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先翔 @ 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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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2,995 00:00:07,017 有關我提的停車場法 簡單說明一下如果說在充電樁有插在車上的情況下那因為有時候你要去判斷是他有沒有在充電他有一些技術上的問題或故障問題
00:00:28,365 00:00:53,426 就算沒有在充電你要移置其實你也移置不了因為插著的時候一般來說我們充電裝的這個充電孔它都有卡榫除非你用轉接頭不然的話它是拔不出來的所以說我希望後續的一些討論能夠聚焦在沒有在插充電這個插頭的情況下這樣子很明確違規的情況下不管是油車或電車的違規情況下那可不可以移置我也是主動通報希望後續針對這點討論那我今天
00:00:55,928 00:01:03,330 想跟市長討論一下這個罰單的部分交通違規罰單的部分交通違規罰單如果說我們民眾收到罰單如果都會有寫這個申訴的機制要嘛跟這個地方政府的交通事件裁決處處所或者是監理單位來做申訴我想確認一下我們這兩個單位在收到了之後他們大概都是會怎麼樣的來做後續的SOP
00:01:25,340 00:01:41,833 如果說是違規人跟大案處罰機關做這個申訴的話那針對他這個就是說申訴的這個室友的部分或是說相關認為說有疑慮的事項的部分的話那原則上處罰機關大概就會正式函請這個舉發機關來查復做說明
00:01:44,783 00:01:51,627 對 我遇到大部分的情況都是先函請給舉發機關做說明但一般來說舉發機關如果說認定違規是事實的話那我們這個裁決機關或監理單位他原則上都會尊重這個舉發機關如果是這樣子的一個狀態的話我不曉得我們的裁決機關它到底存在的意義是什麼
00:02:06,434 00:02:15,360 如果說他不會我們期待的監理機關他應該會是一個拔光的一個機制如果說我們的舉發單位他對於法條的認知有誤解或者是對違規形態的有所判斷錯誤的話我們的裁決機關他應該是要有一個撤銷的一個功能吧就是他要去做一個裁判的功能他應該要有吧但實務上我們這樣遇到一般來說都是這個舉發機關怎麼說裁決機關就怎麼做這樣子
00:02:37,001 00:03:02,205 這個部分我大概跟委員我們再報告一下大概就是說這針對這個陳警事項如果說是屬於市政的部分的話大概就會比較尊重這個舉發機關的差異那如果說是屬於適用條款的適當性的部分那如果說舉發機關很明顯他這樣子的一個這個違規行為所這個援引的條款是這個不得已的話那原則上這個舉發機關那個處罰機關
00:03:05,606 00:03:33,603 就會請舉發機關去變更適用的這個這個條款那如果說在本身這個裁決包括這個就是說處罰機關或原舉發機關如果認為說這樣子的違規行為適用處罰條例哪一個條款有疑慮等等的部分的話大概會有兩個管道第一個部分的話警察機關的部分大概會循著檢診系統到這個檢診署那檢診署如果認為說需要報部來示意的話就會有檢診署這邊報部來做
00:03:35,384 00:03:35,804 這個當然有現行的一個機制在啦
00:03:59,659 00:04:19,478 但是我為什麼會注意到這個問題就是我應該有些同仁知道我這過去一年來有還蠻關注在打方向燈這件事情上面什麼情況下要打什麼情況不用打那很多民眾檢舉就是檢舉民眾打方向燈當然變換車道這不用講就是穿越入口的一個形態那我遇到的問題是警察機關受理了
00:04:20,160 00:04:43,153 那警察認為違規他舉發了然後民眾申訴認為我應該不用打然後當然就跟這個裁決機關去做申訴裁決機關他也就尊重警察機關然後維持原判那最後我把這個交通部的這個解釋函就是一些相關的示函給警察單位去了解方向燈到底怎麼打的時候警察單位才去測單那就變成說我們好像
00:04:46,728 00:05:10,807 我們照理來說開罰單應該是有兩個民眾檢舉有兩個把關機制嘛一個是受理機關警察機關第二個就是我們的裁決機關結果我們兩個裁決機關好像都沒有人就是在我講的這個案例就是打方向燈的事情上面好像兩個單位都對於這個法例的適用都有所誤解那導致這個罰單開出去那申訴也都不會過那我可不可以請就是單就
00:05:12,188 00:05:18,272 這個部分當然一部分是教育訓練一部分是執法同仁的教育訓練一部分是我們自己監理機關跟這個裁決處的一個教育訓練如果說警察誤解法令的時候我們的這個裁決機關應該要去糾正我們的同仁那有了糾正的過了那之後警察知道了因為警察要管的事情太多他不會對每一條法令都很熟悉應該是我們交通單位對法令最熟悉那我們有相關的一個撤銷罰單之後
00:05:38,524 00:06:00,323 那警察單位也會知道未來這個形態可能有違規或沒有違規嘛這才是一個可能系統性的一個檢討那短期間內啦短期間內我們那個警政署也一起上來好不好組長短期間內因為我近期雖然說我對這個打方向燈這件事情有做了很多的討論那警政署也有幫我發行給各地的警察機關針對打方向燈這件事情去教育同仁
00:06:00,723 00:06:06,748 還是有很多錯誤的罰單開出來我可不可以請我們的裁決機關或者是我們的舉發機關你們可不可以針對打方向燈的這個沒有打方向燈誤開的罰單去做一個通盤性的一個檢視我相信一年絕對有上千萬的一個違規的罰金是誤開的
00:06:22,842 00:06:50,296 你們那個警政署你這邊可不可以因為我最近還你應該知道我講的這個我們常常討論這個東西嘛你們可不可以請某一個分怎麼樣來檢視過去錯誤的開的罰單因為很多民眾都沒有檢舉都沒有申訴啊那個開沒有方向沒有開方向燈喔這個大部分都是民眾檢舉違規的人啦對那剛剛委員所指的不是真的誤開的部分就是懂人對於法令不了解所開出來的這些罰單你們有沒有辦法通盤性的去檢討
00:06:53,284 00:07:10,535 這些單子我們可以整個調出來看看總共一年開了多少單子然後看看是不是比較有疑慮的我們再去檢視那個畫面好 我也不要造成警察同仁太大的負擔我一個請託啦你看他們做不做得到就是針對可能
00:07:11,255 00:07:26,571 今年1月1號開始到現在為止當然時間你們如果說認為太長的話你們可以提也沒關係就這段時間針對未打方向燈被開罰單的部分可不可以請我們的警察同仁去檢視有多少是誤開的
00:07:28,770 00:07:46,609 這個部分我們回去從1月1號開始重新檢視這個回去我們對我們調出來再研究一下看看好那當然在檢視的前提下是要先讓我們的警察同仁對於打方向燈這件事情有一個正確的一個認知那普遍要重新的教育宣導那另外我們的這個裁決機關至少我們公路局
00:07:47,590 00:08:15,667 我們是監理單位嘛我們可不可以針對所有民眾這個申訴的一個部分有關要不要打方向燈申訴的部分也從今年1月1號開始重新檢視看有多少是誤開的罰單那我們再給予主動的撤銷是 沒有問題我們會整個挑檔然後就整個陳情或者是那個舉發的這個太陽如果是跟原來布裡面的函式有不一致那需要撤銷的部分我們來處理好 那這個時間要需要多久
00:08:19,005 00:08:37,640 好 這個部分我們局原則上因為是非六都以外的監理站那我們自己可以一個月一個月嗎 對對對那警察 警政署這邊咧我們這邊也給一個月好嗎一個月 好 那就一個月好 謝謝 謝謝我們所有同仁 謝謝主席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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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12時25分)謝謝主席,一樣請次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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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陳政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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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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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次長好。有關我提的停車場法,我還是簡單說明一下,如果是充電樁有插在車上的情況下,因為有時候要去判斷有沒有在充電,可能會有一些技術上的問題或故障問題,就算沒有在充電,你要移置其實也移置不了,因為一般來說,充電樁的充電孔都有卡榫,除非你用轉接頭,不然是拔不出來的,所以我希望後續的一些討論能夠聚焦在沒有插在充電插頭的情況下,這樣很明確違規的情況,不管是油車或電車,在這樣違規的情況下可不可以移置或者是主動通報,希望後續針對這一點討論啦。
我今天想跟次長討論一下交通違規罰單的部分,針對交通違規罰單,民眾收到的罰單上都會寫申訴的機制,通常是跟地方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所或監理單位申訴。我想確認一下,這兩個單位在收到民眾申訴之後,大概會怎麼樣做後續的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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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如果是違規人跟到案處罰機關提出申訴的話,針對他申訴的事由,或是相關認為有疑慮的事項,原則上處罰機關大概就會正式函請舉發機關查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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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對,我遇到的大部分情況也都是先函請舉發機關說明,但一般來說,舉發機關如果認定違規是事實的話,裁決機關或監理單位原則上都會尊重這個舉發機關。如果是這樣的狀態,我不曉得我們的裁決機關存在的意義到底是什麼。我們期待的監理機關應該會是一個把關的機制,如果舉發單位對於法條的認知有誤解,或者是對違規型態判斷錯誤的話,我們的裁決機關應該要有一個撤銷的功能吧,就是它要去做裁判的功能,它應該要有吧,但實務上我所遇到的情況,一般來說都是舉發機關怎麼說,裁決機關就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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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司長福山:這個部分我大概跟委員報告一下,針對陳情事項,如果是屬於事證的部分,大概就會比較尊重原舉發機關的查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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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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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司長福山:如果是屬於適用條款的適當性部分,舉發機關很明顯對於這樣的違規行為援引的條款不得宜的話,原則上,處罰機關就會請舉發機關變更適用的條款。如果對於這個裁決本身,包括處罰機關或原舉發機關認為這樣的違規行為適用處罰條例的哪一個條款有疑慮的話,大概會有兩個管道:第一個,在警察機關的部分,大概會循著警政系統到警政署,警政署如果認為需要報部釋義的話,就會由警政署報部來做釋義。另外,在處罰機關的部分,包括六都交通局或者是公路總局,也會跟交通部看看這個條文如何解釋。另外,第三層實務的部分,六都的裁罰機構跟公路總局都有定期的裁罰工作圈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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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好,沒關係,這個當然有現行的一個機制在啦,但是我為什麼會注意到這個問題?應該有些同仁知道我在過去這一年來還滿關注在打方向燈這件事情上面,什麼情況下要打、什麼情況不用打,很多民眾檢舉就是檢舉沒有打方向燈嘛,當然變換車道這不用講,這是穿越路口的一個型態。我遇到的問題是警察機關受理了,警察認為違規,他舉發了,然後民眾申訴認為應該不用打,當然就跟裁決機關去申訴,裁決機關就尊重警察機關,然後維持原判。最後我把交通部的解釋函,就是一些相關的釋函,給警察單位去了解方向燈到底怎麼打的時候,警察單位才去撤單,那就變成說,照理說,開罰單在民眾檢舉之後應該有兩個把關機制嘛:一個是受理機關,也就是警察機關,第二個就是我們的裁決機關,結果在這個案例,也就是我講的打方向燈的事情上面,兩個單位對於法律的適用好像都有所誤解,導致這個罰單開出去,民眾提出申訴也都不會過,我可不可以單就這個部分,在教育訓練方面,一部分是執法同仁的教育訓練,一部分是監理機關跟裁決處的教育訓練。如果警察誤解法令的時候,裁決機關應該要去糾正我們的同仁,在被糾正過之後,警察就會知道了,因為警察要管的事情太多,他不會對每一條法令都很熟悉,應該是我們交通單位對法令最熟悉,在裁決機關撤銷罰單之後,警察單位也會知道未來這個型態是有違規還是沒有違規嘛,這才是一個系統性的檢討。在短期間內,請警政署的組長也一起上台,好不好?短期間內,近期雖然我對打方向燈這件事情有做了很多的討論,警政署也有幫我發函給各地警察機關,針對打方向燈這件事情去教育同仁,但是還是有很多錯誤的罰單開出來,我可不可以請裁決機關或者是舉發機關,你們可不可以針對沒有打方向燈被誤開罰單去做通盤性的檢視?我相信一年絕對有上千萬的違規罰金是誤開的。
警政署,你應該知道我講的這個情況,我們長時間討論到這個東西嘛,你們可不可以看看要怎麼樣檢視過去錯誤開罰的罰單?因為很多民眾都沒有申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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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組長明志:沒有開方向燈的違規,大部分都是民眾檢舉違規的啦,剛剛委員所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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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我是針對誤開的部分,就是同仁對於法令不了解所開出來的這些罰單,你們有沒有辦法通盤性的去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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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組長明志:這些單子我們可以整個調出來,看看總共一年開了多少單子,然後對於比較有疑慮的,我們再去檢視那個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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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好,我也不要造成警察同仁太大的負擔,我一個請託啦,你看他們做不做得到,就是針對可能今年1月1號開始到現在為止,這個時間如果你們認為太長的話,你們可以……沒關係,就這段時間,針對未打方向燈被開罰單的部分,可不可以請我們的警察同仁去檢視有多少是誤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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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組長明志:好,這個部分我們回去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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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從1月1號開始重新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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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組長明志:這個部分,回去後,我們調出來再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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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好,在檢視的前提下,是要先讓我們的警察同仁對於打方向燈這件事情有一個正確的認知,務必要重新教育宣導。
另外,我們的裁決機關,至少公路局,你們是監理單位嘛,可不可以針對所有民眾的申訴,有關要不要打方向燈申訴的部分,也從今年1月1號開始重新檢視,看看有多少是誤開的罰單,我們再給予主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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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文瑞:是,沒有問題,我們會整個挑檔,然後就陳情或者是舉發的態樣來看,如果跟原來部裡面的函釋有不一致、需要撤銷的部分,我們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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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好,時間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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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文瑞:這個部分,我們局原則上因為是非六都以外的監理站,我們自己可以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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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一個月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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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文瑞:對,六都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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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那警察署這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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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組長明志:我們這邊也給一個月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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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一個月?好,那就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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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組長明志:書面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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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先翔:好,謝謝,謝謝所有同仁,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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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廖先翔委員。
請許智傑召委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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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23-11
speakers ["林國成","葛如鈞","洪孟楷","許智傑","陳素月","蔡其昌","何欣純","林俊憲","張啓楷","廖先翔","李昆澤","游顥","黃健豪","陳雪生","魯明哲","徐富癸","邱若華","葉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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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5-12"]
gazette_id 1144802
agenda_lcidc_ids ["1144802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委員吳宗憲等17人、(二)委員賴士葆等28人、(三)委員楊瓊瓔等26人分別擬具「人 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及(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案;二、審查 ( 一) 委員林俊憲等23 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陳冠廷等18人、(三)委員徐富癸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六)委 員馬文君等19 人、( 七) 委員邱若華等17 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王義 川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 ( 一 ) 委員林俊憲等 22 人擬具「停車場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二)委員廖先翔等17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 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日會議僅針對開會事由二及三進行合併詢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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