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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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3,140 | 00:00:05,342 | 最近陸委會一直在鼓勵國人要進行去大陸的登錄系統我們看到去大陸的登錄系統 |
| 00:00:23,115 | 00:00:47,710 | 陆委会所推动的这个比例你可以看到其实登录的人次非常的少如果说从启动这个系统到现在为止那么大致上我们算出的比例大概就是1.46%也就是出去100个人其实登记的大概顶多是两个人那么现在陆委会又请内政部这里要配合要做有关于宗教 |
| 00:00:49,131 | 00:00:56,909 | 團體等等這些團體赴大陸的登錄那麼請問內政部對於登錄系統的看法如何 |
| 00:00:58,182 | 00:01:22,280 | 報告委員當然這個議題不是處理住宅法那我跟委員報告一下就是不管是宗教團體或是其他的團體我們在多次的記者會裡面都有提到這是鼓勵制那跟那個陸委會所公布的附入的登錄人數他是根據那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必定要一定登記的是不太一樣所以我們用鼓勵的方式 |
| 00:01:22,740 | 00:01:25,424 | 那同時我們也請我們常務次長跟宗教團體還有這些人民團體做充分的溝通那目前為止願意一起來做登錄的蠻多請問下次到目前為止已經有多少的團體有登錄 |
| 00:01:37,960 | 00:01:43,343 | 我們這個是滾動式的我還沒有去看那現在呢我們所了解就是說它裡面呢不會出現自然人只會出現團體的名稱所以我們看到就說好像不僅是宗教團體包含社會團體啊這個怎麼其他職業團體人民團體等等其實依照你們現在建議都要登錄嗎 |
| 00:01:57,429 | 00:02:15,775 | 不是都要我已經講過鼓勵制度他可登錄可不登錄那麼因為本席其實在之前總諮詢的時候我已經也詢問過其實陸委會對於這個登錄他目前為止就算是國人在大陸那裡發生什麼緊急的狀況有意外事故其實目前陸委會還有我們 |
| 00:02:16,915 | 00:02:37,807 | 台湾这边看起来也没有什么救助的能力那么所以呢就这个部分来讲的话我只是想要提醒内政部就是说如果说你们现在要启动这样的一个系统鼓励这个前往大陆的团体要登陆的话那真正如果发生什么事情的话其实内政部这边也应该要有所准备怎么样能够强化疾难救助的事情 |
| 00:02:38,467 | 00:02:43,612 | 好那接下來呢我想要再針對就是也是前兩天因為有台中議員有揭露這個國防部又發給有六間宮廟增掉空間存放軍火那雖然說我們的 |
| 00:02:54,523 | 00:03:14,382 | 這國防部部長有出來澄清說這不是存放軍火是徵求部隊休息的地方但是呢我也必須在這邊要再重申的就是在去年7月份其實當時就已經爆發出有苗栗有多間宮廟有收到軍方的公文要求要簽訂彈藥遇囤點的支援協定書 |
| 00:03:17,585 | 00:03:39,075 | 那么在那个时候其实本席已经有质询过国防部那么认为说这个事情很严重我不知道内政部作为公庙的宗教团体的主管机关你们晓不晓得一旦宗教团体被要求要存放相关的军药弹火那么对于公庙团体的影响是什么嗯 |
| 00:03:41,349 | 00:03:59,685 | 報告委員我想國防部已經對外多次澄清那我所了解他們所依據的是權動法那目前為止呢我們並沒有收到特別的這個宗教團體跟這個我們的宗教師提出這樣子的疑慮所以我想很多宗教團體大概就是配合權動法 |
| 00:04:00,486 | 00:04:21,956 | 好來我們看一下權動法的規定權動法裡面的規定其實非常的清楚只要是人民日常生活基本生活所必須的就是包含常常去中廟裡面去拜拜還有就是涉及到有關於這個相關的這個場所設備基本上是不可以徵購跟徵用的也就是說現在中廟宗教團體這些廟宇寺廟應該是要排除在全民防衛動員法第29條之外那麼 |
| 00:04:30,300 | 00:04:57,732 | 现在内政部民政司作为公庙团体主管机关应该要了解相关的法规应该要善尽保护公庙的责任可是我看起来就是部长对相关的这个法律的规定并不清楚不晓得说其实公庙不可以拿来作为存放弹药的或者是作为这个什么军队休息的地方 |
| 00:04:58,212 | 00:05:18,502 | 報告委員我剛已經說過國防部已經多次澄清那有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的這個法條的內容當然是由國防部來說明或解釋因為他們才是主管機關但是我看到委員所提的這個29條的第5項有一個叫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者 |
| 00:05:19,002 | 00:05:39,859 | 所以事实上呢这个宗教的这个场合是不是适合作为国军休息的地方我想是有讨论的空间那这一点我会请国防部再跟委员说明清楚因为据本席了解应该是还没有在指定公告的范围里面那我本席要强调的是我们看一下就是其他的这个相关的国际条约里面所要求的 |
| 00:05:40,620 | 00:05:59,812 | 这个战争法很重要的原则就是居民区分原则啊如果说一旦一个民用物体那么它变成是一个被敌方认为它是一个军事作战地方它会成为军事目标那么未来就会被攻击这是很严重的事情那么内政部民政司应该要把相关的条文规定 |
| 00:06:02,193 | 00:06:28,987 | 报告委员我们现在并没有战争你要引用国际战争法我没有办法目前就跟你做回答但是战争随时随地都有可能会发生那是你说的以你们现在民进党政府的做法到目前为止在台湾人民的生活都是安和乐利谢谢委员指教如果说这样的话那你们为什么要去动用要去做这些防卫的演习 |
| 00:06:29,947 | 00:06:55,524 | 事实上我觉得民进党政府就是很不负责任你们今天没有把事实的真相清楚的告诉公庙去欺骗那些公庙他们都是善心团体善心人士以为说今天能够帮助到军人军民但是事实上他们未来会成为非常危险军事攻击的目标我认为内政部你们作为这些宗教团体的主管机关 |
| 00:07:00,347 | 00:07:26,591 | 去糊弄他们去欺骗他们报告委员我们从来没有糊弄宗教团体宗教团体的人都非常善心而且愿意配合国家的政策请内政部要提供到底现在有多少公庙已经收到来自军方的公文要求要签订这些协议书请你们可以提供给我们报告委员我们真的没有这个资料我们手头上没有这个资料恐怕要请教国防部 |
| 00:07:28,621 | 00:07:47,773 | 所以由此可见就是内政部你们根本就不配做宗教团体的主管机关谢谢委员的指教谢谢委员的指教我想离妹的指定我们没有配合宗教我们都是按照全民防卫动员法还有民防法谢谢委员的指教谢谢翁小英委员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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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11時57分)謝謝,有請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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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部長有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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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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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先請教部長,我們知道最近陸委會一直在鼓勵赴陸的國人上網進行登錄,可是調閱赴陸登錄系統的登錄比例可以看到登錄的人次非常少,從陸委會啟動這個系統到現在為止,大致上我們算出的比例大概就是1.46%,也就是出去100個人,登記的大概頂多是2個人。現在陸委會又請內政部配合,要做有關於宗教團體等等團體赴大陸的登錄,請問內政部對於這個登錄系統的看法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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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當然這個議題與住宅法修正草案之處理無關。 |
| 我跟委員報告,不管是宗教團體或是其他的團體,我們多次在記者會裡面都有提到,這是鼓勵制,跟陸委會所公布的赴陸登錄人數,它是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必定要登記的不太一樣,我們是用鼓勵的方式,同時我們也請我們的常務次長跟宗教團體等人民團體充分的溝通,目前為止願意一起來做登錄的蠻多,而且我們有強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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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請問一下,目前為止已經有多少個團體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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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我們那個是滾動式的,我還沒有去看,現在我們所了解的就是其中不會出現自然人,只會出現團體的名稱以及起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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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所以我們看到的好像不僅是宗教團體,其他包含社會團體、職業團體、人民團體等等,依照你們現在的建議都要登錄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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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不是都要,我已經講過是鼓勵制度,他可登錄可不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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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好,鼓勵他們登錄,OK。本席之前在總質詢的時候已經詢問過,對於陸委會這個登錄,目前為止,就算國人在大陸發生什麼緊急的狀況或有意外事故,目前陸委會還有我們臺灣這邊,看起來也沒有什麼救助的能力,所以就這個部分來講,我只是想要提醒內政部,如果你們現在也要啟動這樣的系統,鼓勵前往大陸的團體要登錄的話,針對如果發生什麼事情的話,內政部也應該要有所準備,怎麼樣能夠強化急難救助的能力。 |
| 接下來我想要再針對前兩天,有臺中議員揭露國防部又發文給六間宮廟徵調空間存放軍火,雖然國防部部長出面澄清表示,這不是存放軍火,是徵求部隊休息的地方。但是我也必須在此重申,去年7月份當時就已經爆發苗栗有多間宮廟收到軍方的公文,要求簽訂彈藥預屯點的支援協定書,那時候本席已經質詢過國防部,認為這個事情很嚴重,我不知道內政部作為宮廟(宗教團體)的主管機關,你們曉不曉得一旦宗教團體被要求存放軍火彈藥,對於宮廟團體的影響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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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我想國防部已經多次對外澄清,就我所了解他們依據的是全動法,到目前為止,我們並沒有特別收到宗教團體跟我們宗教司提出這樣的疑慮,所以我想很多宗教團體,大概就是配合全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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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好,來,我們看一下全動法的規定。全動法裡面的規定非常清楚,只要是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包含常常去廟裡面拜拜,還有涉及相關的場所設備,基本上是不可以徵購跟徵用的,也就是說宗教團體的廟宇、寺廟,應該要排除在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九條之外。內政部民政司作為宮廟團體的主管機關,應該要了解相關的法規,應該要善盡保護宮廟的責任,可是我看起來部長您對相關的法律規定並不清楚,不曉得其實宮廟不可以拿來存放彈藥或者是作為軍隊休息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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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我剛剛說過國防部已經多次澄清,有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的法條內容,當然是由國防部來說明或解釋,因為他們才是主管機關。但是我看到委員所提的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是「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者。」所以宗教場地是否適合作為國軍休息的地方,我想是有討論的空間,這一點我會請國防部再跟委員說明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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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好,這個部分可能要去看,因為據本席了解,應該是還沒有在指定公告的範圍裡面。本席要強調的是,我們去看一下相關的國際條約裡面所要求的,國際戰爭法首要原則就是「軍民區分原則」,一旦一個民用物體被敵方認為是軍事作戰用途的話,它會成為軍事目標,未來就會被攻擊,這是很嚴重的事情,內政部民政司應該要把相關的條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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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我們現在並沒有戰爭,你要引用國際戰爭法,我沒有辦法目前就給你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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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世界都在做準備,不是嗎?但是戰爭隨時隨地都有可能會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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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那是你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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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以你們現在民進黨政府的作法,基本上就是不斷地提升兩岸緊張敵對的趨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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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那是委員說的,到目前為止,在臺灣人民的生活都是安和樂利。謝謝委員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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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這個本來就是一個趨勢,如果照你說的這樣,那你們為什麼要去動用、要去做這些防衛演習?事實上我覺得民進黨政府就是很不負責任,你們今天沒有把事實的真相清楚的告訴宮廟,去欺騙那些宮廟,他們都是善心團體、善心人士,以為今天能夠幫助到軍民,但事實上他們未來會成為非常危險的軍事攻擊的目標。我認為內政部作為宗教團體的主管機關,應該善盡保護宗教團體的責任,而不是去糊弄他們、去欺騙他們,讓他們成為無辜的受害者,我想這個部分還請內政部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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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我們從來沒有糊弄宗教團體,宗教團體的人都非常善心,而且願意配合國家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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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請內政部要提供到底現在有多少宮廟已經收到來自軍方的公文,要求要簽定這些協定書?請你們提供我們相關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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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我們真的沒有這個資料,我們手頭上沒有這個資料,恐怕要請教國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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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所以由此可見,內政部你們根本就不配做宗教團體的主管機關,你們除了會加強管制之外,你們根本就沒有好好的去保護這些宗教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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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部長世芳:謝謝委員的指教,我想你一昧的指正我們沒有配合宗教,我們都是按照「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和「民防法」的規定,謝謝委員的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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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謝謝翁曉玲委員。 |
| 下一位請李坤城委員質詢。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286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15-13 |
| speakers | ["牛煦庭","林倩綺","蘇巧慧","高金素梅","麥玉珍","羅智強","徐欣瑩","翁曉玲","黃健豪","張智倫","張宏陸","王美惠","黃捷","李柏毅","吳琪銘","許宇甄","鄭天財Sra Kacaw","李坤城","吳沛憶","范雲","王鴻薇","張啓楷","丁學忠","邱鎮軍","黃建賓"] |
| page_start | 181 |
| meetingDate | ["2025-04-24"] |
| gazette_id | 11441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4101_00004"]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 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 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牛 煦庭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 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 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蘇巧慧 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住宅法增訂 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四、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徐欣 瑩等26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八、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 吳沛憶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林倩綺 等23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僅詢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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