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Sra Kacaw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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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25,213 | 00:00:28,558 | 誒 不對不對 不對 不對抱歉 抱歉沒關係 等一下對 看錯了不是 裡面一的 |
| 00:01:20,575 | 00:01:39,909 | 好 主席 各位委員 有請部長還有股仲副主委有名會股仲副主委有請部長好 辛苦了這個都會期的原住民人口已經佔全體原住民人口的51.46%所以相關社會住宅 |
| 00:01:44,707 | 00:02:13,771 | 的相關的這些規定基本上主要就是希望能夠在原住民而言就是希望能夠協助都會期的原住民而我們原住民人口剛剛講了51.46%在都會期而住宅自由利住宅自由利沿岸之間的差距13%以上如果扣除原鄉的 |
| 00:02:14,335 | 00:02:42,916 | 住宅自由率如果光看這個渡會期的住宅自由率沿漢之間的差距更會高達百分之二三十以上這個是基本的一個數字所以我們看在還沒有原住民族基本法也還沒有住宅法之前無論是過去的省政府或是中央政府我們看八十一年一億 |
| 00:02:43,967 | 00:03:11,652 | 一億多的錢一億五千多萬新建了原住民的基隆市的國宅那時候是國宅好84年新建的中正國宅這個中正國宅但是是用公務預算去買了這個國宅買了國宅然後變成一般的 |
| 00:03:12,270 | 00:03:40,907 | 住宅一般的集合式住宅那時候是為了安置新店的黃河快速道路的我們的鄉親然後汐止汐止花東新村這個是用公務預算去買民間新建的集合住宅直接用公務預算買民間的新建的集合式住宅這最快花了這個 |
| 00:03:44,075 | 00:04:11,214 | 2億多的一個經費剛那個是不止2億然後這個91年在這個是直接興建在這個興建在三峽所以在這樣的一個情形之下還沒有原住民族基本法還沒有這個住宅法的時候那原住民族基本法特別規定政府應測定原住民族的住宅政策 |
| 00:04:12,554 | 00:04:40,667 | 第28條原基法也規定對都會區的安基要提供這樣的一個保障跟協助所以住宅法我在105年提出修正這個第二條增加第四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英式原住民族教育及語言文化等傳承發展需要應該要興建這個專攻原住民成都之社會住宅 |
| 00:04:42,642 | 00:05:09,499 | 之所以會提到教育文化語言這個很重要在都會期所以我第一個提出來的其實不是這條第一個提出來的是租屋補助我了解到都會期的問題所以我提出了租屋補助是從嚴明會開始的實施三年之後內政部認為這個 |
| 00:05:10,783 | 00:05:38,077 | 這政策不錯應該要推到全國性才開始有全國性的租屋補助這個就是我當延民會副主委的時候所提出的租屋補助所以這個跟我們的教育文化語言有非常密切的關係所以租债法在105年12月23號做了這樣的一個修正好我們看這個 |
| 00:05:41,094 | 00:06:04,530 | 這個為了這個經費我也諮詢過當時的106年的內政部同意用住宅基金來去指引這個專攻原住民的社會住宅今天嚴明會的報告裡面提了這些細節啊還有是這個中正國宅或是榮恩埔啊包括高雄市的都不是 |
| 00:06:05,632 | 00:06:33,797 | 住宅法所稱的社會住宅所以你們雖然寫了這樣的一個人口個個複數另外很重要的就是因為住宅法修正之後105年修正之後都沒有一個都沒有所以我質詢當時的行政院院長那時候林部內政部部長說在台中樹林大溪有541戶 |
| 00:06:36,028 | 00:07:03,862 | 在進行中但是經過幾年之後第二年之後幾個月之後都答覆說都沒有都沒有成了一個都沒有一個都沒有所以這個部分這個住宅法修正已經八年四個月結果專攻原住民興建的社會住宅一個都沒有主要就是經費 |
| 00:07:05,270 | 00:07:28,143 | 第二個我剛擠的這些例子前面的研究法之前的這些例子都是中央主導的不是台灣省政府主導就是中央來主導因為我們的都會期的鄉親他會跨縣市工作會跨縣市 |
| 00:07:30,009 | 00:07:57,675 | 工作會跨縣市所以有了社會住宅有了專攻原住民的社會住宅之後他會跨縣市所以必須要由中央所以我才會提出這個修法提出修法是我對都會區的原住民的了解提出所以應該要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原住民族委員會來共同去推動因為第一個就是說 |
| 00:07:59,182 | 00:08:27,646 | 畢竟住宅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第二住宅基金也在內政部而真正需要去了解原住民族的部會區就是演民會所以原來的條文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原來的條文 現行條文啊演民會都把它推給地方政府事實上按照住宅法的規定啊 |
| 00:08:28,870 | 00:08:57,819 | 縣市直轄市縣市政府是地方主管機關他是住宅法的地方的主管機關所以真正目的十月主管機關其實是中央人民會就原住民族這條條文的話目的十月主管機關其實就是指中央人民會只不過當初少了中央這兩個字所以這個部分是應該把它明確化 |
| 00:08:58,823 | 00:09:22,748 | 所以我提出這樣的一個修正條文 請問一下部長可以支持嗎我是不是請股仲副主委跟您回應一下剛剛的幾個重要的問題好 謝謝委員那我想按照住宅法的規定 主管機關在中央是內政部在地方就是指甲縣市政府 |
| 00:09:23,479 | 00:09:46,369 | 那委員這個提案就是說 另外我要提就是說 墓地事業主管機關其實不是在住宅法裡面 他沒有規定是不是延民會他是各個墓地事業都可以 我舉例像桃園市在規劃的專屬原住民社會住宅 現在都因為流標十幾次所以一直沒有辦法成他的新辦主管機關是 墓地事業主管是農田水利署 |
| 00:09:46,829 | 00:10:12,899 | 那他是要專攻原住民那個已經取消了農田水利署那個他們已經取消了但是我的意思是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不要只集中在原民這部分這樣我們才有更多的資源去做農田水利署他只不過是提供土地所以他真正的目的事業主管還是應該是要中央演民會因為直轄市政府他是一個地方的主管機關所以這個因為時間的關係這個我們在 |
| 00:10:17,670 | 00:10:42,103 | 條文審查的時候可以再去處理另外就是一個建議這個建議內政部內政部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訂了這個年限那因為現在這個新建社會住宅的那個量沒有辦法達成然後三年或是幾年就要去換就要改增加了 |
| 00:10:43,830 | 00:11:07,842 | 增加了人民租社會住宅的人民的搬遷的這些費用這些都是一個需要考量的部分當然希望能夠蓋得越快越好但是市政府是沒有辦法達成所以這個一併的來給這個看能不能再加長這個租社會住宅成住的一個期限以上 謝謝好 謝謝鄭天才委員 下一位我們請翁曉琳委員質詢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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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時47分)主席、各位委員。有請部長及谷縱副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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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請部長及原民會谷縱副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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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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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部長好,辛苦了。都會區的原住民人口已經占全體原住民人口的51.46%,所以社會住宅的相關規定,基本上就原住民而言,就是希望能夠協助都會區的原住民。剛剛講了有51.46%的原住民人口在都會區,以住宅自有率來說,原漢之間的差距達13%以上,如果扣除原鄉的住宅自有率,也就是光看都會區的住宅自有率,原漢之間的差距更會高達百分之二、三十以上,這個是基本的一個數字。 |
| 在還沒有原住民族基本法,也還沒有住宅法之前,無論是過去的省政府或是中央政府,在81年的時候,以一億五千多萬興建了原住民在基隆市的國宅,那時候是國宅;84年新店的中正國宅,當時是用公務預算去買這個國宅,然後變成一般的集合式住宅,那時候是為了安置新店環河快速道路我們的鄉親;然後汐止的花東新村,這個是用公務預算去買民間興建的集合住宅,直接用公務預算買民間興建的集合式住宅,這種方式最快,花了二億多的經費,剛剛那個不只二億啦;然後91年是直接在三峽興建,這是在還沒有原住民族基本法、還沒有住宅法時候的情形。 |
| 原住民族基本法特別規定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原基法第二十八條也規定,對都會區原住民的安居要提供保障及協助。所以我在105年提出住宅法修正,在第二條增加第四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原住民族教育及語言文化等傳承發展需要,會同主管機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之所以會提到教育、文化、語言,這個很重要,在都會區。所以我第一個提出來的不是這條,第一個提出來的是租屋補助,我了解到都會區的問題,所以我提出了租屋補助,是從原民會開始的。實施三年之後,內政部認為這個政策不錯,應該要推到全國,才開始有全國性的租屋補助,這個就是我當原民會副主委的時候所提出的租屋補助,這個跟我們的教育、文化、語言有非常密切的關係,所以住宅法在105年12月23號做了這樣的修正。為了這個經費,我也質詢過106年的內政部,同意用住宅基金來去支應這個專供原住民的社會住宅。 |
| 今天原民會的報告裡面提到這些供原住民承租的住宅,包括汐止花東新村、新店中正國宅或是三峽隆恩埔社宅,還包括高雄市的社宅,但都不是住宅法所稱的社會住宅,所以你們雖然寫了這樣的戶數。另外,很重要的就是,住宅法在105年修正之後,一個都沒有,我質詢當時的行政院院長,那時候內政部部長說在臺中、樹林、大溪有541戶在進行中,但是第二年之後,就在幾個月之後又答復說都沒有成,一個都沒有!所以住宅法修正已經8年4個月了,結果專供原住民承租的社會住宅一個都沒有,主要就是經費問題。 |
| 第二個,我剛剛舉的這些例子,在制定原基法之前的這些例子,都是中央主導的,不是臺灣省政府主導就是中央來主導,因為我們都會區的鄉親會跨縣市,工作會跨縣市,所以有了專供原住民的社會住宅之後,他會跨縣市,所以必須要由中央來做,我才會提出這個修法啊,提出修法是基於我對都會區原住民的了解,應該要由中央主管機關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去推動。第一個就是說,畢竟住宅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第二個,住宅基金也在內政部,而真正需要去了解原住民族都會區的就是原民會,所以原來現行條文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原民會都把它推給地方政府,事實上,按照住宅法的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是地方主管機關,它是住宅法的地方主管機關,所以真正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實是中央原民會,就原住民族這條條文的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是指中央原民會,只不過當初少了「中央」這兩個字,這個部分應該把它明確化,所以我提出這樣的修正條文。請問一下部長,可以支持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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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我是不是請谷縱副主委跟您回應一下,剛剛提到的幾個重要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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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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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謝謝委員。依住宅法的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是內政部,在地方就是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外,住宅法裡面沒有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不是原民會,而是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可以。我舉例,像桃園市規劃的專屬原住民的社會住宅,現在因為流標十幾次,所以一直沒有辦法成案,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農田水利署,那它是要專供原住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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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那個已經取消了,農田水利署那個案子,他們已經取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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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對,因為流標很多次。對,但是我的意思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不要只侷限在原民這部分,這樣我們才有更多的資源去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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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谷縱副主委,農田水利署只不過是提供土地,所以它真正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還是中央原民會,因為直轄市政府是地方的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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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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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們可以在條文審查的時候再去處理。另外還有一個建議,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明定租賃年限,因為現在興建社會住宅的量沒有辦法達成,然後三年或是幾年就要改,增加了承租社會住宅人民的搬遷費用,這些都是需要考量的部分。當然我們希望社宅能夠蓋得越快越好,但是事實上沒有辦法達成,所以請一併考量,看能不能再加長社會住宅承租的期限。以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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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謝謝鄭天財委員。 |
| 下一位我們請翁曉玲委員質詢。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286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15-13 |
| speakers | ["牛煦庭","林倩綺","蘇巧慧","高金素梅","麥玉珍","羅智強","徐欣瑩","翁曉玲","黃健豪","張智倫","張宏陸","王美惠","黃捷","李柏毅","吳琪銘","許宇甄","鄭天財Sra Kacaw","李坤城","吳沛憶","范雲","王鴻薇","張啓楷","丁學忠","邱鎮軍","黃建賓"] |
| page_start | 181 |
| meetingDate | ["2025-04-24"] |
| gazette_id | 11441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4101_00004"]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 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 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牛 煦庭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 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 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蘇巧慧 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住宅法增訂 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四、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徐欣 瑩等26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八、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 吳沛憶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林倩綺 等23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僅詢答】 |
| agenda_id | 11441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