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芬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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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0,670 | 00:00:01,050 | 麻煩副秘書長 |
| 00:00:25,261 | 00:00:46,297 | 副秘書長 我想最近不斷發生審判中的被告逃跑那除了最有名的中文字的棄保潛逃那前幾天就是中文字的翻版竹北健身房虐童案的葉轉浩也跑了 一模一樣翻版 |
| 00:00:47,631 | 00:00:53,643 | 所以今天要審查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二關於羈押替代處分的修法 |
| 00:00:55,322 | 00:01:19,938 | 那基本上這兩個逃跑的都是非法潛逃的啦大概都是坐船出去的吧所以這跟護照出入境禁止大概是沒有直接相關啦但是我要講這個是因為啊這像這樣的案子都是法院沒有羈押沒有限制出境出海 |
| 00:01:20,734 | 00:01:34,799 | 也沒有裝設這個科技的設備監控導致人犯棄保潛逃這件事情非常嚴重也影響到司法院在人民當中雪上加霜的形象 |
| 00:01:36,059 | 00:01:58,514 | 那我現在要問你很具體的問題以中文字大家討論的沸沸揚揚中文字的科技監控原本是電子腳療為什麼突然改成電子手療為什麼它本來是電子腳療為什麼要刻意讓它改成電子手療這個電子手環 |
| 00:02:02,984 | 00:02:22,519 | 你知不知道報告委員 這個我們只可以從那個卷證裡面獲悉當然就是直接那個新證要法官最清楚那我們從那個卷裡頭看到是說那個因為被告主張說他身上有那個皮膚病啊那就說所以是那個身體有檢附證明嗎這一個部分的那個個案的資料我們他什麼時候改成電子手環 |
| 00:02:32,113 | 00:02:58,313 | 你們也不知道對那裁定可以改成電子手環的法官是誰法官是誰裁定可以從電子腳鐐改成電子手環看起來看起來像是戴了一個Apple Watch就是承辦法官對啊是誰啊裁定可以讓他從腳鐐變成手環蛤 |
| 00:03:02,253 | 00:03:27,311 | 你們不知道這個可以查得到他是113年3月19號改成電子手環改很久了對他很禮遇啊 大家都知道中文字連在立法院提案都可以拿錢啊量身定制的修法 沸沸揚揚的更不要講你們這次的審判長跟你們的陳審法官 高院的 |
| 00:03:33,226 | 00:03:41,549 | 你們都還並不是非常清楚喔你們裡面誰被買了 誰有問題到現在你們都還沒有很嚴肅的去查不覺得這事情該很嚴肅的面對嗎每一個細節 哪一個陳審法官才定這樣子那個 包委員這邊的那個資料齁那個換成那個手環的是原來的那個何怡婷就是原來做出實體判決的 |
| 00:04:00,057 | 00:04:20,779 | 那後來因為這個送命法官他因為離職誰啊叫什麼名字啊他去當律師了沒關係啊誰啊叫什麼名字大家要問責欸不是趕快從法官退休然後改當律師就可以了那跟之後就是說沒有再延續的何怡婷是不同的何怡婷 |
| 00:04:21,459 | 00:04:42,231 | 我現在問你,當初裁定改成電子手環,我不認為他直接就有可能收賄這種問題啊但是就是說,你裁定了這個,你要有正當性,你要有足夠說服大家,攤在陽光上讓大家相信的這個證明啊你有這個權利,你也負相當的責任啊,被問責啊 |
| 00:04:44,977 | 00:05:12,068 | 包括委員就那個就是科控的就那個手跟腳它兩個的效力其實是一樣的效力都是一樣哪一種比較不利於被告的逃脫我們目前有的那個實證上來看就是從有那個修法之後可以用那個用可以科控就是說你不管是手或者是那個腳只要是有用的到現在都還沒有那個脫逃的所以它是一個有效的 |
| 00:05:12,788 | 00:05:31,944 | 所以腳跟手 你在說什麼 有用的都沒有脫逃的曾經有一個 曾經兩度靠近海邊對 有用的都還沒有發現脫逃現在脫逃的就是你們沒有做成裁定直接審理單上改 然後就放人了 |
| 00:05:33,080 | 00:06:00,819 | 包括周文智包括這個葉展浩那個都是你們陳審法官你們的法院都罔顧檢察官檢察署都認為應該要繼續監控都是法院放人的放人頭走出去的你講的真是太正確了對不對你說效果都一樣有效我告訴你對周文智來講戴一個Apple Watch |
| 00:06:02,110 | 00:06:12,412 | 感覺比較不引人注目啦 就像一個Apple Watch嘛 對不對如果都一樣有效 幹嘛要腳的變手 要有兩種我現在講說啊 大家一般普遍認為電子手環看起來不像電子監控 很容易隱藏啦 |
| 00:06:29,341 | 00:06:37,607 | 所以你說那個卷宗你們看得到嘛當初這個法官裁定讓他改成電子手環他上面怎麼寫摩擦換布摩擦換布每一個電子腳鐐都在摩擦換布他強制處分當然有他的目的性難道他讓你很舒服嗎他上面寫摩擦換處有舉證有證明嗎 |
| 00:07:00,151 | 00:07:04,022 | 有嗎?有破皮的照片嗎?有醫生開具的讓而不適當的證明嗎? |
| 00:07:07,817 | 00:07:31,112 | 這裡沒有原始的那個檔案我們這裡只有看到形式上的一些資料他的中文志為例啦他113年10月17號到期的科技監控然後在10月17號到期在10月9號審理庭上已經檢察官很明白的講有繼續實施科技設備監控的必要然後呢然後呢 |
| 00:07:34,936 | 00:07:52,535 | 就很奇怪啦11號上班日法官馬上要書記官聯絡檢方的助理詢問對於增加保證金2000萬的意見在書記官回覆檢察官不在時又在14號指示書記官聯繫檢察官既然已經當成 |
| 00:07:56,579 | 00:08:18,883 | 都已經當庭說有必要開庭的時候就說有必要繼續監控為什麼你們的法官還要這麼鍥而不捨一問再問又問當時在開庭的時候人家就講得一清二楚了一直打電話可不可以不監控暗示可不可以增加2000萬就不監控 |
| 00:08:23,341 | 00:08:29,187 | 那如果他這麼的他這麼的跟檢方不同意見為什麼不繼續開庭然後載明在筆錄裡面 |
| 00:08:32,893 | 00:08:58,992 | 所以我現在問你一件事情就是法官就強制處分用電話方式去徵詢意見的情形是很普遍嗎很普遍嗎還是葉展浩的例子葉展浩的例子是法院沒有通知檢察官到庭沒有要求檢察官表達意見進行裁定 |
| 00:09:01,554 | 00:09:21,961 | 罔顧檢方在偵查階段就明確的主張要申請羈押人家檢察官一路走來都說認為有申請羈押的必要然後你們也不通知檢察官要來開庭然後也不詢問他們的意見就進行裁定 |
| 00:09:23,683 | 00:09:35,423 | 免電子監控免羈押然後就跑了然後你們還可以檢方跟院方互推皮球你們的院方院方怎麼說我想看看 |
| 00:09:36,232 | 00:10:03,795 | 院方對於以審當日進行裁定釋放被告即便沒有通知檢察官這個到場了但是呢 羈押替代處分已經對外宣示 媒體未報導同案被告在準備程序前檢察官自然就會知道所以沒有因為裁定未送達無從行使變告救濟的狀況 OK好啦 |
| 00:10:05,779 | 00:10:30,913 | 這個檢方院方這樣子兩邊這樣子這個是你們的慣例是不是我現在問你啊電話用電話去這個徵詢意見很普遍嗎然後認為說我新聞有報導了你檢察官就不用裁定也不用通知來開庭你自然就明白自然就知道這是習慣嗎法院的習慣嗎現在法院都這麼的方便這麼便宜行事嗎 |
| 00:10:32,745 | 00:10:47,904 | 好 副秘書長有一些的訊問是法律規定是一定要做的譬如說像是那個羈押我不談這個 我現在是講說應該做成強制處分 正常程序要開庭 |
| 00:10:49,005 | 00:11:07,592 | 就不開庭然後用電話詢問這是你們便宜行事方便你們法院的大改革是不是啊法定要開庭的一定會開庭那至於說開完庭人家開庭就跟你講有羈押的必要開完庭還用電話一直不斷的問還做假的這個這個叫什麼這個審理單內容上還造假造假修改內容造假 |
| 00:11:18,506 | 00:11:45,063 | 我現在問你電話徵詢的方式現在是你們便宜形式的替代中文字這一件他在12月9號開庭開庭本來就是一個正常的去詢問兩照的那個意見人家就說有繼續電子監控的科技監控的必要啊當然就是說法院端跟地檢署或是當事人有時候有一些聯繫的事情譬如說像是庭期或是什麼開庭就講有必要了 |
| 00:11:45,723 | 00:11:54,304 | 你們的法官真的是鍥而不捨非要問到他說非要製造造假到時候他沒意見欸 |
| 00:11:56,462 | 00:12:16,133 | 委員那至於說這個何怡婷跟承辦法官他們有關於他們這些程序進行跟最後做了這個決定這個是他們判斷餘地我們司法行政真的無從置諱這只是判斷的餘地你有沒有搞錯啊你們移送懲戒法院了餒你們已經移送懲戒法院了餒 |
| 00:12:17,514 | 00:12:33,546 | 有關於他那個程序文本案最離譜的地方不是電話詢問欸要問的話也是法官可以直接打電話去問檢察官你們連這個都不用現在是法官的書記官打電話去問檢察官的書記官然後出現法院抽換電話記錄然後沒有正式裁定推卸責任給書記官還書記官公會出來抗議你們法院 |
| 00:12:46,296 | 00:13:14,569 | 司法院然後發生你們審理單沒有正式裁定審理單上面不斷的增補內容修改電話紀錄修改那個內容審理單上改內容電話紀錄AB版AB版強制處分的事情是這麼隨便嗎AB版你們沒有移送法辦不是移送懲罰法院喔他這樣子有沒有偽造公文書 |
| 00:13:16,427 | 00:13:42,887 | 公務員自己登載不實不是送懲戒法院你們內部的懲戒喔我講的是刑法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故意有沒有移送法辦涉及犯罪部分現在目前那個檢察署也都有在查了他們有案件在查了你們沒有自己主動移送這才是大問題 |
| 00:13:44,738 | 00:14:07,972 | 蛤 強制處分可以這樣子兒戲嗎跟委員報告就是說有關於他們那個電話記錄的那個結果他們有抽換本身結果程式上呢就是這個絕對是錯誤的他違反程序程序上他違反了那個刑事訴訟法第40條我現在講的是那也不是你們那不是你們移送嗎 |
| 00:14:09,213 | 00:14:27,712 | 是檢方自己 主動偵探不是 我跟委員報告 就是說我們司法院我們可以行政調查啦我們都可以行政調查就是說我們調查錯行政調查我先這樣子開了一個記者會委員我可以講完我可以講完 好我們不是沒有注意到有那個犯罪的這個部分那但是我們有權責的問題 就是說 |
| 00:14:30,134 | 00:14:43,264 | 第一個就是我們查出來他有這個違反了那個40條就是你把這個東西抽換掉了嘛那我們也查出來就是說他們之間確實不是抽換啦 篡改啦 不斷的修改啦就是說他們確實呢這兩個書記官之間呢他是有電話通聯的這個我知道了我們都講清楚了我們這個事情是第一次揭露這個弊案被揭發以前 |
| 00:14:58,155 | 00:15:14,395 | 上面是 這個審理單上面寫的不是這樣子他寫說增加兩千萬的這個保證金然後上面也偽造了一個說 沒意見尊重你們軍院審酌 請自行審酌 |
| 00:15:17,079 | 00:15:45,911 | 然後大家都發現他跑了然後媒體報導了然後 陳審法官覺得 這樣子的審理單喔這些文字內容可能他會自己會涉及不法可能不行啊所以才指示書記官再加一句啦增加這個兩千萬增加兩千萬的加保然後科技可不可以不用再 不延長科技監控 |
| 00:15:47,426 | 00:16:11,956 | 不延長科技偵控然後如果再對上你們偽造了沒意見請軍院審酌這樣就竄得起來了而且是事發之後才竄改的事發之後才竄改的所以我在講說這是一個單一個案還是你們自己院裡面真的是知識體大你整個法院的系統螺絲吊滿地不打緊啊人模不彰啊 |
| 00:16:15,049 | 00:16:42,081 | 沒有正式裁定 那請問你 你們怎麼通知中文字增加保證金的 也是電話打電話打電話通知律師喔 劣勢裁定 沒有正式裁定依據裡頭那個資料是打電話打電話喔 那他打電話就要來交了喔然後為什麼他願意交這兩千萬他就是花兩千萬買一個不用電子手環就是準備要跑路了啊 你講有裝的人沒有一個跑得掉的 |
| 00:16:42,998 | 00:16:59,491 | 花兩千萬買一個可以逃跑法院內部有人看不下去了都出來爆料許多的跡象都顯示這個跟一般法官處理的程序常情不符 |
| 00:17:00,897 | 00:17:26,165 | 為什麼要從電子教療改成手環那檢察官建議一定要延長科技監控他還鍥而不捨一定非要問到電話詢問問到造假審理單上面造假最後連裁定都沒有還偷偷摸摸聯絡科控中心拆除電子手環 |
| 00:17:29,368 | 00:17:48,835 | 這個問題很大喔 不是單一喔還有葉展浩 這個你們內部 司法院內部啊真的是問題很大 絕對不是單一個案那我現在再問你一個 副秘書長本案受命法官是不是曾經擔任過律師是大家都 有媒體有報導過嘛 |
| 00:17:50,199 | 00:18:04,710 | 她是不是擔任過 國安密帳關鍵的被告 劉冠軍的這個辯護律師報告委員 這個資訊我是從報紙 從新聞媒體揭露之後才知道對 媒體爆料你才知道來 |
| 00:18:07,871 | 00:18:31,928 | 劉冠軍25年前涉貪將近2億,撿動發動搜索以前比撿掉還要早一步,就從新竹、南寮非法偷渡中國逃了兩天以後,你們現在的陳永松法官過去的陳永松律師,不只代替劉冠軍去國安局請假 |
| 00:18:33,449 | 00:18:44,627 | 還幫跑掉 已經跑掉的劉冠軍申請提前退伍還製造了一個劉冠軍還在台灣的假象重點來不只是這個 媒體沒有報導的 |
| 00:18:46,229 | 00:19:04,198 | 由冠軍偷渡的當天 陳永松法官 當時的陳永松律師他的手機訊號也被發現 也在恰巧的出現在新竹基地台他偷跑的那個地方的基地台 |
| 00:19:10,839 | 00:19:25,704 | 涉嫌掩護劉冠軍潛逃司法院對這個事情有掌握嗎這個是他擔任法官之前的事件對啦 但東涌事發了你們也移送懲戒法院啊 |
| 00:19:27,084 | 00:19:48,103 | 週刊媒體也報導他曾經是劉冠軍的辯護律師還幫劉冠軍掩護假裝他還在國內這樣子的惡紀錄你們都不用再去追還發現劉冠軍偷跑的時候他可能跟他在一起他的手機號碼就是那個偷跑的地點的手機基地台 |
| 00:19:49,448 | 00:20:03,299 | 他可能連掩護偷跑他都有參與天底下有這麼重大的巧合嗎重大的要犯棄保潛逃都跟你們陳永松法官有關 |
| 00:20:04,780 | 00:20:29,056 | 你們說你們做調查你們調查那個司法院只能就現行的法官他在法官執行職務的時候的為私行為做監督不可能一個人他們把法官之前的時候這個我都知道好你不用講為私行為做監督為私行為我現在問你最高法院有時候哪一天要宣判會事先通知當事人嗎 |
| 00:20:30,077 | 00:20:52,237 | 不會對最高法院什麼時候要駁回上訴也沒有人會知道是張文智卻能在最高法院他知道要定宴了他在駁回上訴的同一天他知道他知道所以立刻掌握到消息立刻逃亡這沒有內鬼通風報信嗎蛤 |
| 00:21:00,916 | 00:21:23,511 | 這個這個部分那個最高法院他有就是有接觸過這個案件所有的這一些那個同仁全部都清查過了那個最高法院這個部分並沒有洩密我如果要做壞事我還拿一支跟你們報備過的手機號碼給你清查嗎跟對方聯絡跟壞人聯絡嗎我是要跟你講喔 |
| 00:21:29,059 | 00:21:53,090 | 不是一件然後這個陳永松陳永松法官這一種行為對你們未來就法官考核上你們有什麼樣的建議你覺得有什麼地方可以改革的你們多元禁用啊各種各式各樣的人都會來啊那你不覺得你們在考核上面有沒有什麼地方制度面應該精進的有沒有 |
| 00:21:56,195 | 00:22:22,687 | 就是收集資訊的部分還必須做的證明收集資訊你們這麼弱你們是跟我們立委一樣喔都還要請求給我資訊沒有資訊就什麼都沒有喔立法立法不用修法立法你對人家收集人家個資資訊什麼相當的吊唁你需不需要法律工具法律保留原則需不需要你們有任何意見嗎都沒有覺得說需要改革的地方嗎 |
| 00:22:24,031 | 00:22:51,727 | 食物面都沒有去需要再增強去防避的嗎你看你們這種發光你說叫人家衝刑司法哪有可能主委 要不要主席沒有啦 我是跟你拜託啦在野黨喔 司法院喔 今天有議長今天有秘書長不要在這裡呆呆呆這個喔 權責不相符我們在這裡問他 他也沒辦法 他也沒辦法付帳 他也呆了 |
| 00:22:54,298 | 00:23:17,754 | 是對啊 所以你拖在那裡 我說大法官跟院長這個人事上是不是能夠脫鉤處理啊對不對這樣下去我不曉得我們要問責誰然後誰能夠做決定誰能夠真正的帶領整個司法院進行改革你要他改革都沒大人啊 出來都沒大人啊 是要叫誰啊你可以嗎 你可以帶領改革嗎 |
| 00:23:24,184 | 00:23:36,226 | 副秘書長代理秘書長你覺得你有辦法嗎包委員本人並沒有代理秘書長本人是以副秘書長的職務來接受備詢對啦那就你的 |
| 00:23:37,967 | 00:24:06,766 | 就妳的立場 妳覺得這個改革上 妳有辦法去有這個正當性 然後有這個其實就這個制度的完善 還有說就那個就是減輕大家那個負擔 像我們比較迫切的那個問題其實司法院都持續一直在做減輕負擔 給錢給人 這個大家都同意啦 不要講給你們需要的 你們想要的 通通都給你們人民想要的 司法改革需要的 你們要給我們啊 |
| 00:24:08,908 | 00:24:21,381 | 是對啦 重點是在這裡啦今天是很不想要講這樣的這麼具體可是你們陳永松不是只有懲戒法院啦涉及違法當然還在調查啊對不對 這已經太離譜就還有葉展浩 也這樣 |
| 00:24:24,924 | 00:24:40,237 | 你們內部行政管理你們的程序面的管理都難道沒有可以值得檢討之處嗎你們的職務監督都只有在鬥爭的時候才有連基隆法院都搞成沸沸揚揚的嗎你的職務監督職務監督啊 |
| 00:24:43,223 | 00:25:05,402 | 你們具體一點然後作為這個行政改革上的這個指標你們要一個上面要有一個政策導 指引啊然後做 大家各個法院要去改革啊職務監督要具體一點不要抽象 不要讓權力濫用但如果你很具體的話那他們才能夠做得出來啊是對不對好啦 謝謝謝謝委員謝謝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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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淑芬:(12時9分)謝謝召委,請副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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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請副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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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好。 |
| 發言片段: 3 |
| 林委員淑芬:副秘書長,我想最近不斷發生審判中的被告逃跑,除了最有名的鍾文智棄保潛逃,前幾天就是鍾文智的翻版,竹北健身房虐童案的葉展皓也跑了,一模一樣翻版,所以今天要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關於羈押替代處分的修法,基本上,這兩個逃跑的都是非法潛逃,大概都是坐船出去的吧,所以跟護照、出入境禁止大概沒有直接相關,但我要講這個是因為像這樣的案子都是法院沒有羈押、沒有限制出境出海、也沒有裝設科技的設備監控,導致人犯棄保潛逃,這件事情非常嚴重,也影響到司法院在人民心中雪上加霜的形象。我現在要很具體的問你,鍾文智大家討論得沸沸揚揚,鍾文智的科技監控原本是電子腳鐐,為什麼突然改成電子手鐐?為什麼?他本來是電子腳鐐,為什麼要刻意讓他改成電子手環?你知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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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我們只可以從卷證裡面獲悉,當然,直接的心證要法官最清楚,我們從卷裡頭看到因為被告主張他身上有皮膚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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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淑芬:有檢附證明嗎? |
| 發言片段: 6 |
|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個案的資料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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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淑芬:他什麼時候改成電子手環?你們也不知道? |
| 發言片段: 8 |
|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 |
| 發言片段: 9 |
| 林委員淑芬:裁定可以改成電子手環的法官是誰?裁定可以從電子腳鐐改成電子手環,看起來像是戴了一個Apple Watch。 |
| 發言片段: 10 |
| 王副秘書長梅英:就是承辦法官。 |
| 發言片段: 11 |
| 林委員淑芬:是誰啊!裁定可以讓他從腳鐐變成手環,你們不知道? |
| 發言片段: 12 |
|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可以查得到。 |
| 發言片段: 13 |
| 林委員淑芬:他是113年3月19日改成電子手環,改很久了,對他很禮遇啊!大家都知道鍾文智,連在立法院提案都可以拿錢、量身訂製的修法,沸沸揚揚的,更不要講你們這次高院的審判長和承審法官,你們都還不是非常清楚?你們裡面誰被買了?誰有問題?到現在你們都還沒有很嚴肅的去查,不覺得這件事情該很嚴肅的去面對嗎?每一個細節、哪一個承審法官裁定這樣。 |
| 發言片段: 14 |
| 王副秘書長梅英:根據這邊的資料,換成手環的是原來的那一個合議庭,就是原來作出實體判決的,後來因為受命法官離職…… |
| 發言片段: 15 |
| 林委員淑芬:誰啊!叫什麼名字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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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副秘書長梅英:他去當律師了。 |
| 發言片段: 17 |
| 林委員淑芬:沒關係啊!誰啊!叫什麼名字!大家要問責耶!不是趕快從法官退休,然後改當律師就可以了。 |
| 發言片段: 18 |
| 王副秘書長梅英:那個跟之後沒有再延續的合議庭是不同的合議庭。 |
| 發言片段: 19 |
|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問你當初裁定改成電子手環,我不認為他直接就有可能收賄的問題,但是你裁定了這個要有正當性,你要有足夠說服大家、攤在陽光下讓大家相信的證明,你有這個權力,也要負相當的責任、被問責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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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副秘書長梅英:科控的腳和手兩個效力其實是一樣的。 |
| 發言片段: 21 |
| 林委員淑芬:效力都一樣,哪一種比較不利於被告的逃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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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副秘書長梅英:從目前的實證來看,從修法之後可以用科控,不管是手或腳,只要是有用的,到現在都還沒有脫逃的,所以它是一個有效的。 |
| 發言片段: 23 |
| 林委員淑芬:你說什麼?有用的都沒有脫逃的?曾經有一個兩度靠近海邊,對!有用的都不會、都還沒有發現脫逃,現在脫逃了就是你們沒有作成裁定,直接審理單上改,然後放人了,包括鍾文智、葉展皓,都是你們承審法官、你們的法院罔顧檢察官、檢察署認為應該要繼續監控,都是法院放人、放他們脫逃出去的!你講的真是太正確了,你說效果都一樣有效,我告訴你,對鍾文智來講,戴一個Apple Watch感覺比較不引人注目啦!就像一個Apple Watch,對不對?如果都一樣有效,幹嘛要有手腳兩種?大家一般普遍認為電子手環看起來不像電子監控,很容易隱藏,你說卷宗你們看得到,當初法官裁定讓他改成電子手環,他上面怎麼寫?摩擦患部?每一個戴電子腳鐐都嘛在摩擦患部,強制處分當然有其目的性,難道還要讓你很舒服嗎?他上面寫摩擦患部有舉證、有證明嗎?有嗎?有破皮的照片嗎?有醫生開具的任何不適當的證明嗎? |
| 發言片段: 24 |
|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裡沒有原始的檔案,這裡只有看到一些形式上的資料。 |
| 發言片段: 25 |
| 林委員淑芬:以鍾文智為例,他的科技監控113年10月17日到期,在10月9日審理庭上檢察官已經很明白的講有繼續實施科技設備監控的必要,11日上班日法官馬上要書記官聯絡檢方的助理,詢問對於增加保證金2,000萬元的意見,在書記官回復檢察官不在時,又在14日指示書記官聯繫,檢察官既然已經當庭說有必要繼續監控,為什麼你們的法官還要這麼鍥而不捨、一問再問又問?當時在開庭的時候,人家就講得一清二楚了,一直打電話問可不可以不監控、暗示可不可以增加2,000萬元保證金就不監控,如果他和檢方意見這麼不同,為什麼不繼續開庭,然後載明在筆錄裡面?所以我現在問你一件事情,法官就強制處分用電話方式徵詢意見的情形是很普遍嗎?還是葉展皓的例子,葉展皓的例子是法院沒有通知檢察官到庭,沒有要求檢察官表達意見逕行裁定,罔顧檢方在偵查階段就明確的主張要聲請羈押,人家檢察官一路走來都認為有聲請羈押的必要,你們也不通知檢察官開庭,也不詢問他們的意見就逕行裁定免電子監控、免羈押,然後就跑了,然後還可以檢方和院方互推皮球。院方怎麼說?院方對於移審當日逕行裁定釋放被告,即便沒有通知檢察官到場,但是羈押替代處分已經對外宣示,媒體會報導,同案被告在準備程序前,檢察官自然就會知道,所以沒有因為裁定未送達無從行使抗告救濟的狀況。檢方、院方兩邊這樣子,這是你們的慣例,是不是?我現在問你啊!用電話去徵詢意見很普遍嗎?然後認為新聞有報導了,檢察官就不用裁定,也不用通知來開庭,你自然就明白、自然就知道,這是習慣嗎?法院的習慣嗎?現在法院都這麼方便、這麼便宜行事嗎? |
| 發言片段: 26 |
| 王副秘書長梅英:有一些訊問是法律規定一定要做的,例如羈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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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淑芬:我不談這個,我現在講的是應該作成強制處分,正常程序要開庭,結果不開庭,然後用電話詢問,這是你們便宜行事的方便?你們法院的大改革,是不是? |
| 發言片段: 28 |
| 王副秘書長梅英:法定要開庭的一定會開庭,至於…… |
| 發言片段: 29 |
| 林委員淑芬:人家開庭就跟你講有羈押的必要,開完庭還用電話一直不斷的問,審理單內容還造假、修改內容。我現在問你,電話徵詢的方式是你們便宜行事的替代? |
| 發言片段: 30 |
| 王副秘書長梅英:鍾文智這一件在12月9日開庭,開庭本來就是一個正常的去詢問兩造的意見。 |
| 發言片段: 31 |
| 林委員淑芬:人家就說有繼續電子科技監控的必要。 |
| 發言片段: 32 |
| 王副秘書長梅英:法院端跟地檢署或者當事人有時候有一些聯繫的事情,例如像庭期。 |
| 發言片段: 33 |
| 林委員淑芬:開庭就講有必要了,你們的法官真的是鍥而不捨非要問到他、非要造假到他沒意見。 |
| 發言片段: 34 |
| 王副秘書長梅英:至於合議庭和承辦法官他們有關於程序進行和最後做了這個決定是他們的判斷餘地,我們司法行政真的無從置喙。 |
| 發言片段: 35 |
| 林委員淑芬:只是判斷的餘地?你有沒有搞錯,你們已經移送懲戒法院了耶! |
| 發言片段: 36 |
| 王副秘書長梅英:有關於程序…… |
| 發言片段: 37 |
| 林委員淑芬:本案最離譜的地方不是電話詢問,要問的話也是法官可以直接打電話去問檢察官,你們連這個都不用,現在是法官的書記官打電話去問檢察官的書記官,然後出現法院抽換電話紀錄,沒有正式裁定,推卸責任給書記官,書記官公會還出來抗議你們司法院,然後發生審理單沒有正式裁定,審理單上面不斷的增補內容,講得好聽是修改電話紀錄內容,審理單上改內容,電話紀錄AB版,強制處分的事情是這麼隨便嗎?AB版你們沒有移送法辦,不是移送懲戒法院,他這樣有沒有偽造公文書?關於公務員自己登載不實,不是送懲戒法院、你們內部的懲戒喔!我講的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故意登載不實,有沒有移送法辦? |
| 發言片段: 38 |
| 王副秘書長梅英:涉及犯罪部分,目前檢察署都有在查了。 |
| 發言片段: 39 |
| 林委員淑芬:你們沒有自己主動移送這才是大問題,強制處分可以這樣兒戲嗎? |
| 發言片段: 40 |
| 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有關於電話紀錄抽換本身在程式上絕對是錯誤的,程序上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
| 發言片段: 41 |
| 林委員淑芬:那不是你們移送,是檢方自己主動偵辦。 |
| 發言片段: 42 |
| 王副秘書長梅英:不是。我跟委員報告,我們司法院可以行政調查的,我們都可以行政調查,就是說,我們調查…… |
| 發言片段: 43 |
| 林委員淑芬:行政調查,我開了一個記者會…… |
| 發言片段: 44 |
|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可不可以讓我講完?委員,我可不可以講完,我可不可以講完? |
| 發言片段: 45 |
| 林委員淑芬:好。 |
| 發言片段: 46 |
| 王副秘書長梅英:我們不是沒有注意到有犯罪的部分,但是我們有權責的問題,就是說,第一個就是我們查出來他違反了第四十條,就是把這個東西抽換掉了,我們也查出來,他們之間確實…… |
| 發言片段: 47 |
| 林委員淑芬:不是抽換,是竄改,不斷地修改。 |
| 發言片段: 48 |
| 王副秘書長梅英:好。就是說,這兩個書記官之間確實有電話通聯的。 |
| 發言片段: 49 |
| 林委員淑芬:這個我知道,新聞稿都講清楚了。 |
| 發言片段: 50 |
| 王副秘書長梅英:沒有,我們這一個事情是第一次揭露。 |
| 發言片段: 51 |
| 林委員淑芬:這個弊案被揭發以前,這個審理單上寫的不是這樣子,寫說增加2,000萬的保證金,然後上面也偽造了一個結果說:沒意見,尊重你們,請鈞院審酌。然後大家都發現他跑了,然後媒體報導了,然後承審法官覺得這樣子的審理單文字內容可能會讓他自己涉及不法、可能不行,所以才指示書記官再加一句,增加2,000萬的加保,不延長科技監控,然後如果再對上你們偽造的「沒意見,請鈞院審酌」等文字,這樣就串得起來了,而且這是事發之後才竄改的,事發之後才竄改的,所以我在講說這是一個單一個案,還是你們自己院裡面真的是茲事體大,你整個法院的系統螺絲掉滿地不打緊,人謀不臧啊!沒有正式裁定,那請問你,你們怎麼通知鍾文智增加保證金的?也是打電話通知律師,用略式裁定,沒有正式裁定? |
| 發言片段: 52 |
| 王副秘書長梅英:依卷裡頭那個資料,是打電話。 |
| 發言片段: 53 |
| 林委員淑芬:打電話啊?那大家打電話就要來交了喔?為什麼他願意交這2,000萬?他就是花2,000萬買一個不用電子手環,就是準備要跑路了啊。你講有裝的人沒有一個跑不掉的,花2,000萬買一個可以逃跑,法院內部有人看不下去啦,都出來爆料。許多的跡象都顯示,這個跟一般法官處理的程序、常情不符,為什麼要從電子腳鐐…… |
| 發言片段: 54 |
| 王副秘書長梅英:所以我們主動發新聞稿說要追究。 |
| 發言片段: 55 |
| 林委員淑芬:為什麼要從電子腳鐐改成手環?檢察官建議一定要延長科技監控,他還鍥而不捨,一定非要打電話詢問,問到造假,審理單上面造假,最後連裁定都沒有,還偷偷摸摸聯絡科控中心拆除電子手環。這個問題很大喔,不是單一喔,還有葉展皓,這個你們司法院內部真的是問題很大,絕對不是單一個案。 |
| 那我現在再問你一個問題,副秘書長,本案受命法官是不是曾經擔任過律師? |
| 發言片段: 56 |
|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
| 發言片段: 57 |
| 林委員淑芬:媒體報導過嗎?他是不是擔任過國安密帳案關鍵被告劉冠軍的辯護律師? |
| 發言片段: 58 |
|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這個資訊我是從新聞媒體報導之後才知道。 |
| 發言片段: 59 |
| 林委員淑芬:對,媒體爆料你才知道。 |
| 發言片段: 60 |
|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
| 發言片段: 61 |
| 林委員淑芬:來,劉冠軍25年前涉貪將近2億,檢調發動搜索以前,他比檢調還要早一步就從新竹南寮非法偷渡中國,逃了兩天以後,你們現在的陳勇松法官、過去的陳勇松律師不只代替劉冠軍去國安局請假,還幫已經跑掉的劉冠軍申請提前退伍,製造了一個劉冠軍還在臺灣的假象,重點還不只是這個,關於媒體沒有報導的,劉冠軍偷渡的當天,陳勇松法官、當時的陳勇松律師的手機訊號也被發現恰巧出現在新竹基地台──他偷跑的那個地方的基地台,涉嫌掩護劉冠軍潛逃,司法院對這個事情有掌握嗎? |
| 發言片段: 62 |
|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是他擔任法官之前的事件。 |
| 發言片段: 63 |
| 林委員淑芬:對啦。但東窗事發了,你們也移送懲戒法院了,週刊媒體也報導他曾經是劉冠軍的辯護律師,還幫劉冠軍掩護,假裝他還在國內,這樣子的惡紀錄你們都不用再去追,發現劉冠軍偷跑的時候他可能跟他在一起,他的手機號碼就是在那個偷跑地點的手機基地台,他可能連掩護、偷跑都有參與,天底下有這麼重大的巧合嗎?重大的要犯棄保潛逃都跟你們陳勇松法官有關,你們說你們做調查,你們調查…… |
| 發言片段: 64 |
|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司法院只能就現行的法官在法官執行職務時的違失行為做監督,不可能一個人在沒當法官之前的時候…… |
| 發言片段: 65 |
| 林委員淑芬:好啦,我都知道,這個我都知道,好,你不用講,對違失行為。我現在問你,最高法院知道哪一天要宣判會事先通知當事人嗎? |
| 發言片段: 66 |
| 王副秘書長梅英:不會。 |
| 發言片段: 67 |
| 林委員淑芬:對。最高法院什麼時候要駁回上訴也沒有人會知道。 |
| 發言片段: 68 |
|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
| 發言片段: 69 |
| 林委員淑芬:鍾文智卻能知道最高法院要定讞了,他在駁回上訴的同一天,因為他知道,所以立刻掌握到消息就立刻逃亡,這沒有內鬼通風報信嗎? |
| 發言片段: 70 |
|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部分最高法院有對接觸過這個案件的所有同仁全部都清查過了,最高法院在這個部分並沒有洩密。 |
| 發言片段: 71 |
| 林委員淑芬:我如果要做壞事,我還拿一支跟你們報備過的手機號碼跟對方聯絡、跟壞人聯絡嗎?我是要跟你講,不是一件,然後陳勇松法官這一種行為對未來的法官考核上,你們有什麼樣的建議?你覺得有什麼地方可以改革的?你們多元進用,各種各式各樣的人都會來,那你不覺得你們在考核上面有沒有什麼地方在制度面應該精進的?有沒有? |
| 發言片段: 72 |
| 王副秘書長梅英:就是蒐集資訊的部分還必須做得更…… |
| 發言片段: 73 |
| 林委員淑芬:蒐集資訊?你們這麼弱喔?你們是跟我們立委一樣喔?都還要請求給資訊,沒有資訊就什麼都沒有喔?立法,立法,不用修法,立法!你對人家蒐集個資資訊或是調閱,你需不需要法律工具?法律保留原則需不需要?你們有任何意見嗎?都沒有覺得說需要改革的地方嗎?實務面都沒有需要再增強去防弊的嗎?你看你們這種法官,你要怎麼叫人相信司法?怎麼可能?主席,我是拜託你們在野黨,司法院要趕快有院長、趕快有秘書長,不要在這裡代、代、代,權責不相符,我們在這裡問他,他也沒辦法,他也沒辦法負責,他也是代的。 |
| 發言片段: 74 |
| 主席:是。 |
| 發言片段: 75 |
| 林委員淑芬:對啊。所以你拖在那裡,我說大法官跟院長這個人事上是不是能夠脫鉤處理啊?對不對?這樣下去我不曉得我們要問責誰,然後誰能夠做決定?誰能夠真正帶領整個司法院進行改革?你要改革,都沒有大人了,家裡都沒大人了,是要叫誰啊?你可以嗎?你可以帶領改革嗎?你副秘書長代理秘書長,你覺得你有辦法嗎? |
| 發言片段: 76 |
|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本人並沒有代理秘書長。 |
| 發言片段: 77 |
| 林委員淑芬:抱歉。 |
| 發言片段: 78 |
| 王副秘書長梅英:本人是以副秘書長的職務來接受備詢。 |
| 發言片段: 79 |
| 林委員淑芬:對啦。那就你的立場,你覺得就改革上你有辦法具正當性,然後有這個…… |
| 發言片段: 80 |
| 王副秘書長梅英:其實就這個制度的完善,還有減輕大家的負擔,也就是現在我們比較迫切的那個問題,其實司法院都持續一直在做。 |
| 發言片段: 81 |
| 林委員淑芬:減輕負擔,給錢、給人,這個大家都同意啊,不要講。給你們需要的,你們想要的統統都給你們;人民想要的,司法改革需要的,你們要給我們啊! |
| 發言片段: 82 |
|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
| 發言片段: 83 |
| 林委員淑芬:對啦。重點是在這裡啦。今天雖然不想要講這麼具體,可是你們陳勇松不是只有懲戒法院,涉及違法當然還是要調查,對不對?這已經太離譜了,結果還有個葉展皓也是這樣。你們內部的行政管理、你們程序面的管理難道沒有可以值得檢討之處嗎?你們的職務監督都只有在鬥爭的時候才有,連基隆法院都要搞得沸沸揚揚的嗎?你們的職務監督具體一點,然後作為行政改革上的指標,你們上面要有一個政策的指引,然後各個法院要去改革啊。職務監督要具體一點,不要抽象,不要讓權力濫用,如果你很具體的話,那他們才能夠做得出來啊,對不對? |
| 發言片段: 84 |
|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
| 發言片段: 85 |
| 林委員淑芬:好啦。謝謝。 |
| 發言片段: 86 |
| 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 |
| 發言片段: 87 |
| 主席:謝謝。 |
| 接下來,我們請張啓楷委員、張啓楷委員、張啓楷委員。 |
| 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 |
| 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 |
| 陳瑩委員、陳瑩委員、陳瑩委員。 |
|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 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報告及詢答完畢,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
| 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
| 散會(12時35分)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60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36-11 |
| speakers | ["吳宗憲","羅智強","王義川","陳培瑜","黃國昌","沈發惠","王鴻薇","翁曉玲","莊瑞雄","吳思瑤","傅崐萁","林淑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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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ingDate | ["2025-04-24"] |
| gazette_id | 11443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4301_00002"]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 一) 委員羅智強等25 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陳 培瑜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 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及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許智 傑等2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僅進行詢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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