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倫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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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89 | 00:00:19,344 | 各位委員各位官員大家早我們是請劉部長劉部長有請好謝謝劉部長那今天討論的是有關於這個社委法的修法的部分那今天的面向也很多那本席這邊要跟部長請教的首先就是有關於社委法的一些重要的修法部分 |
| 00:00:19,684 | 00:00:45,613 | 那其實要先跟部長報告社會法的修法其實對我們一般的老百姓非常重要尤其在很多小老百姓他們所重視的一些內容希望說可以得到及時而且快速的一個處理那首先我要先跟部長請教說裡面今天討論的部分有關於這個噪音的問題其實也是這次生活噪音的問題也是這次修法的一個內容 |
| 00:00:47,614 | 00:01:10,449 | 那主要的原因就是說 現在大家知道嘛雖然現在有色違法跟現在的噪音防治法等等相關的一些法令可是民眾還是很多的受到一些困擾比如說居家噪音啊比如說樓上有時候晚上凌晨的時候有寵物在叫或喧嘩吵鬧或是有人在那邊敲敲敲或唱歌或有些洗衣機的運轉這些東西 |
| 00:01:12,350 | 00:01:34,139 | 那其實這些都是應該都是屬於一種噪音而且造成這個民眾有時候苦不堪言那他們第一個想法都會覺得是說先報警要先報警可是報警的部分其實警察能做的方式相對於來講是比較少的那在您的那個我們內政部的報告裡面也寫說希望說未來這個 |
| 00:01:36,122 | 00:01:54,621 | 內容應該由環境機關來負責那這邊我要請教就是說其實我認為是說其實環境相關機關應該跟這個內政警政機關相關一起來合作因為現在遇到的問題是說就這個社會法的部分它的有一個執法 |
| 00:01:55,422 | 00:02:10,262 | 是要求說以這個不持續性或不易測量可是會妨礙他人生活安寧的這個用色違法可是對環境部而言他是認為持續性連續兩分鐘以上的才是環境部來去做處理所以這樣子讓人民會覺得無所適從 |
| 00:02:11,724 | 00:02:26,218 | 就是一般人民比如說遇到噪音的時候他是先打電話報警可是打電話報警的時候他可能沒有找環境部來做處理所以變成說環境部也沒有來處理造成民眾這個有一點點不知道要怎麼去做所以我想要請教部長的 |
| 00:02:26,958 | 00:02:55,716 | 環境部的報告裡面有寫說他是只管不持續性的他是寫說不持續性的他就不罰導致很多的生活噪音是由警方來處理就是說這樣的法規設計是否會有點本末倒置那你其實在你在你的這個整個報告裡面最後一頁其實你有寫說你們現在已經對社維法要進行相關的處理所以本席是不是想要請教你們現在針對相關的法律你們是要其實民眾他們所擔心的就噪音的問題到底警察單位跟 |
| 00:02:56,756 | 00:03:18,729 | 環保單位他們是要怎麼來通力來協助然後去解決人民的問題是有關噪音管制法的部分當然主管機關是環境部那環境部有代表過來我想是不是可以請他們一起來回應剛剛委員所垂詢的問題但是有關於這個社福法社維法它社維法是管的是就是不持續性的所以民眾 |
| 00:03:19,389 | 00:03:26,831 | 不是 我要跟委員報告不持續性的部分的話它的定義確實很困擾譬如說家裡面養的狗大吠了兩聲然後你就要打電話找警察警察到了時候狗就沒有再吠了 |
| 00:03:34,974 | 00:03:38,538 | 那我們要罰誰所以事實上所謂的不持續噪音裡面的定義所謂的不持續的部分就是說它已經發生過一次然後兩次三次然後大家造成非常大的困擾 |
| 00:03:50,251 | 00:04:08,921 | 譬如說半夜三更有人唱歌那這個部分一般公益大廈的管委會他也必須要來做這個有效的協調那如果你都要動用到警察的話因為警察真正的一個業務其實就是在有關於刑事上面的部分 |
| 00:04:09,381 | 00:04:35,320 | 跟社委法有關的話我們就是盡量有些非常熱心的這個警員願意來處理所謂的不持續噪音因為它已經造成人民生活上面的安寧上很大的困擾但是如果每一件都需要來警察來出門來處理這個事情的話我是覺得說確實是有很大的困擾這個要跟委員報告一下所以我的意思是說因為這個規定是在這個內政部警政署它處理辦法裡面它所寫的啦 |
| 00:04:36,621 | 00:05:00,340 | 就是說不持續性或不易測量的部分因為我們警政機關也沒有測量的意思對 所以就是說這樣的話人民就會覺得無所適從所以是不是請環境部這邊跟警政署環境部今天有派人來嗎是不是來解釋一下其實我這邊有個解答啦就是說一般民眾來講遇到噪音問題的時候其實要打也不是要報警也不是打環境部要打1999所以兩個部門可以同理合作我們是不是請環境部來講一下 |
| 00:05:01,641 | 00:05:22,976 | 是委員好那就確實就誠如委員所說針對這個噪音部分實際上我們有跟警政署還有還有內政部營建署有合作就針對可以量測的部分好持續性然後這部分由我們來處理那人和動物噪音這部分我們有分工在1999那邊有做一個分工人和動物部分會請警察 |
| 00:05:23,416 | 00:05:35,955 | 那可以量測的部分全部有我們環保單位那我們實際上我們環保單位跟警政單位我們實際上有在跨部會合作這邊我們有持續在在精進這些相關的一些可以處理的部分只要可以量測的部分全部都是由我們環保機關來做一個處理 |
| 00:05:38,581 | 00:06:00,697 | 好 謝謝所以我的拜託就是說現在我認為社會法的部分就噪音防治的這個部分其實就是兩邊的標準是不一樣的可是民眾最想要得到的就是說他可以有個很快速比如說我已經被炒了三天睡不著了如果再找環境部來撤的時候其實有時候民眾跟民眾之間就會發生爭執所以這才是社會法會出動的情況先請警察先去做一個勸說的情況 |
| 00:06:01,878 | 00:06:29,055 | 所以就是說要拜託這個不管是警政單位或環境單位大家要通力合作才能解決民眾的問題那以現在的現行的這個法規來看處理辦法來講的話就變成說許多的責任都會因為講白的就是說民眾也不知道如何測量那警政單位也沒有相關的測量的儀器就會通通都會到這個處理辦法由警察單位來去做相關的處理可是它又沒有相關的其實講白的就是說它真正能裁罰的 |
| 00:06:30,055 | 00:06:51,603 | 用社會法來裁罰的案例用非常的少結果變成說到最後就是民眾苦不堪言或者是造成民眾整個長期之間因為它是一個不連續性不持續性的一個噪音造成這樣的問題我覺得這還是民眾所擔心的問題好 謝謝那最後再請教一個問題就是說有關於今天大家討論到很多的這個黃牛票的問題 |
| 00:06:52,523 | 00:07:21,347 | 其實黃牛票的問題其實現在就警政單位來講其實現在還是用社委法來去做一個這個處理所以為什麼今天那麼多委員會提到黃牛票的取締範圍要加重因為如果沒有加重的話其實現在本席所擔心的是因為現在大家比如說看演唱會的時候外面很多警察單位的人員會去抓黃牛票這個動作其實我是不是可以請部長解釋一下他是依照什麼樣的法令去抓這些在販賣黃牛票的人 |
| 00:07:21,748 | 00:07:24,544 | 我是不是可以請我們警政署來跟好 可以 謝謝 |
| 00:07:27,323 | 00:07:38,426 | 現在黃牛票已經有定有專法了比方像藝文的部分演唱會就是由文化部來做中了已經沒有再適用設置法了這個適用比如講像那個運動賽事啦像這些那個職棒的這些這個運動產業這一次專法那這個都分別在112年跟113年這兩個法都已經有這個立法的專法 |
| 00:07:53,909 | 00:08:05,256 | 現在我們現在現在看現在看到長江的朋友都已經應用到這個專法已經排除這個設置設置法的應用了所以沒有沒有用沒有適用這個設置法了沒有沒有用這個 |
| 00:08:08,225 | 00:08:27,812 | 因為涉事法這個處罰大概就是比較輕那這一個包括文創法或者是那個運動產業的這個專法那它的處罰行政法跟刑事法我請教署長那現在比如說很多人在這個小巨蛋或大巨蛋外面賣黃牛票那警察單位執法的部分他是用什麼 |
| 00:08:28,032 | 00:08:49,862 | 是協助的一個角度那現在就是現在現在的主管之間是文化部那如果再到這個到各縣市的話就是文化局那如果說文化局他們有派人到縣市是請警察單位去來做稽查還是文化部文化部會提供這些他們掃的到這些資料提供我們來做查集 |
| 00:08:50,382 | 00:09:06,579 | 沒錯 所以意思就是說當然我們是需要覺得是說當然警察人員都非常的辛苦可是如果沒有相關應的法令去應對比如說現在非常多型態的比如說演唱會或是是一些車票或是現在更進一步的 |
| 00:09:07,119 | 00:09:30,769 | 譬如說現在代排醫院、代排隊的這些問題沒有用社會法的部分增加它的整個實用範圍讓警察同仁有一個執勤的動作的時候就變成說警察單位同仁是不是就我自己的猜想是他們只能去收集這樣的資訊然後交給相關單位的人員他沒有辦法現場就做一個制止的行為那這是我認為說就像我剛剛跟部長請教的就是民眾一開始 |
| 00:09:31,209 | 00:09:48,379 | 他因為一些法律上的一些問題他沒有辦法及時的取得他解決問題的一個方式就變成說要長時間等待可是時間常常就過了以後這個事情的嚴重程度也下降了所以這邊要拜託署長這是我提出來的跟您的請教是好 謝謝好 謝謝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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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委員智倫:(9時35分)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大家早。請劉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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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劉部長有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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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張委員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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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委員智倫:謝謝劉部長。今天要討論的是有關於社維法修法的部分,今天的面向也很多,本席要跟部長請教的是,首先是有關於社維法一些重要的修法部分,我要先跟部長報告,社維法的修法其實對於一般老百姓非常重要,尤其在很多小老百姓所重視的一些內容,希望可以得到及時而且快速的處理。首先,我要先跟部長請教的是,今天的討論中有關於噪音的問題,生活噪音的問題也是這次修法的一個內容,主要原因是雖然現在有社維法及噪音管制法等相關法令,可是民眾還是會受到一些困擾,比如居家噪音,樓上在晚上、凌晨的時候有寵物在叫或喧嘩吵鬧,或是有人在那邊敲敲敲或唱歌,甚至有些洗衣機的運轉聲等等,這些應該都是屬於一種噪音,而且造成民眾有時候苦不堪言。 |
| 他們的第一個想法都會覺得要先報警,可是報警之後,警察能做的相對來講是比較少的,在內政部的報告裡面也提到,希望未來這個內容應該由環境機關來負責,但我認為環境相關機關應該跟內政、警政機關一起合作。因為現在遇到的問題,就社維法的部分,有一個執法的要求是以不持續性或不易測量,可是會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適用社維法,可是對環境部而言,是認為持續性連續2分鐘以上的,才是環境部來去做處理,這樣子會讓人民覺得無所適從。一般人民遇到噪音的時候先打電話報警,可是打電話報警的時候可能沒有找環境部來處理,所以變成環境部也沒有來處理,造成民眾有一點點不知道要怎麼去做。所以我想要請教部長,環境部的報告裡面有提到不持續性的,它就不罰,導致很多的生活噪音是由警方來處理,這樣的法規設計是否有點本末倒置?你在整個報告的最後一頁也有提到,你們現在已經要對社維法進行相關的處理,所以本席想要請教,現在針對相關的法令以及民眾所擔心的噪音問題,警察單位與環保單位到底要怎麼通力協助,以解決人民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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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有關噪音管制法的部分,主管機關是環境部,環境部有代表過來,是不是可以請他們一起來回應剛剛委員所垂詢的問題?但是有關於社維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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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委員智倫:社維法是管不持續性的,所以民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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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不是,我要跟委員報告,不持續性部分的定義確實很困擾,譬如,家裡面養的狗大吠了兩聲,你就要打電話找警察,警察到的時候,狗就沒有再吠了,那我們要罰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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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委員智倫:沒錯,這就是民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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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抱歉啦!我先講完,關於不持續噪音的定義,所謂的不持續就是已經發生過一次,然後再發生兩次、三次,對大家造成非常大的困擾,譬如半夜三更有人唱歌,這個部分一般公寓大廈管委會也必須要做有效的協調。如果都要動用到警察的話,因為警察真正的業務其實是有關於刑事上面的部分,跟社維法有關的,我們就是儘量,有些非常熱心的警員願意處理所謂的不持續噪音,因為他已經造成人民生活安寧上很大的困擾,但是如果每一件事情都需要警察上門處理的話,我覺得確實是有很大的困擾,這個要跟委員報告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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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委員智倫:沒錯,所以我的意思是,因為這個規定是在內政部警政署處理辦法裡面所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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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是,我知道,我有看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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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委員智倫:就是不持續性或不易測量的部分,妨害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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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因為警政機關也沒有測量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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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委員智倫:對,所以這樣人民就會覺得無所適從,是不是請環境部解釋一下,環境部今天也有派人來,其實我這邊有個解答,一般民眾遇到噪音問題的時候,其實不是報警,也不是打環境部,而是要打1999,兩個部門可以通力合作,是不是請環境部來講一下? |
| 發言片段: 14 |
| 謝專門委員仁碩:委員好。確實就誠如委員所說的,針對噪音部分,實際上我們有跟警政署還有內政部營建署合作,針對可以量測、持續性的部分由我們來處理,人和動物噪音部分我們有分工,在1999那邊有做一個分工,人和動物部分會請警察協助,可以量測的部分全部由環保單位處理。實際上,我們環保單位與警政單位有跨部會合作,我們有持續在精進這些相關作為,可以處理的部分,只要可以量測的部分,全部都是由我們環保機關來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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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委員智倫:謝謝。我要拜託的是,我認為社維法就噪音防制的部分,其實兩邊的標準是不一樣的,可是民眾最想要得到的是可以有一個很快速的處理,比如,我已經被吵了三天睡不著,如果再找環境部來測量的話,其實有時候民眾與民眾之間就會發生爭執,這才是社維法會出動的情況,先請警察先去做勸說,所以要拜託不管是警政單位或環境單位,大家要通力合作,才能解決民眾的問題。以現行的法規來看,處理辦法來講的話,就會變成許多的責任都會……講白了,民眾也不知道如何測量,警政單位也沒有相關的測量儀器,就會統統都到這個處理辦法,由警察單位來做相關的處理,可是它又沒有相關的……其實講白了就是真正能用社維法來裁罰的案例又非常少,變成到最後就是民眾苦不堪言,或者造成民眾長期的困擾,因為它是一個不連續性、不持續性的噪音所造成的問題,我覺得這才是民眾所擔心的問題,謝謝。 |
| 最後再請教一個問題,有關於今天大家討論到很多的黃牛票問題,現在就警政單位來講還是用社維法去做處理,為什麼今天那麼多委員提到黃牛票的取締範圍要加重?因為如果沒有加重的話,本席所擔心的是,現在大家看演唱會的時候,外面有很多警察單位的人員會去抓黃牛票的這個動作,我是不是可以請部長解釋一下,它是依照什麼樣的法令去抓這些販賣黃牛票的人? |
| 發言片段: 16 |
| 劉部長世芳:我是不是可以請警政署來跟委員回應一下? |
| 發言片段: 17 |
| 張委員智倫:可以,謝謝。 |
| 發言片段: 18 |
| 張署長榮興:委員好。現在黃牛票已經訂有專法,像藝文的部分,比如演唱會就是由文化部依照專法進行處罰,已經沒有社秩法的適用;比如運動賽事,像職棒等運動產業也訂有專法,分別在112年、113年訂定這兩個專法,所以我們現在常常看到的黃牛都已經適用專法,排除社秩法的適用,所以沒有適用社秩法。 |
| 發言片段: 19 |
| 張委員智倫:沒有適用…… |
| 發言片段: 20 |
| 張署長榮興:因為社秩法的處罰比較輕,包括文創法或是運動產業專法的處罰,有行政罰和刑事罰。 |
| 發言片段: 21 |
| 張委員智倫:請教署長,現在很多人在小巨蛋、大巨蛋外面賣黃牛票,警察單位執法的部分是用什麼法令? |
| 發言片段: 22 |
| 張署長榮興:我們是協助的角度,現在的主管機關是文化部,在各縣市的話就是文化局,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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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委員智倫:文化局有派人到現場去嗎? |
| 發言片段: 24 |
| 張署長榮興:有。 |
| 發言片段: 25 |
| 張委員智倫:他們是請警察單位去做稽查,還是文化部、文化局會派人? |
| 發言片段: 26 |
| 張署長榮興:文化部也會提供他們掃得到的這些資料,提供我們來做查緝。 |
| 發言片段: 27 |
| 張委員智倫:我覺得警察人員都非常辛苦,可是如果沒有相關的法令可以去應對,比如有非常多型態的演唱會或者是一些車票,或是現在更進一步的是代排醫院、代排隊這些問題,沒有用社維法的部分,增加整個適用範圍,讓警察同仁有一個執勤動作的時候,變成警察單位同仁是不是,就我自己的猜想,他們只能去蒐集這樣的資訊,並交給相關單位的人員,他們在現場沒有辦法做制止的行為,以我剛剛跟部長請教的,民眾一開始因為一些法令上的問題,他們沒有辦法及時取得解決問題的方式,變成要長時間的等待,但是時間過了以後,這件事情的嚴重程度也就下降了,所以這邊要拜託署長,這是我提出來跟您請教的。 |
| 發言片段: 28 |
| 張署長榮興:是。 |
| 發言片段: 29 |
| 張委員智倫:好的,謝謝。 |
| 發言片段: 30 |
| 張署長榮興:謝謝。 |
| 發言片段: 31 |
| 主席:好,謝謝張智倫委員的質詢。 |
| 下一位請麥玉珍委員質詢。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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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eet_id | 委員會-11-3-15-13 |
| speakers | ["牛煦庭","高金素梅","王鴻薇","羅廷瑋","麥玉珍","蘇巧慧","張智倫","王美惠","張宏陸","黃捷","許宇甄","黃建賓","李柏毅","徐欣瑩","吳琪銘","楊瓊瓔","張啓楷","邱志偉","丁學忠"] |
| page_start | 81 |
| meetingDate | ["2025-04-23"] |
| gazette_id | 11441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4101_00003"]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 高金素梅等21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4 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七 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顏寬 恒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 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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