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琪銘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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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7,213 | 00:00:25,259 | 好 主席 我們一位同仁 請郭突署 吳市長吳市長有請吳市長好 針對今天的機制品質的改善與政策的討論我們都知道 我們過去有很多大樓 現有的大樓充電樁的問題 |
| 00:00:28,752 | 00:00:51,154 | 那其實我們也知道說在2019年我們的修法通過我們後來蓋的大家充電樁都沒問題但是之前的這些大樓還是存在的問題因為存在的問題那住戶至於要做但是沒經過管委會同意法院的判決判決住戶的敗訴 |
| 00:00:52,236 | 00:01:01,411 | 那未來咧,我們抓新舊的大樓我們要怎樣來協助我們的舊油的我們的大樓的管委會 |
| 00:01:02,468 | 00:01:29,804 | 這邊我們要怎樣內政部要怎樣做規劃親愛的署長來來來重視這問題在這個充電樁的安裝的這個部分其實關鍵是你把車子引到地下室可能引發的這個公共安全疑慮的問題尤其是他的這個鋰電池火災是目前證實是無法直接撲滅他只能透過大量灌水降溫那或是利用這個防火毯 |
| 00:01:31,105 | 00:01:59,367 | 避免毒煙的擴散所以我們把這些包含充電樁的安裝程序還有第一時間的防火還有降溫的措施都請消防署訂定在它相關的指引當然地方政府有些也已經做了一些指引我想這個指引可以讓公益大廈管理委員會是比較放心的也有一定的方向可以遵循 |
| 00:01:59,907 | 00:02:28,827 | 那這個部分消防署應該在最近就會把它做一個比較完整的訂定那我想這個部分部裡面統整如果確認以後應該會提供給各縣市政府還有我們也會到時候會邀公益大廈管委會來一起做一些討論那希望他們遵循這樣的指引然後逐步的把這些安全措施做好那這樣的話才有機會讓他下去的時候所有的住戶是比較安心的 |
| 00:02:29,572 | 00:02:46,787 | 市長是針對我們地下室停車場但是大樓有開放空間是不是未來朝開放空間我們也不要限制在地下室在開放空間我們也可以來設置我們的臨時的充電座其實我們也是希望說先用開放空間讓住戶心理上比較 |
| 00:02:54,474 | 00:03:12,623 | 能夠接受這個東西,那他逐步再引下去,你安全措施做好了,那再讓他下去。好,再來我就跟你討論那個社會住宅,因為我們社會住宅,目前在我們都會區裡面,大家注意社會住宅期望值都很高, |
| 00:03:15,356 | 00:03:30,063 | 非常的高,所以說在我們都會區裡面,社會住宅我們在推動的腳步還不過快因為我們有很多是我們的國有財產是我們公家的土地,公家的土地我們要取得會比較方便 |
| 00:03:31,607 | 00:03:56,273 | 取得方便,我們未來興建的速度才會快那所以說,在未來,我們會在我們都會區裡面是不是有整套我們怎樣來取得土地,這最重要嘛你再整個發包程序,那都是趙正堂程序,那也很快因為我們很多我們也不要講弱勢啦,就是沒有房子的人 |
| 00:03:56,994 | 00:04:25,542 | 他們都很期待我們的社會住宅那社會住宅呢你還要制定的就是什麼來你今天今天你抽到的時候你就不能隨意的來來轉租或是存在的問題就是地下室的停車問題那一定要把它制定比較嚴格要是被查到的話第一就沒收然後你罰款 |
| 00:04:26,524 | 00:04:51,654 | 絕對一定要把它制定因為你沒有制定比較重的罰款變成他們的車位現在車位都是魚味籃球大家都知道這樣才可以落實說真正需要的人他們來抽到他們可以改觀引起爭議這就是我們政府要的這部份我們在我們訂的部分都已經有明確的 |
| 00:04:52,916 | 00:05:16,372 | 原則上中央蓋的大部分不會再有就是說還有空位再去額外驅逐出去啦當然有一些看地方的特殊需求那或者是說我們的車但是我想委員所建議的非常好就是它管理一定要非常嚴格啦不能讓它有所謂的轉租的行為我想不管是車載本身或是停車位我想這部分我們會嚴格來要求 |
| 00:05:17,028 | 00:05:26,480 | 因為過去的曾經發生就是我們的合宇住宅板橋的合宇住宅合宇住宅當初就是一些 |
| 00:05:27,622 | 00:05:49,216 | 不肖的商人 找了很多人頭去抽 抽到了之後然後他想辦法 哎喲破產啦什麼然後在金華院認定判決 就用法拍的名義 對就用法拍的名義把他低價飆售出去 對所以這都是我們要賀字的方向 好不好對 好 這部分我們會努力好 謝謝署長 謝謝好 謝謝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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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委員琪銘:(11時9分)主席、與會同仁。請國土署吳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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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有請吳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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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署長欣修: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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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委員琪銘:吳署長好。針對今天居住品質的改善與政策的討論,過去有很多現有的大樓都發生過充電樁的問題,我們也知道2019年修法通過,所以後來蓋的充電樁都沒問題,但之前這些大樓的問題還是存在,存在的問題是怎麼樣呢?住戶自己要做,但是沒經過管委會同意,法院判決住戶敗訴,未來我們要怎樣來協助舊大樓的管委會?內政部要怎樣規劃?請署長來重視這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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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署長欣修:感謝委員。因為充電樁安裝的關鍵是,你把車子引到地下室可能引發公共安全疑慮的問題,尤其是鋰電池火災,目前證實無法直接撲滅,只能透過大量灌水降溫,或者是利用防火毯避免毒煙擴散,所以包含充電樁的安裝程序,還有第一時間的滅火、防火及降溫措施,都請消防署訂定在相關指引,當然有些地方政府也已經做了一些指引。我想這個指引可以讓公寓大廈管委會比較放心,也有一定的方向可以遵循。消防署應該在最近就會把這個部分做比較完整的訂定,如果部裡統整、確認以後,應該會提供給各縣市政府,到時候我們也會邀公寓大廈管委會一起做一些討論,希望他們遵循這樣的指引,逐步把這些安全措施做好,這樣才有機會當做下去的時候,讓所有住戶比較安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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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委員琪銘:剛剛是針對地下室停車場,但是大樓有開放空間,是不是未來可以朝開放空間?我們不要限制在地下室,而是在開放空間也可以設置臨時充電樁,這樣才可以解決舊有大樓住戶權益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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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署長欣修:其實我們也希望先用開放空間,讓住戶心理上比較能夠接受這個東西,逐步再引下去,也就是安全措施做好了,再讓它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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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委員琪銘:再來,我就和你討論社會住宅,目前在都會區裡面,大家對於社會住宅的期望值都很高,雖然非常的高,但在都會區裡面,社會住宅推動的腳步還不夠快。因為有很多基地是國有財產署、公家的土地,要取得比較方便,未來興建的速度才會快,所以未來在都會區裡面是不是有整套……怎樣來取得土地是最重要的,整個發包程序都是照正常程序也很快。我們也不要講弱勢,很多沒有房子的人都很期待社會住宅,社會住宅還要制定的是,當抽到的時候就不能隨意轉租,存在的就是地下室的停車問題,你們一定要把它制定得比較嚴格,要是被查到的話,第一、就沒收,然後一定要制定罰款,如果沒有制定比較重的罰款,變成他們的車位……大家都知道現在車位都是一位難求,這樣才能夠落實,讓真正需要的人抽到,可以解決居住正義的問題,這就是政府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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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署長欣修:是,這部分在我們訂的部分都已經有明確的……原則上,中央蓋的大部分不會還有空位再額外租出去,當然有一些是看地方的特殊需求,或者是我們的……但是委員所建議的非常好,就是管理一定要非常嚴格,不能有所謂轉租的行為。不管是社宅本身或是停車位,這部分我們會嚴格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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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委員琪銘:因為過去板橋合宜住宅曾經發生過,當初就是一些不肖的商人找了很多人頭去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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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署長欣修: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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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委員琪銘:抽到了之後,他就想辦法透過破產等等手段,再經法院認定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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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署長欣修:就用法拍的名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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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委員琪銘: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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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署長欣修:就用法拍的名義把它低價標售出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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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委員琪銘:所以這都是我們要嚇阻的方向,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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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署長欣修:好,這部分我們會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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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委員琪銘:好,謝謝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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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署長欣修: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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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謝謝吳琪銘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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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吳委員琪銘代):現在請下一位牛煦庭召委,謝謝。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286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15-13 |
| speakers | ["牛煦庭","林倩綺","蘇巧慧","高金素梅","麥玉珍","羅智強","徐欣瑩","翁曉玲","黃健豪","張智倫","張宏陸","王美惠","黃捷","李柏毅","吳琪銘","許宇甄","鄭天財Sra Kacaw","李坤城","吳沛憶","范雲","王鴻薇","張啓楷","丁學忠","邱鎮軍","黃建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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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ingDate | ["2025-04-24"] |
| gazette_id | 11441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4101_00004"]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 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 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牛 煦庭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 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 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蘇巧慧 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住宅法增訂 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四、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徐欣 瑩等26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八、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 吳沛憶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林倩綺 等23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僅詢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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