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先翔 @ 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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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1,296 | 00:00:05,760 | 請部長我們警政署陳署長陳署長兩位好 今天一個小問題先提最近有很多的這個依據我們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的規定那個如果說我們在浩之花的路口有交通指揮人員在指揮的時候那 |
| 00:00:26,753 | 00:00:42,034 | 這個指揮人員的指示優於號誌這是我們道安交通規則102條的明文規定那現在實務上會有很多民眾檢舉或者是科技執法的一些案件就是透過警方在舉發 |
| 00:00:43,075 | 00:00:58,846 | 那就會變成說很多民眾都說我會這樣子行使是依據這個警察同仁或者是義交的指揮才做出違反號誌的一些駕駛行為但是被民眾檢舉的時候可能民眾檢舉領域像沒有錄到這個指揮人員 |
| 00:01:02,048 | 00:01:19,287 | 的指揮或者是我們科技執法沒有拍到這個指揮人員的情況下那這個違規的案件我們警察同仁就會舉發但是我們民眾可能他的行車紀錄器過了什麼他沒有辦法去舉證那這樣子的情況下就會變成說一些駕駛人 |
| 00:01:21,429 | 00:01:31,774 | 駕駛人的權益受損嘛 因為他是依照指揮 交通指揮人員去指揮那關於這一點啦 我想這是很明確的是我們必須要幫這些駕駛人他的權益去拼犯的部分 我覺得這也沒什麼好討論啦那後續是不是請我們這兩邊喔去 後續去研議一下 針對這類型的交通違規檢舉案件我們怎麼樣的去做一些釋法性的 |
| 00:01:45,320 | 00:01:53,191 | 確認啦就是違規的部分我們是不是要更嚴謹的去檢視這部分那麻煩我們的交通部跟警政署這樣子的樣態去更嚴謹的去檢視價值有沒有違規好不好這兩點以上麻煩謝謝那組長你先回沒關係 |
| 00:02:01,817 | 00:02:13,464 | 好那部長我今天要跟您也是討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那只是我要跟您討論是第99條第一項我們剛剛投影片我們的文字啦那也請我們運安會請我們講錯了運研所陳所長 |
| 00:02:17,844 | 00:02:32,290 | 一統那針對第99條的部分我想先聽我們交通單位的說文解釋我們是怎麼樣子的理解他這樣子的一個條我們看是部長要說明還是你要交給幕僚單位來說明市長來說明一下 |
| 00:02:35,944 | 00:02:53,258 | 這個部分我大概跟委員報告一下道安規則99條基本上是機車行駛車道的相關的規定那在這個第一項索文裡面就是機車行駛的車道應依標誌標線的規定來行駛那如果沒有標誌標線的話才會有後面通則的一個規定 |
| 00:02:53,738 | 00:03:15,738 | 那所以就是說這條的規定為什麼會有後面通則的規定就是說可能基於行政成本或等等的部分的話沒有就是說在每一條道路沒有辦法去畫標示標線而且這個交通環境比較單純的情況之下不需要特別用標示標線來做處理的時候所以才會有後面的通則規定那目前以 |
| 00:03:16,618 | 00:03:43,858 | 國內的一個這個情況的話大概就是說像都會區的話大概所有大陸的車道大概這個對於這個不管是汽車或機車使用的車道大概都透過標誌標線的一個方式來所以有標誌標線就是依標誌標線在規範嘛那假設我們現在有三個車道嘛那如果說三個車道他都沒有做進行機車的標示那機車行駛在最內側的車道 |
| 00:03:45,379 | 00:04:14,227 | 他到底有沒有違規跟這個這一個我也報告一下目前大概就是說如果說這個三個這個車道的話然後都沒有標示這個進行機車就是他沒有標誌或者是標限規定你不能騎機車嘛沒有進行機車的話基本上機車應該都可以這個行駛啦可以行駛 沒有沒有標誌標限的情況下那他沒有特別所寫禁止的話那原則上 |
| 00:04:14,867 | 00:04:33,884 | 就是可以的嗎但是現在大概就是三個車道以上的話那大部分大概都內側車道大概都會化進行機車道好沒關係我講的就是剛剛我問的就是如果三個車道的話那如果說都沒有標籤進行機車的話原則上機車行駛每個車道他都是沒有違規的對不對 |
| 00:04:36,347 | 00:04:59,746 | 後面還有這個第二款的部分還有這個快慢車道的一個這個對如果說有快慢車道那當然慢車道他也會是一個樣態嘛好那就這樣的情況下來說我們的地方政府他要怎麼的來看這個解釋我們的道安交通規則的第99條他是給地方政府去劃這個 |
| 00:05:02,208 | 00:05:03,271 | 標誌表現的一個依據還是給我們機車駕駛行駛的一個參考的一個準則 |
| 00:05:08,888 | 00:05:13,571 | 所以我們的機車歧視可以很明確的就是依照現況來看如果說沒有禁止就是可以嘛 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沒有禁止就是可以理解 |
| 00:05:39,168 | 00:05:59,012 | 那我們的機車歧視 那我們的道安交通規則它既然是給我們機車歧視看了的話那所以我們常常在我不知道在每個縣市怎麼樣至少在新北市或者甚至是我們交通部的公路局的地方交通單位常常會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這一條規定搬出來說因為我們道交規的第99條的第一條下面為劃分快慢車道或者是以快慢車道 |
| 00:06:08,075 | 00:06:21,208 | 反正就是外側兩個車道是可以行機車其他的不能行駛機車地方政府或者是我們甚至自己的公路局常常會拿這條規定來說所以我們必須要進行機車那他們這樣子的說法我們交通部可不可以明確的在這邊明確的告知 |
| 00:06:29,312 | 00:06:43,079 | 明確的告知我們道安交通規則第99條是給機車駕駛人行駛遵循的並不是對地方的交通的地方的政府或者是交通單位去會設交通標誌標線的一個準則 |
| 00:06:45,100 | 00:07:04,191 | 可不可以這樣做一個宣示報告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給駕駛人看的我相信地方政府也都理解他不可能不理解那過去交通部其實這樣子的函已經發過好多次了那現在地方政府他還是依據他的這個因地制宜在劃設 |
| 00:07:05,191 | 00:07:25,100 | 那他就劃設有他的理由啦這個我們不會去反對但是他說的理由不能夠拿道路交通安全規程拿出來當理由對不對你剛剛希望我們來函釋嘛這個部分已經函釋好幾次了好沒關係那部長其實不只地方政府包括我們自己的公路局在劃設標線的時候也常常會有拿出我們第99條的規定來說內設不行 |
| 00:07:28,582 | 00:07:52,719 | 我們當然各案依照各案適不適合進行機車可以討論但是不可以拿第99條來說當作一個不劃設進行機車的理由我們交通部內部啦像公路局這個我們好溝通我們就希望公路局就不要拿這個當理由那但是地方政府我們自己好那拜託我們部長那可不可以我們再一次含釋給地方政府跟我們的公路單位自己的公路局那副本也可能也給我們委員 |
| 00:07:53,699 | 00:08:04,216 | 那以後如果說地方政府很明確又把這條拿出來的話那至少我有一個交通部的一個含釋或公文來跟地方政府講不要再拿道路交通安全規定99條來搪塞了可不可以好我就麻煩部長好謝謝各位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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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先翔:(11時52分)謝謝主席。麻煩陳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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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請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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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先翔:警政署陳組長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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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陳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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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先翔:兩位好。這邊一個小問題先提,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如果我們在號誌化路口有交通指揮人員在指揮的時候,指揮人員的指示優於號誌,這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的明文規定。現在實務上會有很多民眾檢舉或科技執法的一些案件透過警方舉發,變成很多民眾都說他會這樣子行駛是依據警察同仁或義交的指揮,才做出違反號誌的一些駕駛行為,但是被民眾檢舉的時候,可能民眾檢舉裡的影像沒有錄到指揮人員的指揮,或者科技執法沒有拍到指揮人員,導致有違規案件警察同仁就會舉發,但是可能民眾的行車紀錄器被複寫,所以他沒有辦法去舉證,這樣子的情況下就會造成一些駕駛人的權益受損,因為他是依照交通指揮人員的指揮。我想關於這一點這是很明確的,我們必須要幫這些駕駛人的權益去平反,我覺得這也沒什麼好討論,後續是不是請交通部跟警政署研議針對這類型的交通違規檢舉案件,怎麼樣去做一些適法性的確認,就違規的部分是不是要更嚴謹地檢視?這部分麻煩交通部跟警政署,針對這樣子的樣態更嚴謹的檢視駕駛人有沒有違規,好不好?以上,這兩點再麻煩,謝謝。組長,你先回沒關係。 |
| 部長,我今天也是要跟您討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只是我要跟您討論的是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也請運研所陳所長一同討論。針對第九十九條的部分,我想聽交通單位說文解字,我們是怎麼樣理解這樣的一個條文,看是部長要說明,還是要交給幕僚單位來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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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司長福山:這個部分我大概跟委員報告一下,道安規則第九十九條基本上是機車行駛車道的相關規定,在第一項內文機車行駛的車道應依標誌標線的規定行駛,如果沒有標誌標線的話,才會有後面通則的規定。這條為什麼會有後面通則的規定,可能基於行政成本等等原因,沒有辦法在每一條道路去劃標誌、標線,而且交通環境比較單純的情況之下,不需要特別用標誌、標線處理的時候,才會有後面通則的規定。目前以國內像都會區的話,不管是汽車或機車使用的車道,都會透過標誌、標線的方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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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先翔:所以有標誌、標線,就依標誌、標線在規範。假設現在有3個車道,如果3個車道都沒有做禁行機車的標示,那機車行駛在最內側的車道,他到底有沒有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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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如果3個車道都沒有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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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先翔:禁行機車,沒有標誌或標線規定不能騎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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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司長福山:沒有禁行機車標誌的話,基本上機車應該都可以行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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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先翔:可以行駛,沒有標誌、標線的情況下,也沒有特別標示禁止的話,原則上就是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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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司長福山:但是現在大概3個車道以上的話,大部分內側車道都會劃禁行機車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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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先翔:好,沒關係,剛剛我問的就是如果3個車道的道路都沒有禁行機車標誌,原則上機車行駛在每個車道都是沒有違規的,對不對? |
| 發言片段: 13 |
| 林司長福山:委員,後面還有第二款的部分,還有快慢車道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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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先翔:對,如果有快慢車道,當然慢車道也是一個樣態。好,就這樣的情況下,地方政府要怎麼解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是給地方政府去劃標誌、標線的依據,還是給機車駕駛人行駛的參考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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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第九十九條基本上是駕駛人遵守的規定,並不是道路車道劃設配置的原則,所以才會講機車行駛的車道就要看標誌、標線,而標誌、標線,基本上就是地方道路主管機關基於車流、車種的組成去劃分車道要如何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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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先翔:所以我們的機車騎士可以很明確地依照現況來看,如果沒有禁止標誌就是可以,我們可以這樣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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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司長福山: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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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先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既然是給機車騎士看的話,我不知道在每個縣市是怎麼樣,至少在新北市,甚至是交通部公路局的地方交通單位,常常會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規定搬出來說,因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在未劃分快慢車道或已劃分快慢車道,反正就是外側兩個車道可以行駛機車,其他的不能行駛機車,地方政府,甚至公路局常常會拿這條規定來說,我們必須要劃禁行機車標誌。對於他們這樣子的說法,交通部可不可以明確的在這邊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是給機車駕駛人行駛遵循的,並不是給地方政府或交通單位去繪設交通標誌、標線的一個準則,可不可以做這樣的宣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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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給駕駛人看的,我相信地方政府也都理解,它不可能不理解,過去交通部這樣子的函已經發過好多次了,現在地方政府還是依據因地制宜原則在劃設,它劃設有它的理由,這個我們不會去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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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先翔:但是它說的理由不能夠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出來當理由,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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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部長世凱:您剛剛希望我們來函釋,這個部分已經函釋好幾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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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先翔:好,沒關係。部長,其實不只地方政府,包括我們自己的公路局在劃設標線的時候,也常常會拿出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說內側不行,當然個案是依照個案適不適合禁行機車可以討論,但是不可以拿第九十九條當作劃設禁行機車的一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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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部長世凱:我們交通部內部向公路局溝通,這個我們好溝通,希望公路局就不要拿這個當理由,但是地方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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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先翔:好。那拜託部長,可不可以再一次函釋給地方政府跟我們的公務單位、自己的公路局,副本也給我們委員?以後如果地方政府又很明確地把這條拿出來的話,至少我有一個交通部的函釋或公文跟地方政府講,不要再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來搪塞了。可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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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部長世凱:沒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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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先翔:好。就麻煩部長。好,謝謝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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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
| 發言片段: 28 |
| 主席:謝謝。我們請鍾佳濱委員。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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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eet_id | 委員會-11-3-23-10 |
| speakers | ["許智傑","洪孟楷","李昆澤","張啓楷","黃健豪","徐富癸","蔡其昌","林俊憲","陳雪生","陳素月","魯明哲","何欣純","邱若華","廖先翔","鍾佳濱","林宜瑾","黃捷","林國成","林月琴","張雅琳","楊瓊瓔","李坤城","涂權吉","蘇清泉","游顥","徐欣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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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ingDate | ["2025-05-08"] |
| gazette_id | 1144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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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邀請交通部部長陳世凱、內政部及教育部就「人本交通」及「交通安全」施行狀況進行專題 報告,並備質詢;二、處理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關於交通部主管預算凍結案計 2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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