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福 @ 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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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1,750 00:00:08,425 謝謝謝謝主席是不是來請金管會彭主委好請彭主委
00:00:11,786 00:00:31,534 委員長 主委我請教你 因為今天要討論保險法條文的修訂那院版草案啦 授權保單節約金採用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來計算的三個月金額那計算他的豁免範圍
00:00:34,115 00:00:55,272 有人認為條件傾斜傾斜銀行資產公司這些債權人司法院則主張去年參採軍管會意見把法院執行原則明定小兒中老保險商品不得強制執行
00:00:56,613 00:01:11,180 那結果院版保險法修正草案卻沒有把小兒中老列為豁免的執行標的那我請問主委行政院版的保險法草案為什麼會
00:01:13,542 00:01:36,142 這個成難後發生這麼多不同意見的爭議呢是 謝謝委員提供這個機會讓我來說明一下其實我們這次我們後來整體的考量原來第一版的這些指導原則裡面提到了所謂的排除項目裡面包含了除了契約本身的權益還包括因為契約衍生出來的比如說保險給付
00:01:37,443 00:01:54,853 因為這個被強制執行的標的是契約保險金是因為這個保險契約所衍生出來的一個權利那並不必然屬於這個債務人比如說還有剛剛提到有關特殊的險種比如說小額中老保險其實小額中老保險不是一個法律的名詞是一個商品的名稱
00:01:55,874 00:02:14,707 那過去呢其實它跟我們一般的終身受險並沒有特別的差異只是它在政策上它給予一些參數的設定那我想這部分我們回歸到一個法條的時候我們希望能夠整合的真的回歸到就是我們的本質上針對契約本身的權利那至於說
00:02:15,847 00:02:41,052 如果各位委員對各種的比如說這些排除項目大家有共識我們今晚會是尊重不過我們該講就是說我們還是回歸到契約為這個強制執行的對象我們盡量不要針對某個特殊的嫌腫特別是小額中老保險不是一個法律周延的名詞所以我們就沒有把它納入主要是這樣跟委員做說明本主委啊比如院版草案對小額中老保險商品的豁免與否
00:02:42,532 00:02:58,272 金管會是不是受到外界的壓力所以說才發生抗法前後不一的這種狀況我們看我們的條文我們回歸到因為我們人身保險有四大類商品一個叫人壽保險一個叫做年金一個叫傷害及意外
00:02:59,013 00:03:22,150 我想這裡比較大的爭議主要是說我們過去的人身保險裡面的人壽保險契約以及年金保險契約人壽保險契約有兩種給付一種是生存給付一種是死亡給付大家比較關心的就是以死亡為主的人壽保險契約但是大家想到比如說比較有可能累積這個比較大的現金價值就是解約金的可能是有關生存給付的保險
00:03:22,898 00:03:40,666 那我想說剛才講小兒中老保險只是一般的險種它並沒有特別我們就把它涵蓋在我們的一般的那個險種裡面就是用人壽保險契約來做一個框架並沒有說特別針對否則我們現在商品非常非常的多我們各式各樣的商品其實各式各樣提供各種保障的產品非常的多
00:03:41,286 00:03:54,139 我請教 因為司法院民視廳民視廳的廳長林俊炎曾表示保單被扣押的標準屬於政策性決定如果今天大家認為保險有
00:03:57,142 00:04:22,654 特殊性要做一些例外的安排其實在保險法這邊的豁免標準其實並不當然要參考強制執行法現有的標準要採取什麼樣的標準我們要尊重主管機關還有立法院的討論這政策性的決定那我請問主委
00:04:23,951 00:04:48,830 司法院針對保險法修法的立場你認為比現行保險法豁免項目範圍到底是寬還是延呢我想兩個的規範的方法不一樣我覺得有些情況是不一樣比如說我們現在回歸到以這個我們保險法上四大險種裡面這樣的規律的方式我們盡量不要用市場商品的名稱不過我剛才也提到就是說
00:04:49,591 00:05:11,443 我們社會上有多元的意見比如說我們現在我們知道小中保險現在實務上他們已經列入在我們的排除項目之內我只是說假設未來大家有共識希望針對某一類的人壽保險要做一些排除以後他直接考慮的話我是建議不要用一個商品的名稱作為列入法律的這樣能夠用周延的法律名稱來描述這個內容
00:05:13,484 00:05:39,162 那個彭主委啊又或者司法院不希望承擔對債務人執行上的道德的責任所以才會這樣的來回應修法其實不是不是喔不是我上次有提過因為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各位可以看得到我們這麼多委員這麼關心提出這麼多的草案代表說這個確實是一個很大的社會關注的問題但是呢就是說
00:05:40,023 00:06:08,865 我們上次也提過今晚會修法的時候我們是被動修法其實過去在這麼多年來保險契約一直都不會是一個強制執行的那個對象剛剛也提到因為我們的大法庭裁釋以後呢裁開案件量增加我們必須被動去解決這個問題所以我們才會提這個修法我們沒有什麼立場那比如說我們沒有偏向任何誰我們上次講過我們有三個原則第一個我們希望能夠維持保險的最低的社會保障的這樣一個這個概念這一定要維持
00:06:09,545 00:06:29,282 再來第二個我們要以最低的社會成本來考量再來就是我們要橫評各方的利害關係人我想在大法庭的財事裡面他也特別講到就是說我們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必須適當的方式去橫評各方的權利我想大法庭財事也講了這件事情並不是要完全以債務人或債權人這絕對不是這個考量
00:06:29,622 00:06:46,780 主委上個禮拜有個新聞標題引起本席的注意那就是金管會全台唯一授權就是必商設炸根據報導這家必商是必享科技
00:06:48,101 00:07:06,951 那涉詐洗錢也就疑似與詐團合作幫助詐團來收取轉換被害人現金那我請問主委警務管會對這則新聞有沒有什麼回應當然我們對於像因為其實跟委員報告一下
00:07:07,651 00:07:27,122 我們對VASP我們從洗錢上次做完洗錢聲明以後呢實際上這個是先做一個行為的管理我們對他們本身的機構呢我們現在是在今年3月30號以前他們要來採登記制B廠這一家雖然也有提出登記但是在爆發這件事情的時候我們已經派檢察局人員到現場去
00:07:28,803 00:07:51,852 那我的意思是說他們現在就是因為這樣我們現在還沒有針對這個機構做一個納管所以這部分呢我們未來是希望能夠朝這個方向去來趕快來加緊處理還有剛剛提到說對外的廣告其實不見得是真的比如說我們只是做洗房聲明而且他只是做一個洗房聲明並不代表他所有的行為都是合法
00:07:52,332 00:08:06,919 那為什麼那個主委為什麼必享科技必商為什麼會是金管會唯一授權那是他自己廣告不是這個他有做了一個叫做洗房的聲明我想根據洗房法的時候
00:08:08,419 00:08:33,355 他要在台灣經營這個相關的活動跟業務必須要做完這個聲明才可以來做這件事情那如果要是真的是唯一那請問授權內容和業務範圍包括哪些部分反之啊如果不是唯一那麼監管會到底有哪些措施不論現階段或是未來能夠對這些避傷來進行有效的監管
00:08:35,056 00:08:58,956 謝謝跟我們報告我們去年那個洗錢防濕法修改以後我們從寬鬆的聲明制改成登記制就對這些機構進行管理我們的期限是3月31號沒有提出申請的接下來你還經營這個業務就有刑責處理所以到3月31號呢那有沒有人來申請有有有現在有20
00:09:01,258 00:09:20,511 有31家31家那個主委就本席了解兩年前金管會奉行行政院的指定來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的虛擬資產平台的主管機關並採循序漸進的方式來強化國內虛擬資產平台對客戶之權利的保護
00:09:27,355 00:09:43,686 那主委你曾說今年6月30號以前一定會將虛擬資產專法草案來送入行政院那我請問主委專法草案的制定是不是對虛擬資產加密貨幣的監管賦予一步到位的原則範圍
00:09:45,328 00:10:00,644 跟我們報告 我不敢講一步到位 但是絕對是朝向更健全更周延的管理我們把那個規範的內容跟相關的罰則行動都大幅的提高而且對他的業務範圍做明確的界定那是不是未來是採取漸進式的開放
00:10:03,386 00:10:18,719 陳柱委員這個指示就是說我們到6月30號我們會把這個條文送進行政院我們現在條文已經在預告我想我們也在持續在對社會溝通這個條文已經在預告在收集各方意見中主委啊
00:10:20,365 00:10:35,662 譚如寧說過面對虛擬資產和加密貨幣發展台灣絕對不可落後於全球甚至於因此錯過了這些珍貴的機會那避想科技啊
00:10:37,103 00:11:04,517 這件案子目前在偵查階段本席不希望預測這個個案的狀況導致加深外界對虛擬資產和加密貨幣未來推動的餘力那我請問主委未來虛擬資產服務法通過之後你認為在安全考量上虛擬服務能不能做到如同民眾我們對銀行的信任那種程度
00:11:05,177 00:11:27,495 我想有的專法裡面的一些的比較更嚴謹的規範必然不管安全度跟周延性一定是大幅提高我想這個當然未來合規的廠商也不見得會那麼多因為這部分我們的條件是變嚴格的我們也希望說這個市場要發展一定要在一個安全穩健的前提才允許它做發展
00:11:28,055 00:11:33,160 我希望這個一定要做到很嚴謹而且讓民眾認為說我只要參與就像我們去銀行一樣他才會放心好不好謝謝謝謝 請吳秉瑞委員質詢
00:11:53,336 00:11:58,712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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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9時21分)謝謝主席,請金管會彭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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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彭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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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委員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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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主委早。主委,我請教你,因為今天要討論保險法條文的修訂,院版草案中,壽險保單解約金採用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三個月金額來計算他的豁免範圍,有人認為條件傾斜銀行,對於資產公司這些債權人,司法院則主張去年參採金管會意見,把法院執行原則明定小額終老保險商品不得強制執行,結果院版保險法修正草案卻沒有把小額終老列為豁免的執行標的。請問主委,行政院版的保險法草案為什麼成案後會發生這麼多不同意見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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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謝謝委員提供這個機會讓我來說明,其實我們後來整體的考量是,原來第一版指導原則裡面提到的排除項目除了契約本身的權益外,還包括因為契約衍生出來的,比如保險給付。因為這個被強制執行的標的是契約,保險金是因為這個保險契約所衍生出來的權利,那並不必然屬於這個債務人。還有剛剛提到有關特殊的險種,比如說,小額終老保險,其實小額終老保險不是一個法律名詞,是一個商品名稱,它跟過去一般的終身壽險並沒有特別的差異,只是它在政策上給予一些參數的設定。這部分回歸到法條的時候,我們希望能夠整合,讓它真的回歸到本質上,針對契約本身的權利。至於如果各位委員對各種的排除項目有共識,我們金管會是尊重,不過我們剛才講的就是,我們還是回歸到契約為強制執行的對象,我們儘量不要針對某個特殊的險種,特別是小額終老保險不是一個法律周延的名詞,所以我們就沒有把它納入,主要是這樣,跟委員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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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彭主委,比如院版草案對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的豁免與否,金管會是不是受到外界的壓力,才發生前後看法不一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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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跟委員報告,沒有,看我們的條文,我們要回歸到……因為人身保險有四大類商品,一個叫人壽保險,一個叫做年金,一個叫傷害及意外,我想這裡比較大的爭議主要是我們過去的人身保險裡面的人壽保險契約以及年金保險契約。人壽保險契約有兩種給付,一種是生存給付,一種死亡給付,大家比較關心的就是以死亡為主的人壽保險契約,但是大家想到有可能累積比較大的現金價值,也就是解約金的,可能是有關生存給付的保險。而剛才講的小額終老保險只是一般的險種,它並沒有特別,所以我們就把它涵蓋在一般險種裡面,就是用人壽保險契約來做一個框架,並沒有說特別針對,否則現在商品非常非常多,其實現在有各式各樣的商品,提供各種保障的產品非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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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主委,我請教,因為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林俊廷曾表示,保單被扣押的標準屬於政策性決定,如果今天大家認為保險有特殊性,要做一些例外的安排,其實在保險法的豁免標準並不當然要參考強制執行法現有的標準,要採取什麼樣的標準,我們要尊重主管機關還有立法院的討論,這是政策性的決定,我請問主委,司法院針對保險法修法的立場,你認為跟現行保險法豁免項目範圍比,到底是寬還是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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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我想兩個的規範的方法不一樣,我覺得有些情況是不一樣,比如說我們現在回歸到,以保險法上四大險種的歸類方式,我們儘量不要用一個市場商品的名稱,不過我剛剛也提到我們社會上有多元的意見,比如說我們知道小額綜合保險現在實務上已經列入我們的排除項目之內,我只是說,假設未來大家有共識,希望針對某一類的人壽保險做一些排除,有這些考慮的話,我是建議不要用一個商品的名稱列入法律,能夠用周延的法律名稱來描述這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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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彭主委,又或者司法院不希望承擔對債務人執行上的道德責任,所以才會這樣來回應修法,你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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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不是,我上次有提過,因為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各位可以看得到,這麼多委員關心、提出這麼多的草案,代表這確實是一個獲得很大社會關注的問題,但是我們上次也提過,金管會修法的時候,我們是被動修法,其實過去這麼多年來,保險契約一直都不會是一個強制執行的對象,剛才也提到,因為大法庭裁示以後,案件量才開始增加,我們必須被動去解決這個問題,所以我們才會提這個修法,我們沒有什麼立場,比如說我們沒有偏向任何人,我們上次講過我們有三個原則,第一個,我們希望能夠維持保險的最低的社會保障的概念,這一定要維持。再來第二個,我們要以最低的社會成本來考量,再來是我們要衡平各方的利害關係人,我想在大法庭的裁示裡面也特別講到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必須用適當方式去衡平各方的權利,大法庭裁示也講了這些事情,並不是完全以債務人或債權人,絕對不是這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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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主委,上個禮拜有個新聞標題引起本席的注意,就是全臺唯一金管會授權幣商涉詐,根據報導,這家幣商是幣想科技,它涉詐洗錢,疑似與詐團合作,幫助詐團收取、轉換被害人現金,我請問主委,金管會對這則新聞有沒有什麼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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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對VASP……我們從上次做完洗錢聲明以後,實際上這是先做一個行為的管理,我們對他們本身的機構,今年3月31號以前他們要來採登記制,幣想這一家雖然有提出登記,但是在爆發這件事情的時候,我們已經派檢查局人員到現場去,我的意思是,他們現在就是因為這樣,我們現在還沒有針對這個機構做納管,所以這部分我們未來是希望能夠朝這個方向趕快來加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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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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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剛剛還有提到,對外的廣告其實不見得是真的,比如我們只是做洗防聲明,而且它只是做一個洗防聲明,並不代表它所有的行為都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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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主委,為什麼幣想科技這個幣商是金管會唯一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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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那是它自己廣告的,不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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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這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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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它有做一個洗防聲明,根據洗防法,它在臺灣經營相關活動跟業務必須要做完這個聲明,才可以來做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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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如果真的是唯一的話,請問授權內容和業務範圍包括哪些部分?反之,如果不是唯一,那麼金管會到底有哪些措施,不論現階段或是未來,能夠對這些幣商進行有效的監管、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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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謝謝,跟委員報告,去年洗錢防制法修改以後,我們從寬鬆的聲明制改成登記制,對這些機構進行管理,我們的期限是3月31號,沒有提出申請的,接下來如果還經營這個業務,就有刑責處理,所以到3月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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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那有沒有人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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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有,有31家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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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31家?主委,就本席了解,兩年前行政院指定金管會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的虛擬資產平臺的主管機關,並採循序漸進的方式,來強化國內虛擬資產平臺對客戶之權利的保護。主委曾說今年6月30號以前一定會將虛擬資產專法草案送入行政院,我請問主委,專法草案的制定是不是對虛擬資產加密貨幣的監管賦予一步到位的原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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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跟委員報告,我不敢講一步到位,但是絕對是朝向更健全、更周延的管理,我們把那個規範內容跟相關的罰則、刑度都大幅的提高,而且對它的業務範圍做明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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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那未來是不是採取漸進式的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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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誠如委員的指示,我們到6月30號會把這個條文送行政院,現在條文已經在預告,我們也持續跟社會溝通,這個條文已經在預告、在蒐集各方意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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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主委,誠如您說過,面對虛擬資產和加密貨幣的發展,臺灣絕對不可落後於全球,甚至因此錯過了這些珍貴的機會,幣想科技這件案子目前在偵查階段,本席不希望臆測個案的狀況,導致加深外界對虛擬資產和加密貨幣未來推動的疑慮。我請問主委,未來虛擬資產服務法通過之後,你認為在安全考量上,虛擬服務能不能做到如同民眾、我們對銀行那種程度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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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我想有的專法裡面有一些更嚴謹的規範,不管安全度跟周延性一定是大幅提高,當然未來合規的廠商也不見得會那麼多,因為這部分我們的條件是變嚴格的,我們也希望這個市場如果要發展,一定要在一個安全穩健的前提,才允許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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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我希望這個一定要做到很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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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那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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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而且讓民眾認為他只要參與,就像我們去銀行一樣,他才會放心,好不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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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是,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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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接著請吳秉叡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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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20-10
speakers ["賴惠員","黃珊珊","羅智強","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李彥秀","鍾佳濱","顏寬恒","羅明才","李坤城","黃國昌","陳玉珍","王世堅","林思銘","羅廷瑋","陳培瑜","徐富癸","徐欣瑩"]
page_start 249
meetingDate ["2025-04-30"]
gazette_id 1144301
agenda_lcidc_ids ["1144301_00007"]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保險法」15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 王世堅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 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二、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 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 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 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等6案
agenda_id 1144301_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