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憲 @ 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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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6,444 | 00:00:20,809 | 謝謝只有強悍的法治才有強悍的國家我想這個版本的問題我只能在這邊講因為過去我們在審查版本的時候我們遇到的就是有一些委員開會的時候也不來協商也不來 |
| 00:00:22,982 | 00:00:40,255 | 這次說黃國昌在抄民進黨版本那其實可以去看一下民眾黨最早的版本甚至我都懷疑民進黨這次提出來的版本是抄民眾黨最早的版本這大家可以回去看一下比對一下這個版本那我知道讓一些權貴犯罪的權貴跑掉會 |
| 00:00:42,517 | 00:01:00,493 | 會讓有些人不開心啦但是我想我們是代議士我們負責的對象是人民我不是來那邊讓某位委員開心或讓某個黨開心的所以我們到這裡還是詳實的來討論法律那當然啦剛剛有幾位委員有提到為什麼 |
| 00:01:01,494 | 00:01:24,027 | 我們不放入施壓因為施壓兩個字它完全沒有法律的明確性原則這在非常多文獻都看得到施壓兩個字所以我們不敢放進去而不是我們認為要拿掉施壓兩個字那就像之前我們的反滲透法反滲透法因為它有非常多的不明確的法律概念所以目前法務部給我們的資訊是起訴不到五成 |
| 00:01:24,887 | 00:01:49,509 | 後面一審判決無罪跟二審的無罪非常多那這樣會導致因為法律不明確會導致將來執法者他在審理的時候會有問題那再來剛剛莊惠雄委員當然也有指教到說這個161條之一他可能有侵害人權的問題但事實上161條之一如果仔細去看我們的版本他的前提要件是被法官 |
| 00:01:50,490 | 00:02:10,045 | 拒保折付限制駐居出境出海等等而且必須要有通緝之後未回來未到才會有刑責甚至民進黨的版本還不需要有被通緝他就構成犯罪所以到底誰範圍廣誰範圍窄我想有實務經驗的一定非常的理解 |
| 00:02:10,586 | 00:02:30,019 | 那再來有提到告訴乃論未告其實告訴乃論未告這個不具備訴追條件在實務上面他連拒保的機會都沒有所以也不會有因為這樣而遭受到侵害我想這個都是多慮了那最後我想回應那個吳秉樂委員他說邱泰山的這個案子 |
| 00:02:31,357 | 00:02:58,891 | 並沒有這個案子 但是當時我仍在討檢那我這邊也跟各位報告今天查院中109年2月12號的新聞稿有明確寫到邱泰山也是屬於涉及關說的典型行為違私行為重大且明確然後送國安會參處這個是他們新聞稿明確的用語所以不是沒有存在這件事最後我想跟各位報告的是其實我就是一個立法院的菜鳥 |
| 00:02:59,631 | 00:03:06,349 | 我從來不會去跟你討論歧別我也不認為說以老賣老因為我根本不是以老賣老的人好 謝謝各位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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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委員宗憲:(18時57分)只有強悍的法治,才有強悍的國家。我想版本的問題,我只能講過去我們在審查版本的時候,我們遇到有一些委員開會的時候也不來,協商也不來,這次說黃國昌在抄民進黨版本,其實可以去看一下民眾黨最早的版本,甚至我都懷疑民進黨這次提出來的版本是抄民眾黨最早的版本,這個大家可以回去看一下、比對一下版本。我知道一些犯罪的權貴跑掉會……有些人不開心,但是我想我們是代議士,我們負責的對象是人民,我不是來讓某位委員開心,或讓某個黨開心的,所以我們到這裡還是詳實的來討論法律。當然剛剛幾位委員有提到,為什麼我們不放入施壓?因為「施壓」兩個字完全沒有法律的明確性原則,這在非常多文獻都看得到,所以我們不敢放進去,而不是我們認為要拿掉「施壓」兩個字。就像之前我們的反滲透法,因為它有非常多不明確的法律概念,所以目前法務部給我們的資訊是起訴不到五成,後面一審判決無罪跟二審無罪非常多,因為法律不明確會導致將來執法者在審理的時候會有問題。 |
| 再來,剛剛莊瑞雄委員也有指教,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可能有侵害人權的問題,事實上如果仔細去看我們的版本,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的前提要件是被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等等,而且必須要有通緝之後未回來、未到才會有刑責,甚至民進黨的版本還不需要有被通緝他就構成犯罪,所以到底誰範圍廣、誰範圍窄,我想有實務經驗的一定非常的理解。接著,有提到告訴乃論未告,其實告訴乃論未告不具備訴追條件,在實務上面他連具保的機會都沒有,所以也不會有因為這樣而遭受到侵害的,我想這個都是多慮了。 |
| 最後,我回應吳秉叡委員,他說邱太三的這個案子並沒有這個案子,但是當時我在桃檢,所以我在這邊向各位報告,監察院在109年2月12日新聞稿明確寫到邱太三也是屬於涉及關說的典型行為,「違失行為重大且明確,送國安會參處」。這是新聞稿的明確用語,並非沒有存在這件事。 |
| 最後我想跟各位報告,其實我就是一個立法院的菜鳥,我從來不去討論期別,我也不認為這是倚老賣老,因為我根本不是倚老賣老的人。謝謝各位。 |
| 發言片段: 1 |
| 主席:報告院會,廣泛討論登記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休息20分鐘,請各位委員用餐。 |
| 休息(19時) |
| 繼續開會(19時20分)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214 |
|---|---|
| meet_id | 院會-11-3-11 |
| speakers | ["韓國瑜","莊瑞雄","羅智強","黃珊珊","沈伯洋","羅廷瑋","黃國昌","王義川","徐巧芯","吳秉叡","許宇甄","鍾佳濱","涂權吉","林楚茵","翁曉玲","陳培瑜","洪孟楷","吳思瑤","吳宗憲"] |
| page_start | 72 |
| meetingDate | ["2025-05-13"] |
| gazette_id | 1144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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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十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至第一百七十二 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 完成三讀─ |
| agenda_id | 1144405_00002 |