幅3.2倍今年前三個月就已經到80件所以按照這個速度來講今年渴望大幅增加看來是很多好像也很樂觀可是我想從另外一個角度來問一下法務部你知道過去這幾年每年棄保潛逃的拒保人大概有多少棄保潛逃的人數
00:02:37,706 00:03:04,686 一千多人我回覆過委員我把這個也是你們給我的數據一千多人好一百一十年到一百一十二年拒保件數是一萬八千零五十八件拒保保證金沒入件數是三千四百九十一件棄保的比例高達百分之十九點三等於是五件就有一件棄保那棄保的那個件數
00:03:06,147 00:03:19,862 非常的驚人一年的話劍數就將近要一千劍這個其實是蠻恐怖的數字沒錯吧是對 蠻恐怖的數字那這數字其實高得非常可怕就是變成是說
00:03:21,240 00:03:36,318 我們也變成是我們今天犯罪偵訪的犯罪偵查以及說我們今天刑事訴追的一個很大的破口那這也是為什麼我不斷在推動棄保潛逃罪立法的初衷
00:03:37,279 00:04:01,620 那我想請教一下之所以不採取羈押用拒保是不是就是因為司法體系認為被告沒有逃亡之餘或逃亡之餘很輕微可是現在卻顯示出司法實務有大量棄保潛逃的情形那麼等不等於我們司法機關某種程度也嚴重錯估了被告逃亡的可能性
00:04:02,728 00:04:07,197 我請兩位都回答好了先請我們司法院的副秘書長
00:04:08,493 00:04:36,342 那個跟委員報告齁就是在那個去年一一三年的時候呢呃院方就院方自己齁發布通緝的有四千一百二十八件那但是其實這一些那個案件呢真正那個分析起來他不見得真的就是所謂的那個跑走了啦他有時候事實上是這個人他可能就是比較居無定所的所以那個短時間那個找不到我講的不是通緝啦是我講的是那個棄保潛逃這一塊啦
00:04:38,122 00:05:02,361 對 那但是所謂的那我講 你承不承認 你會認不認同確實有很大的落差存在剛剛我講的數據你也應該覺得很嚴重吧那可是 事實上在採取所謂的不管我們講說是相關的那個我們講形式偵查的程序的手段那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實現我們形式的正義嘛可是 那為什麼有這麼大的落差
00:05:03,717 00:05:11,394 那是不是因為我們錯估了今天逃亡的可能性棄保潛逃的可能性有這個可能性嗎還是我請那個次長來回答一下
00:05:12,294 00:05:40,702 委員提到的是為什麼要不用羈押要選擇羈押替代處分的理由他是不是沒有這個逃亡的可能性 倒不是他用選擇這個羈押替代處分他是有羈押的原因事實但只是沒有羈押的必要性在必要性的時候他認為不需要以羈押來作為這個方法我懂啦 就算覺得程度沒到這個地方那必要性他其實是考慮一個比例原則的問題可是我告訴你喔 那我就要進到下一個問題我已經講了也不只是羈押的問題
00:05:42,685 00:06:09,108 很顯然保金這件事情對所謂的防逃的效能跟效率至少看到就有一個千箭破口一年我剛剛那個比例已經講得很高可是我剛剛前面為什麼要講誇你們的科控的成效你們在進行科控的部分都發現沒有這個問題就沒有逃走的問題是不是 沒錯還是你們資料給我是錯的
00:06:10,939 00:06:32,770 上面講那個科控的那個狀況 只要在科控狀況之下目前為止進行科控的還沒有發生有具體逃亡的事件 進行科控的所以我就要講就是說 這個實際上現在的那個科控的以今年來說 一年來說的目前科控的大概只有97件那比起現在民營均千件的棄保潛逃
00:06:34,799 00:07:02,368 這科控的比例似乎也是蠻低的那你是不是又變成我剛剛講第二個層次的問題你不只講羈押 羈不羈押跟隨棄保潛逃的判斷問題那科不科控呢科控的狀況比羈押手段的輕微性要低得多啦 沒錯吧那為什麼在採取所謂的相關防逃措施的過程當中科控的部分的使用的比例這麼的低
00:07:04,724 00:07:31,454 就檢察官的角度來看檢察官如果認為他有相關的事業檢察官原則上他是以羈押為優先最容易確保被告的未來的道庭所以他首先他會用羈押來做處理那在必要性或者比例原則的考慮之下他才會選擇用科控來處理所以案件上科控會比較少我跟你講 我跟次長說啦很顯然這些有一些系統性結構的漏洞跟盲點存在
00:07:33,530 00:07:58,972 當然我也覺得說你可以省著必要性可是事實擺在眼前就是這麼多的人逃亡不管是棄保潛逃還是用別的方式逃亡那以你們前面跟我講科控逃掉的件數是零比例是零的時候科控的所謂的手段的強制性又比羈押要低的時候
00:07:59,966 00:08:28,281 那我就馬上就問一個問題最具體的案例啊中文字的案例如果採取科控的話他棄保潛逃的可能性是不是就會大幅下降是不是這個案我們要談嗎這個抱歉我跟你講我覺得我真的是在這邊好像變成是什麼個案恐懼症還是個案的矛盾症這不是個案啦我只是講說今天這種情況之下科控的狀況
00:08:30,879 00:08:34,845 從這個事實面來講他在進行科控當中他事實上是沒有逃亡的從這個事實上來講他是沒有在科控的時候逃亡的
00:08:43,304 00:09:07,060 然後下一個就是另外一位遠東航空前董事長張剛維他有七次違反科技監控的警示行為有兩次出現在漁港附近然後他就被緊急拘提了 對不對改採羈押所以就避免了他的逃亡行為我在這邊其實都在肯定目前科控的效率
00:09:08,448 00:09:34,659 沒錯吧所以因此在這邊我是真的是誠摯的提醒一下不管是司法院跟法務部當然我知道也要尊重法官的裁量權啦可是法官的裁量權跟我們現在實質上犯罪這個所謂的那個防治以及所謂的實現我們刑事正義的這個需求人民的期待也不能落差這麼的大啊我現在剛剛講是普遍的例子就跑了這麼多
00:09:36,189 00:09:55,462 那跑這麼多事實上就等於我們犯罪我們今天國家的刑事正義不能夠去加諸在這些所謂犯罪者身上的話那就是台灣人民就是受害者啊那更何況還有一些重大的案件最近引發了極大的爭議那甚至都有司法人員要受到追究了嘛 對不對
00:09:56,294 00:10:23,567 那這種情況之下我覺得法務部跟司法院真的是非常有責任來去檢視這整個系統性結構性到底對於所謂的目前我們這個犯罪逃亡不管是氣泡剪刀或其他的太陽怎麼去防止特別是科控的工具如何使用我覺得這個真的是拜託大家啦就好好的來在這一部分來去把它加強琢磨可以嗎好那這麻煩兩位謝謝謝謝委員
00:10:27,302 00:10:30,725 好謝謝那接下來我們請楊瓊英委員楊瓊英委員楊瓊英委員傅坤祺委員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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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12時)主席,有請司法院王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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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副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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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請法務部鄭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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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部長沒有來,就請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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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請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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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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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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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想請教副秘書長以及次長,目前我們的科控載具大概有幾種?4種嘛!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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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腳環、手環,還有手機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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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居家讀取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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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居家讀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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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那麼有關科控處分的命令大概有幾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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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科控處分規定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有8款,有各種排列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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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包括預防逃匿嘛!還有禁止進入、禁止離開、禁止騷擾接近、電子報到,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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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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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也就像司法院的報告裡面說的,採用科控的目的在於用科技設備監控來防止逃亡,以確保審理程序順利進行。那我想請教一下,從110年4月科控防逃新制啟用到今年3月底,法院的科控件數是多少?95件嘛!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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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對,9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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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那檢察機關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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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12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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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123件嘛!所以兩者合計218件。今年1月,我曾經向司法院索資詢問過,我當時就在關心這個問題,而當時回函告訴我的就是在這段期間各法院使用科控的案件裡面,都沒有逃匿的情形發生嘛!是不是?所以成效還算不錯啦!因為都沒有逃匿的情形發生。
那我想請教,法務部的報告裡說,科技設備監控開案件數也大幅增加嘛!對不對?112年到113年從30件成長到97件,漲幅3.2倍,而今年前3個月就已經到80件,按照這個速度來講,今年可望大幅增加,看來是很多、好像也很樂觀。可是我想從另外一個角度問一下法務部,你知不知道過去這幾年每年棄保潛逃的具保人大概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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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棄保潛逃的人數有一千多人,我回復過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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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這也是你們給我的數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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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對,一千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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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好。
110年到112年具保件數是1萬8,058件,具保保證金沒入件數是3,491件,棄保比例高達19.3%,等於是5件就有1件棄保,棄保件數非常驚人,一年的件數就將近1,000件。這其實是滿恐怖的數字,沒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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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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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對,滿恐怖的數字喔!這個數字其實高得非常可怕,也變成今天犯罪偵查以及刑事訴追中一個很大的破口,這也是為什麼我不斷推動棄保潛逃罪立法的初衷。
那我想請教一下,之所以不採取羈押、而用具保,是不是就是因為司法體系認為被告沒有逃亡之虞,或者逃亡之虞很輕微?可是現在卻顯示出司法實務上有大量棄保潛逃的情形,那麼等不等於司法機關某種程度也嚴重錯估了被告逃亡的可能性?我請兩位都回答好了。先請司法院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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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在去年(113年)的時候,院方自己發布通緝的有4,128件,但這些案件真正分析起來,其實不見得真的就是所謂逃走了啦!有時候是這個人比較居無定所,所以短時間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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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講的不是通緝啦!我講的是棄保潛逃這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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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對,但是所謂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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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那你承不承認或認不認同確實有很大的落差存在?對於剛剛我講的這個數據,你應該也覺得很嚴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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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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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可是,事實上採取相關刑事偵查程序及手段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實現形式正義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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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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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那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落差?是不是因為我們錯估了逃亡的可能性、棄保潛逃的可能性?有這個可能性嗎?還是我請次長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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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委員提到的是為什麼不採用羈押,而選擇羈押替代處分的理由、是不是沒有逃亡的可能性,倒不是。會選擇羈押替代處分是有羈押的原因事實,只是沒有羈押的必要性。在考慮必要性的時候,認為不需要以羈押防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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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懂啦!就是程度沒到這個地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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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必要性其實是考慮比例原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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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可是我告訴你喔!那我就要進入下一個問題,我已經講了,不只是羈押的問題。很顯然,保金這件事情對所謂的防逃效能跟效率而言,至少就看到一年有千件破口,那個比例我剛剛已經講了,也是很高嘛!可是我前面為什麼要誇你們的科控成效?你們在進行科控的部分都發現沒有這個問題欸!也就是沒有逃走的問題,是不是沒錯?還是你們給我的資料是錯的?上面講了科控狀況、只要在科控狀態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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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目前為止,進行科控的還沒有發生具體逃亡的事件,這是指進行科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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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好,所以我今天要講的是,事實上現在的科控以一年來說,科控數量大概只有九十幾件啦!比起現在年均千件的棄保潛逃,這個科控比例似乎也是滿低的。那是不是又變成我剛剛講到第二個層次的問題?不只講羈不羈押跟棄保潛逃的判斷問題,科不科控呢?科控的狀況比羈押手段有輕微性、低得多啦!沒錯吧?那麼為什麼在採取相關防逃措施的過程當中,科控的使用比例這麼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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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就檢察官的角度來看,檢察官如果認為有相關事由,原則上是以羈押為優先,最容易確保被告未來的到庭,所以首先會用羈押處理,在必要性或比例原則的考慮之下才會選擇用科控處理,所以案件上科控會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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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跟次長說啦!很顯然有一些系統性、結構的漏洞和盲點存在。當然我也覺得可以審酌必要性,可是事實擺在眼前,就是有這麼多人逃亡,不管是棄保潛逃或透過別的方式逃亡。在你們前面跟我講科控之下逃掉的件數是0、比例是0、但科控手段的強制性又比羈押要低的時候,我馬上問一個問題、且是最具體的案例啊!鍾文智的案例如果採取科控的話,他棄保潛逃的可能性是不是就會大幅下降?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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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這個個案我們要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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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跟你講,我真的覺得這邊好像變成什麼個案恐懼症還是個案矛盾症。這不是個案啦!我只是要講在今天這種情況之下科控的狀況。還是你可以跟我講,科控其實也防不了他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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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從事實面來講,他在進行科控當中,事實上是沒有逃亡的。從事實上來講,他是沒有在科控的時候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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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對啊!
下一個,另外一位是遠東航空前董事長張綱維,他有7次違反科技監控的警示行為,甚至有2次出現在漁港附近,然後他就被緊急拘提了嘛!對不對?還改採羈押,所以就避免了他的逃亡行為。我在這邊其實都在肯定目前科控的效率喔!沒錯吧?所以,我真的是誠摯地提醒一下,不管是司法院或法務部,當然我知道也要尊重法官的裁量權啦!可是法官的裁量權與現在實質上犯罪防制以及實現形式正義的需求、人民期待之間也不能落差這麼地大啊!像我剛剛講的,以普遍的例子就跑了這麼多,而跑了這麼多,實質上就等於面對犯罪時,要是我們國家的形式正義不能夠加諸這些犯罪者身上的話,那臺灣人民就是受害者啊!更何況還有一些重大案件,最近已經引發了極大的爭議,甚至都有司法人員要受到追究了嘛!對不對?在這種情況之下,我覺得法務部跟司法院真的非常有責任,要檢視在整個系統性、結構性方面,對於目前犯罪逃亡──不管是棄保潛逃或其他態樣要怎麼防止,特別是科控工具如何使用,真的拜託大家啦!好好地在這部分加強著墨,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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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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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好,麻煩兩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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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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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
接下來請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
傅崐萁委員、傅崐萁委員、傅崐萁委員。
沈發惠委員、沈發惠委員、沈發惠委員,都沒有到。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會及本會。
我先補充一個東西,針對司法院還有法務部這邊,我想請教一下。我們星期一才去看科控中心嘛!而我看科控中心的時候有想到一件事情,但當天我並沒有提到,所以想請司法院跟法務部研擬一下,看看要怎麼做。在具保的時候都會有具保人,就如處理債務時有連帶保證人等規定,那麼科控中心對於被告施以電子監控的時候,是不是可以強制他提供緊急聯絡人?或者司法院法官在下裁定的時候可以要求被告指定一名緊急聯絡人,才不會因為被告一時聯繫不到,我們就不知道要找誰,可不可以做這個?研擬看看能不能加?我知道現在會非強制性地問被告要不要,那可不可以把這個當作強制規定?譬如法官在下裁定的時候就請他提交1位或2位緊急聯絡人?在法務部這邊也是,等於能夠為我們的電子監控再多一個作為啦!我們那天去看的狀況是電子監控設備──譬如手機等等,如果設備沒有損壞或不是沒電,那科控中心確實可以聯繫他,請他用視訊方式讓科控中心的人能夠了解他當時的狀況還有所在位置。但是如果是因為設備問題聯絡不上的話,那可不可以至少有一個緊急聯絡人或兩位緊急聯絡人?是不是能夠請司法院跟法務部研擬一下這個做法?這是禮拜一那天我看完之後的想法。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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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36-8
speakers ["吳宗憲","黃國昌","陳培瑜","林倩綺","王義川","王鴻薇","吳思瑤","翁曉玲","張啓楷","林月琴","莊瑞雄","羅智強","沈發惠"]
page_start 51
meetingDate ["2025-04-10"]
gazette_id 1143702
agenda_lcidc_ids ["1143702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矯正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法院作成『略式裁定』之依據、理由、法定程序、救濟方式,與 科技設備監控處分變更、延長或撤銷之標準,並就執行現況,提供相關統計數據與策進作為」進 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43702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