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素梅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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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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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10時35分)謝謝召委,我先請文化部的副司長,還有教育部的簡任視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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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文化部副司長有請,還有教育部吳偉銘簡任視察有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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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請問一下兩位,你們現在對於黃牛有什麼專法?簡單的說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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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副司長容欣:跟委員報告,文化部這邊的話,就是透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來執行黃牛防制的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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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好,請問如果抓到的話,要怎麼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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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副司長容欣:目前的話大概是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民眾的檢舉,那我們會去蒐集這一些資料之後,透過縣市政府來做查核跟罰款。然後再來還有利用不正方式,也許是用一些程式掃碼的方式,那我們有跟售票平臺來做合作,然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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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所以就是文化部訂出了黃牛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對不對?但是你發現了沒有?文化部你們是把責任推給地方政府耶!然後你們不協助、不統整、不介入,換句話說,你們把一切責任就往下丟,但是對於我們民眾熱血的檢舉,地方政府哀鴻遍野,看一下你們現在的檢舉數,九千多件的檢舉案只有145件被罰,然後你們裁罰的比例僅僅只有1.5%,這個比例不叫執法,是叫勸退檢舉耶!請問一下副司長,你們這樣的狀況是查證困難,還是你們根本沒有人力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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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副司長容欣:這個部分的話,因為有時候它的一些檢舉資料確實就是……可能就是沒有一些票券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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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九千多件耶!你們只有處理145件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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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副司長容欣:再來,當然還有一部分,有一些也許不是屬於文創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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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那有多少件不是屬於文創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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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副司長容欣:我這邊的比例大概有兩千多件是不屬於文創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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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兩千多件?我上面的資料,僅僅登載的是1,199件,請問不屬於文創法是屬於什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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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副司長容欣:有一些是屬於體育票券,我們就會請體育署這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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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好!體育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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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簡任視察偉銘: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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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你們怎麼處理?處理了嗎?現在他說兩千多件嘛!對不對?不屬於你們文化部的,對吧?那屬於體育部的,你們就給體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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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副司長容欣:對,我們會給體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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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好,請問一下體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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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簡任視察偉銘:因為我們從立法到現在,總共接受的案件是42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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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你們只有422件?可是剛剛他說有兩千多件,有沒有包含這42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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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簡任視察偉銘:因為有一部分是我們這邊直接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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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所以你們根本沒有橫向聯繫嘛!你們如果接到不是文化部的業務,你們有給體育部嗎?教育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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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副司長容欣:我們兩邊其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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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所以你講的兩千多件,有422件是屬於他的,對吧?那剩下的呢?屬於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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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副司長容欣:兩千多件不完全全部都是體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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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那還有誰?請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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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副司長容欣:當然有一些可能……比方說蛋黃酥,就是比較是高價商品的,這個可能就真的不是我們這裡可以處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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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還有什麼嗎?你現在舉例嘛!現在我們立法委員就要試圖把這些不是的把它列出來啊!然後讓大家知道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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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副司長容欣:有一些可能也許就是像賽車,然後或者是我剛剛說的可能像是……或是海外餐廳代排這樣子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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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所以就這兩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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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副司長容欣:其實種類是滿多的,但是可能最普遍的還是體育賽事,那我們就還是都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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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你這樣子好不好?我在這邊希望你把這些……因為現在只有你們兩個部會有所謂檢舉黃牛的部分,對吧?其他部會應該沒有吧?你們有專法嗎?沒有啊!只有你們兩個啊!所以今天為什麼我們要提這個,在社維法裡面就是有一些……絕大部分是沒有在你們這兩個部會去處理的,是嗎?對不對?副司長?體育部的簡任視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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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簡任視察偉銘: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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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好,請你們回座,謝謝。請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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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劉部長有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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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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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部長,剛剛我們聽到好多委員在這邊義正辭嚴說很討厭黃牛,可是我們發現事實上黃牛並沒有被消滅,並沒有被消滅啊!有這麼多啊!那怎麼處理?民怨一大堆啊!請你告訴我該怎麼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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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目前我看到的這個部分就是說我們要採取分流立法,那您剛剛有特別垂詢,包括文化部或是教育部,他們有個別的法律就黃牛票猖獗的部分,它的罰則也好或是它的處罰機制或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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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我知道,但是剛剛我們看到了文化部,他說有九千多件的案件檢舉,他們處理的只有145件被罰嘛!那裁罰我們看到只有1.5%啊!這個比例實在是差很多,然後剛剛就問他了,有那麼多件為什麼你們就處罰145件?他說還有很多件,兩千多件不是屬於他們的,然後屬於體育部的是有422件,所以剩下來的一千多件我們今天該怎麼處理?所以今天為什麼我們委員會在社維法裡面提出來,就是因為人民真的也覺得受苦啊!部長,您覺得應該怎麼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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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站在我們警政單位處理有關於社維法的部分,我們幾乎都是以協助的立場,如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它的處罰要件,或者是說它接受檢舉的裁罰要件沒有很明確的話,它事後還是會衍生很多包括行政訴訟或者是訴願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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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所以我們修法才會說我們用檢舉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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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但是以社維法來講,你要加重他的處罰應該不是我們的原意,而是我們希望不要讓這些黃牛的行為有猖獗的現象,那黃牛的行為有猖獗現象的話,恐怕還是要很多跨部會,包括民眾自己本身對於黃牛票是否……因為買黃牛票大致上都是屬於商業的交易行為比較多,所以你要用行政裁罰的方式或用其他刑法的方式來介入的話,它的要件如果不明確,我們後續還是要接受其他機關包括司法單位的檢驗,我想這樣子反而會治絲益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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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部長,我不同意你的說法,因為現在縱使我們的兩個部會已經有了所謂的黃牛專法,然後要裁罰,可是還是有黃牛,對吧?所以你要回歸到人性善良的一面在目前來說已經是不可能的,所以我們希望在社維法裡面,目前沒有被規範到的趕快先規範,當然如果未來有專法要處理這一部分,我們也樂觀其成,所以我認為還是得要來處理,好嗎?希望待會我們在討論的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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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在過渡上,如果是屬於行政裁量,就是說跨部會之間我們可以互相合作,譬如說採取專案,假設現在有大型演唱會,那它有什麼專案在源頭的管理,包括買賣或者是不合法的買賣,或者是網路上面黃牛猖獗的部分,我們先把源頭的管理先弄清楚以後,那社維法比較是屬於後端的查處,我們不可能去介入演唱會或是運動賽事要不要開辦,但是後端的查處的話,如果純粹是我給他開罰單這樣就可以解決問題,我覺得這樣子反而沒有辦法真的達到我們要遏止黃牛猖獗的現象,所以我們也會支持其他的部會,包括您剛剛有提到……譬如他剛剛有提到蛋黃酥跟買賣交易餐廳的或是交通餐旅有關的,是不是可以訂定專法的方式,那我們社維法……警察機關站在協助的角色,儘量來協助做後端查處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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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所以嘛!大家是要討論,不能夠一下子去向其他委員說今天根本就不關係到社維法,所以他覺得應該回歸到其他各部會訂定專法,其實我不認為應該是這樣子,現在黃牛的猖獗是真的非常的猖獗,這個的確是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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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是,尤其是網路上面非常的猖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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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對,那網路上面有誰可以來去?我覺得我們的警政單位應該也要來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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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其中的一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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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對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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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不能都是警政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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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對,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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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其中的一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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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對,其中的一環也必須加入,要不然剛剛文化部也好,體育部也好,他們也都講說他們很困難啊!你們就直接交給地方政府,對不對?副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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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副司長容欣:共同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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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委員素梅:你們共同協定,你們也沒有辦法有這個能力嘛!所以為什麼現在黃牛還是依然那麼猖獗,我們訂了兩個專法還是那麼猖獗,就是因為有非常多細節的問題必須中央各部會一起來努力,所以今天我們才會提出社維法的修正案,因此我不同意其他委員在這邊說的根本和社維法沒有關係,我不同意!所以我的修正動議和附帶決議有四個要求:第一是要比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調高罰鍰額度,讓黃牛票賣一張可能要賠好幾倍,這部分是已經有的,但是我們希望在社維法裡面再做規定。第二是增設吹哨者獎勵機制,鼓勵全民檢舉,全民來反黃牛,我覺得這也是必需的,用地方上、用全民的力量一起來遏止黃牛其實是有必要的。第三是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影響非常嚴重的行為應該要加重處罰。第四個是附帶決議,要求設置專責人力來調查黃牛,不能再讓查證工作變成虛應故事。 |
| 有了法律條文的修正和附帶決議,相信我們可以為其他不足之處填補一些漏洞,好嗎?以上是我對社維法的發言,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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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謝謝高金素梅委員的質詢。現在休息3分鐘。 |
| 休息(10時46分) |
| 繼續開會(10時5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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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黃委員建賓代):現在繼續開會。 |
| 請牛煦庭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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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_id | 委員會-11-3-15-13 |
| speakers | ["牛煦庭","高金素梅","王鴻薇","羅廷瑋","麥玉珍","蘇巧慧","張智倫","王美惠","張宏陸","黃捷","許宇甄","黃建賓","李柏毅","徐欣瑩","吳琪銘","楊瓊瓔","張啓楷","邱志偉","丁學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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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ingDate | ["2025-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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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 高金素梅等21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4 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七 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顏寬 恒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 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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