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義川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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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1,618 00:00:26,050 好 謝謝主席 我們請這個移民署外交部跟法務部麻煩移民署外交部及法務部上台 謝謝委員好好
00:00:27,868 00:00:54,133 先請教移民署的同仁我們這個國人出國如果這一個出境的過程中那系統顯示這一位不能出國那你們通常會是譬如說接到司法機關的要求上面有註明這個人為什麼不能出國是這樣的狀況嗎大部分是這樣的狀況那這一個我再請教一下法務部
00:00:55,779 00:01:24,662 那司法機關包括這個可能包括法院或者是各地的檢察署那認為這個相關的人要限制他出境那限制他出境程序上你們就會通知移民署說這個人限制他出境不管用什麼方式就通知移民署那請問你通知他以後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他就不能出境了
00:01:25,560 00:01:27,150 那跟他有沒有這本護照會有關係嗎
00:01:31,678 00:02:01,198 就他的護照沒有被廢止也沒有被註銷嘛可是移民署那一關你已經通知他我們是對人這個特定人進行限制出境對對這個人限制出境嘛那他還是持有中華民國的護照對他有沒有持有中華民國這個人已經被限制出境啦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當然也會被限制出境啦對那現在這個羅志強委員跟謝易鳳委員兩位的提案實務上有沒有可能說這個你們沒有通知移民署
00:02:02,198 00:02:26,963 可是呢 卻通知了外交部 註銷他的護照呃 這個是兩個不同的處分啊我知道 現在的狀況 現在的理論說這兩個可以並行的對 兩個並行 看起來是雙保險可是 理論上是 只要通知移民署只要通知移民署 不管他拿什麼護照通知移民署 這個人就不能出國了嘛
00:02:28,593 00:02:38,649 對那不會有一種情形是你沒有通知移民署但是呢你通知了外交部請外交部去廢止或什麼註銷他的護照
00:02:40,765 00:03:09,873 報告委員 兩個不同的羈押的替代處分嘛那有可能啦但現實上當檢察官或法官他有可能兩個羈押替代處分都並行但有沒有可能他只做註銷而沒有限制他出境在這個實務上他就產生了有可能嗎因為個案上他的檢察官或法官判斷我們沒有辦法預測啦因為他是不同的羈押的替代處分嘛所以就是說也有可能是他的這個護照已經被廢止了
00:03:10,973 00:03:37,418 那最後也被註銷了因為你們提到廢紙跟註銷是兩件事那它被廢紙也被註銷了可是移民署那邊沒有被限制出境當然這涉及到外交部因為我們註銷他的護照嘛這是要外交部跟移民署之間的行政上的聯繫我們註銷是對他的護照註銷那我們限制出境我們直接講完就通知移民署他就出不去了
00:03:38,530 00:03:53,099 所以移民署才會是他能不能出去的關鍵嗎他最後把關的好那第二就是說這個把這一個這個國人他的這個護照給註銷了那全世界會不會知道
00:03:56,065 00:04:17,600 我們現在因為英文不是Interpol的這個國際刑警組織的會員,就不會有全世界知道這件事情譬如說他假設這個人他在這個司法機關還沒通知移民署之前他就拿了中華民國護照出境跑去日本了
00:04:18,721 00:04:21,803 那跑去日本呢 這個司法機關說 哎呀 跑去日本啦這個人現在要給他通緝啦然後呢 這個是已經跑了嘛 對不對那這個外交部啊 就廢止他的護照 註銷他的護照可是他還可以拿著這本護照前往澳洲 對不對
00:04:36,087 00:05:00,702 但是他出 他在那個國家 他所在地的國家 因為我們已經註銷他的護照他離境或幹嘛 他會要護照啊 那個國家就會知道他已經沒有護照啦他護照已經被中華民國註銷啦教授我剛問你說我們把他註銷了以後那個國家會知道 那我應該提問是全世界會不會知道他前往的國家 他入境日本的那個因為他護照已經被中華民國註銷 他離境的時候當然就會知道了
00:05:01,055 00:05:29,857 他離境日本的時候會知道那他如果在你註銷之前他就離開日本了他就跑去澳洲了那又回到下一個國家嘛下一個國家他同樣要離境的時候也會知道下一個國家就是澳洲第三個國家他也會知道他的護照被註銷了所以他要再前往第四個國家的時候他就會沒有護照了他就出不去了這就涉及到他所在地的國家要做怎麼樣的行政上的移民上的處理
00:05:31,311 00:05:46,982 那外交部有提到說如果羅委員跟謝一鳳委員等人的提案如果通過以後你們要修改這個護照條例請問修的內容大概會是什麼因為我看你們護照條例的第25條25條的內容是廢紙並註銷
00:05:53,769 00:06:13,412 那這個我看法務部給的意見說廢紙並註銷這樣的文字並不是很妥適啦可是我看護照條例的內容就是先有一段是廢紙後面才有一段叫並註銷嘛那這個文字上會怎麼樣來處理
00:06:15,277 00:06:36,049 跟委員報告那如果說在修正的版本是採取委員剛才所講的這樣的一個版本通過之後呢那實務上可能會發生一種情況是說當事人他可能沒有申請護照那又或者他所持的這個護照呢以逾越的效期所以草案裡面所提到的
00:06:38,309 00:07:02,397 廢紙並註銷那這部分在紙巾上面的話就變成說他沒有可以註銷的課題那這邊的話我們的領事事務局會去研析就是說以目前實務的做法而言的話那可能文字上要去做一些調整就把並改成或這樣的一個文字上的修正可是你們25條就是已經是廢紙原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00:07:05,575 00:07:06,959 25條原來的現在的護照條例是這邊的話
00:07:15,302 00:07:44,005 跟委員報告就是說因為實務上的確是有可能發生過所持的護照是預約效期所以用病這個字眼的話可能跟目前實務上的做法我們可能會再去做一個通盤的一個檢討所以如果這一個案子如果通過的話就護照條例的第25條裡頭的那些文字啊你們應該會去做我們會再去做整個通盤的檢討去因應目前實務上的做法去做一個比較
00:07:45,026 00:08:03,570 正確的或是說比較妥適的那這部分就再跟法務部或司法院大家就文字上因為現在看起來你們那個貨或者是病有一些實務執行上可能會有一些爭議最後我請教一個問題就是說如果司法機關最後誤會一場
00:08:08,677 00:08:34,544 誤會一場 我把你的護照給廢紙 又把你註銷了最後誤會一場 沒事那他怎麼樣再回覆他的護照跟我們報告就是說因為目前我們廢紙或是註銷護照按護照條例都是經過司法機關或者是軍法機關的一個通知那實務上現行的做法的話大部分的當事人會提起一個溯源的一個救濟程序
00:08:34,984 00:08:52,859 那在救濟的程序階段我們會再去審視原來通知領事事務局然後去註銷或是廢止護照的原機關有沒有改變原來的處分如果沒有的話那我們這邊就不會去做更動那並且會建議如果當事人他覺得說這是一個誤會異常
00:08:53,860 00:09:21,917 那他的正伴應該是跟原來註銷或是廢紙護照的機關也就是司法機關去提起救濟那這個部分如果原來的司法機關認為說他護照是誤會註銷或是廢紙護照的室友是誤為一場的話那他會再通知我們那我們會把原來的處分給撤銷掉那他是要重新申請不用 他撤銷掉的話他護照或者是被廢紙的那處分他護照可能在海外被你們沒收啦是
00:09:23,103 00:09:51,982 那他就要重新申請了是那這部分就算他自己去負擔了是吧這部分這可以考量一下就是說因為是司法機關通知嘛你們就把他這個註銷了嘛對那後來後來這個審完了就決定說這個其實沒有沒有那沒有的話這個當事人後面的這個程序請你們在後面的這個處理上也要納入考量好
00:09:53,223 00:09:53,244 市長
00:09:55,526 00:10:21,923 因為這可能是涉及到行政處分的救濟啦那因為我們通知他那個外交部就會做一個行政處分嘛那對這行政處分的救濟事實上如果到後來發生委員所講的那就是我們行政程序法上他就是處分後後來發生一個新事實新證據的話這個時候我們可以去撤銷原來的行政處分所以這是對行政處分救濟的這個制度上設計我們現行法的行政程序法事實上有它相關的規定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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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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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9時16分)謝謝主席。我們請移民署、外交部跟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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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移民署、外交部及法務部上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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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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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先請教移民署的同仁,我們國人出國,如果出境的過程中,系統顯示這一位不能出國,你們通常會是接到司法機關的要求,上面有註明這個人為什麼不能出國,是這樣的狀況嘛,對不對?大部分是這樣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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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專門委員聰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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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好。我再請教一下法務部,司法機關可能包括法院或者是各地的檢察署認為對相關的人要限制他出境,在程序上你們就會通知移民署限制這個人出境,不管用什麼方式通知了移民署。請問你通知他們以後,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他就不能出境了,跟他有沒有這本護照會有關係嗎?就是他的護照沒有被廢止,也沒有被註銷,可是在移民署那一關,你已經通知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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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我們是對這個特定人進行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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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對,這個人被限制出境嘛!但他還是持有中華民國的護照,還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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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他有沒有持有中華民國的護照,但這個人已經被限制出境,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他當然也會被限制出境啊!這是對人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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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對。現在羅智強委員跟謝衣鳯委員兩位的提案,實務上有沒有可能是你們沒有通知移民署,可是卻通知了外交部註銷他的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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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這個是兩個不同的處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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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我知道,現在的問題就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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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這兩個是可以並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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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對,兩個並行,看起來是雙保險。可是理論上只要通知了移民署,不管他拿什麼護照,通知了移民署,這個人就不能出國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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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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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不會有一種情形是你沒有通知移民署,但是你通知了外交部,請外交部去廢止或註銷他的護照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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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報告委員,這兩個是不同的羈押替代處分,是有可能啦!現實上檢察官或法官有可能兩個羈押替代處分都並行,但有沒有可能只做了註銷,而沒有限制他出境,在實務上它就產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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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有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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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個案上是由檢察官或法官判斷,我們沒有辦法預測,因為它是不同的羈押替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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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所以就是說,也有可能是他的護照已經被廢止了,最後也被註銷了。因為你們的報告提到廢止跟註銷是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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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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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護照被廢止了,也被註銷了,可是移民署那邊他沒有被限制出境,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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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當然這涉及到外交部,因為我們註銷他的護照,這是要經外交部跟移民署之間的行政上聯繫,對不對?我們註銷是對他的護照註銷,我們限制出境,檢察官直接就通知移民署,他就出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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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所以移民署才會是他能不能出去的關鍵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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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它是最後把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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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好。第二個,把國人的護照註銷了,全世界會不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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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因為我們不是INTERPOL(國際刑警組織)的會員,就不會有全世界知道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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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譬如說,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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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註銷我國人的護照,我們國家當然沒有辦法即時通報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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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假設這個人在司法機關還沒通知移民署之前,他就拿了中華民國護照出境,跑去日本了,司法機關說:糟糕!他跑去日本了。現在要通緝這個人,可是人已經跑了,對不對?外交部就廢止他的護照、註銷他的護照,可是他還可以拿這本護照前往澳洲,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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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他在那個國家,因為我們已經註銷他的護照,他要離境或幹嘛,他會要有護照啊!那個國家就會知道他已經沒有護照,他的護照已經被中華民國註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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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所以我剛剛問你,我們把他的護照註銷了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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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那個國家會知道。委員剛剛的提問是全世界會不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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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就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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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他前往的國家應該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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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他入境日本的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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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對!因為他的護照已經被中華民國註銷,在他離境的時候當然就會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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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他離境日本的時候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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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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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好,那如果在你註銷之前他就離開日本了,他就跑去澳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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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那就是到下一個國家嘛,下一個國家同樣在他要離境的時候也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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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下一個國家,就是第三個國家也會知道他的護照被註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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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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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所以他要再前往第四個國家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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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他就會沒有護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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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他就出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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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這就涉及到他所在地的國家要做怎麼樣行政上的、移民上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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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好,謝謝。
外交部有提到,如果羅委員跟謝衣鳯委員等人的提案通過以後,你們要修改護照條例,請問修正的內容大概會是什麼?因為我看到護照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內容是「廢止並註銷」嘛,但法務部的意見是「廢止並註銷」這樣的文字並不是很妥適,可是我看到護照條例的規定也是先有一段關於護照廢止的文字,後面再加上「並註銷」嘛,這個文字上會怎麼樣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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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專門委員仁良:跟委員報告,如果修正時是採取委員剛才所講的這樣的版本通過之後,實務上可能會發生一種情況是說,當事人可能沒有申請護照,又或者他所持的護照已逾越效期,所以草案裡面所提到的廢止並註銷,這部分在執行上就變成他沒有可以註銷的客體,這邊的話,我們領事事務局會去研析,以目前實務的作法而言,可能文字上要去做一些調整,就把「並」改成「或」,做這樣一個文字上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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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可是你們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就已經是「……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啊!現行護照條例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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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專門委員仁良:是,跟委員報告,因為實務上的確是有可能發生所持的護照是逾越效期,所以用「並」這個字眼,跟目前實務上的作法,我們可能會再去做一個通盤的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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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OK,所以如果這個案子通過的話,護照條例第二十五條的那些文字你們應該會去做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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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專門委員仁良:我們會再去做整個通盤的檢討,因應目前實務上的作法,去做一個比較正確的,或是說比較妥適的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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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OK,那這一部分就再跟法務部或司法院就文字上來研商,因為現在看起來,你們那個「或」或者是「並」在實務的執行上可能會有一些爭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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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專門委員仁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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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好。最後,我請教一個問題,如果司法機關最後說「誤會一場,我把你的護照廢止,又註銷了」,最後誤會一場、沒事,他怎麼樣再回復他的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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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專門委員仁良:跟委員報告,因為目前我們廢止或是註銷護照,按護照條例都是經過司法機關或者是軍法機關的通知,實務上現行的作法,大部分的當事人會提起訴願的救濟程序,在救濟程序的階段,我們會再去審視原來通知領事事務局去註銷或者是廢止護照的原機關有沒有改變原來的處分,如果沒有的話,我們這邊就不會去做更動,並且會建議,如果當事人覺得這是誤會一場,他的正辦應該是跟原來註銷或是廢止護照的機關也就是司法機關提起救濟,如果原來的司法機關認為他的護照註銷或廢止的事由是誤會一場的話,會再通知我們,我們會把原來處分給撤銷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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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他是要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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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專門委員仁良:不用,撤銷掉的話,護照被廢止的那個處分就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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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他的護照可能在海外被你們沒收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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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專門委員仁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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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那他就要重新申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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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專門委員仁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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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這個部分就是他自己要去負擔了,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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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專門委員仁良: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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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這個可以去考量一下,因為是司法機關通知,你們就把他的護照註銷了嘛,審完後覺得其實沒有,沒有的話,這個當事人後面的程序,請你們在後續的處理上也要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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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這可能涉及到行政處分的救濟啦,因為我們通知它,外交部就會做一個行政處分,對於這個行政處分的救濟,事實上如果到後來發生委員所講的,就是我們行政程序法上的處分後發生一個新事實、新證據的話,這個時候我們可以去撤銷原來的行政處分,所以這是對行政處分救濟制度上的設計,我們現行的行政程序法事實上有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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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義川:就有這樣的規定了?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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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王委員。
下一位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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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36-11
speakers ["吳宗憲","羅智強","王義川","陳培瑜","黃國昌","沈發惠","王鴻薇","翁曉玲","莊瑞雄","吳思瑤","傅崐萁","林淑芬"]
page_start 1
meetingDate ["2025-04-24"]
gazette_id 1144301
agenda_lcidc_ids ["11443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 一) 委員羅智強等25 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陳 培瑜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 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及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許智 傑等2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僅進行詢答】
agenda_id 11443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