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建賓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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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129 00:00:27,500 好 謝謝主席 我們有請內政部 劉部長劉部長有請部長好 部長今天我們針對那個思維法的修法喔就是災黨立委有提出的修法的方向這樣除了針對原本的第九條條文有關這個嬰雅人的用詞應該予以修正外喔另外包括跟民生生活息息相關的一些面向的一些修正像是黃流票還有噪音這些都是移民用案被審才檢定的事情喔
00:00:28,200 00:00:47,249 那我想這一黨立委也認為應該要修法納入違規的樣態並且要加重罰則讓我們執行單位能夠更有力道不過本席從內政部報告裡面看到只有好像只有同意修正英雅人的用詞其他像是什麼針對黃油票啊 噪音加重罰則啊
00:00:48,309 00:01:01,056 內政部都是不建議修正那本席認為內政部這樣幾個說法其實跟民眾實際上的感受跟需求是有落差的那接下來就幾個例子跟部長來討論首先我們針對黃樓配套部分在2023年的時候我們通過這個叫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還有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00:01:09,381 00:01:28,651 雖然都已經針對這個票券的販售進行規範保障民眾不管是參加演唱會或是看這個運動賽事的這個公平的權益減少黃牛的這個長訣但隨著高齡化社會的來臨醫療需求不斷的增加現在現在連醫療過後的黃牛票也越來越嚴重
00:01:30,192 00:01:56,272 你可以Google一下你在Google上搜尋代掛號三個字你就發現一堆有的沒的的網站就連這個知名的網站上面都有而且直接明碼標示你要在哪一間醫院掛號要收多少錢那舉例來看有一個叫做KK代掛號的網站上什麼都有包括大型的醫院 診所 中醫 國術館甚至連什麼動物醫院都可以代掛號
00:01:57,861 00:02:23,989 那因此我們希望在這我們64條的條文裡面現行的條文裡面將醫療行為也納入在裡面就是希望能夠減少黃牛的猖獗我們不想要看到真正有需要看病的病人被排擠那所以本席也會連署因為這樣連署我們邱委員的提案將醫療代過號的黃牛行為也納入罰則就是在同時也加重罰則維護我們國人公平就業的這個權益
00:02:27,150 00:02:42,378 那不過我們在內政部的抱怨看到就建議不修法了理由是因為要回歸各票卷主管機關依法管理查處那本席認為現在目前針對黃流票的樣態雖然是各機關都有他專業認定跟權責不過
00:02:45,612 00:02:59,530 部長我們現行的這個社會法64條裡面它就有針對運輸然後遊樂票券的黃牛行為進行裁罰那因此本來就有的社會法裡面的東西我們就希望能夠把醫療的這個醫療帶掛的這個行為能夠加強來防範喔那
00:03:04,016 00:03:26,168 目前我們衛福部裡面並沒有這個法則所以才希望在社會維護法裡面加進去然後至少先維護我們民眾的權益獲得保障所以本是希望內政部身為我們社會法的主管機關應該是要站在維護社會秩序的立法精神幫民眾來守護權益不是把這件事給他們保護希望這個部分內政部可以好好來檢視
00:03:27,569 00:03:54,123 那第二個部分我們就針對72條這也是很多委員提到72條的部分我們常常在社會新聞裡面看到的類似的情形就是酒醉鬧事、聲譽喧嘩、民眾受不了打電話報警然後警方到現場去規勸開罰然後這一次我們國民黨委員提出的修法裡面希望在這樣的行為上加重罰則讓我們員警執勤的時候力量能夠更強一點我們希望能夠在既有的法源上
00:03:55,239 00:04:10,868 加強力道減少民眾破壞安寧的這個行為我們在報告裡面要看到就是一般民眾的檢舉照一旦見可以自行測量音量並記錄提供裁判機關作為證據那內政部自己也說環保機關認定標準必須
00:04:14,744 00:04:33,169 時序不間斷兩分鐘以上才可以適用噪音管制法時序兩分鐘以上喔他如果沒在兩分鐘這就沒辦法喔你的那個噪音法就沒有辦法管理他喔那另外更重要的是說部長那個我不知道部長家裡面有沒有測量分配的這個機器沒有我們也沒有啊我們要怎麼檢查民眾要怎麼檢查
00:04:39,596 00:04:59,642 而且最重要的是那個噪音一定是連續性的嗎它會固定一分鐘叫一次一分鐘叫一次或三十分鐘叫一次嗎這個也不容易認定啦那民眾真的會求助我們其實本席也會常常收到這樣民眾的電話我也知道這樣子其實對我們員警的期望真的會增加所以我們希望這些東西真的要加重
00:05:01,638 00:05:07,936 這樣沒有辦法認定的時候民眾又求助無門那民眾遇到這種事該怎麼辦我想如果說
00:05:09,707 00:05:31,597 如果說民眾要執行修正跟環保機關檢舉,這個一個晚上都不用睡了,在那裡插著就不用睡了所以作為我們72條的修正條文,我們內政部在這個回應上本是也不以為然我再次強調,針對喝酒鬧事、深切喧嘩的這種擾民的行為72條條文目前是第一線執行嚴謹很重要的依據
00:05:32,617 00:05:57,024 那我們也在保護民眾的這個關鍵的法令現在修法的方向就是要加重加重他的法則希望能夠減少類似的情形發生而不是我們並沒有要增加新的法讓我們的員警增加的請勿我們只希望在現有的法令上能夠加重法則減少這些擾民的行為的發生這樣希望能夠讓我們百姓能夠
00:05:58,084 00:06:13,383 不用再受這些噪音干擾那這部分我希望內政部也能夠好好的來檢討那以上的質詢謝謝部長也謝謝署長也希望能夠來檢討這樣的法令的方向好
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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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建賓:(10時29分)謝謝主席。我們有請內政部劉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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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劉部長有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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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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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建賓:部長好。部長。今天我們針對社維法的修法,就是在野黨立委有提出的修法方向,除了針對原本第九條條文,有關「瘖啞人」的用詞應該予以修正外,另外包括跟民生生活息息相關面向的一些修正,像是黃牛票還有噪音,這都是影響我們百姓比較嚴重的事情。我想在野黨立委也認為應該要修法納入違規的樣態,並且要加重罰則,讓我們執行單位能夠更有力道,不過本席從內政部的報告裡面看到,好像只有同意修正瘖啞人的用詞,其他像是什麼針對黃牛票、噪音加重罰則,內政部都是不建議修正,本席認為內政部這幾個說法,其實跟民眾實際上的感受及需求是有落差的。
接下來我就幾個例子跟部長來討論,首先我們針對黃牛票的部分,在2023年的時候,我們有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還有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雖然都已經針對票券的販售進行規範,保障民眾不管是參加演唱會或是看運動賽事的公平權益,減少黃牛的猖獗。但隨著高齡化社會的來臨,醫療需求不斷地增加,現在連醫療掛號的黃牛票也越來越嚴重。部長,你可以google一下,你在Google上搜尋「代掛號」三個字,你就發現一堆有的沒的的網站,就連知名的網站上面都有,而且直接明碼標示你要在哪一間醫院掛號要收多少錢。舉例來看,有一個叫做「KK代掛號」的網站上,什麼都有,包括大型的醫院、診所、中醫、國術館,甚至連動物醫院都可以代掛號。
因此我們希望在第六十四條現行的條文裡面,將醫療行為也納入,就是希望能夠減少黃牛的猖獗,我們不想要看到真正有需要看病的病人被排擠,所以本席也會連署,因為這樣連署邱若華委員的提案,將醫療代掛號的黃牛行為也納入罰則,同時也加重罰則,維護我們國人公平就醫的權益。不過我們在內政部的報告裡面看到建議不修法,理由是因為要回歸各票券主管機關依法管理查處。本席認為現在目前針對黃牛票的樣態,雖然是各機關都有其專業認定跟權責,不過部長,我們現行的社維法第六十四條裡面就有針對運輸、遊樂票券的黃牛行為進行裁罰,因此本來社維法裡面就有的東西,我們希望醫療代掛號的這個行為能夠加強來防範,目前衛福部裡面並沒有這個罰則,所以才希望在社會維護法裡面加進去,至少先維護我們民眾的權益,獲得保障,所以本席希望內政部身為社維法的主管機關,應該是要站在維護社會秩序的立法精神,幫民眾來守護權益,不是把責任推給別的部會,我希望這部分內政部可以好好來檢視。
第二個部分,我們就針對第七十二條,也是很多委員提到第七十二條的部分,我們常常在社會新聞裡面看到類似的情形就是酒醉鬧事、深夜喧嘩,民眾受不了打電話報警,然後警方到現場去規勸開罰。這次我們國民黨委員提出的修法裡面,希望在這樣的行為上加重罰則,讓我們員警執勤的時候,力道能夠更強一點,我們希望能夠在既有的法源上加強力道,減少民眾破壞安寧的行為。不過我們在報告裡面看到的,一般民眾的檢舉噪音案件可以自行測量音量並紀錄,提供裁罰機關作為證據。內政部自己也說環保機關認定的標準必須持續不間斷兩分鐘以上,才可以適用噪音管制法。持續兩分鐘以上,他如果沒有在兩分鐘以上,這就沒辦法,噪音法就沒有辦法管理他。另外更重要的是,我不知道部長家裡面有沒有測量分貝的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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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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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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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建賓:我們也沒有,我們要怎麼測量?民眾要怎麼測量,對不對?而且最重要是,噪音一定是連續性的嗎?他會固定1分鐘叫1次、1分鐘叫1次或30分鐘叫1次嗎?這個也不容易認定,民眾真的會求助無門。其實本席也常常收到民眾這樣的電話,我也知道這樣子其實對我們員警的勤務真的會增加,所以我們希望這些東西真的要加重,不然在沒有辦法認定的時候,民眾又求助無門,民眾遇到這種事該怎麼辦?我想如果民眾要自行蒐證跟環保機關檢舉,一個晚上都不用睡了,在那邊吵就不用睡了。所以針對第七十二條修正條文,內政部在回應上,本席很不以為然。我再次強調,針對喝酒鬧事、深夜喧嘩這種擾民的行為,第七十二條條文目前是第一線值勤員警很重要的依據,也是我們在保護民眾的關鍵法令,現在修法的方向就是要加重他的罰則,希望能夠減少類似的情形發生,我們並沒有要增加新的罰讓我們員警增加勤務,我們只希望在現有的法令上能夠加重罰則,減少這些擾民行為的發生,希望能夠讓我們的百姓不用再受這些噪音干擾,這部分我希望內政部也能夠好好地來檢討,以上的質詢謝謝部長,也謝謝署長,也希望能夠來檢討這樣的法令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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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黃建賓委員的質詢。
跟委員會報告,待會在高金素梅委員質詢完後,我們休息3分鐘。
下一位我們請高金素梅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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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15-13
speakers ["牛煦庭","高金素梅","王鴻薇","羅廷瑋","麥玉珍","蘇巧慧","張智倫","王美惠","張宏陸","黃捷","許宇甄","黃建賓","李柏毅","徐欣瑩","吳琪銘","楊瓊瓔","張啓楷","邱志偉","丁學忠"]
page_start 81
meetingDate ["2025-04-23"]
gazette_id 1144101
agenda_lcidc_ids ["11441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 高金素梅等21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4 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七 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顏寬 恒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 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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